江政发〔2018〕54号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护发展
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办、局,各国有林场:
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强化森林资源管护,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关于建立健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有关精神,现就建立柳江区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成立柳江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黄里明 副区长
副组长:梁海勇 区政府办副主任
覃炳学 区林业局局长
成 员:潘 旭 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
韦志培 区发改局局长
韦有绪 区财政局局长
陈思李 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林业局局长覃炳学兼任。
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总体目标
按照“严格保护、和谐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发展理念,通过强化森林资源管护,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经营。
(一)森林覆盖率: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任务,2018年柳江区森林覆盖率达到63.10%(其中:林地森林覆盖率48.17%)。
(二)林地保有量: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任务,2018年柳江区林地保有量达到12.58万公顷。
三、目标落实对象
各镇人民政府、各国有林场。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和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各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是各自辖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各单位要成立领导小组,对照责任状要求,将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落实到位,并将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体系。
(二)建立考核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按照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及评分细则要求,区人民政府细化任务,分解下达各镇、各国有林场,并相应出台考核办法和考评细则。各镇、各国有林场年度自检要求10月底完成,区政府核查在11月上旬展开,并在11月底上报核查结果。
1. 检查对象:各镇人民政府、各国有林场
2. 检查内容:包括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森林资源总体状况、森林资源培育情况、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森林防火情况、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林业资金使用情况、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处情况等9个方面。
3. 评分标准:考核指标及分值参照自治区、柳州市制定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执行,满分标准为100分,重要指标设置加分项,最高可加10分。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的分数对应评语结论,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95分(含)以上为优秀,85分(含)以上95分以下为良好,75分(含)以上85分以下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
4. 奖惩办法:考核结果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全区公开通报,对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森林资源保护不力,导致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的,依照《党政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问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法规定造成考核结果失真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附件: 1. 柳江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2. 柳江区各镇政府、国有林场2018年度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任务
3. 柳江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检查考评细则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0日
附件1
柳江区保护发展森林
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林业法规,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广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柳州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将我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全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考核工作。区林业局牵头会同区直有关部门负责各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包括: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森林资源总体状况、森林资源培育情况、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森林防火情况、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林业资金使用情况、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处情况等9个方面。
第五条 区林业局根据自治区下达给我区各年度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任务,在每年5月底前逐项分解到各镇、林场。
第六条 考核指标及分值参照柳州市制定的《柳州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执行,满分标准为100分,并可根据重要的指标设置加分项,最高可加10分。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的分数对应评语结论,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95分(含)以上为优秀,85分(含)以上95分以下为良好,75分(含)以上85分以下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采取指标考核和察访核验两种方法相结合。指标考核中,对自治区或市级层面已经进行专项考核的指标,直接采用专项考核结果,不再重复考核;察访核验采取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调查等形式,了解责任制执行的真实情况。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应当在每年10月组织开展本辖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自查工作,并于10月底前将自查报告及各项考核指标数据材料报送区林业局,区级检查核实应当在11月底完成并形成考核结果,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全区公开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森林资源保护不力,导致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的镇、林场,依照《党政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第十条 考核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规定造成考核结果失真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检查考评细则由区林业局根据柳州市制定的检查考评办法制定印发。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8年起施行。
柳州市保护发展森林
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分值 |
二级指标 |
分值 |
一、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
9 |
1、责任制建立情况 |
3 |
2、责任制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情况 |
3 |
||
3、检查考核结果运用情况 |
3 |
||
二、森林资源总体状况 |
12 |
4、森林覆盖率 |
4 |
5、森林蓄积量 |
4 |
||
6、林地保有量 |
4 |
||
三、森林资源培育情况 |
8 |
7、植树造林完成率 |
4 |
8、重点营造林工程完成率 |
4 |
||
四、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 |
26 |
9、采伐限额使用率 |
2 |
10、凭证采伐率 |
2 |
||
11、征占用林地项目审核(审批)率 |
2 |
||
12、征占用林地面积审核(审批)率 |
2 |
||
13、到期临时占用林地面积回收率 |
2 |
||
14、天然林面积保有量 |
1 |
||
15、天然商品林停止商业性采伐协议签订率 |
1 |
||
16、生态公益林面积保有量 |
1 |
||
17、生态公益林管护协议签订率 |
1 |
||
18、生态公益林、天然林保护管理情况 |
2 |
||
19、乡镇林业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
1 |
||
20、乡镇林业机构人员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情况 |
1 |
||
21、乡镇林业机构设施设备保障情况和资源档案数据信息化管理情况 |
1 |
||
22、国有林场经营林地保有率 |
4 |
||
23、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情况 |
3 |
||
五、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 |
12 |
24、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
2 |
25、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机制落实情况 |
3 |
||
26、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经费落实情况 |
2 |
||
27、生物多样性地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
2 |
||
28、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完成情况 |
1 |
||
29、湿地保护情况 |
2 |
||
六、森林防火情况 |
10 |
30、森林火灾受害率 |
2 |
31、森林防火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
2 |
||
32、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情况 |
2 |
||
33、森林防火综合治理等项目及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情况 |
2 |
||
34、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维护情况 |
2 |
||
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 |
6 |
35、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 |
2 |
36、无公害防治率 |
2 |
||
37、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的疫情监测和除治情况 |
2 |
||
八、林业资金使用情况 |
8 |
38、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支出兑付率 |
3 |
39、天然林管护资金兑付率 |
3 |
||
40、林业资金管理职责履职情况 |
2 |
||
九、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处情况 |
9 |
41、林业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立案情况 |
3 |
42、案件查处和整改情况 |
4 |
||
43、森林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情况 |
2 |
||
合 计 |
100 |
|
100 |
附件2
柳州区各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2018年度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任务
考核指标 |
2018年度目标任务 |
|||||||||||||||||
柳江 |
里雍 |
白沙 |
百朋 |
成团 |
洛满 |
流山 |
三都 |
里高 |
进德 |
穿山 |
土博 |
拉堡 |
冲马岭 |
鹿岭 |
三伯岭 |
龙汉岭 |
||
1.责任制建立 |
建立责任制实施领导机制,落实年度目标任务。 |
|||||||||||||||||
2.责任制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 |
严格按照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组织实施考核;组织开展责任制执行情况自查自评并按时提交材料。 |
|||||||||||||||||
3.检查考核结果运用 |
及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发现问题制定有效整改措施并按要求整改,按照奖惩措施兑现奖惩。 |
|||||||||||||||||
4.森林覆盖率(%) |
63.10 |
(2018年暂不考核) |
||||||||||||||||
5.森林蓄积量 |
(2018年暂不考核) |
|||||||||||||||||
6.林地保有量(万公顷) |
12.62 |
(2018年暂不考核) |
||||||||||||||||
7.植树造林(万亩) |
2 |
(2018年暂不考核) |
||||||||||||||||
8.重点营造林工程(万亩) |
0.1 |
(2018年暂不考核) |
||||||||||||||||
9.采伐限额使用率 |
不细分限额指标,全区采伐限额使用率≤100% |
|||||||||||||||||
10.凭证采伐率(%) |
95 |
(2018年暂不考核) |
||||||||||||||||
11.占用征收林地项目审核(审批)率(%) |
90 |
(2018年暂不考核) |
||||||||||||||||
12.占用征收林地面积审核(审批)率(%) |
90 |
(2018年暂不考核) |
||||||||||||||||
13.到期临时占用林地面积回收率(%) |
95 |
(2018年暂不考核) |
||||||||||||||||
14.天然林面积保有量(非试点地区考核落界核实率%) |
100 |
(2018年暂不考核) |
||||||||||||||||
15.天然商品林停止商业性采伐协议签订率(%,试点地区) |
我区为非试点地区,不考核 |
|||||||||||||||||
16.生态公益林面积保有量 |
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2017年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落界成果作为生态公益林面积保有量目标任务数。(镇、林场暂不考核) |
|||||||||||||||||
17.生态公益林管护协议签订率(%) |
90 |
90 |
90 |
90 |
90 |
90 |
90 |
90 |
90 |
90 |
90 |
90 |
90 |
|
|
|
|
|
18.生态公益林、天然林保护管理情况 |
违法破坏公益林、天然林案件得到依法查处(镇、林场不考核) |
|||||||||||||||||
19.乡镇林业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
乡镇林业机构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占长期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56%。 |
|||||||||||||||||
20.乡镇林业机构人员专业培训和廉政教育 |
乡镇林业机构全体工作人员接受过一次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组织的廉政教育;乡镇林业机构全体工作人员接受过一次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参加全国乡镇林业工作站岗位培训在线学习平台学习累计达到50学时的学员占注册学员总人数的比例达到50%。 |
|||||||||||||||||
21.乡镇林业机构设施设备保障和资源档案数据微机化管理 |
乡镇林业机构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有电脑、网络、打印机、复印机;配置有汽车或摩托车;森林资源档案数据实行微机化管理。 |
|||||||||||||||||
22.国有林场经营林地保有量(林地面积,万亩) |
1.8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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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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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23.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 |
年内无发生国有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违法、违规流转、占用、划拨、租赁、抵押等情况,无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无发生重大恶性林木盗伐、滥伐案件。 |
|||||||||||||||||
24.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 |
我区无林业自然保护区,不作考核要求。 |
|||||||||||||||||
25.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制落实 |
管理机制落实 |
不作考核要求。 |
||||||||||||||||
林业自然保护区和保护小区面积目标数(公顷) |
不作考核要求。 |
|||||||||||||||||
26.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经费落实 |
不作考核要求 |
|||||||||||||||||
27.地方主体责任落实 |
不作考核要求。 |
|||||||||||||||||
28.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 |
不作考核要求。 |
|||||||||||||||||
29.湿地保护 |
制定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协调机制;将湿地保护修复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辖区范围内建立的湿地保护地(含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未出现违法占用湿地行为。(镇、林场不考核) |
|||||||||||||||||
30.森林火灾受害率(‰) |
≤0.4 |
≤0.4 |
≤0.4 |
≤0.4 |
≤0.4 |
≤0.4 |
≤0.4 |
≤0.4 |
≤0.4 |
≤0.4 |
≤0.4 |
≤0.4 |
≤0.4 |
≤0.4 |
≤0.4 |
≤0.4 |
≤0.4 |
|
31.森林防火重点工作 |
对列入森林防火的重点工作,均按时按质完成。 |
|||||||||||||||||
32.森林火灾信息报送 |
及时、准确报送森林火灾信息;按时优质报送森林防火材料。 |
|||||||||||||||||
33.综合治理等项目及边境生物防火林带建设 |
综合治理项目及其他项目建设按进度开展、质量达到要求;优质高效推进边境生物防火林带建设。 |
|||||||||||||||||
34.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维护 |
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运转正常,未发现设施设备、使用不到位现象。 |
|||||||||||||||||
35.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 |
﹤4.2 |
﹤4.2 |
﹤4.2 |
﹤4.2 |
﹤4.2 |
﹤4.2 |
﹤4.2 |
﹤4.2 |
﹤4.2 |
﹤4.2 |
﹤4.2 |
﹤4.2 |
﹤4.2 |
﹤4.2 |
﹤4.2 |
﹤4.2 |
﹤4.2 |
|
36.无公害防治率(%) |
>82 |
>82 |
>82 |
>82 |
>82 |
>82 |
>82 |
>82 |
>82 |
>82 |
>82 |
>82 |
>82 |
>82 |
>82 |
>82 |
>82 |
|
37.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和除治,薇甘菊危害 |
1.完成松材线虫病春秋季普查任务;2.疫情除治符合自治区方案要求;3.不发生跨省调运事件;4.林地薇甘菊盖度不超过15%。(镇、林场不考核) |
|||||||||||||||||
38.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支出兑现率(%) |
90 |
不作考核要求 |
||||||||||||||||
39.天然林管护资金兑现率(%) |
不作考核要求 |
|||||||||||||||||
40.履行资金监督管理职能 |
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或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的实施细则或年度工作方案,做好管护补助发放前的公示工作,资金管理规范,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
|||||||||||||||||
41.案件立案 |
对接到举报、控告、移送或上级交办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立案。(镇、林场不考核) |
|||||||||||||||||
42.案件查处和整改 |
已依法立案的行政案件得到依法查处;已依法立案的刑事案件及时开展侦查,证据确凿的,及时提请逮捕或移送起诉(直诉);办结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驻广洲专员办等上级部门和自治区林业厅督办、转办的案件。(镇、林场不考核) |
|||||||||||||||||
43.森林公安单警装备 |
森林公安单警装备(必配)配备率达85%(含85%)。(镇、林场不作考核要求) |
附件3
柳江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检查考评细则
第一条 检查目的
为全面掌握和客观评价各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建立和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以下简称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根据《柳江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考评细则。
第二条 检查机构
区林业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第三条 检查对象
检查考评对象为各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
第四条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为《考核办法》中的9个方面考核内容、43项考核指标。由于森林蓄积量监测需要布设大量的监测样地才能保证监测结果的精度,工作量大且监测方法复杂,目前尚未能做到年度出数,因此,2018年暂不考核。该项考核指标的分值平均分配到第14-17项考核指标,每项考核指标1分。
第五条 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详见《目标责任制各项考核指标评分标准》。
第六条 检查方式
(一)镇、林场自查
各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于每年10月组织有关单位对年度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年度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填报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指标评分表和加分指标评分表,于10月底将自查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
(二)区级考评
区林业局牵关组织相关部门,于每年11月完成对所辖镇、林场进行检查考评,汇总形成本区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自查报告报区政府审定,于11月底将检查报告和《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县(区)级检查评分汇总表》(附表3)及所辖镇、林场自查报告报柳州市林业局。
第七条 县(区)级考评方法
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和社会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听取镇、林场责任制建立与执行情况汇报。
(二)查阅资料。收集并查阅镇、林场在责任制建立方面的有关文件及各项考核指标需要查阅的相关资料,综合了解责任制建设及实施情况。
(三)现地检查。需要实地检查的考核指标,按照各项考核指标的检查考评方法实施实地检查。
(四)社会调查。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到林业、发改、财政、环保、信访、公安等相关部门及村组或农户等进行调查座谈,查阅有关资料等,了解目标责任制工作任务和目标完成、资金到位使用、制度完善、工作质量和效率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收集扣分情形材料。
第八条 检查程序、时间
(一)告知。区林业局在每年9月中下旬,下发正式通知告知各镇、林场,组织开展检查考评工作。
(二)各镇、林场于10月组织开展自查,并最迟于10月底前将自查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并抄送区林业局
(三)区级检查。区林业局组织检查组按照本考评细则对镇、林场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并于11月30日前形成报告报区政府审定。
第九条 加分及“不合格”等级情形规定
(一)加分指标及评分标准
在实施目标责任制过程中,为体现“创优争先”,针对以下8项重要的指标设置了加分:包括重点营造林工程任务完成率、占用征收林地面积审核(审批)率、天然商品林停止商业性采伐协议签订率、天然林管护资金兑现率、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回收、自然保护区数量、湿地保护地数量和森林防火工作,加分值为10分。
(二)“不合格”等级情形
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级:一是没有贯彻区政府关于责任制考核的相关文件精神,建立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的;二是没有组织实施责任制考核自查的;三是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 镇、林场自查报告编写要求
各镇、林场对进行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检查后,编写《××镇(场)××年度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检查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检查组织、检查方法、工作过程等基本情况。
(二)目标责任制建立与执行情况。包括责任制建立、年度目标落实、责任制组织实施、检查考评、考核结果运用等情况。
(三)各项责任指标自查结果。
(四)检查结果分析与评价。
(五)执行目标责任制的经验和取得的成效。
(六)执行目标责任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七)下一步工作建议。
(八)附表、附件,以及其它用于说明考核指标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 检查考评工作要求
(一)各镇、林场自查时,必须对执行情况及各项责任制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评定。
(二)区级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考核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认真核实有关情况,做好书面记录并签名,确保情况清楚、材料齐全、评定准确、公正。
(三)检查考评过程中,严格组织纪律,认真贯彻落实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目标责任制各项考核指标评分标准
考核指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1.责任制建立情况 |
3 |
1.建立了责任制实施领导机制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按照下达考核指标考核的得1.5分。考核办法内容不全面的,每缺一项扣0.3分,扣完为止。没有建立责任制实施领导机制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
2.责任制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情况 |
3 |
1.组织实施情况(1.5分):①严格按照考核办法组织实施的,得1.5分;②考核程序不严格的,扣0.5分;考核档案资料不全的,扣0.5分;③没有组织实施考核的或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直接评级为“不合格”。 2.检查考评情况(1.5分):组织开展了责任制执行情况自查考评,并按时提交执行情况自查报告的得1.5分;不按时提交自查报告的,扣0.5分。 |
3.检查考核结果运用情况 |
3 |
镇、林场不考核 |
4.森林覆盖率 |
4 |
镇、林场不考核 |
5.森林蓄积量 |
|
不考核 |
6.林地保有量 |
4 |
根据2017年度林地变更调查成果,林地面积达到或超过区级下达的林地保有量任务的,得4分;否则,除依法依规使用林地外,每减少50公顷扣0.5分,扣完4分为止。(镇、林场不考核) |
7.植树造林任务完成率 |
4 |
完成当年下达植树造林任务的得4分,否则按实际完成比率计分。计算公式:植树造林任务年度得分=植树造林任务年度任务完成率(超过100%的按100%计)×4分。(镇、林场不考核) |
8.重点营造林工程任务完成率 |
4 |
完成当年下达重点营造林工程任务(包括退耕还林、珠防林、海防林工程)的得4分,否则按实际完成比率计分。计算公式:重点营造林工程任务年度得分=重点营造林工程任务年度任务完成率(超过100%的按100%计)×4分。若当年无重点营造林工程任务,则以植树造林任务年度得分值作为重点营造林工程任务年度得分值计算。(镇、林场不考核) |
9.采伐限额使用率 |
2 |
采伐限额使用率不超过100%的得2分,超过的不得分。(镇、林场不考核) |
10.凭证采伐率 |
2 |
凭证采伐率达到及超过95%的得满分,否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镇、林场不考核) |
11.占用征收林地项目审核(审批)率 |
2 |
1. 审核审批率达到90%以上得2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2. 在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系统外进行审核审批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扣完为止。(镇、林场不考核) |
12.占用征收林地面积审核(审批)率 |
2 |
1. 审核审批率达到90%以上得2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2. 在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系统外进行审核审批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扣完为止。(镇、林场不考核) |
13.到期临时占用林地面积回收率 |
2 |
回收到期林地面积达到应回收面积的95%以上(含95%)得2分,否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镇、林场不考核) |
14.天然林面积保有量(本市非试点地区,考核落界核实率) |
2 |
天然商品林落界核实率为完成天然商品林落界核实面积占应开展落界核实的天然商品林面积的比例。核实率为90%的不扣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为止。(镇、林场不考核) |
15.天然商品林停止商业性采伐协议签订率(试点地区) |
2 |
我区为非试点地区,此项分数加到上一项(第14项)中。 |
16.生态公益林面积保有量 |
2 |
完成当年下达公益林面积保有量任务的得满分,否则按完成目标任务比率计分。即:公益林面积保有量得分=公益林面积实际保有量/公益林面积保有量年度任务(除合法占用征收面积)。(超过100%的按100%计)。(镇、林场不考核) |
17.生态公益林管护协议签订率 |
2 |
生态公益林管护协议签订率=签订公益林管护协议面积/应签订公益林管护协议面积。协议签订率≥90%不扣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为止。 |
18.生态公益林、天然林保护管理情况 |
2 |
凡辖区内出现违法破坏天然林、公益林案件没有依法查处的 ,每起扣0.5分,扣完为止。(镇、林场不考核) |
19.乡镇林业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
1 |
达到56%的,得1分;没有达到56%的,每少1个百分点,扣0.05分,扣完为止。 |
20.乡镇林业机构人员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情况 |
1 |
乡镇林业工作站全体工作人员接受过一次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组织的廉政教育,得0.3分,否则不得分;乡镇林业工作站全体工作人员接受过一次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得0.3分,否则不得分;参加全国乡镇林业工作站岗位培训在线学习平台学习累计达到50学时的学员占注册学员总人数的比例达到50%,得0.4分,否则,每少1个百分点,扣0.02分,扣完为止。 |
21.乡镇林业机构设施设备保障情况和资源档案数据微机化管理情况 |
1 |
乡镇林业工作站有固定办公场所,得0.2分,否则不得分;配备有电脑、网络、打印机、复印机,得0.3分,每缺一项,扣0.1分,扣完为止;配置有汽车或摩托车,得0.2分,否则不得分;森林资源档案数据实行微机化管理,得0.3分,否则不得分。 |
22.国有林场经营林地保有率 |
4 |
国有林场林地保有量达到目标值得满分,否则,每减少10亩扣0.1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镇、林场不考核) |
23.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 |
3 |
国有林场年内发生违法、违规林地流转、占用、划拨、租赁、抵押累计达到100亩扣1分,100亩以上每增加10亩扣0.1分;每发生一起林木盗伐、滥伐案件未依法查处的扣1分;发生重特大影响恶劣的林木盗伐、滥伐案件以及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未依法查处的扣3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
24.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
2 |
不考核 |
25.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制落实情况 |
3 |
不考核
|
26.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经费落实情况 |
2 |
不考核 |
27.地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
2 |
不考核 |
28.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完成情况 |
1 |
不考核 |
29.湿地保护情况 |
2 |
镇、林场不考核 |
30.森林火灾受害率 |
2 |
受害率低于0.4‰(含0.4‰)的得2分,每增加0.01‰扣0.05分,扣完为止。 |
31.防火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
2 |
均按时完成重点工作的得1分,发现1项未按时完成的扣0.5分;质量均优良的得1分,较好的得0.6分,一般的得0.4分,较差的计0分。 |
32.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情况 |
2 |
火情信息及森林防火材料均按时、优质报送的得2分。每有一次迟报火情信息的扣0.5分;每有一次迟报森林防火材料的,扣0.2分,扣完为止。 注:火情信息报送的“优质”指符合自治区《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暂行规定》的要求,格式规范,要素齐全;材料的“优质”指材料符合自治区要求,且有实例佐证,有数据支持。 |
33.防火综合治理等项目 |
2 |
综合治理项目及其他项目建设按进度开展、质量优良(“优良”指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和初步设计要求。)的得2分,每延迟2个月扣0.5分,每发现一项质量不达标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34. 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维护情况 |
2 |
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包括通讯设备、视频监控设备、预警监测系统设备、瞭望台、防火林带、防火线、以水灭火设备)运转正常得2分。每发现1个(座、台、条)设施设备不维护、不使用或者丢失的扣1分;每发现1次运转不正常的扣0.1分,扣完为止。 |
35.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 |
2 |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成灾率达标得2分,每超过0.1‰扣0.5分,扣完为止。 |
36.无公害防治率 |
2 |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无公害防治率达标得2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镇、林场不考核) |
37.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和除治情况,及薇甘菊的危害情况 |
2 |
完成松材线虫病春秋季普查任务得0.5分,疫情除治符合自治区方案要求得0.5分,不发生跨省调运事件得0.5分,林地薇甘菊盖度不超过15%的得0.5分。(镇、林场不考核) |
38.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支出兑现率 |
3 |
1.当年管护补助平均兑现率:10月底前兑现率平均达到90%以上得3分(含90%),兑现率平均达到89%—80%得2.5分(含80%),兑现率平均达到79%—70%(含70%)得2分,兑现率平均达到69%—60%得1分(含60%),兑现率达不到60%不得分。 2.抽查公益林管护补助发放情况,适量抽查若干份管护合同,发现不按公益林管护合同兑现管护补助的,适当扣分,扣完1分为止。(镇、林场不考核) |
39.天然林管护资金兑现率 |
3 |
不考核
|
40.切实履行资金监督管理职能 |
2 |
1.管理制度建设(0.75分):出台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或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的实施细则或年度工作方案得0.75分;如无,则得0分。 2.做好管护补助发放前的公示工作(0.25分):按规定做好公示工作得0.25分;如未进行公开公示,则得0分。 3.资金管理(1分):资金管理规范得1分;被审计、财政及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每个事项扣0.25分,最高扣1分。 |
41.案件立案情况 |
3 |
镇、林场不考核。
|
42.案件查处和整改情况 |
4 |
镇、林场不考核 |
43.森林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情况 |
2 |
镇、林场不考核 |
目标责任制各项考核指标检查考评方法
考核指标 |
检查考评办法 |
1.责任制建立情况 |
采取查阅资料的方法进行检查考评。查阅镇、林场自检报告和责任制落实方面形成的有关文件,综合了解责任制建立落实情况。 |
2.责任制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情况 |
采取查阅资料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考评。 1.查阅资料:查阅自检报告和档案资料等相关材料,了解责任制组织实施和自查情况。 2.实地检查:主要核实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考核工作开展情况及考核结果等。 |
3.检查考核结果运用情况(2018年此项暂不做考评) |
镇、林场2018年暂不考核。 |
4.森林覆盖率 |
镇、林场2018年暂不考核。 |
5.森林蓄积量 |
镇、林场2018年暂不考核。 |
6.林地保有量 |
镇、林场2018年暂不考核。 |
7.植树造林任务完成率 |
镇、林场2018年暂不考核。 |
8.重点营造林工程任务完成率 |
镇、林场2018年暂不考核。 |
9.采伐限额使用率 |
镇、林场2018年暂不考核。 |
10.凭证采伐率 |
镇、林场2018年暂不考核。 |
11.占用征收林地项目审核(审批)率 |
镇、林场2018年暂不考核。 |
12.占用征收林地面积审核(审批)率 |
镇、林场2018年暂不考核。 |
13.到期临时占用林地面积回收率 |
镇、林场2018年暂不考核。 |
14.天然林面积保有量(落界核实率) |
镇、林场2018年暂不考核。 |
15.天然商品林停止商业性采伐协议签订率 |
镇、林场2018年暂不考核。 |
16.生态公益林面积保有量 |
镇、林场2018年暂不考核。 |
17.生态公益林管护协议签订率 |
采取日常检查、自查、年终抽查方式相结合,确定指标得分。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台账资料、检查自检材料及抽样核实的方式开展检查,将检查结果与自查结果对比,若对比精度≥95%,认可自查结果;若低于95%,按检查的签订率推算签订率。 |
18.生态公益林、天然林保护管理情况 |
镇、林场不考核 |
19.乡镇林业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
根据上报的辖区内乡镇林业工作站长期在岗职工人数、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及专业技术人员比例,查看乡镇林业工作站长期在岗人员花名册、相关文件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等。所得数据与上报的数据相符的,认可上报数据;不相符的,以检查所得数据为准。 |
20.乡镇林业机构人员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情况 |
根据上报的辖区内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岗职工培训情况,查看乡镇林业工作站全体在岗职工当年参加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组织的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情况,包括相关文件、名册、培训课程等;现场检查和后台核对结合,查看参加全国乡镇林业工作站岗位培训在线学习平台学习情况。所得数据与上报的数据相符的,认可上报数据;不相符的,以检查所得数据为准。 |
21.乡镇林业机构设施设备保障情况和资源档案数据微机化管理情况 |
根据上报的辖区内乡镇林业工作站设施设备保障情况和资源档案数据微机化管理情况,查看乡镇林业工作站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配置情况,以及森林资源档案数据实行微机化管理情况。所得数据与上报的数据相符的,认可上报数据;不相符的,以检查所得数据为准。 |
22.国有林场经营林地保有率 |
镇、林场不考核 |
23.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 |
以国有林场改革验收结果、年度林地变更调查成果、林政资源管理综合检查、森林防火检查和火灾统计、森林公安立案统计为基础,同时通过信访举报、明查暗访方式进行核查。 |
24.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
镇、林场2018年暂不考核。 |
25.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制落实情况 |
镇、林场2018年暂不考核。 |
26.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经费落实情况 |
镇、林场2018年暂不考核。 |
27.地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
镇、林场2018年暂不考核。 |
28.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完成情况 |
镇、林场2018年暂不考核。 |
29.湿地保护情况 |
镇、林场不考核。 |
30.森林火灾受害率 |
以统计报表为依据,通过对比卫星热点反馈、查看值班记录、实地核对等方式,发现有瞒报的本项计0分。(森林火灾受害率(‰)=(森林火灾受害面积/森林面积)×1000‰) |
31.防火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
结合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考核,通过调阅资料、现场核查、森林防火信息系统查对等,对宣传教育、大型宣传牌(碑)建设、依法治火、数据库建设及其他要求完成的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考评。多项重点任务可单独评分,进行平均。 |
32.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情况 |
根据值班记录和报送的火情信息材料,对火情信息是否及时规范报送进行评分;根据记录的森林防火材料报送情况,对材料报送工作进行评分。 |
33.防火综合治理等项目 |
多个项目的可每个项目单独评分,进行平均。如无此两个项目的,得2分。项目进度:项目批复下达后,6个月内应当完成初步设计;资金下达后,按照建设时限开展建设,以此为据判断进度;超过初步设计规定的完成时间未全部完工的,按延迟扣分。质量按照初步设计评定。具体检查考核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目标管理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 |
34.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维护情况 |
根据年度统计报表所统计的基础设施设备数量,在森林防火信息系统上进行查对,看有无设施设备不维护、不使用或者丢失的情况。如不能在信息系统上查看到该设施设备,视为丢失。通过市森林防火办记录,查对统计设施设备运转不正常情况并进行评分。 |
35.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 |
执行《广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
36.无公害防治率 |
执行《广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
37.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和除治情况,及薇甘菊的危害情况 |
执行《广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
38.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支出兑现率 |
镇、林场不考核 |
39.天然林管护资金兑现率 |
不考核 |
40.切实履行资金监督管理职能 |
1.管理制度建设:提交已下发的资金发放监督的实施细则或年度工作方案文件。 2.做好管护补助发放前的公示工作:公示内容包括管护补助对象名单、管护面积、检查结果、补助金额等,本项提交公示的影像资料。 3.资金管理规范性:由检查考核组收集被审计、财政及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相关材料。如无相关材料,则认定为资金管理规范。 4.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本项提交当年检查通知文件及检查情况通报文件。 |
41.案件立案情况 |
镇、林场不考核 |
42.案件查处和整改情况 |
镇、林场不考核 |
43.森林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情况 |
依照自治区公安厅印发的《广西公安单警装备配备实施标准》中规定的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中必须配备的个人基本装备进行检查。(镇、林场不考核) |
目标责任制加分指标及评分标准
考核指标 |
加分值 |
评分标准 |
重点营造林工程任务完成率 |
1 |
当年承担自治区下达的退耕还林、珠防林或海防林等重点营造林工程,全区工程任务完成率超过100%(含100%)的,相关镇、场加1分;全区完成率低于100%,不加分。 |
占用征收林地面积审核(审批)率 |
1 |
90~94%不加分,95%以上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1分。(涉及镇、林场相应加分) |
天然商品林停止商业性采伐协议签订率 |
0 |
我区为非试点区,分值加到森林防火工作项 |
天然林管护资金兑现率 |
0 |
我区为非试点区,分值加到森林防火工作项 |
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回收 |
2 |
超额完成辖区内国有林场(含区直林场)被侵占林地回收任务的,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2分。 |
森林防火工作 |
6 |
森林防火工作得到国家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5分;得到自治区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2分。获得全国森林防火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每个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加0.5分;获得自治区先进的,每个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加0.2分。承办国家或者自治区应急办演练,以及国家现场会的,每次加0.5分。森林防火项目建设质量优秀,被国家或自治区评为示范项目的,每项加0.5分。本项最高加6分。 |
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指标评分表
镇(场) 年度
考核指标 |
分值 |
得分 |
评分依据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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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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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评级(含加分值): |
检查人员: 负责人: 检查时间:年 月 日
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加分指标评分表
镇(场) 年度
加分指标 |
分值 |
得分 |
评分依据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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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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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 负责人: 检查时间:年 月 日
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县(区)级检查评分汇总表
县(区) 年度
考核指标 |
各县(市、区)得分及评级 |
综合全县(区)得分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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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 |
××镇 |
××镇 |
××镇 |
××镇 |
××镇 |
××镇 |
××镇 |
××镇 |
××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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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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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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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 负责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县(区)级核查结果认定表
镇(场) 年度
考核指标 |
|
镇(场)自检 |
县(区)级检查 |
对比精度 |
自检结果 |
认定 结果 |
||||
任务数 |
完成数 |
完成率 |
任务数 |
完成数 |
完成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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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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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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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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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 负责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印发
相关附件:
相关文档:
关联政策:
江政发〔2018〕54号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护发展
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办、局,各国有林场:
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强化森林资源管护,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关于建立健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有关精神,现就建立柳江区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成立柳江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黄里明 副区长
副组长:梁海勇 区政府办副主任
覃炳学 区林业局局长
成 员:潘 旭 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
韦志培 区发改局局长
韦有绪 区财政局局长
陈思李 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林业局局长覃炳学兼任。
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总体目标
按照“严格保护、和谐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发展理念,通过强化森林资源管护,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经营。
(一)森林覆盖率: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任务,2018年柳江区森林覆盖率达到63.10%(其中:林地森林覆盖率48.17%)。
(二)林地保有量: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任务,2018年柳江区林地保有量达到12.58万公顷。
三、目标落实对象
各镇人民政府、各国有林场。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和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各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是各自辖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各单位要成立领导小组,对照责任状要求,将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落实到位,并将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体系。
(二)建立考核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按照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及评分细则要求,区人民政府细化任务,分解下达各镇、各国有林场,并相应出台考核办法和考评细则。各镇、各国有林场年度自检要求10月底完成,区政府核查在11月上旬展开,并在11月底上报核查结果。
1. 检查对象:各镇人民政府、各国有林场
2. 检查内容:包括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森林资源总体状况、森林资源培育情况、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森林防火情况、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林业资金使用情况、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处情况等9个方面。
3. 评分标准:考核指标及分值参照自治区、柳州市制定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执行,满分标准为100分,重要指标设置加分项,最高可加10分。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的分数对应评语结论,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95分(含)以上为优秀,85分(含)以上95分以下为良好,75分(含)以上85分以下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
4. 奖惩办法:考核结果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全区公开通报,对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森林资源保护不力,导致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的,依照《党政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问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法规定造成考核结果失真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附件: 1. 柳江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2. 柳江区各镇政府、国有林场2018年度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任务
3. 柳江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检查考评细则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0日
附件1
柳江区保护发展森林
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林业法规,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广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柳州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将我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全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考核工作。区林业局牵头会同区直有关部门负责各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包括: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森林资源总体状况、森林资源培育情况、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森林防火情况、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林业资金使用情况、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处情况等9个方面。
第五条 区林业局根据自治区下达给我区各年度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任务,在每年5月底前逐项分解到各镇、林场。
第六条 考核指标及分值参照柳州市制定的《柳州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执行,满分标准为100分,并可根据重要的指标设置加分项,最高可加10分。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的分数对应评语结论,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95分(含)以上为优秀,85分(含)以上95分以下为良好,75分(含)以上85分以下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采取指标考核和察访核验两种方法相结合。指标考核中,对自治区或市级层面已经进行专项考核的指标,直接采用专项考核结果,不再重复考核;察访核验采取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调查等形式,了解责任制执行的真实情况。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应当在每年10月组织开展本辖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自查工作,并于10月底前将自查报告及各项考核指标数据材料报送区林业局,区级检查核实应当在11月底完成并形成考核结果,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全区公开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森林资源保护不力,导致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的镇、林场,依照《党政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第十条 考核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规定造成考核结果失真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检查考评细则由区林业局根据柳州市制定的检查考评办法制定印发。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8年起施行。
柳州市保护发展森林
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分值 |
二级指标 |
分值 |
一、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
9 |
1、责任制建立情况 |
3 |
2、责任制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情况 |
3 |
||
3、检查考核结果运用情况 |
3 |
||
二、森林资源总体状况 |
12 |
4、森林覆盖率 |
4 |
5、森林蓄积量 |
4 |
||
6、林地保有量 |
4 |
||
三、森林资源培育情况 |
8 |
7、植树造林完成率 |
4 |
8、重点营造林工程完成率 |
4 |
||
四、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 |
26 |
9、采伐限额使用率 |
2 |
10、凭证采伐率 |
2 |
||
11、征占用林地项目审核(审批)率 |
2 |
||
12、征占用林地面积审核(审批)率 |
2 |
||
13、到期临时占用林地面积回收率 |
2 |
||
14、天然林面积保有量 |
1 |
||
15、天然商品林停止商业性采伐协议签订率 |
1 |
||
16、生态公益林面积保有量 |
1 |
||
17、生态公益林管护协议签订率 |
1 |
||
18、生态公益林、天然林保护管理情况 |
2 |
||
19、乡镇林业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
1 |
||
20、乡镇林业机构人员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情况 |
1 |
||
21、乡镇林业机构设施设备保障情况和资源档案数据信息化管理情况 |
1 |
||
22、国有林场经营林地保有率 |
4 |
||
23、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情况 |
3 |
||
五、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 |
12 |
24、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
2 |
25、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机制落实情况 |
3 |
||
26、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经费落实情况 |
2 |
||
27、生物多样性地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
2 |
||
28、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完成情况 |
1 |
||
29、湿地保护情况 |
2 |
||
六、森林防火情况 |
10 |
30、森林火灾受害率 |
2 |
31、森林防火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
2 |
||
32、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情况 |
2 |
||
33、森林防火综合治理等项目及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情况 |
2 |
||
34、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维护情况 |
2 |
||
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 |
6 |
35、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 |
2 |
36、无公害防治率 |
2 |
||
37、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的疫情监测和除治情况 |
2 |
||
八、林业资金使用情况 |
8 |
38、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支出兑付率 |
3 |
39、天然林管护资金兑付率 |
3 |
||
40、林业资金管理职责履职情况 |
2 |
||
九、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处情况 |
9 |
41、林业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立案情况 |
3 |
42、案件查处和整改情况 |
4 |
||
43、森林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情况 |
2 |
||
合 计 |
100 |
|
100 |
附件2
柳州区各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2018年度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任务
考核指标 |
2018年度目标任务 |
|||||||||||||||||
柳江 |
里雍 |
白沙 |
百朋 |
成团 |
洛满 |
流山 |
三都 |
里高 |
进德 |
穿山 |
土博 |
拉堡 |
冲马岭 |
鹿岭 |
三伯岭 |
龙汉岭 |
||
1.责任制建立 |
建立责任制实施领导机制,落实年度目标任务。 |
|||||||||||||||||
2.责任制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 |
严格按照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组织实施考核;组织开展责任制执行情况自查自评并按时提交材料。 |
|||||||||||||||||
3.检查考核结果运用 |
及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发现问题制定有效整改措施并按要求整改,按照奖惩措施兑现奖惩。 |
|||||||||||||||||
4.森林覆盖率(%) |
63.10 |
(2018年暂不考核) |
||||||||||||||||
5.森林蓄积量 |
(2018年暂不考核) |
|||||||||||||||||
6.林地保有量(万公顷) |
12.62 |
(2018年暂不考核) |
||||||||||||||||
7.植树造林(万亩) |
2 |
(2018年暂不考核) |
||||||||||||||||
8.重点营造林工程(万亩) |
0.1 |
(2018年暂不考核) |
||||||||||||||||
9.采伐限额使用率 |
不细分限额指标,全区采伐限额使用率≤100% |
|||||||||||||||||
10.凭证采伐率(%) |
95 |
(2018年暂不考核) |
||||||||||||||||
11.占用征收林地项目审核(审批)率(%) |
90 |
(2018年暂不考核) |
||||||||||||||||
12.占用征收林地面积审核(审批)率(%) |
90 |
(2018年暂不考核) |
||||||||||||||||
13.到期临时占用林地面积回收率(%) |
95 |
(2018年暂不考核) |
||||||||||||||||
14.天然林面积保有量(非试点地区考核落界核实率%) |
100 |
(2018年暂不考核) |
||||||||||||||||
15.天然商品林停止商业性采伐协议签订率(%,试点地区) |
我区为非试点地区,不考核 |
|||||||||||||||||
16.生态公益林面积保有量 |
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2017年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落界成果作为生态公益林面积保有量目标任务数。(镇、林场暂不考核) |
|||||||||||||||||
17.生态公益林管护协议签订率(%) |
90 |
90 |
90 |
90 |
90 |
90 |
90 |
90 |
90 |
90 |
90 |
90 |
90 |
|
|
|
|
|
18.生态公益林、天然林保护管理情况 |
违法破坏公益林、天然林案件得到依法查处(镇、林场不考核) |
|||||||||||||||||
19.乡镇林业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
乡镇林业机构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占长期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56%。 |
|||||||||||||||||
20.乡镇林业机构人员专业培训和廉政教育 |
乡镇林业机构全体工作人员接受过一次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组织的廉政教育;乡镇林业机构全体工作人员接受过一次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参加全国乡镇林业工作站岗位培训在线学习平台学习累计达到50学时的学员占注册学员总人数的比例达到50%。 |
|||||||||||||||||
21.乡镇林业机构设施设备保障和资源档案数据微机化管理 |
乡镇林业机构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有电脑、网络、打印机、复印机;配置有汽车或摩托车;森林资源档案数据实行微机化管理。 |
|||||||||||||||||
22.国有林场经营林地保有量(林地面积,万亩) |
1.81 |
|
|
|
|
|
|
|
|
|
|
|
|
|
|
|
|
|
23.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 |
年内无发生国有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违法、违规流转、占用、划拨、租赁、抵押等情况,无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无发生重大恶性林木盗伐、滥伐案件。 |
|||||||||||||||||
24.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 |
我区无林业自然保护区,不作考核要求。 |
|||||||||||||||||
25.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制落实 |
管理机制落实 |
不作考核要求。 |
||||||||||||||||
林业自然保护区和保护小区面积目标数(公顷) |
不作考核要求。 |
|||||||||||||||||
26.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经费落实 |
不作考核要求 |
|||||||||||||||||
27.地方主体责任落实 |
不作考核要求。 |
|||||||||||||||||
28.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 |
不作考核要求。 |
|||||||||||||||||
29.湿地保护 |
制定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协调机制;将湿地保护修复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辖区范围内建立的湿地保护地(含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未出现违法占用湿地行为。(镇、林场不考核) |
|||||||||||||||||
30.森林火灾受害率(‰) |
≤0.4 |
≤0.4 |
≤0.4 |
≤0.4 |
≤0.4 |
≤0.4 |
≤0.4 |
≤0.4 |
≤0.4 |
≤0.4 |
≤0.4 |
≤0.4 |
≤0.4 |
≤0.4 |
≤0.4 |
≤0.4 |
≤0.4 |
|
31.森林防火重点工作 |
对列入森林防火的重点工作,均按时按质完成。 |
|||||||||||||||||
32.森林火灾信息报送 |
及时、准确报送森林火灾信息;按时优质报送森林防火材料。 |
|||||||||||||||||
33.综合治理等项目及边境生物防火林带建设 |
综合治理项目及其他项目建设按进度开展、质量达到要求;优质高效推进边境生物防火林带建设。 |
|||||||||||||||||
34.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维护 |
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运转正常,未发现设施设备、使用不到位现象。 |
|||||||||||||||||
35.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 |
﹤4.2 |
﹤4.2 |
﹤4.2 |
﹤4.2 |
﹤4.2 |
﹤4.2 |
﹤4.2 |
﹤4.2 |
﹤4.2 |
﹤4.2 |
﹤4.2 |
﹤4.2 |
﹤4.2 |
﹤4.2 |
﹤4.2 |
﹤4.2 |
﹤4.2 |
|
36.无公害防治率(%) |
>82 |
>82 |
>82 |
>82 |
>82 |
>82 |
>82 |
>82 |
>82 |
>82 |
>82 |
>82 |
>82 |
>82 |
>82 |
>82 |
>82 |
|
37.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和除治,薇甘菊危害 |
1.完成松材线虫病春秋季普查任务;2.疫情除治符合自治区方案要求;3.不发生跨省调运事件;4.林地薇甘菊盖度不超过15%。(镇、林场不考核) |
|||||||||||||||||
38.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支出兑现率(%) |
90 |
不作考核要求 |
||||||||||||||||
39.天然林管护资金兑现率(%) |
不作考核要求 |
|||||||||||||||||
40.履行资金监督管理职能 |
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或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的实施细则或年度工作方案,做好管护补助发放前的公示工作,资金管理规范,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
|||||||||||||||||
41.案件立案 |
对接到举报、控告、移送或上级交办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立案。(镇、林场不考核) |
|||||||||||||||||
42.案件查处和整改 |
已依法立案的行政案件得到依法查处;已依法立案的刑事案件及时开展侦查,证据确凿的,及时提请逮捕或移送起诉(直诉);办结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驻广洲专员办等上级部门和自治区林业厅督办、转办的案件。(镇、林场不考核) |
|||||||||||||||||
43.森林公安单警装备 |
森林公安单警装备(必配)配备率达85%(含85%)。(镇、林场不作考核要求) |
附件3
柳江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检查考评细则
第一条 检查目的
为全面掌握和客观评价各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建立和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以下简称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根据《柳江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考评细则。
第二条 检查机构
区林业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第三条 检查对象
检查考评对象为各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
第四条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为《考核办法》中的9个方面考核内容、43项考核指标。由于森林蓄积量监测需要布设大量的监测样地才能保证监测结果的精度,工作量大且监测方法复杂,目前尚未能做到年度出数,因此,2018年暂不考核。该项考核指标的分值平均分配到第14-17项考核指标,每项考核指标1分。
第五条 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详见《目标责任制各项考核指标评分标准》。
第六条 检查方式
(一)镇、林场自查
各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于每年10月组织有关单位对年度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年度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填报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指标评分表和加分指标评分表,于10月底将自查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
(二)区级考评
区林业局牵关组织相关部门,于每年11月完成对所辖镇、林场进行检查考评,汇总形成本区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自查报告报区政府审定,于11月底将检查报告和《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县(区)级检查评分汇总表》(附表3)及所辖镇、林场自查报告报柳州市林业局。
第七条 县(区)级考评方法
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和社会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听取镇、林场责任制建立与执行情况汇报。
(二)查阅资料。收集并查阅镇、林场在责任制建立方面的有关文件及各项考核指标需要查阅的相关资料,综合了解责任制建设及实施情况。
(三)现地检查。需要实地检查的考核指标,按照各项考核指标的检查考评方法实施实地检查。
(四)社会调查。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到林业、发改、财政、环保、信访、公安等相关部门及村组或农户等进行调查座谈,查阅有关资料等,了解目标责任制工作任务和目标完成、资金到位使用、制度完善、工作质量和效率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收集扣分情形材料。
第八条 检查程序、时间
(一)告知。区林业局在每年9月中下旬,下发正式通知告知各镇、林场,组织开展检查考评工作。
(二)各镇、林场于10月组织开展自查,并最迟于10月底前将自查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并抄送区林业局
(三)区级检查。区林业局组织检查组按照本考评细则对镇、林场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并于11月30日前形成报告报区政府审定。
第九条 加分及“不合格”等级情形规定
(一)加分指标及评分标准
在实施目标责任制过程中,为体现“创优争先”,针对以下8项重要的指标设置了加分:包括重点营造林工程任务完成率、占用征收林地面积审核(审批)率、天然商品林停止商业性采伐协议签订率、天然林管护资金兑现率、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回收、自然保护区数量、湿地保护地数量和森林防火工作,加分值为10分。
(二)“不合格”等级情形
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级:一是没有贯彻区政府关于责任制考核的相关文件精神,建立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的;二是没有组织实施责任制考核自查的;三是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 镇、林场自查报告编写要求
各镇、林场对进行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检查后,编写《××镇(场)××年度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检查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检查组织、检查方法、工作过程等基本情况。
(二)目标责任制建立与执行情况。包括责任制建立、年度目标落实、责任制组织实施、检查考评、考核结果运用等情况。
(三)各项责任指标自查结果。
(四)检查结果分析与评价。
(五)执行目标责任制的经验和取得的成效。
(六)执行目标责任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七)下一步工作建议。
(八)附表、附件,以及其它用于说明考核指标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 检查考评工作要求
(一)各镇、林场自查时,必须对执行情况及各项责任制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评定。
(二)区级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考核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认真核实有关情况,做好书面记录并签名,确保情况清楚、材料齐全、评定准确、公正。
(三)检查考评过程中,严格组织纪律,认真贯彻落实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目标责任制各项考核指标评分标准
考核指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1.责任制建立情况 |
3 |
1.建立了责任制实施领导机制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按照下达考核指标考核的得1.5分。考核办法内容不全面的,每缺一项扣0.3分,扣完为止。没有建立责任制实施领导机制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
2.责任制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情况 |
3 |
1.组织实施情况(1.5分):①严格按照考核办法组织实施的,得1.5分;②考核程序不严格的,扣0.5分;考核档案资料不全的,扣0.5分;③没有组织实施考核的或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直接评级为“不合格”。 2.检查考评情况(1.5分):组织开展了责任制执行情况自查考评,并按时提交执行情况自查报告的得1.5分;不按时提交自查报告的,扣0.5分。 |
3.检查考核结果运用情况 |
3 |
镇、林场不考核 |
4.森林覆盖率 |
4 |
镇、林场不考核 |
5.森林蓄积量 |
|
不考核 |
6.林地保有量 |
4 |
根据2017年度林地变更调查成果,林地面积达到或超过区级下达的林地保有量任务的,得4分;否则,除依法依规使用林地外,每减少50公顷扣0.5分,扣完4分为止。(镇、林场不考核) |
7.植树造林任务完成率 |
4 |
完成当年下达植树造林任务的得4分,否则按实际完成比率计分。计算公式:植树造林任务年度得分=植树造林任务年度任务完成率(超过100%的按100%计)×4分。(镇、林场不考核) |
8.重点营造林工程任务完成率 |
4 |
完成当年下达重点营造林工程任务(包括退耕还林、珠防林、海防林工程)的得4分,否则按实际完成比率计分。计算公式:重点营造林工程任务年度得分=重点营造林工程任务年度任务完成率(超过100%的按100%计)×4分。若当年无重点营造林工程任务,则以植树造林任务年度得分值作为重点营造林工程任务年度得分值计算。(镇、林场不考核) |
9.采伐限额使用率 |
2 |
采伐限额使用率不超过100%的得2分,超过的不得分。(镇、林场不考核) |
10.凭证采伐率 |
2 |
凭证采伐率达到及超过95%的得满分,否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镇、林场不考核) |
11.占用征收林地项目审核(审批)率 |
2 |
1. 审核审批率达到90%以上得2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2. 在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系统外进行审核审批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扣完为止。(镇、林场不考核) |
12.占用征收林地面积审核(审批)率 |
2 |
1. 审核审批率达到90%以上得2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2. 在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系统外进行审核审批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扣完为止。(镇、林场不考核) |
13.到期临时占用林地面积回收率 |
2 |
回收到期林地面积达到应回收面积的95%以上(含95%)得2分,否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镇、林场不考核) |
14.天然林面积保有量(本市非试点地区,考核落界核实率) |
2 |
天然商品林落界核实率为完成天然商品林落界核实面积占应开展落界核实的天然商品林面积的比例。核实率为90%的不扣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为止。(镇、林场不考核) |
15.天然商品林停止商业性采伐协议签订率(试点地区) |
2 |
我区为非试点地区,此项分数加到上一项(第14项)中。 |
16.生态公益林面积保有量 |
2 |
完成当年下达公益林面积保有量任务的得满分,否则按完成目标任务比率计分。即:公益林面积保有量得分=公益林面积实际保有量/公益林面积保有量年度任务(除合法占用征收面积)。(超过100%的按100%计)。(镇、林场不考核) |
17.生态公益林管护协议签订率 |
2 |
生态公益林管护协议签订率=签订公益林管护协议面积/应签订公益林管护协议面积。协议签订率≥90%不扣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为止。 |
18.生态公益林、天然林保护管理情况 |
2 |
凡辖区内出现违法破坏天然林、公益林案件没有依法查处的 ,每起扣0.5分,扣完为止。(镇、林场不考核) |
19.乡镇林业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
1 |
达到56%的,得1分;没有达到56%的,每少1个百分点,扣0.05分,扣完为止。 |
20.乡镇林业机构人员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情况 |
1 |
乡镇林业工作站全体工作人员接受过一次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组织的廉政教育,得0.3分,否则不得分;乡镇林业工作站全体工作人员接受过一次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得0.3分,否则不得分;参加全国乡镇林业工作站岗位培训在线学习平台学习累计达到50学时的学员占注册学员总人数的比例达到50%,得0.4分,否则,每少1个百分点,扣0.02分,扣完为止。 |
21.乡镇林业机构设施设备保障情况和资源档案数据微机化管理情况 |
1 |
乡镇林业工作站有固定办公场所,得0.2分,否则不得分;配备有电脑、网络、打印机、复印机,得0.3分,每缺一项,扣0.1分,扣完为止;配置有汽车或摩托车,得0.2分,否则不得分;森林资源档案数据实行微机化管理,得0.3分,否则不得分。 |
22.国有林场经营林地保有率 |
4 |
国有林场林地保有量达到目标值得满分,否则,每减少10亩扣0.1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镇、林场不考核) |
23.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 |
3 |
国有林场年内发生违法、违规林地流转、占用、划拨、租赁、抵押累计达到100亩扣1分,100亩以上每增加10亩扣0.1分;每发生一起林木盗伐、滥伐案件未依法查处的扣1分;发生重特大影响恶劣的林木盗伐、滥伐案件以及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未依法查处的扣3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
24.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
2 |
不考核 |
25.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制落实情况 |
3 |
不考核
|
26.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经费落实情况 |
2 |
不考核 |
27.地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
2 |
不考核 |
28.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完成情况 |
1 |
不考核 |
29.湿地保护情况 |
2 |
镇、林场不考核 |
30.森林火灾受害率 |
2 |
受害率低于0.4‰(含0.4‰)的得2分,每增加0.01‰扣0.05分,扣完为止。 |
31.防火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
2 |
均按时完成重点工作的得1分,发现1项未按时完成的扣0.5分;质量均优良的得1分,较好的得0.6分,一般的得0.4分,较差的计0分。 |
32.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情况 |
2 |
火情信息及森林防火材料均按时、优质报送的得2分。每有一次迟报火情信息的扣0.5分;每有一次迟报森林防火材料的,扣0.2分,扣完为止。 注:火情信息报送的“优质”指符合自治区《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暂行规定》的要求,格式规范,要素齐全;材料的“优质”指材料符合自治区要求,且有实例佐证,有数据支持。 |
33.防火综合治理等项目 |
2 |
综合治理项目及其他项目建设按进度开展、质量优良(“优良”指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和初步设计要求。)的得2分,每延迟2个月扣0.5分,每发现一项质量不达标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34. 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维护情况 |
2 |
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包括通讯设备、视频监控设备、预警监测系统设备、瞭望台、防火林带、防火线、以水灭火设备)运转正常得2分。每发现1个(座、台、条)设施设备不维护、不使用或者丢失的扣1分;每发现1次运转不正常的扣0.1分,扣完为止。 |
35.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 |
2 |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成灾率达标得2分,每超过0.1‰扣0.5分,扣完为止。 |
36.无公害防治率 |
2 |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无公害防治率达标得2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镇、林场不考核) |
37.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和除治情况,及薇甘菊的危害情况 |
2 |
完成松材线虫病春秋季普查任务得0.5分,疫情除治符合自治区方案要求得0.5分,不发生跨省调运事件得0.5分,林地薇甘菊盖度不超过15%的得0.5分。(镇、林场不考核) |
38.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支出兑现率 |
3 |
1.当年管护补助平均兑现率:10月底前兑现率平均达到90%以上得3分(含90%),兑现率平均达到89%—80%得2.5分(含80%),兑现率平均达到79%—70%(含70%)得2分,兑现率平均达到69%—60%得1分(含60%),兑现率达不到60%不得分。 2.抽查公益林管护补助发放情况,适量抽查若干份管护合同,发现不按公益林管护合同兑现管护补助的,适当扣分,扣完1分为止。(镇、林场不考核) |
39.天然林管护资金兑现率 |
3 |
不考核
|
40.切实履行资金监督管理职能 |
2 |
1.管理制度建设(0.75分):出台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或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的实施细则或年度工作方案得0.75分;如无,则得0分。 2.做好管护补助发放前的公示工作(0.25分):按规定做好公示工作得0.25分;如未进行公开公示,则得0分。 3.资金管理(1分):资金管理规范得1分;被审计、财政及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每个事项扣0.25分,最高扣1分。 |
41.案件立案情况 |
3 |
镇、林场不考核。
|
42.案件查处和整改情况 |
4 |
镇、林场不考核 |
43.森林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情况 |
2 |
镇、林场不考核 |
目标责任制各项考核指标检查考评方法
考核指标 |
检查考评办法 |
1.责任制建立情况 |
采取查阅资料的方法进行检查考评。查阅镇、林场自检报告和责任制落实方面形成的有关文件,综合了解责任制建立落实情况。 |
2.责任制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情况 |
采取查阅资料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考评。 1.查阅资料:查阅自检报告和档案资料等相关材料,了解责任制组织实施和自查情况。 2.实地检查:主要核实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考核工作开展情况及考核结果等。 |
3.检查考核结果运用情况(2018年此项暂不做考评) |
镇、林场2018年暂不考核。 |
4.森林覆盖率 |
镇、林场2018年暂不考核。 |
5.森林蓄积量 |
镇、林场2018年暂不考核。 |
6.林地保有量 |
镇、林场2018年暂不考核。 |
7.植树造林任务完成率 |
镇、林场2018年暂不考核。 |
8.重点营造林工程任务完成率 |
镇、林场2018年暂不考核。 |
9.采伐限额使用率 |
镇、林场2018年暂不考核。 |
10.凭证采伐率 |
镇、林场2018年暂不考核。 |
11.占用征收林地项目审核(审批)率 |
镇、林场2018年暂不考核。 |
12.占用征收林地面积审核(审批)率 |
镇、林场2018年暂不考核。 |
13.到期临时占用林地面积回收率 |
镇、林场2018年暂不考核。 |
14.天然林面积保有量(落界核实率) |
镇、林场2018年暂不考核。 |
15.天然商品林停止商业性采伐协议签订率 |
镇、林场2018年暂不考核。 |
16.生态公益林面积保有量 |
镇、林场2018年暂不考核。 |
17.生态公益林管护协议签订率 |
采取日常检查、自查、年终抽查方式相结合,确定指标得分。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台账资料、检查自检材料及抽样核实的方式开展检查,将检查结果与自查结果对比,若对比精度≥95%,认可自查结果;若低于95%,按检查的签订率推算签订率。 |
18.生态公益林、天然林保护管理情况 |
镇、林场不考核 |
19.乡镇林业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
根据上报的辖区内乡镇林业工作站长期在岗职工人数、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及专业技术人员比例,查看乡镇林业工作站长期在岗人员花名册、相关文件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等。所得数据与上报的数据相符的,认可上报数据;不相符的,以检查所得数据为准。 |
20.乡镇林业机构人员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情况 |
根据上报的辖区内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岗职工培训情况,查看乡镇林业工作站全体在岗职工当年参加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组织的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情况,包括相关文件、名册、培训课程等;现场检查和后台核对结合,查看参加全国乡镇林业工作站岗位培训在线学习平台学习情况。所得数据与上报的数据相符的,认可上报数据;不相符的,以检查所得数据为准。 |
21.乡镇林业机构设施设备保障情况和资源档案数据微机化管理情况 |
根据上报的辖区内乡镇林业工作站设施设备保障情况和资源档案数据微机化管理情况,查看乡镇林业工作站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配置情况,以及森林资源档案数据实行微机化管理情况。所得数据与上报的数据相符的,认可上报数据;不相符的,以检查所得数据为准。 |
22.国有林场经营林地保有率 |
镇、林场不考核 |
23.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 |
以国有林场改革验收结果、年度林地变更调查成果、林政资源管理综合检查、森林防火检查和火灾统计、森林公安立案统计为基础,同时通过信访举报、明查暗访方式进行核查。 |
24.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
镇、林场2018年暂不考核。 |
25.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制落实情况 |
镇、林场2018年暂不考核。 |
26.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经费落实情况 |
镇、林场2018年暂不考核。 |
27.地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
镇、林场2018年暂不考核。 |
28.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完成情况 |
镇、林场2018年暂不考核。 |
29.湿地保护情况 |
镇、林场不考核。 |
30.森林火灾受害率 |
以统计报表为依据,通过对比卫星热点反馈、查看值班记录、实地核对等方式,发现有瞒报的本项计0分。(森林火灾受害率(‰)=(森林火灾受害面积/森林面积)×1000‰) |
31.防火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
结合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考核,通过调阅资料、现场核查、森林防火信息系统查对等,对宣传教育、大型宣传牌(碑)建设、依法治火、数据库建设及其他要求完成的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考评。多项重点任务可单独评分,进行平均。 |
32.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情况 |
根据值班记录和报送的火情信息材料,对火情信息是否及时规范报送进行评分;根据记录的森林防火材料报送情况,对材料报送工作进行评分。 |
33.防火综合治理等项目 |
多个项目的可每个项目单独评分,进行平均。如无此两个项目的,得2分。项目进度:项目批复下达后,6个月内应当完成初步设计;资金下达后,按照建设时限开展建设,以此为据判断进度;超过初步设计规定的完成时间未全部完工的,按延迟扣分。质量按照初步设计评定。具体检查考核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目标管理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 |
34.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维护情况 |
根据年度统计报表所统计的基础设施设备数量,在森林防火信息系统上进行查对,看有无设施设备不维护、不使用或者丢失的情况。如不能在信息系统上查看到该设施设备,视为丢失。通过市森林防火办记录,查对统计设施设备运转不正常情况并进行评分。 |
35.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 |
执行《广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
36.无公害防治率 |
执行《广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
37.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和除治情况,及薇甘菊的危害情况 |
执行《广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
38.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支出兑现率 |
镇、林场不考核 |
39.天然林管护资金兑现率 |
不考核 |
40.切实履行资金监督管理职能 |
1.管理制度建设:提交已下发的资金发放监督的实施细则或年度工作方案文件。 2.做好管护补助发放前的公示工作:公示内容包括管护补助对象名单、管护面积、检查结果、补助金额等,本项提交公示的影像资料。 3.资金管理规范性:由检查考核组收集被审计、财政及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相关材料。如无相关材料,则认定为资金管理规范。 4.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本项提交当年检查通知文件及检查情况通报文件。 |
41.案件立案情况 |
镇、林场不考核 |
42.案件查处和整改情况 |
镇、林场不考核 |
43.森林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情况 |
依照自治区公安厅印发的《广西公安单警装备配备实施标准》中规定的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中必须配备的个人基本装备进行检查。(镇、林场不考核) |
目标责任制加分指标及评分标准
考核指标 |
加分值 |
评分标准 |
重点营造林工程任务完成率 |
1 |
当年承担自治区下达的退耕还林、珠防林或海防林等重点营造林工程,全区工程任务完成率超过100%(含100%)的,相关镇、场加1分;全区完成率低于100%,不加分。 |
占用征收林地面积审核(审批)率 |
1 |
90~94%不加分,95%以上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1分。(涉及镇、林场相应加分) |
天然商品林停止商业性采伐协议签订率 |
0 |
我区为非试点区,分值加到森林防火工作项 |
天然林管护资金兑现率 |
0 |
我区为非试点区,分值加到森林防火工作项 |
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回收 |
2 |
超额完成辖区内国有林场(含区直林场)被侵占林地回收任务的,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2分。 |
森林防火工作 |
6 |
森林防火工作得到国家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5分;得到自治区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2分。获得全国森林防火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每个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加0.5分;获得自治区先进的,每个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加0.2分。承办国家或者自治区应急办演练,以及国家现场会的,每次加0.5分。森林防火项目建设质量优秀,被国家或自治区评为示范项目的,每项加0.5分。本项最高加6分。 |
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指标评分表
镇(场) 年度
考核指标 |
分值 |
得分 |
评分依据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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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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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评级(含加分值): |
检查人员: 负责人: 检查时间:年 月 日
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加分指标评分表
镇(场) 年度
加分指标 |
分值 |
得分 |
评分依据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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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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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 负责人: 检查时间:年 月 日
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县(区)级检查评分汇总表
县(区) 年度
考核指标 |
各县(市、区)得分及评级 |
综合全县(区)得分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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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 |
××镇 |
××镇 |
××镇 |
××镇 |
××镇 |
××镇 |
××镇 |
××镇 |
××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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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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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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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 负责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县(区)级核查结果认定表
镇(场) 年度
考核指标 |
|
镇(场)自检 |
县(区)级检查 |
对比精度 |
自检结果 |
认定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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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数 |
完成数 |
完成率 |
任务数 |
完成数 |
完成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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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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