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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他人案

来源: 甘德公安  |   发布日期: 2021-06-15 16:15   |

案情简介:2017年8月1日17时20分,田某来上贡麻派出所口头报警称:“7月31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在甘德县上贡麻乡异地搬迁工程工地宿舍内被其三哥打了,请求出警”。

调查与处理:经调查,王某与田某系甘德县上贡麻乡异地搬迁项目工地务工人员,二者属于亲戚关系,2017年7月31日11时左右,王某因不满田某对待工作的态度,对田某进行抱怨,并给田某的父亲打了电话告知此事,觉得当初就不应该带田某出来打工,由此二人便开始了争吵。在争吵过程中,二人还把家庭平日琐碎事情摆出来说事,并用侮辱性词汇攻击对方,王某情绪激动,趁着午饭时的酒劲先后使用拳头、空心砖、啤酒瓶对田某进行了殴打,导致被侵害人田某左侧眉骨上方、右侧眼眶以及头部有不同程度受伤,损伤程度显著轻微。

民警在对违法行为人王某、被侵害人田某以及证人昂某进行询问取证后,通过现场勘验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固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行为人王某殴打田某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因该案件中违法行为人王某与田某属于亲戚关系,且被侵害人田某不提出做伤情鉴定以及谅解书中提到自愿与王某和解,化解矛盾,继续保持亲戚关系的要求,遂派出所给予了王某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案发后,王某主动委托其工友将田某送往医

院及时将田某伤口做了包扎处理,并在次日主动与田某进行协商,取得了田某的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打人,其行为方式主要是采用拳打脚踢,一般只是造成他人身体皮肉暂时的疼痛,被打的人并不一定会受伤。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殴打他人的行为认定:1、殴打他人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殴打他人的方式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均可以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殴打他人的行为方式、行为地点和伤情轻重等,应当作为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3、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执法实践问题:如何认定殴打他人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殴打他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1、亲友、邻里、同事、熟人之间因纠纷引起,且双方均有过错,伤害后果较轻的;2、在校学生之间发生殴打,且伤害后果较轻的;3、行为人的殴打行为系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4、伤害后果显著较轻微的。

典型意义:该案的发生,系工作矛盾牵扯出家庭琐碎小事所激化,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民警了解到事发当日的午饭时间,王某与田某都有喝酒的事实,并在酒精的作用下,两人因家庭琐事的争论演变为带有侮辱词汇的争吵,最后升级为一时冲动出手伤人的事实。同时,此案也暴露出了外来流动务工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自认为一切都可以使用拳头甚至过激的行为来维护自己。

该案件告知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法律宣传工作决不能敷衍了事,一定要形成长效机制,无论是对待怎样的群体组织,普法工作决不能放松警惕。也告诫那些还抱有用武力解决矛盾的人们,无论何事都不能使用暴力手段来解决,不要因一时的冲动和不忍让导致不可预料的后果,让自己和他人深受其害,那样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以案释法
殴打他人案

来源: 甘德公安  |   发布日期: 2021-06-15 16:15   

案情简介:2017年8月1日17时20分,田某来上贡麻派出所口头报警称:“7月31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在甘德县上贡麻乡异地搬迁工程工地宿舍内被其三哥打了,请求出警”。

调查与处理:经调查,王某与田某系甘德县上贡麻乡异地搬迁项目工地务工人员,二者属于亲戚关系,2017年7月31日11时左右,王某因不满田某对待工作的态度,对田某进行抱怨,并给田某的父亲打了电话告知此事,觉得当初就不应该带田某出来打工,由此二人便开始了争吵。在争吵过程中,二人还把家庭平日琐碎事情摆出来说事,并用侮辱性词汇攻击对方,王某情绪激动,趁着午饭时的酒劲先后使用拳头、空心砖、啤酒瓶对田某进行了殴打,导致被侵害人田某左侧眉骨上方、右侧眼眶以及头部有不同程度受伤,损伤程度显著轻微。

民警在对违法行为人王某、被侵害人田某以及证人昂某进行询问取证后,通过现场勘验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固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行为人王某殴打田某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因该案件中违法行为人王某与田某属于亲戚关系,且被侵害人田某不提出做伤情鉴定以及谅解书中提到自愿与王某和解,化解矛盾,继续保持亲戚关系的要求,遂派出所给予了王某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案发后,王某主动委托其工友将田某送往医

院及时将田某伤口做了包扎处理,并在次日主动与田某进行协商,取得了田某的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打人,其行为方式主要是采用拳打脚踢,一般只是造成他人身体皮肉暂时的疼痛,被打的人并不一定会受伤。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殴打他人的行为认定:1、殴打他人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殴打他人的方式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均可以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殴打他人的行为方式、行为地点和伤情轻重等,应当作为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3、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执法实践问题:如何认定殴打他人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殴打他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1、亲友、邻里、同事、熟人之间因纠纷引起,且双方均有过错,伤害后果较轻的;2、在校学生之间发生殴打,且伤害后果较轻的;3、行为人的殴打行为系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4、伤害后果显著较轻微的。

典型意义:该案的发生,系工作矛盾牵扯出家庭琐碎小事所激化,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民警了解到事发当日的午饭时间,王某与田某都有喝酒的事实,并在酒精的作用下,两人因家庭琐事的争论演变为带有侮辱词汇的争吵,最后升级为一时冲动出手伤人的事实。同时,此案也暴露出了外来流动务工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自认为一切都可以使用拳头甚至过激的行为来维护自己。

该案件告知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法律宣传工作决不能敷衍了事,一定要形成长效机制,无论是对待怎样的群体组织,普法工作决不能放松警惕。也告诫那些还抱有用武力解决矛盾的人们,无论何事都不能使用暴力手段来解决,不要因一时的冲动和不忍让导致不可预料的后果,让自己和他人深受其害,那样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