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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照有风险,侵权要追责

来源: 石狮法院  |   发布日期: 2021-09-06 16:05   |

案情简介

钟某在微博上晒了自己的照片,每天心情都很愉快,直到有一天,她在某网购平台上一家名为“卡某旗舰店”的网店上看到自己的“美美哒”照片被用作服饰销售和宣传展示,钟某的心情瞬间就不美了——该网店为石狮某公司所经营,该公司未得到其授权,亦未向其支付任何报酬,这种行为属于“侵权”!钟某遂将该公司起诉至我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本案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石狮某公司在涉案某网购平台店铺上发布照片进行商品销售宣传时,未经钟某同意而擅自使用其肖像图片,且不属于法律许可的合理使用肖像行为,故已经侵犯了钟某的肖像权,应当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石狮某公司使用钟某肖像的形式和范围以及影响程度,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为书面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鉴于案涉店铺所在的网址现已无法登录,钟某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石狮某公司仍在使用其肖像图片,因此钟某关于停止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赔偿数额问题,钟某未能证明其所受的经济损失或石狮某公司因本案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实际获利情况,但钟某的涉案照片被石狮某公司在其所经营的天猫店铺上使用,并作为该店铺所销售商品的卖点之一,必然会给石狮某公司带来一定宣传效益。故法院综合衡量钟某的职业情况、石狮某公司的过错程度、涉案商品的销售价格、销量等,酌定石狮某公司需赔偿钟某经济损失2000元。

最终,判决石狮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钟某书面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我院审核)、赔偿钟某经济损失2000元、支付钟某公证费500元、驳回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用双方按比例承担。

  

法官说法

肖像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具有人格权共有的绝对性、专属性、排他性等特征,肖像权人对其肖像既享有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也享有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随着信息技术手段的发展,肖像越来越容易被获取,肖像权也容易被他人以各种手段进行侵害。

本案中,钟某在微博 “秀美图”,属于自我表达情感的一种方式,但也面临隐私被侵犯、图片被盗用的风险。钟某在得知“美图”被盗用谋利后,随即采取公证保留证据、诉讼维权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肖像权,一系列行为表明其拥有较强的维权意识。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1、日常注重保护自身隐私,须知“晒图有风险”;2、得知人身权益被侵犯后,应立即留存证据,并通过公证的方式固定证据,以免对方删除照片后不认账;3、相应证据收集后,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合法理性维权。

  

相关法条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彰显了我国社会对于人的尊重和保护。该编对于肖像权保护规范进行了极大的充实与丰富,首次针对肖像权的客体、内容、财产利益及合理使用等进行了明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以案释法
晒照有风险,侵权要追责

来源: 石狮法院  |   发布日期: 2021-09-06 16:05   

案情简介

钟某在微博上晒了自己的照片,每天心情都很愉快,直到有一天,她在某网购平台上一家名为“卡某旗舰店”的网店上看到自己的“美美哒”照片被用作服饰销售和宣传展示,钟某的心情瞬间就不美了——该网店为石狮某公司所经营,该公司未得到其授权,亦未向其支付任何报酬,这种行为属于“侵权”!钟某遂将该公司起诉至我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本案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石狮某公司在涉案某网购平台店铺上发布照片进行商品销售宣传时,未经钟某同意而擅自使用其肖像图片,且不属于法律许可的合理使用肖像行为,故已经侵犯了钟某的肖像权,应当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石狮某公司使用钟某肖像的形式和范围以及影响程度,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为书面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鉴于案涉店铺所在的网址现已无法登录,钟某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石狮某公司仍在使用其肖像图片,因此钟某关于停止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赔偿数额问题,钟某未能证明其所受的经济损失或石狮某公司因本案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实际获利情况,但钟某的涉案照片被石狮某公司在其所经营的天猫店铺上使用,并作为该店铺所销售商品的卖点之一,必然会给石狮某公司带来一定宣传效益。故法院综合衡量钟某的职业情况、石狮某公司的过错程度、涉案商品的销售价格、销量等,酌定石狮某公司需赔偿钟某经济损失2000元。

最终,判决石狮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钟某书面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我院审核)、赔偿钟某经济损失2000元、支付钟某公证费500元、驳回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用双方按比例承担。

  

法官说法

肖像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具有人格权共有的绝对性、专属性、排他性等特征,肖像权人对其肖像既享有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也享有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随着信息技术手段的发展,肖像越来越容易被获取,肖像权也容易被他人以各种手段进行侵害。

本案中,钟某在微博 “秀美图”,属于自我表达情感的一种方式,但也面临隐私被侵犯、图片被盗用的风险。钟某在得知“美图”被盗用谋利后,随即采取公证保留证据、诉讼维权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肖像权,一系列行为表明其拥有较强的维权意识。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1、日常注重保护自身隐私,须知“晒图有风险”;2、得知人身权益被侵犯后,应立即留存证据,并通过公证的方式固定证据,以免对方删除照片后不认账;3、相应证据收集后,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合法理性维权。

  

相关法条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彰显了我国社会对于人的尊重和保护。该编对于肖像权保护规范进行了极大的充实与丰富,首次针对肖像权的客体、内容、财产利益及合理使用等进行了明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