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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广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   发布日期: 2020-03-20 19:15   |

一、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2019年机构改革后,自然资源、林业部门的职能进行了相应调整,林权类不动产确权登记交由自然资源部门全面负责。为进一步明确林权确权登记职责,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更好地满足企业和群众的办证需求,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自治区机构改革有关文件要求以及“三定”职责,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林业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二、征求意见情况

《通知》征求了自治区林业局和14个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收集到修改意见23条,经研究,原则采纳15条,不采纳8条。

三、目标任务

各地于202010月底前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以来涉及的全部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林权类不动产确权登记,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不予受理情形外的林权登记申请均应受理。

四、主要内容

《通知》由依法全面履行林权类不动产确权登记职责、加快完成林权登记档案资料移交、依法依规有序开展登记、优化登记流程、加快推进数据整合、其它有关要求六部分以及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移交工作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试行)两个附件组成。

五、涉及范围

《通知》涉及范围主要是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

六、执行标准

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自然资源部等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

七、关键词诠释

土地经营权登记: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含5年),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八、惠民利民举措

《通知》明确了林权档案资料移交过渡阶段的工作要求,便利了当前需要办理林权登记业务的单位、企业和群众。《通知》还要求各地进一步梳理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事项,优化登记流程,减少办理环节,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提高登记效率;对前期行业管理中已产生的测量成果,经审核符合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要求的,要继续沿用,不再重复测量;实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这些均体现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保障权益、便民利民的要求。

九、新旧政策差异

《通知》印发前,林权类不动产确权登记由两个部门共同负责,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权籍调查和确定权属,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印发后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全部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十、特色亮点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全部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后,将通过采取优化登记流程,减少办理环节,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等措施来提高登记效率,能够更好地满足林农、企业和群众的办证需求。

十一、注意事项

(一)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有关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林权类不动产确权登记职责,在材料齐全、符合登记要求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登记。

(二)为保障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要求各地将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数据整合等所需经费按进度逐年列入财政预算。整合、划转熟悉林权登记和权属纠纷调处业务的人员,充实登记机构人员数量,充实自然资源部门的调处机构,加强专业技术培训,确保人岗相适。

(解读方式:与文件同步在厅网站公开)


相关信息: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广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   发布日期: 2020-03-20 19:15   

一、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2019年机构改革后,自然资源、林业部门的职能进行了相应调整,林权类不动产确权登记交由自然资源部门全面负责。为进一步明确林权确权登记职责,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更好地满足企业和群众的办证需求,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自治区机构改革有关文件要求以及“三定”职责,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林业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二、征求意见情况

《通知》征求了自治区林业局和14个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收集到修改意见23条,经研究,原则采纳15条,不采纳8条。

三、目标任务

各地于202010月底前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以来涉及的全部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林权类不动产确权登记,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不予受理情形外的林权登记申请均应受理。

四、主要内容

《通知》由依法全面履行林权类不动产确权登记职责、加快完成林权登记档案资料移交、依法依规有序开展登记、优化登记流程、加快推进数据整合、其它有关要求六部分以及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移交工作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试行)两个附件组成。

五、涉及范围

《通知》涉及范围主要是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

六、执行标准

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自然资源部等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

七、关键词诠释

土地经营权登记: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含5年),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八、惠民利民举措

《通知》明确了林权档案资料移交过渡阶段的工作要求,便利了当前需要办理林权登记业务的单位、企业和群众。《通知》还要求各地进一步梳理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事项,优化登记流程,减少办理环节,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提高登记效率;对前期行业管理中已产生的测量成果,经审核符合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要求的,要继续沿用,不再重复测量;实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这些均体现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保障权益、便民利民的要求。

九、新旧政策差异

《通知》印发前,林权类不动产确权登记由两个部门共同负责,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权籍调查和确定权属,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印发后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全部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十、特色亮点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全部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后,将通过采取优化登记流程,减少办理环节,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等措施来提高登记效率,能够更好地满足林农、企业和群众的办证需求。

十一、注意事项

(一)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有关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林权类不动产确权登记职责,在材料齐全、符合登记要求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登记。

(二)为保障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要求各地将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数据整合等所需经费按进度逐年列入财政预算。整合、划转熟悉林权登记和权属纠纷调处业务的人员,充实登记机构人员数量,充实自然资源部门的调处机构,加强专业技术培训,确保人岗相适。

(解读方式:与文件同步在厅网站公开)


相关信息: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