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
权责清单规范化通用目录汇总表(2022)
填报单位: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2022年12月15日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及数量 | 备注 |
一 | 行政许可 | 4项 | |
1 | 行政许可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共 1项 | |
2 | 行政许可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共 1项 | |
3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子项共10项 (1初次申领、2转出、3转入、4期满换证、5恢复资格、6遗失补办、7增驾、8记载事项更正、9违法记分、10注销) | |
4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子项共13项 (1转移、2抵押、3变更、4注销、5注册、6省外车辆转入、7注销抵押、8档案封存、9档案解封、10年检、11补换领牌证、12登记事项更正、13临时号牌) | |
二 | 行政处罚 | 220项 |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专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未遵守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规范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购买或者引进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特殊生物因子未进行登记,或者未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农作物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农作物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假种子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劣种子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农作物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没有必要的维修场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于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蚕种)品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种畜禽(蚕种)生产经营者无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蚕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蚕种)品种、配套系等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定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遵守规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进行拆包、分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问题产品不主动召回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问题产品不停止销售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委托人依照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按照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不按规定报告兽药严重不良反应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违反实验室日常管理规范和要求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等行为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等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执业兽医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将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或无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证明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作为食品供人消费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食用农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不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农业领域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倒卖、转让农业部门颁发的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填写、提交渔捞日志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向无相应种子生产许可证者、无种子经营许可证者提供主要农作物亲本种子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范围委托代销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变化情况和年度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定点屠宰场所、动物产品加工场所不按照规定清空活体动物及其排泄物并消毒的,或者动物运载工具卸载后未经清洗、消毒驶离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兽医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饲养人、货主或者承运人未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害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动物诊疗、科研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对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污染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和推广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蚕品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无许可证生产、经营或者违反许可规定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蚕种生产经营者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蚕种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检疫合格证明的,或者冒充其他生产单位或者品种名称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商品小蚕生产经营者使用禁止生产、经营和推广的蚕品种的蚕种,或者使用禁止销售的蚕种,或者使用未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的蚕种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蚕种和商品小蚕生产经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蚕种和商品小蚕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蚕种和商品小蚕生产经营者对不合格蚕种、病死蚕以及蚕沙等废弃物未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柑橘木虱等媒介和柑橘黄龙病监测、调查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有效隔离柑橘木虱等媒介的设施内按照有关种子生产技术规程进行柑橘种苗繁育活动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调运的柑橘种苗未具有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剩余的柑橘种苗,在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时,未具有产地检疫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及时对种植范围内的柑橘木虱等媒介开展防治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将城镇生活垃圾、工业废物、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和污泥直接用作肥料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输油管、储油罐、加油站的设计、建设和使用不符合防腐蚀、防渗漏、防挥发等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从事风险管控、修复的单位从事同一项目的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在准保护区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毒农药或者滥用化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在二级保护区以内或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养区域从事网箱养殖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直接使用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含重金属污水、未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城镇污水灌溉农田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明知拖拉机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仍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拖拉机、耕整机从事客运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载物、载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人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件,或者在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期间,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操作证件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将农业机械交给未取得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的人驾驶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与驾驶操作证件上核准的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有醉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一年内被处罚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和保存果树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生产果树种苗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出售果树种苗不出示生产备案证明和植物检疫证书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果树种苗生产备案证明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逃逸的当事人被查获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拖拉机未携带记分卡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采集或者破坏、毁损自治区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采集、收购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擅自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开放性水域释放或者丢弃巴西龟、福寿螺、牛蛙等外来物种的行政处罚 | ||
三 | 行政强制 | 20项 | |
1 | 行政强制 | 对紧急情况下,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行政强制 | |
2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 | |
3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 |
4 | 行政强制 | 对与农作物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政强制 | |
5 | 行政强制 | 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行政强制 | |
6 | 行政强制 | 对拒不停止使用无证照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强制 | |
7 | 行政强制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强制 | |
8 | 行政强制 | 对经责令停止使用仍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用机械的行政强制 | |
9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的行政强制 | |
10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及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场所、工具、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 |
11 | 行政强制 |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制品的行政强制 | |
12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扣押的行政强制 | |
13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采取查封、扣押等的行政强制 | |
14 | 行政强制 |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政强制 | |
15 | 行政强制 |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及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 | |
16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和场所的行政强制 | |
17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行政强制 | |
18 | 行政强制 |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 |
19 | 行政强制 | 对从事货运的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载人数,挂车、自卸车厢内载人或者人、货混载的行政强制 | |
20 | 行政强制 | 对拖拉机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行政强制 | |
四 | 行政检查 | 18项 | |
行政检查 | 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 ||
行政检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植物产品检疫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农药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 ||
行政检查 | 农产品、绿色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包装、标识、标志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 ||
行政检查 | 野生植物监督管理。(1野生植物保护生长情况检查、2野生植物经营利用活动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肥料登记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动物防疫检查(1动物、动物产品防疫检疫检查、2动物防疫条件检查、3动物诊疗机构检查、4畜禽标识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兽药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
五 | 行政确认 | 3项 | |
1 | 行政确认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
2 | 行政确认 | 动物疫情认定 | |
3 | 行政确认 |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 |
六 | 行政奖励 | 11项 | |
行政奖励 | 对在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宣传教育及其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行政奖励 | 动物防疫工作奖励 | ||
行政奖励 | 对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 ||
行政奖励 |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 ||
行政奖励 |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行政奖励 | 对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的政府表彰和奖励 | ||
行政奖励 | 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行政奖励 | 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 ||
行政奖励 | 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行政奖励 | 对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行政奖励 | 对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七 | 其他行政权力 | 10项 |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处理 | |
2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处理 | |
3 | 其他行政权力 | 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核发 | |
4 | 其他行政权力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调解 | |
5 | 其他行政权力 |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兽医实验室的备案 | |
6 | 其他行政权力 | 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和变更审核转报 | |
7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资格初审 | |
8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业部休闲渔业示范基地资格初审 | |
9 | 其他行政权力 | 执业兽医备案 | |
10 | 其他行政权力 | 乡村兽医备案 | |
合计 | 286项 |
填报人:韦 俊 联系电话:13878270992
3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
权责清单规范化通用目录汇总表(2022)
填报单位: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2022年12月15日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及数量 | 备注 |
一 | 行政许可 | 4项 | |
1 | 行政许可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共 1项 | |
2 | 行政许可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共 1项 | |
3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子项共10项 (1初次申领、2转出、3转入、4期满换证、5恢复资格、6遗失补办、7增驾、8记载事项更正、9违法记分、10注销) | |
4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子项共13项 (1转移、2抵押、3变更、4注销、5注册、6省外车辆转入、7注销抵押、8档案封存、9档案解封、10年检、11补换领牌证、12登记事项更正、13临时号牌) | |
二 | 行政处罚 | 220项 |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专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未遵守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规范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购买或者引进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特殊生物因子未进行登记,或者未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农作物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农作物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假种子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劣种子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农作物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没有必要的维修场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于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蚕种)品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种畜禽(蚕种)生产经营者无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蚕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蚕种)品种、配套系等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定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遵守规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进行拆包、分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问题产品不主动召回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问题产品不停止销售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委托人依照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按照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不按规定报告兽药严重不良反应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违反实验室日常管理规范和要求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等行为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等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执业兽医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将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或无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证明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作为食品供人消费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食用农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不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农业领域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倒卖、转让农业部门颁发的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填写、提交渔捞日志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向无相应种子生产许可证者、无种子经营许可证者提供主要农作物亲本种子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范围委托代销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变化情况和年度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定点屠宰场所、动物产品加工场所不按照规定清空活体动物及其排泄物并消毒的,或者动物运载工具卸载后未经清洗、消毒驶离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兽医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饲养人、货主或者承运人未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害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动物诊疗、科研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对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污染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和推广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蚕品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无许可证生产、经营或者违反许可规定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蚕种生产经营者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蚕种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检疫合格证明的,或者冒充其他生产单位或者品种名称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商品小蚕生产经营者使用禁止生产、经营和推广的蚕品种的蚕种,或者使用禁止销售的蚕种,或者使用未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的蚕种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蚕种和商品小蚕生产经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蚕种和商品小蚕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蚕种和商品小蚕生产经营者对不合格蚕种、病死蚕以及蚕沙等废弃物未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柑橘木虱等媒介和柑橘黄龙病监测、调查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有效隔离柑橘木虱等媒介的设施内按照有关种子生产技术规程进行柑橘种苗繁育活动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调运的柑橘种苗未具有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剩余的柑橘种苗,在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时,未具有产地检疫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及时对种植范围内的柑橘木虱等媒介开展防治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将城镇生活垃圾、工业废物、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和污泥直接用作肥料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输油管、储油罐、加油站的设计、建设和使用不符合防腐蚀、防渗漏、防挥发等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从事风险管控、修复的单位从事同一项目的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在准保护区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毒农药或者滥用化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在二级保护区以内或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养区域从事网箱养殖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直接使用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含重金属污水、未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城镇污水灌溉农田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明知拖拉机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仍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拖拉机、耕整机从事客运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载物、载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人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件,或者在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期间,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操作证件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将农业机械交给未取得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的人驾驶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与驾驶操作证件上核准的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有醉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一年内被处罚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和保存果树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生产果树种苗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出售果树种苗不出示生产备案证明和植物检疫证书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果树种苗生产备案证明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逃逸的当事人被查获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拖拉机未携带记分卡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采集或者破坏、毁损自治区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采集、收购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擅自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开放性水域释放或者丢弃巴西龟、福寿螺、牛蛙等外来物种的行政处罚 | ||
三 | 行政强制 | 20项 | |
1 | 行政强制 | 对紧急情况下,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行政强制 | |
2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 | |
3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 |
4 | 行政强制 | 对与农作物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政强制 | |
5 | 行政强制 | 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行政强制 | |
6 | 行政强制 | 对拒不停止使用无证照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强制 | |
7 | 行政强制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强制 | |
8 | 行政强制 | 对经责令停止使用仍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用机械的行政强制 | |
9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的行政强制 | |
10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及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场所、工具、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 |
11 | 行政强制 |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制品的行政强制 | |
12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扣押的行政强制 | |
13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采取查封、扣押等的行政强制 | |
14 | 行政强制 |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政强制 | |
15 | 行政强制 |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及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 | |
16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和场所的行政强制 | |
17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行政强制 | |
18 | 行政强制 |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 |
19 | 行政强制 | 对从事货运的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载人数,挂车、自卸车厢内载人或者人、货混载的行政强制 | |
20 | 行政强制 | 对拖拉机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行政强制 | |
四 | 行政检查 | 18项 | |
行政检查 | 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 ||
行政检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植物产品检疫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农药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 ||
行政检查 | 农产品、绿色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包装、标识、标志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 ||
行政检查 | 野生植物监督管理。(1野生植物保护生长情况检查、2野生植物经营利用活动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肥料登记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动物防疫检查(1动物、动物产品防疫检疫检查、2动物防疫条件检查、3动物诊疗机构检查、4畜禽标识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兽药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
五 | 行政确认 | 3项 | |
1 | 行政确认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
2 | 行政确认 | 动物疫情认定 | |
3 | 行政确认 |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 |
六 | 行政奖励 | 11项 | |
行政奖励 | 对在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宣传教育及其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行政奖励 | 动物防疫工作奖励 | ||
行政奖励 | 对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 ||
行政奖励 |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 ||
行政奖励 |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行政奖励 | 对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的政府表彰和奖励 | ||
行政奖励 | 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行政奖励 | 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 ||
行政奖励 | 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行政奖励 | 对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行政奖励 | 对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七 | 其他行政权力 | 10项 |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处理 | |
2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处理 | |
3 | 其他行政权力 | 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核发 | |
4 | 其他行政权力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调解 | |
5 | 其他行政权力 |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兽医实验室的备案 | |
6 | 其他行政权力 | 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和变更审核转报 | |
7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资格初审 | |
8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业部休闲渔业示范基地资格初审 | |
9 | 其他行政权力 | 执业兽医备案 | |
10 | 其他行政权力 | 乡村兽医备案 | |
合计 | 286项 |
填报人:韦 俊 联系电话:13878270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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