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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明确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

来源: 广西财政厅  |   发布日期: 2021-11-15 17:55   

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明确了9月1日契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废止和失效的契税优惠政策:

一是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二是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三是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是规定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涉及的文件及条款见《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五是废止了部分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相关文件及条款见《废止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六是明确了失效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具体见《失效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上述公告使纳税人广泛关切且符合契税法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在契税法实施后得以延续,实现了契税优惠政策的有序衔接,还废止了不符合契税法规定或不符合实际的契税优惠政策,有助于提高纳税人对契税法的认可度和遵从度,并维护契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为契税法顺利落地、平稳运行和实现依法治税提供了有力保障。


减税降费
国家明确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

来源: 广西财政厅  |   发布日期: 2021-11-15 17:55   

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明确了9月1日契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废止和失效的契税优惠政策:

一是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二是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三是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是规定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涉及的文件及条款见《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五是废止了部分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相关文件及条款见《废止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六是明确了失效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具体见《失效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上述公告使纳税人广泛关切且符合契税法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在契税法实施后得以延续,实现了契税优惠政策的有序衔接,还废止了不符合契税法规定或不符合实际的契税优惠政策,有助于提高纳税人对契税法的认可度和遵从度,并维护契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为契税法顺利落地、平稳运行和实现依法治税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