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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政规〔2020〕11号《柳州市柳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来源: 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0-08-21 16:20   

《柳州市柳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为深化我区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和加强本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2020年8月,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柳州市柳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江政规〔2020〕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和目的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政府投资的决策、管理、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2号)、《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发〔2018〕10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机制〉的通知》(柳政发〔202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或资产资源)在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服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使用区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专项补助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以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区本级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50%以上,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

(三)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以政府投资项目或土地等资源融资,或者在市政设施配套、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依法给予政策优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区委、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三、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一)总则。共三条,主要是表述本办法的适用依据、范围和遵循原则。

(二)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管理共九条,主要是描述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原则,项目审批报建程序,以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和调整等前期工作的审批程序。强调初步设计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为维护初步设计概算的严肃性,本章节重点就因建设条件变化引起的初步设计变更程序进行了梳理规范。

(三)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共五条,主要是描述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提出、编制、审核审查、计划下达以及计划调整;本章节重点是将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本级财政预算,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区财政局不得安排和拨付建设资金,区自然资源局不得安排用地指标;并对建设单位因客观原因需调整的项目进行了梳理规范并制定程序。

(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共十一条。主要是梳理了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变更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竣工验收程序。办法中强调了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施工,不得随意变更,为维护施工图设计的严肃性,本章节重点规定了工程变更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对项目结算与决算进行了规范并制定程序。

监督管理。共三条。对部门管理、监督机制以及其他监督进行了描述。

(六)责任追究。共四条。对建设单位、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参见主体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责任追究进行了描述。

)附则共二条。说明各单位在各自权限内管理、要参照本办法执行,以及本办法的实施时间、解释权。

四、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项目的决策程序按照《柳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机制》(柳政发〔2020〕12号)执行。

项目的审批程序包括: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和批复,以及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供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或土地权属证明)、资金落实文件(或筹措方案)等前置审批材料,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一同报区发展改革局。

(三)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批复。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及技术参数,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完成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编制之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工程咨询机构对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审查。审查的结果作为区发展改革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重要依据。

五、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变更范围和程序

(一)初步设计重新批复和概算调整的程序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确需突破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建设内容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一致,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概算超过经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不含10%)以内的,建设单位对超估算总投资情况作出明确说明并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并报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 投资概算超过经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含10%)以上的,或因更改建设地点、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等主观因素导致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须重新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并在获批调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后,再报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

(二)工程变更的程序

实行项目投资变更参建主体责任制和重大变更事项审查制,由参建主体共同负责,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对项目投资变更按以下程序审批:

1. 项目投资变更超概算总投资10%以内且超概算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研究提出调整方案、资金来源,完善签证变更手续后实施(审核并签字确认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会议纪要、签证变更清单等),建设单位将项目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等相关文件资料报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 项目投资变更超概算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或者项目投资变更超概算总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将项目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会议纪要、签证变更清单等相关文件资料及请示文件报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3. 虽然项目投资概算不变,但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标准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要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工程咨询机构审查通过后向原审批部门报批。

六、项目结算与决算程序

(一)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原则上在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书编制并提交,并组织或委托通过区财政部门公开招投标确定的中介机构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待建设单位、审核中介机构确认后,在确认后10天内将工程结算审核结论报送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备案。

(二)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合同约定和经审核确认的工程价款支付工程款。区财政局可根据对部分项目工程结算结果情况进行预判,实施抽查复核,并按照经建设单位认可后的复核结果来核算项目的建设资金。

(三)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批复,并报区财政局备案作为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四)区审计局可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决)算审核情况,通过制订审计计划,对部分项目结(决)算审核结果质量进行抽审。

(五)建设单位始终对项目结(决)算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七、哪些情形下需进行责任追究

(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回收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2. 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擅自进行设计变更的;

3. 履职不到位造成项目超概算、超投资或违规超概算、超投资的;

4. 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5. 不按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

6.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7.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财政投资安排的;

8. 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9. 其他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政府部门: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1. 违规审批;

2. 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3. 未按规定拨付资金,以及截留、侵占、挪用资金;

4. 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中介服务机构在提供项目咨询评估、勘察设计、财务审计、造价审核等服务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参建主体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政策解读
江政规〔2020〕11号《柳州市柳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来源: 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0-08-21 16:20   

《柳州市柳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为深化我区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和加强本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2020年8月,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柳州市柳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江政规〔2020〕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和目的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政府投资的决策、管理、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2号)、《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发〔2018〕10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机制〉的通知》(柳政发〔202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或资产资源)在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服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使用区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专项补助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以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区本级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50%以上,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

(三)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以政府投资项目或土地等资源融资,或者在市政设施配套、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依法给予政策优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区委、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三、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一)总则。共三条,主要是表述本办法的适用依据、范围和遵循原则。

(二)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管理共九条,主要是描述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原则,项目审批报建程序,以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和调整等前期工作的审批程序。强调初步设计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为维护初步设计概算的严肃性,本章节重点就因建设条件变化引起的初步设计变更程序进行了梳理规范。

(三)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共五条,主要是描述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提出、编制、审核审查、计划下达以及计划调整;本章节重点是将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本级财政预算,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区财政局不得安排和拨付建设资金,区自然资源局不得安排用地指标;并对建设单位因客观原因需调整的项目进行了梳理规范并制定程序。

(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共十一条。主要是梳理了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变更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竣工验收程序。办法中强调了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施工,不得随意变更,为维护施工图设计的严肃性,本章节重点规定了工程变更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对项目结算与决算进行了规范并制定程序。

监督管理。共三条。对部门管理、监督机制以及其他监督进行了描述。

(六)责任追究。共四条。对建设单位、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参见主体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责任追究进行了描述。

)附则共二条。说明各单位在各自权限内管理、要参照本办法执行,以及本办法的实施时间、解释权。

四、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项目的决策程序按照《柳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机制》(柳政发〔2020〕12号)执行。

项目的审批程序包括: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和批复,以及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供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或土地权属证明)、资金落实文件(或筹措方案)等前置审批材料,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一同报区发展改革局。

(三)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批复。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及技术参数,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完成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编制之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工程咨询机构对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审查。审查的结果作为区发展改革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重要依据。

五、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变更范围和程序

(一)初步设计重新批复和概算调整的程序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确需突破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建设内容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一致,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概算超过经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不含10%)以内的,建设单位对超估算总投资情况作出明确说明并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并报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 投资概算超过经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含10%)以上的,或因更改建设地点、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等主观因素导致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须重新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并在获批调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后,再报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

(二)工程变更的程序

实行项目投资变更参建主体责任制和重大变更事项审查制,由参建主体共同负责,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对项目投资变更按以下程序审批:

1. 项目投资变更超概算总投资10%以内且超概算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研究提出调整方案、资金来源,完善签证变更手续后实施(审核并签字确认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会议纪要、签证变更清单等),建设单位将项目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等相关文件资料报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 项目投资变更超概算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或者项目投资变更超概算总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将项目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会议纪要、签证变更清单等相关文件资料及请示文件报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3. 虽然项目投资概算不变,但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标准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要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工程咨询机构审查通过后向原审批部门报批。

六、项目结算与决算程序

(一)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原则上在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书编制并提交,并组织或委托通过区财政部门公开招投标确定的中介机构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待建设单位、审核中介机构确认后,在确认后10天内将工程结算审核结论报送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备案。

(二)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合同约定和经审核确认的工程价款支付工程款。区财政局可根据对部分项目工程结算结果情况进行预判,实施抽查复核,并按照经建设单位认可后的复核结果来核算项目的建设资金。

(三)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批复,并报区财政局备案作为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四)区审计局可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决)算审核情况,通过制订审计计划,对部分项目结(决)算审核结果质量进行抽审。

(五)建设单位始终对项目结(决)算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七、哪些情形下需进行责任追究

(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回收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2. 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擅自进行设计变更的;

3. 履职不到位造成项目超概算、超投资或违规超概算、超投资的;

4. 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5. 不按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

6.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7.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财政投资安排的;

8. 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9. 其他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政府部门: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1. 违规审批;

2. 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3. 未按规定拨付资金,以及截留、侵占、挪用资金;

4. 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中介服务机构在提供项目咨询评估、勘察设计、财务审计、造价审核等服务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参建主体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