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江区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理清柳江区放射源底数,加强对辖区放射源的辐射安全管理,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全面梳理放射源现状、完善核技术利用数据库为目的,通过涉源单位自查和生态环境部门检查的方式,进一步排查整改辐射安全隐患,进一步健全放射源安全和安保体系,进一步提升企业辐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与涉源单位实际情况一致。本次检查对象主要是涉源单位,包括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源单位。
二、检查内容
(一)放射源应用现状
各涉源单位在用和非在用放射源底数,放射源完整数据信息,账物相符情况。
(二)放射源辐射安全和安保管理情况
包括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放射源安全保卫设施和措施的运行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及放射源安保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对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辐射监测仪器、安全保卫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以及对可能出现的放射源丢失、被盗事件的应对能力。
(三)法规要求落实情况
包括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落实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情况,放射源进出口、转让等审批办理情况,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办理情况,放射源进出口、转让、送贮的事后备案要求落实情况,辐射工作场所监测情况,个人剂量监测情况,辐射工作人员培训情况,辐射事故应急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等,以及各项工作记录的档案保存状况。
(四)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数据使用情况
数据使用情况包括管理系统内的单位基本信息、许可活动种类和范围、单位台账(管理系统内的台账、单位自有台账和放射源实际数量三者应保持一致)、辐射工作人员数据、个人剂量监测数据、放射源的各项审批和备案手续等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为切实加强此次放射源安全检查工作领导,统筹协调检查进度,确保检查取得实质效果,成立本辖区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柳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柳江生态环境局污控股共同承担。
领导小组构成:
组 长:覃彦胜 柳江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副组长:焦延雄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覃蕗融 柳江生态环境局污控股股长
成 员:局各股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职责:
(一)组织制定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督促相关企业开展自查(污控股);
(二)组织领导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源安全检查和抽查(执法大队);
(三)编制全区放射源安全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并上报(污控股);
其他股室职责:
配合做好辖区内涉源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检查方式和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组织自查(2020年6月15日至6月30日)
组织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完成对本单位放射源应用情况、辐射安全和安保管理情况,法规落实情况及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的自查,督促其按时提交《放射源安全情况自查表》(见附件)。同时,根据自查情况确定检查重点目标和重点内容。在此阶段未开展自查、自查不彻底、自查数据与监管部门掌握情况不符以及在以往的检查中曾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法规行为的单位,应作为检查的重点。
第二阶段:实施检查(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10月30日)
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结合企业的自查情况,对本辖区内涉及放射源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排查可能持有放射源的无证单位并将其纳入监管。
在检查中,对存在放射源底数不清、账物不符等情况的单位,应梳理清楚放射源底数;对管理系统内数据不完整、不准确或相关审批及备案手续未通过系统办理完成的,应指导相关单位补充完整相关数据,着力解决管理系统内放射源备案不及时造成的底数不准确和后续手续完成等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辐射安全隐患,由生态环境监管部门明确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跟踪落实;对存在违法行为,应立即依法查处。
第三阶段:分析总结(2020年11月1日至11月18日)
对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和总结,并于2020年11月18日前向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核与辐射和机动车污染执法科报送专项行动总结,电子邮箱:lzhfsk@163.com,联系电话18777261530 梁佩玲。
五、工作要求
(一)严守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中央八项规定”等各项规定精神,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以“严、慎、细、实”的工作作风实施检查工作,严守工作纪律,严格工作要求,遵守各项党风廉政规定。
(二)加强组织协调。根据往年监督检查结果和自查结果明确工作重点和难点,细化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做好进度安排。本次检查可结合已经开展的年度辐射安全监督检查行动开展,并统筹制定2021年度工作计划,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行动达到预期目的,并避免给核技术单位增加额外负担。
(三)强化跟踪落实。检查时要做好检查记录,并及时录入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专项行动结束后,生态环境部门继续加强对相关核技术利用单位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和违法行为的查处进度进行跟踪,确保检查成果落实到位。
(四)在实施对放射源安保情况及医疗卫生机构的检查时,生态环境部门应做好与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各自的监管范围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附件:放射源安全情况自查表
放射源安全情况自查表
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
辐射安全许可证号: ,有效期至
许可种类与范围:
1、自查目的
通过对本单位放射源现状进行全面自查,梳理本单位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放射源账目盘存情况,查找自身安全隐患,及时改进,进一步提升本单位的辐射安全水平。
2、自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7)《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3、放射源应用现状自查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所有放射源进行盘存,包括在用放射源和废旧放射源,以及单位自制放射源。所有放射源均需建立台账,并确保帐物相符。
在用放射源:总数 枚,其中I类 枚,II类 枚,III类 枚,IV类 枚,V类 枚。
存放地点: :
废旧放射源:总数 枚,其中I类 枚,II类 枚,III类 枚,IV类 枚,V类 枚。
存放地点:
注:自查报告应附放射源台账,并在台账上加盖单位公章,确保放射源台账真实性。
4、放射源辐射安全和安保管理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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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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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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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符合项名称 |
不符合项描述 |
整改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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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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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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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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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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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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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全部满足要求,请在“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情况”一栏中填“满足各项安全要求”;如存在不符合项则填“存在不符合项”,并在下面按照表格要求填写。
5、法规要求落实情况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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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自 查 项 目 |
自查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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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辐射安全许可证是否完成申领、变更、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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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是否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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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手续是否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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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退役工作是否通过环评、退役终态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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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放射源进出口、转让是否完成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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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放射源进出口、转让活动完成后是否完成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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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辐射工作人员是否持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辐射安全培训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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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放射源台帐是否做到帐物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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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销售对象是否持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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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放射源领取使用、归还是否有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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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放射源使用贮存场所是否有安保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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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帐和监管系统档案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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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是否定期对工作区域进行环境辐射水平测量,并留有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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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是否定期为每位辐射工作人员做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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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是否按时对监测仪器进行比对或刻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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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是否存有安全防护设备维护与维修工作记录(包括检查项目、检查方法、检查结果、处理情况、检查时间、检察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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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是否制定了辐射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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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辐射应急预案是否全面、具体、可操作性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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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是否定期进行辐射应急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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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辐射工作人员是否有上岗前培训/再培训,并留有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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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是否定期进行辐射安全自查并留有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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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是否按时提交年度评估报告 |
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自查结果”栏中划“√”或划“×”;不适用的划“/”。不能详尽的在备注中说明。
6、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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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系统中信息与单位实际情况是否准确、完整 |
自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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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系统中单位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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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系统中放射源台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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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辐射工作人员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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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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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辐射工作人员人剂量 |
注:系统中信息与单位实际情况是否准确、完整。一致的在自查结果中划“√”不一致的在自查结果中说明。
7、自查总结,发现问题整改计划
单位盖章或法人签字: ,填写日期: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江区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理清柳江区放射源底数,加强对辖区放射源的辐射安全管理,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全面梳理放射源现状、完善核技术利用数据库为目的,通过涉源单位自查和生态环境部门检查的方式,进一步排查整改辐射安全隐患,进一步健全放射源安全和安保体系,进一步提升企业辐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与涉源单位实际情况一致。本次检查对象主要是涉源单位,包括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源单位。
二、检查内容
(一)放射源应用现状
各涉源单位在用和非在用放射源底数,放射源完整数据信息,账物相符情况。
(二)放射源辐射安全和安保管理情况
包括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放射源安全保卫设施和措施的运行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及放射源安保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对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辐射监测仪器、安全保卫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以及对可能出现的放射源丢失、被盗事件的应对能力。
(三)法规要求落实情况
包括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落实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情况,放射源进出口、转让等审批办理情况,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办理情况,放射源进出口、转让、送贮的事后备案要求落实情况,辐射工作场所监测情况,个人剂量监测情况,辐射工作人员培训情况,辐射事故应急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等,以及各项工作记录的档案保存状况。
(四)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数据使用情况
数据使用情况包括管理系统内的单位基本信息、许可活动种类和范围、单位台账(管理系统内的台账、单位自有台账和放射源实际数量三者应保持一致)、辐射工作人员数据、个人剂量监测数据、放射源的各项审批和备案手续等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为切实加强此次放射源安全检查工作领导,统筹协调检查进度,确保检查取得实质效果,成立本辖区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柳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柳江生态环境局污控股共同承担。
领导小组构成:
组 长:覃彦胜 柳江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副组长:焦延雄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覃蕗融 柳江生态环境局污控股股长
成 员:局各股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职责:
(一)组织制定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督促相关企业开展自查(污控股);
(二)组织领导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源安全检查和抽查(执法大队);
(三)编制全区放射源安全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并上报(污控股);
其他股室职责:
配合做好辖区内涉源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检查方式和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组织自查(2020年6月15日至6月30日)
组织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完成对本单位放射源应用情况、辐射安全和安保管理情况,法规落实情况及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的自查,督促其按时提交《放射源安全情况自查表》(见附件)。同时,根据自查情况确定检查重点目标和重点内容。在此阶段未开展自查、自查不彻底、自查数据与监管部门掌握情况不符以及在以往的检查中曾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法规行为的单位,应作为检查的重点。
第二阶段:实施检查(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10月30日)
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结合企业的自查情况,对本辖区内涉及放射源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排查可能持有放射源的无证单位并将其纳入监管。
在检查中,对存在放射源底数不清、账物不符等情况的单位,应梳理清楚放射源底数;对管理系统内数据不完整、不准确或相关审批及备案手续未通过系统办理完成的,应指导相关单位补充完整相关数据,着力解决管理系统内放射源备案不及时造成的底数不准确和后续手续完成等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辐射安全隐患,由生态环境监管部门明确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跟踪落实;对存在违法行为,应立即依法查处。
第三阶段:分析总结(2020年11月1日至11月18日)
对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和总结,并于2020年11月18日前向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核与辐射和机动车污染执法科报送专项行动总结,电子邮箱:lzhfsk@163.com,联系电话18777261530 梁佩玲。
五、工作要求
(一)严守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中央八项规定”等各项规定精神,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以“严、慎、细、实”的工作作风实施检查工作,严守工作纪律,严格工作要求,遵守各项党风廉政规定。
(二)加强组织协调。根据往年监督检查结果和自查结果明确工作重点和难点,细化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做好进度安排。本次检查可结合已经开展的年度辐射安全监督检查行动开展,并统筹制定2021年度工作计划,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行动达到预期目的,并避免给核技术单位增加额外负担。
(三)强化跟踪落实。检查时要做好检查记录,并及时录入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专项行动结束后,生态环境部门继续加强对相关核技术利用单位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和违法行为的查处进度进行跟踪,确保检查成果落实到位。
(四)在实施对放射源安保情况及医疗卫生机构的检查时,生态环境部门应做好与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各自的监管范围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附件:放射源安全情况自查表
放射源安全情况自查表
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
辐射安全许可证号: ,有效期至
许可种类与范围:
1、自查目的
通过对本单位放射源现状进行全面自查,梳理本单位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放射源账目盘存情况,查找自身安全隐患,及时改进,进一步提升本单位的辐射安全水平。
2、自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7)《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3、放射源应用现状自查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所有放射源进行盘存,包括在用放射源和废旧放射源,以及单位自制放射源。所有放射源均需建立台账,并确保帐物相符。
在用放射源:总数 枚,其中I类 枚,II类 枚,III类 枚,IV类 枚,V类 枚。
存放地点: :
废旧放射源:总数 枚,其中I类 枚,II类 枚,III类 枚,IV类 枚,V类 枚。
存放地点:
注:自查报告应附放射源台账,并在台账上加盖单位公章,确保放射源台账真实性。
4、放射源辐射安全和安保管理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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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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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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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符合项名称 |
不符合项描述 |
整改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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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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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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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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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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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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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全部满足要求,请在“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情况”一栏中填“满足各项安全要求”;如存在不符合项则填“存在不符合项”,并在下面按照表格要求填写。
5、法规要求落实情况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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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自 查 项 目 |
自查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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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辐射安全许可证是否完成申领、变更、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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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是否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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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手续是否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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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退役工作是否通过环评、退役终态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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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放射源进出口、转让是否完成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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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放射源进出口、转让活动完成后是否完成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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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辐射工作人员是否持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辐射安全培训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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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放射源台帐是否做到帐物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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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销售对象是否持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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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放射源领取使用、归还是否有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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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放射源使用贮存场所是否有安保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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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帐和监管系统档案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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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是否定期对工作区域进行环境辐射水平测量,并留有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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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是否定期为每位辐射工作人员做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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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是否按时对监测仪器进行比对或刻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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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是否存有安全防护设备维护与维修工作记录(包括检查项目、检查方法、检查结果、处理情况、检查时间、检察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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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是否制定了辐射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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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辐射应急预案是否全面、具体、可操作性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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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是否定期进行辐射应急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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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辐射工作人员是否有上岗前培训/再培训,并留有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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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是否定期进行辐射安全自查并留有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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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是否按时提交年度评估报告 |
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自查结果”栏中划“√”或划“×”;不适用的划“/”。不能详尽的在备注中说明。
6、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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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系统中信息与单位实际情况是否准确、完整 |
自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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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系统中单位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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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系统中放射源台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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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辐射工作人员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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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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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辐射工作人员人剂量 |
注:系统中信息与单位实际情况是否准确、完整。一致的在自查结果中划“√”不一致的在自查结果中说明。
7、自查总结,发现问题整改计划
单位盖章或法人签字: ,填写日期: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