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
一、项目编号:LZZC2021-C3-060015-GXHH
二、项目名称:购买“除四害”消杀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柳州市北斗星消杀技术服务公司
地 址:柳州市曙光东路177号东门市场二楼A区A1号和A区A2号
被投诉人:柳州市柳江区卫生健康局
地 址: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乐都路337号
四、基本情况
2021年4月26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递交的《关于<购买“除四害”消杀服务(项目编号:LZZC2021-C3-060015-GXHH)质疑答复函>的投诉函》。投诉人于2021年4月1日向被投诉人递交质疑书,被投诉人于2021年4月12日进行了质疑答复,投诉人不满质疑答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政府采购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经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根据《购买“除四害”消杀服务》项目的采购文件要求,认为广西蓝博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本机关对广西蓝博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参与该项目时所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广西蓝博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符合以上供应商资格条件。
(二)投诉人认为《购买“除四害”消杀服务》项目不但具有采购“除四害”消杀服务,同时具有采购农药经营的行为,因此,中标单位需要具有农药经营的资质,而广西蓝博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经营农药许可证。经审查,根据《购买“除四害”消杀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本次《购买“除四害”消杀服务》项目实为采购“除四害”消杀服务,而非采购农药的项目。广西蓝博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响应文件时已按采购需求提供正规药品厂家授权的药物“三证”,并取得了该项目中所需使用的药品的厂家授权书,符合采购需求中所要求提供的内容。投诉人的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回复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采购程序的相关规定。经审查,被投诉人在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后,已于2021年4月12日对该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作出答复,被投诉人的答复符合法律依据,并未侵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投诉人的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处理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第二十五条:“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二)处理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柳江区财政局
2021年5月27日
柳州市柳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
一、项目编号:LZZC2021-C3-060015-GXHH
二、项目名称:购买“除四害”消杀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柳州市北斗星消杀技术服务公司
地 址:柳州市曙光东路177号东门市场二楼A区A1号和A区A2号
被投诉人:柳州市柳江区卫生健康局
地 址: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乐都路337号
四、基本情况
2021年4月26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递交的《关于<购买“除四害”消杀服务(项目编号:LZZC2021-C3-060015-GXHH)质疑答复函>的投诉函》。投诉人于2021年4月1日向被投诉人递交质疑书,被投诉人于2021年4月12日进行了质疑答复,投诉人不满质疑答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政府采购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经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根据《购买“除四害”消杀服务》项目的采购文件要求,认为广西蓝博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本机关对广西蓝博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参与该项目时所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广西蓝博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符合以上供应商资格条件。
(二)投诉人认为《购买“除四害”消杀服务》项目不但具有采购“除四害”消杀服务,同时具有采购农药经营的行为,因此,中标单位需要具有农药经营的资质,而广西蓝博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经营农药许可证。经审查,根据《购买“除四害”消杀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本次《购买“除四害”消杀服务》项目实为采购“除四害”消杀服务,而非采购农药的项目。广西蓝博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响应文件时已按采购需求提供正规药品厂家授权的药物“三证”,并取得了该项目中所需使用的药品的厂家授权书,符合采购需求中所要求提供的内容。投诉人的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回复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采购程序的相关规定。经审查,被投诉人在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后,已于2021年4月12日对该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作出答复,被投诉人的答复符合法律依据,并未侵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投诉人的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处理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第二十五条:“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二)处理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柳江区财政局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