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区三都镇人民政府:
根据《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乡镇财政财务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江财政〔2021〕15 号)文件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自2021年4月18日至2021年4月30日,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检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对你镇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财务资金进行实地检查,现作如下检查结论:
一、基本情况及总体评价
你镇共12个单位,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公单位1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有10个,全镇编制数共89个,截至2021年4月30日,在职在编干部职工89人。
总体上,你镇基本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村级财务委托代理记账公司进行记账,能按照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和支付资金,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建立了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未发现“三公”经费超预算,未发现超标准接待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及土特产等问题,未发现存在公款旅游及私设“小金库”现象,年末资金存量不大,基本情况良好。
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你镇存在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政府采购政策执行不够到位、资产管理比较混乱、往来挂账金额较大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整改和完善。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的问题
(一)会计基础工作不够规范
经抽查,发现你镇:
1.2018年3月份第29#记账凭证,支付三加村委钢架安装工程款15,000.00元,记账凭证未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2.2020年4月份第56号记账凭证,支付韦年静三加村季节饮用水费用38,500.00元,开具的发票金额为33,500.00元。
3.2020年人民政府会计账的“非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转”科目余额共计93,788.33元;2020年部门决算报表(财决01表)“年末结转和结余”为1,229,854.61元,账表不一致。
4.2020年12月31日,户名为“柳州市柳江区三都镇财政所”,账号为“2572012060000506”的基本户余额为1,580,932.38元;三都镇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站、财政所、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站、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林业站等7个单位的银行存款科目明细账余额合计1,734,227.47元,银行总账与明细账不一致。
5.财务印鉴不分开管理。
以上第1种行为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的规定。
以上第2种行为不符合《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的规定。
以上第3、4种行为不符合《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的规定。
以上第5种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规定。
(二)部分经济分类科目使用不规范,未能完整反映收支情况。
经抽查,发现你镇:
1.2018年人民政府会计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利息收入、公益林补助金、纪检建设费、林改工作经费等共计939,998.04元。
2.2019年人民政府会计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助款、“七一”慰问活动经费等共计388,416.40元。
3.2020年人民政府会计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利息收入、租金收入、防控经费、春节慰问经费、产业扶贫金等共计420,786.97元。
4.2018年人民政府会计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公益林支出、办公经费等共计988,270.82元。
5.2019年人民政府会计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中核算公益林支出、办公经费等共计975,076.40元。
6.2020年人民政府会计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公益林支出、项目建设经费,慰问费、办公费等共计177,723.91元。
以上第1-6种行为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第三项“2. 健全预算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按经济分类编制部门预决算和政府预决算”的规定。
(三)政府采购执行不到位
经抽查,发现你镇:
2019年支付广告宣传制作费共计995,499.17元,未进行政府采购。
以上情况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2019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财采〔2017〕26号)第二款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政府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含本数)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人自行采购需要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等条件,不具备开展采购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限额标准如下:货物、服务类项目:自治区本级单项或批量预算20万元以上,设区市、县级10万元以上......”的规定。
(四)固定资产管理不够规范
经抽查,发现你镇:
1.你镇2019年4月份第16#记账凭证,购买冰箱、电热水器共5,099.00元,未记入固定资产。
2.2019年9月份第66#号记账凭证,支付给隆尚欣家具城电脑桌、沙发、办公椅及文件柜等购置费8,200.00元,未记入固定资产账。
3.2017年12月31日帐务处理车辆(桂B2K373),价值115,000元,账务处理车辆(桂B74404),价值50,000.00元,合计165,000.00元,经核实,两部车未处置,账实不符。
4.截至2020年12月31日,你镇固定资产账共有笔记本电脑13台,台式电脑104台,打印机99台,速印机1台;电视机0台,空调71台;公务用车3辆,经核实盘点,实有资产笔记本电脑11台,台式电脑155台,打印机117台,速印机7台;电视机3台,空调84台;公务用车3辆,账实不符。
以上1、2种行为不符合《新编政府会计》第二章非流动资产第二节固定资产的取得:“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固定资产的主要方式包括购入、建造、融资租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置换取得等......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规定。
以上第3、4种行为不符合《新编政府会计》第二章非流动资产的第二节固定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出售或转让固定资产、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置换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等......报经批准对外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的折旧,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被处置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的规定。
(五)往来账款管理存在漏洞
截至2021年3月31日,你镇往来挂账余额3,993,089.62元;超过三年的长期挂账金额为1,672,730.66元,其中:其他应收款1,010,438.00元,预付账款283,495.48元,长期借款378,797.18元。
以上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和《政府会计制度》(财会〔2017〕25号)“1218其他应收款 四、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清查,如不能收回的迹象,应当计提坏账准备”的规定。
三、整改意见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议你镇: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正确使用相关经济分类科目,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制制度。
(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明确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你镇的宣传费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但单项预算金额已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需实行分散采购,并按分散采购要求进行采购。
(三)严格按照《行政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资产管理特别是固定资产管理,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应当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加强对往来账款的管理,及时清理单位往来款项。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结论书之日起30日内,针对存在的问题逐条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函告我局监督评价办。
柳州市柳江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10日
柳州市柳江区三都镇人民政府:
根据《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乡镇财政财务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江财政〔2021〕15 号)文件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自2021年4月18日至2021年4月30日,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检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对你镇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财务资金进行实地检查,现作如下检查结论:
一、基本情况及总体评价
你镇共12个单位,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公单位1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有10个,全镇编制数共89个,截至2021年4月30日,在职在编干部职工89人。
总体上,你镇基本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村级财务委托代理记账公司进行记账,能按照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和支付资金,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建立了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未发现“三公”经费超预算,未发现超标准接待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及土特产等问题,未发现存在公款旅游及私设“小金库”现象,年末资金存量不大,基本情况良好。
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你镇存在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政府采购政策执行不够到位、资产管理比较混乱、往来挂账金额较大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整改和完善。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的问题
(一)会计基础工作不够规范
经抽查,发现你镇:
1.2018年3月份第29#记账凭证,支付三加村委钢架安装工程款15,000.00元,记账凭证未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2.2020年4月份第56号记账凭证,支付韦年静三加村季节饮用水费用38,500.00元,开具的发票金额为33,500.00元。
3.2020年人民政府会计账的“非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转”科目余额共计93,788.33元;2020年部门决算报表(财决01表)“年末结转和结余”为1,229,854.61元,账表不一致。
4.2020年12月31日,户名为“柳州市柳江区三都镇财政所”,账号为“2572012060000506”的基本户余额为1,580,932.38元;三都镇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站、财政所、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站、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林业站等7个单位的银行存款科目明细账余额合计1,734,227.47元,银行总账与明细账不一致。
5.财务印鉴不分开管理。
以上第1种行为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的规定。
以上第2种行为不符合《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的规定。
以上第3、4种行为不符合《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的规定。
以上第5种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规定。
(二)部分经济分类科目使用不规范,未能完整反映收支情况。
经抽查,发现你镇:
1.2018年人民政府会计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利息收入、公益林补助金、纪检建设费、林改工作经费等共计939,998.04元。
2.2019年人民政府会计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助款、“七一”慰问活动经费等共计388,416.40元。
3.2020年人民政府会计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利息收入、租金收入、防控经费、春节慰问经费、产业扶贫金等共计420,786.97元。
4.2018年人民政府会计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公益林支出、办公经费等共计988,270.82元。
5.2019年人民政府会计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中核算公益林支出、办公经费等共计975,076.40元。
6.2020年人民政府会计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公益林支出、项目建设经费,慰问费、办公费等共计177,723.91元。
以上第1-6种行为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第三项“2. 健全预算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按经济分类编制部门预决算和政府预决算”的规定。
(三)政府采购执行不到位
经抽查,发现你镇:
2019年支付广告宣传制作费共计995,499.17元,未进行政府采购。
以上情况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2019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财采〔2017〕26号)第二款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政府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含本数)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人自行采购需要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等条件,不具备开展采购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限额标准如下:货物、服务类项目:自治区本级单项或批量预算20万元以上,设区市、县级10万元以上......”的规定。
(四)固定资产管理不够规范
经抽查,发现你镇:
1.你镇2019年4月份第16#记账凭证,购买冰箱、电热水器共5,099.00元,未记入固定资产。
2.2019年9月份第66#号记账凭证,支付给隆尚欣家具城电脑桌、沙发、办公椅及文件柜等购置费8,200.00元,未记入固定资产账。
3.2017年12月31日帐务处理车辆(桂B2K373),价值115,000元,账务处理车辆(桂B74404),价值50,000.00元,合计165,000.00元,经核实,两部车未处置,账实不符。
4.截至2020年12月31日,你镇固定资产账共有笔记本电脑13台,台式电脑104台,打印机99台,速印机1台;电视机0台,空调71台;公务用车3辆,经核实盘点,实有资产笔记本电脑11台,台式电脑155台,打印机117台,速印机7台;电视机3台,空调84台;公务用车3辆,账实不符。
以上1、2种行为不符合《新编政府会计》第二章非流动资产第二节固定资产的取得:“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固定资产的主要方式包括购入、建造、融资租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置换取得等......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规定。
以上第3、4种行为不符合《新编政府会计》第二章非流动资产的第二节固定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出售或转让固定资产、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置换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等......报经批准对外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的折旧,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被处置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的规定。
(五)往来账款管理存在漏洞
截至2021年3月31日,你镇往来挂账余额3,993,089.62元;超过三年的长期挂账金额为1,672,730.66元,其中:其他应收款1,010,438.00元,预付账款283,495.48元,长期借款378,797.18元。
以上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和《政府会计制度》(财会〔2017〕25号)“1218其他应收款 四、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清查,如不能收回的迹象,应当计提坏账准备”的规定。
三、整改意见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议你镇: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正确使用相关经济分类科目,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制制度。
(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明确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你镇的宣传费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但单项预算金额已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需实行分散采购,并按分散采购要求进行采购。
(三)严格按照《行政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资产管理特别是固定资产管理,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应当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加强对往来账款的管理,及时清理单位往来款项。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结论书之日起30日内,针对存在的问题逐条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函告我局监督评价办。
柳州市柳江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