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盖章):柳州市柳江区自然资源局 填表时间: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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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不能实施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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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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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 |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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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关于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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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村委会 |
√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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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宅基地及房屋合法取得和房屋产权情况证明 |
申请确认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权属时,需要提供由农民集体出具并公告无异议的宅基地及房屋合法取得和房屋产权情况证明。 |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
法律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村委会 |
√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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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无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使用情况和现状证明 |
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时,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需要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出具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证明。 |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十、规范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程序。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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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村委会 |
√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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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无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情况和现状证明 |
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需要提供由村委会出具的土地使用情况和现状证明。 |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
法律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村委会 |
√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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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柳州市柳江区自然资源局 填表时间: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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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不能实施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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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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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 |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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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关于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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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村委会 |
√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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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宅基地及房屋合法取得和房屋产权情况证明 |
申请确认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权属时,需要提供由农民集体出具并公告无异议的宅基地及房屋合法取得和房屋产权情况证明。 |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
法律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村委会 |
√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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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无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使用情况和现状证明 |
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时,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需要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出具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证明。 |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十、规范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程序。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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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村委会 |
√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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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情况和现状证明 |
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需要提供由村委会出具的土地使用情况和现状证明。 |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
法律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村委会 |
√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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