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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民字〔2021〕25 号 柳州市柳江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特困人员住院陪护服务制度》的通知

来源: 柳江区民政局  |   发布日期: 2021-06-22 11:20   

各镇人民政府,区养老服务促进中心、区社会福利院:

为妥善解决特困供养人员患病住院期间护理照料问题,做好特困人员住院陪护工作,提升柳江区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水平,现将《柳州市柳江区特困人员住院陪护服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柳江区民政局

                             2021年 6月17 日  

  

  

柳州市柳江区特困人员住院陪护服务制度

  

根据《柳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住院陪护服务制度的通知》(柳民发〔20211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柳江区特困供养人员住院陪护机制,不断提升柳江区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水平,确保特困人员生病有人管、住院有人看护。现结合柳江区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做好柳江区特困人员住院陪护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住院陪护服务具体对象

(一)完全丧失、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

(二)平时生活能够自理但因病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视同阶段性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

(三)因突发意外等原因导致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

二、住院陪护服务人员范围

(一)受柳江区民政局委托,区社会福利院派遣的护理人员;

(二)已签署照料护理协议的特困人员生活照料义务人;

(三)区民政局认可的其他人员。

三、住院陪护服务费执行标准

(一)柳江区社会福利院聘请的住院陪护服务人员,原则上按照柳江区人社部门关于聘用人员待遇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已纳入照料服务范围的特困人员住院,由其照料义务人进行住院陪护的,住院陪护服务费根据评估的护理等级,对应参照柳江区失能特困人员护理照料标准按实际天数结算发放,经评估,住院治疗期间护理等级高于日常护理等级的,可对护理照料标准进行补差。

(三)平时生活能够自理但因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视同阶段性生活不能自理,可委托其近亲属(或其他人员)进行临时照料护理,住院陪护服务费根据评估的护理等级,对应参照柳江区失能特困人员护理照料标准按实际天数结算发放。

(四)特困人员因病情严重,按医嘱、经审批转院(不在本辖区范围)治疗,符合住院陪护条件的,由区民政局委托区社会福利院派遣、聘请人员或动员其近亲属进行住院陪护服务,住院陪护服务费用由区社会福利院与陪护服务人员协商确定,并签订相应协议书。

四、住院陪护服务的申请

柳江区特困人员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联系定点医院(区人民医院、镇卫生院)或医养结合医院(柳江仁和福利医院:7219980)收住治疗,由医院科室、特困人员监护人或各镇民政办并联系区社会福利院(护理部:7200196)安排做好住院陪护工作。

五、住院陪护服务监管

(一)柳江区社会福利院全面负责特困人员住院陪护服务的具体工作,制定住院陪护服务工作和人员的管理制度,派驻定点医院的护理服务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制规定和要求开展特困人员住院陪护工作。

(二)柳江区社会福利院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对派驻定点医院的住院陪护服务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督导,包括但不限于:

1.对陪护护理人员开展一年两次的服务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作为护理员年底绩效考核的依据。

2.对陪护护理人员的服务质量情况进行检查。一年至少检查4次,检查方式采取询问医院科室医护人员、调取医院监控录像、查阅工作记录表格等方式开展。

(三)平时生活能够自理但因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委托其近亲属(或其他人员)进行临时照料护理的,其住院陪护服务质量,由所在医院科室医护人员和区社会福利院联合共同监管。

(四)柳州市柳江区养老服务促进中心负责对特困人员住院陪护服务工作进行总体协调,负责对特困人员住院陪护服务工作的服务质量进行督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断完善工作制度,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柳江区特困人员住院陪护工作的服务保障。

(五)监督电话

柳江区民政局救助股电话:7226321

柳江区养老服务促进中心电话:7260613

柳江区社会福利院护理部电话:7200196  1897800031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柳江区民政局办公室   2021617日印发  


部门文件
江民字〔2021〕25 号 柳州市柳江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特困人员住院陪护服务制度》的通知

来源: 柳江区民政局  |   发布日期: 2021-06-22 11:20   

各镇人民政府,区养老服务促进中心、区社会福利院:

为妥善解决特困供养人员患病住院期间护理照料问题,做好特困人员住院陪护工作,提升柳江区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水平,现将《柳州市柳江区特困人员住院陪护服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柳江区民政局

                             2021年 6月17 日  

  

  

柳州市柳江区特困人员住院陪护服务制度

  

根据《柳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住院陪护服务制度的通知》(柳民发〔20211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柳江区特困供养人员住院陪护机制,不断提升柳江区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水平,确保特困人员生病有人管、住院有人看护。现结合柳江区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做好柳江区特困人员住院陪护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住院陪护服务具体对象

(一)完全丧失、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

(二)平时生活能够自理但因病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视同阶段性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

(三)因突发意外等原因导致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

二、住院陪护服务人员范围

(一)受柳江区民政局委托,区社会福利院派遣的护理人员;

(二)已签署照料护理协议的特困人员生活照料义务人;

(三)区民政局认可的其他人员。

三、住院陪护服务费执行标准

(一)柳江区社会福利院聘请的住院陪护服务人员,原则上按照柳江区人社部门关于聘用人员待遇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已纳入照料服务范围的特困人员住院,由其照料义务人进行住院陪护的,住院陪护服务费根据评估的护理等级,对应参照柳江区失能特困人员护理照料标准按实际天数结算发放,经评估,住院治疗期间护理等级高于日常护理等级的,可对护理照料标准进行补差。

(三)平时生活能够自理但因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视同阶段性生活不能自理,可委托其近亲属(或其他人员)进行临时照料护理,住院陪护服务费根据评估的护理等级,对应参照柳江区失能特困人员护理照料标准按实际天数结算发放。

(四)特困人员因病情严重,按医嘱、经审批转院(不在本辖区范围)治疗,符合住院陪护条件的,由区民政局委托区社会福利院派遣、聘请人员或动员其近亲属进行住院陪护服务,住院陪护服务费用由区社会福利院与陪护服务人员协商确定,并签订相应协议书。

四、住院陪护服务的申请

柳江区特困人员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联系定点医院(区人民医院、镇卫生院)或医养结合医院(柳江仁和福利医院:7219980)收住治疗,由医院科室、特困人员监护人或各镇民政办并联系区社会福利院(护理部:7200196)安排做好住院陪护工作。

五、住院陪护服务监管

(一)柳江区社会福利院全面负责特困人员住院陪护服务的具体工作,制定住院陪护服务工作和人员的管理制度,派驻定点医院的护理服务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制规定和要求开展特困人员住院陪护工作。

(二)柳江区社会福利院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对派驻定点医院的住院陪护服务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督导,包括但不限于:

1.对陪护护理人员开展一年两次的服务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作为护理员年底绩效考核的依据。

2.对陪护护理人员的服务质量情况进行检查。一年至少检查4次,检查方式采取询问医院科室医护人员、调取医院监控录像、查阅工作记录表格等方式开展。

(三)平时生活能够自理但因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委托其近亲属(或其他人员)进行临时照料护理的,其住院陪护服务质量,由所在医院科室医护人员和区社会福利院联合共同监管。

(四)柳州市柳江区养老服务促进中心负责对特困人员住院陪护服务工作进行总体协调,负责对特困人员住院陪护服务工作的服务质量进行督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断完善工作制度,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柳江区特困人员住院陪护工作的服务保障。

(五)监督电话

柳江区民政局救助股电话:7226321

柳江区养老服务促进中心电话:7260613

柳江区社会福利院护理部电话:7200196  1897800031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柳江区民政局办公室   20216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