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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民字〔2022〕3 号 柳州市柳江区城乡特困人员审核认定权限下放乡镇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 柳江区民政局  |   发布日期: 2022-03-28 15:55   

各镇人民政府,区养老促进中心、区社会福利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办发〔202023号)、《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印发<广西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桂编办发〔2019195)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操作规程〉的通知》(桂民规〔20216号)以及《柳州市民政局关于城乡特困人员审核认定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工作的通知》(柳民发〔202115号)等文件精神,深化我区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城乡特困人员审核认定程序,实现特困人员审核认定和监督管理职能有效分离,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现结合实际,决定将我区城乡特困人员审核认定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为确保审核认定权限下放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城乡特困人员审核认定权限下放授权。坚持政府主导,由区人民政府授权直接将城乡特困人员审核认定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区民政局职责。履行本辖区城乡特困人员审核认定工作指导、协调、监管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辖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政策,加强政策宣传,督促落实。负责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负责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特困救助供养入户核查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机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特困救助供养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工作。依托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对乡镇人民政府每月审核认定的特困人员进行核查。每年组织工作人员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辖区内特困人员开展随机入户抽查。会同区财政局通过金融机构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拨付到有关账户。负责特困救助供养资金使用监管,定期会同财政、纪委监委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特困救助供养情况统计上报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负责特困人员审核认定的受理、审核、认定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主体责任,镇长是特困人员审核认定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发起核对和审核,公示监督(拟审核认定公示,已认定特困人员名单长期公布)、政策宣传、档案管理,以及按月将特困人员名册、新审核认定特困人员名册及相关材料等报送区民政局备案。

3、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协助做好特困供养政策宣传、救助对象主动发现、特困人员审核认定、终止救助供养等工作协助做好社会力量(第三方)参与特困人员入户核查工作、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申请人提出申请。协助开展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入户调查、审核意见公示、材料收集上报

三、规范审核认定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通过网上自助申请平台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有义务出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无劳动能力的有效证件以及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书面声明;本人及法定义务人还需签署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同意对所提供的信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及时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出示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运用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对新申请认定的对象实行无纸化受理。

(三)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驻村干部、村(居)委会干部等工作人员(调查人员不少于2 人,其中至少有1 名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结束后,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在入户调查表(申请表)上分别签字。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调查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仅作为审核认定的参考依据。

(四)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作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村(居)务公开栏及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屯(小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开展认定程序,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认定意见;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过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予以认定,建立救助供养档案(电子档案),从认定的当月(或次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对于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并说明原因。

(六)组织抽查。区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系统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并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随机实地抽查核实。

(七)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对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给予其救助供养待遇之前,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报备区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的第三方机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生活自理能力复核评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情况发生变化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并录入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同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八)资金发放。符合条件纳入特困救助供养的对象,由区民政局会同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当月或次月起发放到有关账户。属于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应当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属于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应当直接拨付到特困人员或护理人的个人账户。

(九)动态管理。

1. 长期公示。区民政局应当将特困人员的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特困人员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其办公场所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屯(小区)公布。

2. 定期核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核查特困人员的家庭成员状况、收入支出状况、财产状况。对符合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的特困人员至少每年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查询平台查询核对1次、入户调查核实1次。

3. 终止救助供养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并及时通过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所在村(居)民委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从次月起终止救助供养, 并完善相关档案材料;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在原公示地重新公示。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

四、审批权下放时间安排

城乡特困人员审核认定下放乡镇时间于 20225 月起全面下放。

五、其他规定

补充其他操作细则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操作规程〉的通知》(桂民规〔20216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特困人员审核认定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是中央、自治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有关部门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工作形势,进一步凝聚共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特困人员审核认定权限下放工作顺利落地。

(二)精心组织实施。区民政局要强化培训,切实提高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办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要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审核认定权限下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三) 加强舆论引导。区民政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多角度、多维度宣传特困人员审核认定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良好工作成效,为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特困人员审核认定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 柳江区城乡特困人员审核认定流程图

                  柳州市柳江区民政局

                         202231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部门文件
江民字〔2022〕3 号 柳州市柳江区城乡特困人员审核认定权限下放乡镇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 柳江区民政局  |   发布日期: 2022-03-28 15:55   

各镇人民政府,区养老促进中心、区社会福利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办发〔202023号)、《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印发<广西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桂编办发〔2019195)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操作规程〉的通知》(桂民规〔20216号)以及《柳州市民政局关于城乡特困人员审核认定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工作的通知》(柳民发〔202115号)等文件精神,深化我区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城乡特困人员审核认定程序,实现特困人员审核认定和监督管理职能有效分离,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现结合实际,决定将我区城乡特困人员审核认定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为确保审核认定权限下放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城乡特困人员审核认定权限下放授权。坚持政府主导,由区人民政府授权直接将城乡特困人员审核认定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区民政局职责。履行本辖区城乡特困人员审核认定工作指导、协调、监管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辖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政策,加强政策宣传,督促落实。负责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负责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特困救助供养入户核查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机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特困救助供养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工作。依托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对乡镇人民政府每月审核认定的特困人员进行核查。每年组织工作人员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辖区内特困人员开展随机入户抽查。会同区财政局通过金融机构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拨付到有关账户。负责特困救助供养资金使用监管,定期会同财政、纪委监委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特困救助供养情况统计上报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负责特困人员审核认定的受理、审核、认定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主体责任,镇长是特困人员审核认定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发起核对和审核,公示监督(拟审核认定公示,已认定特困人员名单长期公布)、政策宣传、档案管理,以及按月将特困人员名册、新审核认定特困人员名册及相关材料等报送区民政局备案。

3、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协助做好特困供养政策宣传、救助对象主动发现、特困人员审核认定、终止救助供养等工作协助做好社会力量(第三方)参与特困人员入户核查工作、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申请人提出申请。协助开展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入户调查、审核意见公示、材料收集上报

三、规范审核认定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通过网上自助申请平台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有义务出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无劳动能力的有效证件以及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书面声明;本人及法定义务人还需签署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同意对所提供的信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及时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出示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运用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对新申请认定的对象实行无纸化受理。

(三)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驻村干部、村(居)委会干部等工作人员(调查人员不少于2 人,其中至少有1 名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结束后,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在入户调查表(申请表)上分别签字。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调查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仅作为审核认定的参考依据。

(四)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作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村(居)务公开栏及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屯(小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开展认定程序,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认定意见;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过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予以认定,建立救助供养档案(电子档案),从认定的当月(或次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对于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并说明原因。

(六)组织抽查。区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系统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并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随机实地抽查核实。

(七)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对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给予其救助供养待遇之前,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报备区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的第三方机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生活自理能力复核评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情况发生变化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并录入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同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八)资金发放。符合条件纳入特困救助供养的对象,由区民政局会同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当月或次月起发放到有关账户。属于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应当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属于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应当直接拨付到特困人员或护理人的个人账户。

(九)动态管理。

1. 长期公示。区民政局应当将特困人员的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特困人员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其办公场所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屯(小区)公布。

2. 定期核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核查特困人员的家庭成员状况、收入支出状况、财产状况。对符合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的特困人员至少每年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查询平台查询核对1次、入户调查核实1次。

3. 终止救助供养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并及时通过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所在村(居)民委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从次月起终止救助供养, 并完善相关档案材料;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在原公示地重新公示。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

四、审批权下放时间安排

城乡特困人员审核认定下放乡镇时间于 20225 月起全面下放。

五、其他规定

补充其他操作细则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操作规程〉的通知》(桂民规〔20216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特困人员审核认定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是中央、自治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有关部门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工作形势,进一步凝聚共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特困人员审核认定权限下放工作顺利落地。

(二)精心组织实施。区民政局要强化培训,切实提高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办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要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审核认定权限下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三) 加强舆论引导。区民政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多角度、多维度宣传特困人员审核认定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良好工作成效,为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特困人员审核认定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 柳江区城乡特困人员审核认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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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