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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试行)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5-06-12 11:15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体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椐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11号)和《柳州市柳江区财政局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村级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江财政[2023]3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资金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各村的收入实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负责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会计账统一核算,村集经济组织监事会实施监督,如群众举报有收入不入账现象,经核实追究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责任。

各村取得的经营收入(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出租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权流转金收入、办企业上交利润),投资收益,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等),由报账员开具临时收据,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审核后,由村报账员如实上交镇级村账管理部门,审核员审核签字后,将临时收据和现金交会计,由会计开具合法有效的收入凭证,收入发票联由报账员转交提供收入的单位或个人换取临时收据,同时开具收入凭条(一式两联,一联交报账员,一联作为入附件)交村报账员据以统计。临时收据、一般收款收据记账联和收入凭条的记账附件同时作为收入记账联的附件,转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公司核算会计制单并据以记账。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财务支出基本原则。

1)遵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凡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镇级村账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2)按照预算办理支出,强化预算约束力。凡属年度预算安排的支出,应坚持按预算、按进度办理支出,镇级村账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办理无预算支出。

3)保证专款专用,各村应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一事一议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或扩大使用范围的支出,镇级村账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2.经费支出实行限额审批制度。根据《柳州市柳江区财政局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村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江财政[2023]31号)有关规定:一次性开支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一次性开支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确定,并报镇级村账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确定;一次性开支5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再报镇级村账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最后报镇主要领导审批确定;一次性开支10000元以上的执行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票决制。“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除按上述审批程序外,须报镇政府备案。

3.经费支出审批、审核及账务处理程序。

1)委托村取得的属于自有资金支付的支出原始凭证,必须首先由经手人在每一张原始凭证的背面签明支出用途和经手人姓名,再由报账员进行初始审核,填制货币资金支出报批单并在经办人处签字。根据经费审批权限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审议,然后集中报镇级村账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经手人、经办人、审批人员的签章是否正确完整)。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核算会计不予受理;对手续不完备、签字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由报账员补办完相关手续后再报账。

委托村取得的属于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支出原始凭证,必须首先由经手人在每一张原始凭证的背面签明支出用途和经手人姓名,再由报账员进行初始审核,填制货币资金支出报批单并在经办人处签字。根据经费审批权限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再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审议,然后集中报镇级村账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经手人、经办人、审批人员的签章是否正确完整)。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核算会计不予受理;对手续不完备、签字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由报账员补办完相关手续后再报账。最后报镇长审批。

委托村取得的属于一事一议资金支付的支出原始凭证,必须首先由项目理财小组在每一张原始凭证的背面签明支出用途和经手人姓名,再由报账员进行初始审核,填制货币资金支出报批单并在经办人处签字。根据经费审批权限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村集体经济经济组织监事会会长签属实,然后集中报镇级村账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经手人、经办人、审批人员的签章是否正确完整)。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核算会计不予受理;对手续不完备、签字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由报账员补办完相关手续后再报账。最后报镇长审批。

2)经费支出的审核及账务处理。镇级村账管理部门收到委托村的支出原始凭证,首先由审核员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原始凭证签字或盖章,再经核算会计核实资金存量(超过金存量的开支予以退回),然后交出纳办理结算业务,开具资金结算单,并据以登记日记账。出纳开具资金支出凭条(一式两联),一联交报账员据以登记村资金结算手册,另一联作为支出记账凭证的附件。出纳要按顺序保管好原始凭证并定期将原始凭证传递给核算会计据以办理会计核算。

4.经费审核的内容。

1)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项目是否填列齐全、完整;

2)支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3)各项经济业务是否真实;

4)是否按预算规定的范围、内容和规定办理各项开支,有无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以及乱支、滥用、铺张浪费、挥霍国家资产、损公肥私、假公济私等情况;

5)会议费是否有支出预算。

5.经费报销应提供的材料。

1)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

2)经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签字同意的“一事一议”项目预算、村民自筹资金、社会捐赠、上级补助经费的相关文件;

3)本村批准同意开支的有关文件;

4)镇级村账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会计资料。

6.报销应注意事项。

1)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合法有效,应有经手人签字并注明开支用途;

2)报账员对支出的原始凭证进行初始审核,填制货币资金报批单并在经办人处签字;

3)单位领导的审批意见应签署在货币资金支出报批单“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审批人审批”的位置;监事会的审议意见签署在监事会审核意见”栏;

4)原始凭证的大小写金额不得涂改;

5)到镇级村账管理部门报销的人员应为本单位指定的报账员,镇级村账管理部门不接受除报账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办理的有关凭证。

(三)财务公开管理制度。

1.财务公开的形式。各村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公开财务。

2.财务公开的内容。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田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罚没款物等其他收入情况。各项支出: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村干部补助及奖励;集体统一经营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村办公经费等明细项目支出;五保户供养支出;罚没款物等其他支出情况。各项财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收支情况;库存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资源及项目发包、租赁情况;其他财产。债权债务:包括内部往来;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银行贷款;其他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及其他事项:包括公积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收支情况;年终收益分配。

3.财务公开的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财务公开的程序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的审核,公开榜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镇级村账管理部门负责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会长签字、加盖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后,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监事会负责对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时限进行监督。

4.财务公开时间。全面详细的财务情况每年固定公开两次,财务公开时间:一次是本年的720日,另一次是次年的120日。一般的财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财务往来事项较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5.财务公开要求。

1)村级财务公开表,要统一格式,必须是电脑生成打印的公开榜;

2)重要事项,事前、事后双公开;

3)常规事项,按月或按季定期公开;

4)特殊事项,随时发生随时公开;

5)跨年度事项,当年按进展情况公开,结束时一次性公开;

6)张榜公布的财务资料要求保留15天以上。

(四)财务预决算制度。

1.各村应编制村级财务预算,并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级村账管理部门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

2.年终时,镇级村账管理部门根据该年各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

3.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4.预决算编制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监事会审核同意,村集体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级村账管理部门审批。年终编制决算报表,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审核通过。预算编制的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预算内容主要包括:生产销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性收入等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资源发包收入及村(组)办企业上交收入,征占集体土地补偿、生态公益林、退耕还林补助等财政补助收入,集体资产处置、利息、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的社会损赠等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内容主要包括:经营活动支出、日常管理费用,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支出,以及符合相关政策前提下,用于保障村集体组织和村务运转经费、补贴村组干部报酬待遇等其他支出。

5.预算一经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保证预算顺利实施。编制相关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根据预算实施情况,执行中确因增加支出或者收入减少,可按照规定程序作必要的补充或调整。

二、资产管理制度

(一)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等管理制度。

1.村集体资产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以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2.实行经营权流转租赁经营的,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招标、投标或其他公开方式,按市场原则确定经营者。

3.实行股份制经营的,应当按照稳健经营、确保收益的原则,建立并落实股权代表人制度。

4.实行自主经营的,应当制定村集体资产保值和增值经营目标,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接受村民监督。

5.土地及荒地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方式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执行。

6.资产经营方式不得改变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性质。

7.有条件的村应积极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

(二)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1.村内的集体企业、鱼塘、铺位、山地、荒坡等集体资产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经营权流转,要通过村集体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线上交易

2.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流转单位或个人。

3.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集体经济合同的管理,合同须到镇相关部门进行鉴证,并拿到镇级村账管理部门存档。同时村本级指定专人负责抓好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项目、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在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内,认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款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

4.对不按期缴交或拒交合同款以及未经同意擅自转包他人的行为,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向司法机关申诉。

5.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统一建立集体资产台账,包括经营性资产台账、非经营性资产台账、资源性资产台账等。所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与资产所有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检查考核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受群众监督。

(三)资产清查制度。

每年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确定各种资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际结存数,并与账存数核对,以保证账实相符。

1.资产清查范围。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银行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2.资产清查的方法。

1)查明每种实物的名称、规格,要以资产目录上所规定的名称和规格为准,不得任意变更。

2)对于固定资产、专项物资等要逐一盘点来确定其实物数量。

3)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矿砂等,可通过技术测定来确定其数量。

4)对于各种实物的盘点要填制“盘存单”,填明各种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盘存单上要有盘点工作人员和原来的实物保管人共同签章。

5)镇级村账管理部门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并编制“账存实存对比表”,作为调整账簿记录的原始依据,分析账实存在差异的原因,查明责任。

3.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

1)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2)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账。

3)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四)资产评估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流转村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五)资产台账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集体账内外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

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对未入账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做到账实相符。

3.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跟踪,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原始积累、累计折旧、减值、清理、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项目,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对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资产租金,记录租金收付计划、租金的收付情况,对租金的收付及时作账务处理。

4.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有价证券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项目,加强对有价证券的管理。

5.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流动资产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流动资产的取得时间、经办人、增减金额、结余等项目,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

6.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台账,并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建立林地、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明细台账,详细记录各项资源性资产的面积、平面图、界限等项目,加强对资源性资产的管理。

7.有土地补偿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土地补偿费专项台账,详细记录被征地面积、所在地域、土地补偿费的应收金额、实收金额、使用情况、留存情况等,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以上各类资产、资源明细要同时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管系统,以加强对“三资”的网络化管理。

三、资源管理制度

(一)资源登记簿制度。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性资产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流转、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流转、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流转、租赁资源的用途,流转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二)资源经营权流转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1.村级集体资源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流转或租赁合同。

2.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镇相关部门进行鉴证,并报镇级村账管理部门备案。

3.所有村集体资源的流转、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虫、防盗。

4.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

5.合同的变更、转包、转让,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村民关注度高、涉及资金数额较大的重要合同必须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否则视为无效。

6.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5天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

7.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借阅合同原件。

8.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三)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权流转、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流转、租赁集体资源的,流转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流转、租赁集体资源的,流转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镇农管理部门备案。

(四)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四、资产、资源处置管理制度

(一)推进农村资产、资源评估,建立农村资产、资源台账,为产权上市提供服务。

(二)村民小组集体产权处置,必须征求本组群众意见,经本组群众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县级主管部门审批,在柳江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取得《产权交易鉴证书》,完成权属变更后报镇农业服务中心备案。

(三)村一级集体产权处置,必须征求成员代表意见,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县级主管部门审批,在柳江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取得《产权交易鉴证书》,完成权属变更后报镇农业服务中心备案。

五、责任追究制度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等非法动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情节较轻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依法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未经村集体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办理公益事项均属违法;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组织或责任人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参与的村集体组织理事会成员依法予以罢免;情节严重,需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纪依法予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法定程序,所签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法予以赔偿。

(四)镇人民政府和部门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村集体资金、资产,变相命令和干涉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动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5年6月12日


通知公告
柳州市柳江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试行)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5-06-12 11:15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体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椐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11号)和《柳州市柳江区财政局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村级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江财政[2023]3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资金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各村的收入实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负责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会计账统一核算,村集经济组织监事会实施监督,如群众举报有收入不入账现象,经核实追究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责任。

各村取得的经营收入(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出租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权流转金收入、办企业上交利润),投资收益,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等),由报账员开具临时收据,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审核后,由村报账员如实上交镇级村账管理部门,审核员审核签字后,将临时收据和现金交会计,由会计开具合法有效的收入凭证,收入发票联由报账员转交提供收入的单位或个人换取临时收据,同时开具收入凭条(一式两联,一联交报账员,一联作为入附件)交村报账员据以统计。临时收据、一般收款收据记账联和收入凭条的记账附件同时作为收入记账联的附件,转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公司核算会计制单并据以记账。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财务支出基本原则。

1)遵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凡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镇级村账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2)按照预算办理支出,强化预算约束力。凡属年度预算安排的支出,应坚持按预算、按进度办理支出,镇级村账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办理无预算支出。

3)保证专款专用,各村应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一事一议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或扩大使用范围的支出,镇级村账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2.经费支出实行限额审批制度。根据《柳州市柳江区财政局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村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江财政[2023]31号)有关规定:一次性开支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一次性开支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确定,并报镇级村账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确定;一次性开支5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再报镇级村账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最后报镇主要领导审批确定;一次性开支10000元以上的执行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票决制。“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除按上述审批程序外,须报镇政府备案。

3.经费支出审批、审核及账务处理程序。

1)委托村取得的属于自有资金支付的支出原始凭证,必须首先由经手人在每一张原始凭证的背面签明支出用途和经手人姓名,再由报账员进行初始审核,填制货币资金支出报批单并在经办人处签字。根据经费审批权限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审议,然后集中报镇级村账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经手人、经办人、审批人员的签章是否正确完整)。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核算会计不予受理;对手续不完备、签字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由报账员补办完相关手续后再报账。

委托村取得的属于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支出原始凭证,必须首先由经手人在每一张原始凭证的背面签明支出用途和经手人姓名,再由报账员进行初始审核,填制货币资金支出报批单并在经办人处签字。根据经费审批权限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再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审议,然后集中报镇级村账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经手人、经办人、审批人员的签章是否正确完整)。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核算会计不予受理;对手续不完备、签字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由报账员补办完相关手续后再报账。最后报镇长审批。

委托村取得的属于一事一议资金支付的支出原始凭证,必须首先由项目理财小组在每一张原始凭证的背面签明支出用途和经手人姓名,再由报账员进行初始审核,填制货币资金支出报批单并在经办人处签字。根据经费审批权限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村集体经济经济组织监事会会长签属实,然后集中报镇级村账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经手人、经办人、审批人员的签章是否正确完整)。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核算会计不予受理;对手续不完备、签字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由报账员补办完相关手续后再报账。最后报镇长审批。

2)经费支出的审核及账务处理。镇级村账管理部门收到委托村的支出原始凭证,首先由审核员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原始凭证签字或盖章,再经核算会计核实资金存量(超过金存量的开支予以退回),然后交出纳办理结算业务,开具资金结算单,并据以登记日记账。出纳开具资金支出凭条(一式两联),一联交报账员据以登记村资金结算手册,另一联作为支出记账凭证的附件。出纳要按顺序保管好原始凭证并定期将原始凭证传递给核算会计据以办理会计核算。

4.经费审核的内容。

1)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项目是否填列齐全、完整;

2)支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3)各项经济业务是否真实;

4)是否按预算规定的范围、内容和规定办理各项开支,有无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以及乱支、滥用、铺张浪费、挥霍国家资产、损公肥私、假公济私等情况;

5)会议费是否有支出预算。

5.经费报销应提供的材料。

1)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

2)经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签字同意的“一事一议”项目预算、村民自筹资金、社会捐赠、上级补助经费的相关文件;

3)本村批准同意开支的有关文件;

4)镇级村账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会计资料。

6.报销应注意事项。

1)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合法有效,应有经手人签字并注明开支用途;

2)报账员对支出的原始凭证进行初始审核,填制货币资金报批单并在经办人处签字;

3)单位领导的审批意见应签署在货币资金支出报批单“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审批人审批”的位置;监事会的审议意见签署在监事会审核意见”栏;

4)原始凭证的大小写金额不得涂改;

5)到镇级村账管理部门报销的人员应为本单位指定的报账员,镇级村账管理部门不接受除报账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办理的有关凭证。

(三)财务公开管理制度。

1.财务公开的形式。各村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公开财务。

2.财务公开的内容。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田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罚没款物等其他收入情况。各项支出: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村干部补助及奖励;集体统一经营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村办公经费等明细项目支出;五保户供养支出;罚没款物等其他支出情况。各项财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收支情况;库存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资源及项目发包、租赁情况;其他财产。债权债务:包括内部往来;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银行贷款;其他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及其他事项:包括公积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收支情况;年终收益分配。

3.财务公开的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财务公开的程序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的审核,公开榜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镇级村账管理部门负责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会长签字、加盖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后,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监事会负责对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时限进行监督。

4.财务公开时间。全面详细的财务情况每年固定公开两次,财务公开时间:一次是本年的720日,另一次是次年的120日。一般的财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财务往来事项较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5.财务公开要求。

1)村级财务公开表,要统一格式,必须是电脑生成打印的公开榜;

2)重要事项,事前、事后双公开;

3)常规事项,按月或按季定期公开;

4)特殊事项,随时发生随时公开;

5)跨年度事项,当年按进展情况公开,结束时一次性公开;

6)张榜公布的财务资料要求保留15天以上。

(四)财务预决算制度。

1.各村应编制村级财务预算,并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级村账管理部门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

2.年终时,镇级村账管理部门根据该年各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

3.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4.预决算编制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监事会审核同意,村集体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级村账管理部门审批。年终编制决算报表,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审核通过。预算编制的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预算内容主要包括:生产销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性收入等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资源发包收入及村(组)办企业上交收入,征占集体土地补偿、生态公益林、退耕还林补助等财政补助收入,集体资产处置、利息、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的社会损赠等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内容主要包括:经营活动支出、日常管理费用,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支出,以及符合相关政策前提下,用于保障村集体组织和村务运转经费、补贴村组干部报酬待遇等其他支出。

5.预算一经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保证预算顺利实施。编制相关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根据预算实施情况,执行中确因增加支出或者收入减少,可按照规定程序作必要的补充或调整。

二、资产管理制度

(一)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等管理制度。

1.村集体资产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以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2.实行经营权流转租赁经营的,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招标、投标或其他公开方式,按市场原则确定经营者。

3.实行股份制经营的,应当按照稳健经营、确保收益的原则,建立并落实股权代表人制度。

4.实行自主经营的,应当制定村集体资产保值和增值经营目标,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接受村民监督。

5.土地及荒地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方式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执行。

6.资产经营方式不得改变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性质。

7.有条件的村应积极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

(二)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1.村内的集体企业、鱼塘、铺位、山地、荒坡等集体资产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经营权流转,要通过村集体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线上交易

2.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流转单位或个人。

3.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集体经济合同的管理,合同须到镇相关部门进行鉴证,并拿到镇级村账管理部门存档。同时村本级指定专人负责抓好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项目、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在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内,认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款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

4.对不按期缴交或拒交合同款以及未经同意擅自转包他人的行为,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向司法机关申诉。

5.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统一建立集体资产台账,包括经营性资产台账、非经营性资产台账、资源性资产台账等。所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与资产所有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检查考核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受群众监督。

(三)资产清查制度。

每年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确定各种资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际结存数,并与账存数核对,以保证账实相符。

1.资产清查范围。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银行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2.资产清查的方法。

1)查明每种实物的名称、规格,要以资产目录上所规定的名称和规格为准,不得任意变更。

2)对于固定资产、专项物资等要逐一盘点来确定其实物数量。

3)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矿砂等,可通过技术测定来确定其数量。

4)对于各种实物的盘点要填制“盘存单”,填明各种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盘存单上要有盘点工作人员和原来的实物保管人共同签章。

5)镇级村账管理部门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并编制“账存实存对比表”,作为调整账簿记录的原始依据,分析账实存在差异的原因,查明责任。

3.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

1)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2)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账。

3)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四)资产评估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流转村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五)资产台账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集体账内外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

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对未入账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做到账实相符。

3.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跟踪,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原始积累、累计折旧、减值、清理、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项目,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对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资产租金,记录租金收付计划、租金的收付情况,对租金的收付及时作账务处理。

4.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有价证券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项目,加强对有价证券的管理。

5.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流动资产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流动资产的取得时间、经办人、增减金额、结余等项目,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

6.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台账,并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建立林地、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明细台账,详细记录各项资源性资产的面积、平面图、界限等项目,加强对资源性资产的管理。

7.有土地补偿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土地补偿费专项台账,详细记录被征地面积、所在地域、土地补偿费的应收金额、实收金额、使用情况、留存情况等,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以上各类资产、资源明细要同时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管系统,以加强对“三资”的网络化管理。

三、资源管理制度

(一)资源登记簿制度。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性资产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流转、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流转、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流转、租赁资源的用途,流转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二)资源经营权流转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1.村级集体资源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流转或租赁合同。

2.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镇相关部门进行鉴证,并报镇级村账管理部门备案。

3.所有村集体资源的流转、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虫、防盗。

4.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

5.合同的变更、转包、转让,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村民关注度高、涉及资金数额较大的重要合同必须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否则视为无效。

6.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5天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

7.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借阅合同原件。

8.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三)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权流转、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流转、租赁集体资源的,流转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流转、租赁集体资源的,流转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镇农管理部门备案。

(四)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四、资产、资源处置管理制度

(一)推进农村资产、资源评估,建立农村资产、资源台账,为产权上市提供服务。

(二)村民小组集体产权处置,必须征求本组群众意见,经本组群众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县级主管部门审批,在柳江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取得《产权交易鉴证书》,完成权属变更后报镇农业服务中心备案。

(三)村一级集体产权处置,必须征求成员代表意见,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县级主管部门审批,在柳江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取得《产权交易鉴证书》,完成权属变更后报镇农业服务中心备案。

五、责任追究制度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等非法动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情节较轻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依法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未经村集体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办理公益事项均属违法;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组织或责任人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参与的村集体组织理事会成员依法予以罢免;情节严重,需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纪依法予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法定程序,所签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法予以赔偿。

(四)镇人民政府和部门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村集体资金、资产,变相命令和干涉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动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