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农字〔2021〕51号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年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步伐,进一步发挥示范社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典型示范作用,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16〕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及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16〕33号)要求开展相关申报工作。对带动能力较强、参与精准扶贫工作,带动10户及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展脱贫工作的农民合作社可予以放宽条件。
(二)为大力发展村集体经济,对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有合作协议的、带动村集体经济发展明显的合作社,可予以放宽条件。
(三)已经获得国家、自治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申报时,能提供2020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分配表以及认定文件的,经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评审会议通过,可直接认定为区级示范社。
二、材料要求
(一)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须如实填写《柳州市柳江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表》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材料(复印件):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2020年成员(代表)大会纪录及参会人员签名、合作社成员花名册及出资情况、2020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分配表、合作社成员账户表、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合同、获得基地、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地理标志认定、产品注册商标、自治区级名优农产品证书的要提供复印件。
(三)申报材料须装订成册。
(四)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其他要求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程序参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16〕33号)要求执行。
(二)各单位于11月5日前将评选材料、推荐意见及上报文件等材料一式一份报送至区农经站,同时将电子材料报送至ljxnjz@163.com邮箱。
(四)未尽事宜,请与区农经站联系。联系人:何莹,联系电话:0772—7264333。
附件:1. 柳州市柳江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表
2. 2021年度柳州市柳江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推荐情况汇总表
3. 柳州市柳江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暂行办法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29日
附件1
柳州市柳江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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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合作社基础信息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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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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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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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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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时间(年/月/日) |
成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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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税务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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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
是否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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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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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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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商标名称 |
品牌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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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产品 及产业规模 |
示范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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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农户数 |
带动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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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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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过何种 奖励、称号和“三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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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三证”为“三品一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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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民合作社2020年度经营情况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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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总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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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支出(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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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盈余(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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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二次盈余返还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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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标准化生产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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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为社员统一采购农民生产资料(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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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民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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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为社员统一销售农产品(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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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产品统一销售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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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为社员进行科技、业务培训(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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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为社员提供信贷服务的资金数量(含直接借贷、担保、抵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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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社员人均年纯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数的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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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净资产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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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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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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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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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民合作社简要情况介绍(800字以内,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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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简要说明合作社的成立情况,运营情况,带动情况,品牌建设情况及发展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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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荐、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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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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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联合推荐意见:
(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2021年度柳州市柳江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推荐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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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成员数 |
带动户数 |
商标(类别) |
产业规模 |
为社员统一采购农民投入品(公斤) |
为社员统一销售主产品(公斤) |
“三证”是否齐全 |
财务管理制度是否规范 |
是否有成员代表大会记录 |
社员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数(%) |
出资总额(万元) |
年总收入(万元) |
年支出(万元) |
年盈余(万元) |
净资产状况(万元) |
其中:固定资产(万元) |
负债(万元) |
备注 |
注:1.“三证”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2.商标(类别)填写商标名称,标明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地理标志认定、自治区级名优农产品证书等。
附件3
柳州市柳江区农民专业合作社
示范社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及监测办法》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选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柳州市柳江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联合评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对区级示范社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实事求是,发挥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家的作用。
第四条 区级示范社评选工作采取推荐、初审、发文认定的方式。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区级示范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1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齐全。
3.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挂牌正常运营,有完善的管理机制,章程及组织机构等制度健全并公开上墙,有独立的银行账号。
(二)实行民主管理
1. 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 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财务公开、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三)经济实力较强
1. 从事主要粮食作物(水稻、玉米)种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成员5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3万元以上,当年单季种植面积50亩以上。
2. 从事植树造林、树苗花卉森林管理、林下种植等林业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成员5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10万元以上,种植面积50亩以上,且所种植的林木品种符合区林业生产规划,不占用耕地面积种植,不影响他人进行农业生产。
3. 其他从事种植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成员5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10万元以上,当年单季种植面积50亩以上。
4.从事养殖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成员5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25万元以上,养殖销售额100万元以上。
5. 以提供农机、植保、科技、用水、农资等社会化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成员5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10万元以上,经营收入25万元以上,服务对象50户以上或单次服务面积200亩以上。
(四)服务成效明显
1. 坚持服务成员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2. 有素质较高的领办人,带动农户增收显著。
3. 服务能力较强,与成员在区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相对稳定的服务关系,实现统一生产技术、统一销售等“几统一”服务。
(五)产品质量安全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统称“三品一标”)等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广泛推行标准化,注册了商标并实行产品统一包装,实施了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产品质量追溯、监测监督等制度的,予以优先考虑。
(六)社会声誉良好
1. 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 没有发生产品、农机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没有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具体申报程序:
(一)各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区农业农村局农经站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区农业农村局农经站形成初审意见。
(二)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确定本区推荐名单。
第三章 评 选
第七条 区级示范社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农业、林业、供销社、水产畜牧、农机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各镇提供的示范社申报名单、材料和推荐意见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二)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听取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意见报告,讨论评选区级示范社。
(三)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评审确定示范社名单后,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异议的,由所属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报区政府审批。
(五)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区级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区级示范社名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区级示范社及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选的区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选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四条 对在申报、评选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由相关部门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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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印发 |
江农字〔2021〕51号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年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步伐,进一步发挥示范社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典型示范作用,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16〕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及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16〕33号)要求开展相关申报工作。对带动能力较强、参与精准扶贫工作,带动10户及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展脱贫工作的农民合作社可予以放宽条件。
(二)为大力发展村集体经济,对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有合作协议的、带动村集体经济发展明显的合作社,可予以放宽条件。
(三)已经获得国家、自治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申报时,能提供2020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分配表以及认定文件的,经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评审会议通过,可直接认定为区级示范社。
二、材料要求
(一)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须如实填写《柳州市柳江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表》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材料(复印件):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2020年成员(代表)大会纪录及参会人员签名、合作社成员花名册及出资情况、2020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分配表、合作社成员账户表、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合同、获得基地、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地理标志认定、产品注册商标、自治区级名优农产品证书的要提供复印件。
(三)申报材料须装订成册。
(四)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其他要求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程序参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16〕33号)要求执行。
(二)各单位于11月5日前将评选材料、推荐意见及上报文件等材料一式一份报送至区农经站,同时将电子材料报送至ljxnjz@163.com邮箱。
(四)未尽事宜,请与区农经站联系。联系人:何莹,联系电话:0772—7264333。
附件:1. 柳州市柳江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表
2. 2021年度柳州市柳江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推荐情况汇总表
3. 柳州市柳江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暂行办法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29日
附件1
柳州市柳江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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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合作社基础信息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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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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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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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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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时间(年/月/日) |
成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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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税务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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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
是否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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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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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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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商标名称 |
品牌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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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产品 及产业规模 |
示范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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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农户数 |
带动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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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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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过何种 奖励、称号和“三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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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三证”为“三品一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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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民合作社2020年度经营情况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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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总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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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支出(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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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盈余(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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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二次盈余返还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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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标准化生产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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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为社员统一采购农民生产资料(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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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民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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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为社员统一销售农产品(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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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产品统一销售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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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为社员进行科技、业务培训(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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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为社员提供信贷服务的资金数量(含直接借贷、担保、抵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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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社员人均年纯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数的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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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净资产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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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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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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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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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民合作社简要情况介绍(800字以内,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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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简要说明合作社的成立情况,运营情况,带动情况,品牌建设情况及发展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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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荐、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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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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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联合推荐意见:
(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2021年度柳州市柳江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推荐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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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成员数 |
带动户数 |
商标(类别) |
产业规模 |
为社员统一采购农民投入品(公斤) |
为社员统一销售主产品(公斤) |
“三证”是否齐全 |
财务管理制度是否规范 |
是否有成员代表大会记录 |
社员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数(%) |
出资总额(万元) |
年总收入(万元) |
年支出(万元) |
年盈余(万元) |
净资产状况(万元) |
其中:固定资产(万元) |
负债(万元) |
备注 |
注:1.“三证”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2.商标(类别)填写商标名称,标明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地理标志认定、自治区级名优农产品证书等。
附件3
柳州市柳江区农民专业合作社
示范社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及监测办法》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选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柳州市柳江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联合评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对区级示范社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实事求是,发挥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家的作用。
第四条 区级示范社评选工作采取推荐、初审、发文认定的方式。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区级示范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1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齐全。
3.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挂牌正常运营,有完善的管理机制,章程及组织机构等制度健全并公开上墙,有独立的银行账号。
(二)实行民主管理
1. 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 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财务公开、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三)经济实力较强
1. 从事主要粮食作物(水稻、玉米)种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成员5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3万元以上,当年单季种植面积50亩以上。
2. 从事植树造林、树苗花卉森林管理、林下种植等林业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成员5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10万元以上,种植面积50亩以上,且所种植的林木品种符合区林业生产规划,不占用耕地面积种植,不影响他人进行农业生产。
3. 其他从事种植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成员5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10万元以上,当年单季种植面积50亩以上。
4.从事养殖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成员5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25万元以上,养殖销售额100万元以上。
5. 以提供农机、植保、科技、用水、农资等社会化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成员5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10万元以上,经营收入25万元以上,服务对象50户以上或单次服务面积200亩以上。
(四)服务成效明显
1. 坚持服务成员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2. 有素质较高的领办人,带动农户增收显著。
3. 服务能力较强,与成员在区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相对稳定的服务关系,实现统一生产技术、统一销售等“几统一”服务。
(五)产品质量安全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统称“三品一标”)等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广泛推行标准化,注册了商标并实行产品统一包装,实施了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产品质量追溯、监测监督等制度的,予以优先考虑。
(六)社会声誉良好
1. 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 没有发生产品、农机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没有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具体申报程序:
(一)各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区农业农村局农经站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区农业农村局农经站形成初审意见。
(二)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确定本区推荐名单。
第三章 评 选
第七条 区级示范社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农业、林业、供销社、水产畜牧、农机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各镇提供的示范社申报名单、材料和推荐意见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二)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听取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意见报告,讨论评选区级示范社。
(三)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评审确定示范社名单后,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异议的,由所属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报区政府审批。
(五)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区级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区级示范社名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区级示范社及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选的区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选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四条 对在申报、评选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由相关部门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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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