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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农字〔2026〕7号: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2026年广西粮食生产激励 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6-03-27 11:15   

江农字〔20267


各镇人民政府,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中心)

现将《柳州市柳江区2026年广西粮食生产激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

                              2026326

此件公开发布

柳州市柳江区2026年广西粮食生产激励

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粮食生产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15号)文件精神,提高全区粮食生产积极性,全力抓好我区2026粮食生产工作,奋力夺取2026粮食丰产丰收,现结合柳江区粮食生产需求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促进我区粮食稳定发展和调动粮食生产积极性为目标,以防止耕地非粮化整治、减灾防灾,推动粮食生产为抓手,强化推进粮食生产重点区域地块粮食播种管控、粮食全产业链融合发展联合体系建设、优质粮食生产基地建设工作,加大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培育,发挥其在现代粮食产业发展的重要引领作用辐射带动周边群众积极开展粮食生产,保障全区粮食播种面积、单产和总产的稳步提升

二、激励对象

参与监测区粮食种植水稻、玉米、大豆、红薯、马铃薯、高粱、小麦等粮食作物,下同)生产主体包括普通农户、规模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企业,下简称生产主体)承担监测区应急抢种集中育秧、耕整、插秧、病虫害统防统治等机械化作业服务主体;在监测区实施撂荒、非粮化复耕复种或其他作物改种粮食生产的主体;在监测区以耕地流转方式发展粮食生产的主体;按要求实施抗旱抗涝救灾恢复粮食生产的部门和主体。

实施相对连片撂荒耕地10亩以上)清园、清桉、其他作物(20亩以上)等非粮化治理以下简称非粮化治理粮食作物生产主体包括自有撂荒、非粮化耕地和流转代耕代种承接撂荒、非粮化耕地复耕复种粮食作物治理的主体

(三)参与实施粮食高产攻关示范创建优质粮食生产基地建设,粮食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粮食高产轻便综合技术集成应用试验示范的生产部门和主体。

(四)单季粮食播种面积50亩以上的规模粮食生产主体

(五)单季承担规模(20亩以上)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的生产主体。

(六)承担实施粮食生产区域洪涝、干旱、倒春寒”“寒露风”“突发性重大病虫害等部门和灾后粮食恢复生产的经营主体。

(七)承担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工程种植管护任务(每年至少完成一季水稻或水生作物),前茬作物产量符合规定后,继续利用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主体。

(八)承担实施秋冬播春收粮食作物示范推广种植的主体。

(九)开展粮食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工厂化集中育秧、粮食烘干、机械化插秧的社会化服务经营主体。

(十)承担实施水稻工厂化育秧、粮食烘干等产业提升项目建设的经营主体。

三、补贴方向、标准及要求

(一)对参与监测区粮食种植的生产主体给予生产补贴,其中单季:马铃薯不高于500/亩、水稻不高于400/亩、玉米不高于300/亩、大豆不高于250/亩,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小麦、红薯不高于200/亩(统称生产补贴,下同);承担监测区应急抢种、集中育秧、耕整、插秧、病虫害统防统治等机械化作业服务主体给与机械化作业补助,其中集中育秧不高于200/亩,耕整不高于120/亩,插秧不高于80/亩,病虫害统防统治不高于120/亩;对实施监测区内撂荒、非粮化、其他作物改(复)种粮食作物整治的主体给予一次性清表、耕整补助,补助不得高于300/亩,同时享受生产补贴;对在监测区以耕地流转方式发展粮食生产的主体给予耕地流转补贴,每亩每年不高于200元,同时不得高于耕地流转金的50%(同称耕地流转补贴,下同);按要求在监测区实施抗旱抗涝救灾恢复粮食生产的部门和主体给予设施设备、电力燃油采购,沟渠清淤修复、抗旱井钻挖等补贴,补贴标准按项目申报批复及实际列支为准。监测区相关补贴要求须有镇级以上申报,区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提供相关农业生产图文、验收核查材料,物化、机械化作业及资金补助明细,村级单位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申请补贴资金拨付,涉及政府购买服务按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该地类上粮食作物单产要求高于上年国家统计核定该作物平均单产10%以上。

(二)实施相对连片撂荒耕地(10亩以上)清园、清桉、其他作物(20亩以上)等非粮化治理及其他作物50亩以上粮食作物生产主体包括自有撂荒、非粮化耕地和流转代耕代种承接撂荒、非粮化耕地复耕复种粮食作物治理的主体给与一次性清表、耕整补贴,补贴不高于300/同时给予生产补贴;对以耕地流转方式实施相对连片撂荒耕地(10亩以上)清园、清桉、其他作物(20亩以上)等非粮化治理及其他作物50亩以上粮食作物生产主体给予耕地流转补贴。要求经营主体提供耕地流转合同(协议)代耕代种合同(协议)或耕地所在村委、镇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开具的代耕代种证明相关治理前后生产图片。已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加入合作社的、开展代耕代种的,由实际种植生产者申报激励补贴经申请镇以上级农业部门开展现场核查验收后,确定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申请补贴资金拨付。该地类上复耕复种的粮食作物单产要求达到上年同期国家统计核定同类作物平均单产水平。

(三)对参与实施粮食高产攻关示范优质粮食生产基地建设、粮食高产轻便综合技术集成应用试验示范均要求50亩以上生产部门和主体给予生产补贴;对以耕地流转方式参与以上项目建设的主体给予耕地流转补贴对实施粮食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的部门和主体给予生产补贴及全额耕地流转补贴。项目建设通过村、镇级同意后申报,取得区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提供相关农业生产图文、验收核查材料,物化、机械化作业及资金补助明细、相关公示、村级单位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申请补贴资金拨付,涉及政府购买服务按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该地类上粮食作物单产要求高于上年国家统计核定该作物平均单产15%以上。

(四)对实施规模粮食生产(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单季20亩,其他粮食作物单季播种面积50亩以上)经营主体给予生产补贴和耕地流转补贴。项目建设通过村、镇级同意后申报,取得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提供耕地来源证明材料、相关农业生产图片、镇级以上农业部门验收核查材料,村级单位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申请补贴资金拨付。该地类上粮食作物单产要求高于上年国家统计核定该作物平均单产15%以上。

(五)对承担实施洪涝、干旱、倒春寒”“寒露风”“突发性重大病虫害等灾后粮食恢复生产部门和主体给与所需应急种苗培育、社会化机械服务、抗旱、排涝、水渠清淤等必需基础设施设备、电力燃油采购建设主体给予全额补助。要求由镇级申报,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涉及政府购买服务按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由申报部门按要求做好集中采购、发放明细、公示、合同、票据等台账资料汇编,经公示无异议后申请补贴资金拨付,并完成项目核查验收。

(六)对利用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工程、冬闲田等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主体给予生产补贴。要求耕地提质改造耕地前茬种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利用冬闲田实施秋冬播春收耕地不能影响来年早稻生产。项目实施经耕地所在村、镇级同意申报,取得区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提供耕地来源证明材料、相关农业生产图片、镇级以上农业部门验收核查报告,村级单位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申请补贴资金拨付。该地类上粮食作物单产要求与上年同期国家统计核定该作物平均单产增产10%以上。

(七)对实施面上其他粮食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水稻工厂化育秧、粮食烘干、机械化插秧等社会化服务的经营主体给与机械化作业补助。其中单次作业:病虫害统防统治不高于15/亩,工厂化集中育秧不高于60/亩,机械化插秧不高于50/亩,粮食烘干不高于50/亩,要求经营主体根据作业合同(协议)或耕地所在村委、镇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开具的作业证明相关作业图片、验收核查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申请补贴资金拨付。

(八)对实施水稻工厂化育秧、粮食烘干等产业提升项目建设的经营主体给予设施设备补助。主要用于育秧专用硬盘、机械化播种生产流水线、育秧保温大棚、插秧机购置、烘干及辅助设施等生产设施设备及材料建设补助。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申请、建设票据及验收核查材料,单个企业补助不得高于10.0万元,总体补贴不得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

对开展粮食安全宣传资料印刷、示范牌、标语、横幅制作安装等工作进行全额补助,但总体支出不得高于项目总资金的5%

已领取此项激励资金项目生产补贴和耕地流转补贴的主体同样可以申报年稻谷生产、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等国家普惠政策补贴。其他财政惠民惠粮补贴资金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及发放。资金补助必须完成相关公示后委托金融部门及通过一卡通发放。

、激励补贴资金来源管理

(一)资金来源及金额。项目建设总投资为221.93515万元,资金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下达粮食生产激励资金项目专项结余资金。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粮食生产激励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355)、《柳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粮食生产激励资金的通知》(柳财预追2023240号)结余资金168.37095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粮食生产激励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451)、《柳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粮食生产激励资金的通知》(柳财预追2024243号)结余资金53.5642万元

资金管理。实行激励补贴自愿申报和部门核实制,激励资金用于发展与粮食密切相关的工作,优先用于区本级粮食生产监测区(区粮食生产重点地块)粮食播种及管护,重点推进粮食攻关示范创建,优质粮食生产基地建设,粮食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及综合技术集成应用推广,规模化粮食生产和粮食社会化服务培育奖励,撂荒、非粮化、其他作物改(复)耕地复耕复种粮食治理,粮食主产区防灾减灾恢复生产。其中,用于扶持粮食规模经营主体的资金不低于激励资金总额的10%。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粮食生产无关的支出。

、补贴资金的发放方式

激励补贴对象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区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程序审核确认,经公示无异议,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通过委托金融部门或一卡通兑现补贴资金。

、补贴项目实施主要流程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村、镇组织申报镇级审核公示汇总上报(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包括现场抽核)报项目主管部门审定财政部门拨付委托金融部门或一卡通发放补贴资金的程序实施。

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为做好我区2026年粮食生产激励资金项目工作,成立项目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如下:

长:廖庆甫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咸区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员:韦春瑶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区农业综合

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李宏江区农业农村局人事督查绩效办主任

      覃柳盛区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股股长

        吴仁涛区农业农村综合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站长

蓝启和区农业科技推广中心第一副主任

        韦冬梅区农业科技推广中心副主任

            韦春萍区农业科技推广中心办公室主任

协调小组对项目实施负总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人员落实、审核制定实施方案、组织核查验收、兑付激励补贴资金等工作,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协调小组下设项目实施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农业科技推广中心全体干部职工组成,具体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指导,材料收集汇总,激励补贴资金分配制定、报批,总结,督导激励资金发放及使用等。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镇农业部门牵头做好激励补贴对象、项目实施督导、补贴面积汇总整理审核、补贴资金分配制定报批等工作。财务部门加快激励补贴资金审核、拨付申请,严格执行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三)加强政策宣传项目实施小组深入基层,配合各镇、各有关部门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激励补贴政策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使基层干部群众、广大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了解激励补贴政策的意义和内容,提高各补贴对象对政策的知晓度、满意度和政策的导向性。

(四)严格工作要求要加强激励补贴政策落实、资金拨付使用、工作台账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要严格执行激励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要坚持并完善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补贴信息完整真实。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五)做好项目总结项目实施结束后,实施小组及时做好项目总结,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部门文件
江农字〔2026〕7号: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2026年广西粮食生产激励 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6-03-27 11:15   

江农字〔20267


各镇人民政府,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中心)

现将《柳州市柳江区2026年广西粮食生产激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

                              2026326

此件公开发布

柳州市柳江区2026年广西粮食生产激励

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粮食生产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15号)文件精神,提高全区粮食生产积极性,全力抓好我区2026粮食生产工作,奋力夺取2026粮食丰产丰收,现结合柳江区粮食生产需求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促进我区粮食稳定发展和调动粮食生产积极性为目标,以防止耕地非粮化整治、减灾防灾,推动粮食生产为抓手,强化推进粮食生产重点区域地块粮食播种管控、粮食全产业链融合发展联合体系建设、优质粮食生产基地建设工作,加大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培育,发挥其在现代粮食产业发展的重要引领作用辐射带动周边群众积极开展粮食生产,保障全区粮食播种面积、单产和总产的稳步提升

二、激励对象

参与监测区粮食种植水稻、玉米、大豆、红薯、马铃薯、高粱、小麦等粮食作物,下同)生产主体包括普通农户、规模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企业,下简称生产主体)承担监测区应急抢种集中育秧、耕整、插秧、病虫害统防统治等机械化作业服务主体;在监测区实施撂荒、非粮化复耕复种或其他作物改种粮食生产的主体;在监测区以耕地流转方式发展粮食生产的主体;按要求实施抗旱抗涝救灾恢复粮食生产的部门和主体。

实施相对连片撂荒耕地10亩以上)清园、清桉、其他作物(20亩以上)等非粮化治理以下简称非粮化治理粮食作物生产主体包括自有撂荒、非粮化耕地和流转代耕代种承接撂荒、非粮化耕地复耕复种粮食作物治理的主体

(三)参与实施粮食高产攻关示范创建优质粮食生产基地建设,粮食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粮食高产轻便综合技术集成应用试验示范的生产部门和主体。

(四)单季粮食播种面积50亩以上的规模粮食生产主体

(五)单季承担规模(20亩以上)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的生产主体。

(六)承担实施粮食生产区域洪涝、干旱、倒春寒”“寒露风”“突发性重大病虫害等部门和灾后粮食恢复生产的经营主体。

(七)承担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工程种植管护任务(每年至少完成一季水稻或水生作物),前茬作物产量符合规定后,继续利用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主体。

(八)承担实施秋冬播春收粮食作物示范推广种植的主体。

(九)开展粮食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工厂化集中育秧、粮食烘干、机械化插秧的社会化服务经营主体。

(十)承担实施水稻工厂化育秧、粮食烘干等产业提升项目建设的经营主体。

三、补贴方向、标准及要求

(一)对参与监测区粮食种植的生产主体给予生产补贴,其中单季:马铃薯不高于500/亩、水稻不高于400/亩、玉米不高于300/亩、大豆不高于250/亩,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小麦、红薯不高于200/亩(统称生产补贴,下同);承担监测区应急抢种、集中育秧、耕整、插秧、病虫害统防统治等机械化作业服务主体给与机械化作业补助,其中集中育秧不高于200/亩,耕整不高于120/亩,插秧不高于80/亩,病虫害统防统治不高于120/亩;对实施监测区内撂荒、非粮化、其他作物改(复)种粮食作物整治的主体给予一次性清表、耕整补助,补助不得高于300/亩,同时享受生产补贴;对在监测区以耕地流转方式发展粮食生产的主体给予耕地流转补贴,每亩每年不高于200元,同时不得高于耕地流转金的50%(同称耕地流转补贴,下同);按要求在监测区实施抗旱抗涝救灾恢复粮食生产的部门和主体给予设施设备、电力燃油采购,沟渠清淤修复、抗旱井钻挖等补贴,补贴标准按项目申报批复及实际列支为准。监测区相关补贴要求须有镇级以上申报,区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提供相关农业生产图文、验收核查材料,物化、机械化作业及资金补助明细,村级单位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申请补贴资金拨付,涉及政府购买服务按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该地类上粮食作物单产要求高于上年国家统计核定该作物平均单产10%以上。

(二)实施相对连片撂荒耕地(10亩以上)清园、清桉、其他作物(20亩以上)等非粮化治理及其他作物50亩以上粮食作物生产主体包括自有撂荒、非粮化耕地和流转代耕代种承接撂荒、非粮化耕地复耕复种粮食作物治理的主体给与一次性清表、耕整补贴,补贴不高于300/同时给予生产补贴;对以耕地流转方式实施相对连片撂荒耕地(10亩以上)清园、清桉、其他作物(20亩以上)等非粮化治理及其他作物50亩以上粮食作物生产主体给予耕地流转补贴。要求经营主体提供耕地流转合同(协议)代耕代种合同(协议)或耕地所在村委、镇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开具的代耕代种证明相关治理前后生产图片。已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加入合作社的、开展代耕代种的,由实际种植生产者申报激励补贴经申请镇以上级农业部门开展现场核查验收后,确定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申请补贴资金拨付。该地类上复耕复种的粮食作物单产要求达到上年同期国家统计核定同类作物平均单产水平。

(三)对参与实施粮食高产攻关示范优质粮食生产基地建设、粮食高产轻便综合技术集成应用试验示范均要求50亩以上生产部门和主体给予生产补贴;对以耕地流转方式参与以上项目建设的主体给予耕地流转补贴对实施粮食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的部门和主体给予生产补贴及全额耕地流转补贴。项目建设通过村、镇级同意后申报,取得区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提供相关农业生产图文、验收核查材料,物化、机械化作业及资金补助明细、相关公示、村级单位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申请补贴资金拨付,涉及政府购买服务按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该地类上粮食作物单产要求高于上年国家统计核定该作物平均单产15%以上。

(四)对实施规模粮食生产(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单季20亩,其他粮食作物单季播种面积50亩以上)经营主体给予生产补贴和耕地流转补贴。项目建设通过村、镇级同意后申报,取得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提供耕地来源证明材料、相关农业生产图片、镇级以上农业部门验收核查材料,村级单位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申请补贴资金拨付。该地类上粮食作物单产要求高于上年国家统计核定该作物平均单产15%以上。

(五)对承担实施洪涝、干旱、倒春寒”“寒露风”“突发性重大病虫害等灾后粮食恢复生产部门和主体给与所需应急种苗培育、社会化机械服务、抗旱、排涝、水渠清淤等必需基础设施设备、电力燃油采购建设主体给予全额补助。要求由镇级申报,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涉及政府购买服务按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由申报部门按要求做好集中采购、发放明细、公示、合同、票据等台账资料汇编,经公示无异议后申请补贴资金拨付,并完成项目核查验收。

(六)对利用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工程、冬闲田等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主体给予生产补贴。要求耕地提质改造耕地前茬种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利用冬闲田实施秋冬播春收耕地不能影响来年早稻生产。项目实施经耕地所在村、镇级同意申报,取得区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提供耕地来源证明材料、相关农业生产图片、镇级以上农业部门验收核查报告,村级单位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申请补贴资金拨付。该地类上粮食作物单产要求与上年同期国家统计核定该作物平均单产增产10%以上。

(七)对实施面上其他粮食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水稻工厂化育秧、粮食烘干、机械化插秧等社会化服务的经营主体给与机械化作业补助。其中单次作业:病虫害统防统治不高于15/亩,工厂化集中育秧不高于60/亩,机械化插秧不高于50/亩,粮食烘干不高于50/亩,要求经营主体根据作业合同(协议)或耕地所在村委、镇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开具的作业证明相关作业图片、验收核查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申请补贴资金拨付。

(八)对实施水稻工厂化育秧、粮食烘干等产业提升项目建设的经营主体给予设施设备补助。主要用于育秧专用硬盘、机械化播种生产流水线、育秧保温大棚、插秧机购置、烘干及辅助设施等生产设施设备及材料建设补助。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申请、建设票据及验收核查材料,单个企业补助不得高于10.0万元,总体补贴不得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

对开展粮食安全宣传资料印刷、示范牌、标语、横幅制作安装等工作进行全额补助,但总体支出不得高于项目总资金的5%

已领取此项激励资金项目生产补贴和耕地流转补贴的主体同样可以申报年稻谷生产、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等国家普惠政策补贴。其他财政惠民惠粮补贴资金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及发放。资金补助必须完成相关公示后委托金融部门及通过一卡通发放。

、激励补贴资金来源管理

(一)资金来源及金额。项目建设总投资为221.93515万元,资金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下达粮食生产激励资金项目专项结余资金。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粮食生产激励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355)、《柳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粮食生产激励资金的通知》(柳财预追2023240号)结余资金168.37095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粮食生产激励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451)、《柳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粮食生产激励资金的通知》(柳财预追2024243号)结余资金53.5642万元

资金管理。实行激励补贴自愿申报和部门核实制,激励资金用于发展与粮食密切相关的工作,优先用于区本级粮食生产监测区(区粮食生产重点地块)粮食播种及管护,重点推进粮食攻关示范创建,优质粮食生产基地建设,粮食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及综合技术集成应用推广,规模化粮食生产和粮食社会化服务培育奖励,撂荒、非粮化、其他作物改(复)耕地复耕复种粮食治理,粮食主产区防灾减灾恢复生产。其中,用于扶持粮食规模经营主体的资金不低于激励资金总额的10%。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粮食生产无关的支出。

、补贴资金的发放方式

激励补贴对象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区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程序审核确认,经公示无异议,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通过委托金融部门或一卡通兑现补贴资金。

、补贴项目实施主要流程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村、镇组织申报镇级审核公示汇总上报(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包括现场抽核)报项目主管部门审定财政部门拨付委托金融部门或一卡通发放补贴资金的程序实施。

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为做好我区2026年粮食生产激励资金项目工作,成立项目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如下:

长:廖庆甫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咸区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员:韦春瑶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区农业综合

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李宏江区农业农村局人事督查绩效办主任

      覃柳盛区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股股长

        吴仁涛区农业农村综合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站长

蓝启和区农业科技推广中心第一副主任

        韦冬梅区农业科技推广中心副主任

            韦春萍区农业科技推广中心办公室主任

协调小组对项目实施负总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人员落实、审核制定实施方案、组织核查验收、兑付激励补贴资金等工作,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协调小组下设项目实施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农业科技推广中心全体干部职工组成,具体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指导,材料收集汇总,激励补贴资金分配制定、报批,总结,督导激励资金发放及使用等。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镇农业部门牵头做好激励补贴对象、项目实施督导、补贴面积汇总整理审核、补贴资金分配制定报批等工作。财务部门加快激励补贴资金审核、拨付申请,严格执行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三)加强政策宣传项目实施小组深入基层,配合各镇、各有关部门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激励补贴政策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使基层干部群众、广大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了解激励补贴政策的意义和内容,提高各补贴对象对政策的知晓度、满意度和政策的导向性。

(四)严格工作要求要加强激励补贴政策落实、资金拨付使用、工作台账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要严格执行激励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要坚持并完善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补贴信息完整真实。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五)做好项目总结项目实施结束后,实施小组及时做好项目总结,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