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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51211001期)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12-11 09:00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51211001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企业的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柳州市萱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佳贝螺(柳州螺蛳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SBJ25450000106230583ZX

样品名称

佳贝螺(柳州螺蛳粉)

生产日期

2025-08-10

保质期

6个月

标称生产者

柳州市萱美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广西力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

霉菌项目

检验机构

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9月18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接到标称生产者名称为柳州市萱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佳贝螺(柳州螺蛳粉)”不合格《检验报告》(№:SBJ25450000106230583ZX),该报告显示: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于2025年08月21日对拼多多平台的广西力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柳州螺蛳粉”(食品名称:柳州螺蛳粉,商标:/,规格型号:360克/袋,生产日期:2025-08-10,质量等级:/)进行了安全抽检,经检验,上述样品霉菌项目不符合DBS 45/034-202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柳州螺蛳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9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SBJ25450000106230583ZX)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SBJ25450000106230583ZX)送达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工业园兴中路7号车间301号的柳州市萱美食品有限公司,由当事人的副厂长确认签收。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笔录。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8月10日在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工业园兴中路7号车间301号加工生产佳贝螺“柳州螺蛳粉”(食品名称:柳州螺蛳粉,商标:/,规格型号:360克/袋,生产日期:2025-08-10,质量等级:/)500袋,其中5袋用于出厂检验,5袋用于留样。2025年8月13日以单价1.6元/袋销售490袋给广西力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获销售收入共计784元,货值金额800元。该批次佳贝螺“柳州螺蛳粉”经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DBS 45/034-202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柳州螺蛳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内容、结果以及对抽样程序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要求启动了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但在召回期限内未能召回产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佳贝螺(柳州螺蛳粉)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收入784元为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发布召回通知,并在相关媒体报纸上发布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到目前为止我局未收到消费者食用该批次产品出现不良反应的相关反映,且货值金额800元,货值较少,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十七、《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适用减轻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柳江市监处罚〔2025〕37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通过自查自纠、及时整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1日


食品质量抽检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51211001期)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12-11 09:00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51211001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企业的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柳州市萱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佳贝螺(柳州螺蛳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SBJ25450000106230583ZX

样品名称

佳贝螺(柳州螺蛳粉)

生产日期

2025-08-10

保质期

6个月

标称生产者

柳州市萱美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广西力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

霉菌项目

检验机构

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9月18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接到标称生产者名称为柳州市萱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佳贝螺(柳州螺蛳粉)”不合格《检验报告》(№:SBJ25450000106230583ZX),该报告显示: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于2025年08月21日对拼多多平台的广西力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柳州螺蛳粉”(食品名称:柳州螺蛳粉,商标:/,规格型号:360克/袋,生产日期:2025-08-10,质量等级:/)进行了安全抽检,经检验,上述样品霉菌项目不符合DBS 45/034-202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柳州螺蛳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9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SBJ25450000106230583ZX)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SBJ25450000106230583ZX)送达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工业园兴中路7号车间301号的柳州市萱美食品有限公司,由当事人的副厂长确认签收。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笔录。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8月10日在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工业园兴中路7号车间301号加工生产佳贝螺“柳州螺蛳粉”(食品名称:柳州螺蛳粉,商标:/,规格型号:360克/袋,生产日期:2025-08-10,质量等级:/)500袋,其中5袋用于出厂检验,5袋用于留样。2025年8月13日以单价1.6元/袋销售490袋给广西力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获销售收入共计784元,货值金额800元。该批次佳贝螺“柳州螺蛳粉”经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DBS 45/034-202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柳州螺蛳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内容、结果以及对抽样程序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要求启动了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但在召回期限内未能召回产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佳贝螺(柳州螺蛳粉)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收入784元为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发布召回通知,并在相关媒体报纸上发布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到目前为止我局未收到消费者食用该批次产品出现不良反应的相关反映,且货值金额800元,货值较少,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十七、《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适用减轻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柳江市监处罚〔2025〕37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通过自查自纠、及时整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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