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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60304001期)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3-04 08:20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60304001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公司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柳州市中汇大洋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一个批次食用农产品(酸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SBJ25450200640037263

样品名称

酸姜

购进日期

2025-10-06

保质期

标称生产者

被抽样单位

柳州市中汇大洋商贸有限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

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

检验机构

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12月03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到柳州市中汇大洋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酸姜(购进日期:2025年10月0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C9FB08008C9F6027105)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C9FB08008C9F6027105)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店长韦承敏签收。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06日从柳州市瑞龙路99号广西新柳邕农产品批发市场天光区酸016号的柳州市柳南区酸丢丢食品经营部以7.00元/斤的单价购进了酸姜6斤,购进金额42.00元,2025年10月6日以19.90元/kg的单价销售了0.840kg,销售金额16.72元,2025年10月17日以20.00元/kg的单价销售了0.080kg,销售金额1.60元,2025年10月19日以19.61元/kg的单价销售了0.152kg,销售金额2.98元,2025年10月21日以18.52元/kg的单价销售了0.054kg,销售金额1.00元,2025年11月6日以19.96元/kg的单价销售了1.874kg给抽检机构用于抽样检验,销售金额37.40元,没有剩余,故销售上述酸姜当事人共获得销售款59.70元,货值金额为59.70元。

上述酸姜(购进日期:2025年10月0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59.70元较小,违法所得少,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本局未收到关于食用当事人销售的酸姜出现不良反应的投诉或举报,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十七、《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7 违法行为 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适用情形 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 ”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本局决定处罚款2000元。

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9.70元,并给予罚款2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059.70元。

2026年3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柳江市监处罚〔2026〕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张贴了召回公告,及时分析了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认为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在制作过程中,生产商过量添加含有二氧化硫的添加剂导致项目不符合。

针对上述不合格原因,当事人保证其今后购进食品,要严格查验产品合格证明。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4日   



食品质量抽检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60304001期)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3-04 08:20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60304001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公司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柳州市中汇大洋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一个批次食用农产品(酸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SBJ25450200640037263

样品名称

酸姜

购进日期

2025-10-06

保质期

标称生产者

被抽样单位

柳州市中汇大洋商贸有限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

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

检验机构

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12月03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到柳州市中汇大洋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酸姜(购进日期:2025年10月0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C9FB08008C9F6027105)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C9FB08008C9F6027105)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店长韦承敏签收。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06日从柳州市瑞龙路99号广西新柳邕农产品批发市场天光区酸016号的柳州市柳南区酸丢丢食品经营部以7.00元/斤的单价购进了酸姜6斤,购进金额42.00元,2025年10月6日以19.90元/kg的单价销售了0.840kg,销售金额16.72元,2025年10月17日以20.00元/kg的单价销售了0.080kg,销售金额1.60元,2025年10月19日以19.61元/kg的单价销售了0.152kg,销售金额2.98元,2025年10月21日以18.52元/kg的单价销售了0.054kg,销售金额1.00元,2025年11月6日以19.96元/kg的单价销售了1.874kg给抽检机构用于抽样检验,销售金额37.40元,没有剩余,故销售上述酸姜当事人共获得销售款59.70元,货值金额为59.70元。

上述酸姜(购进日期:2025年10月0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59.70元较小,违法所得少,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本局未收到关于食用当事人销售的酸姜出现不良反应的投诉或举报,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十七、《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7 违法行为 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适用情形 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 ”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本局决定处罚款2000元。

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9.70元,并给予罚款2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059.70元。

2026年3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柳江市监处罚〔2026〕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张贴了召回公告,及时分析了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认为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在制作过程中,生产商过量添加含有二氧化硫的添加剂导致项目不符合。

针对上述不合格原因,当事人保证其今后购进食品,要严格查验产品合格证明。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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