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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政复决字〔2019〕1号柳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法律事务股  |   发布日期: 2019-04-05 09:55    |  作者: 法律事务股

柳州市柳江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政复决字〔20191

  

申请人:广西XXXXXX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柳州市柳江区环境保护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81213日作出的《柳州市柳江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环罚字〔2018XX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复议完毕。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181213日作出的柳州市柳江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环罚字〔2018XX号)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与事实不符。申请人的广西XXXX物流园项目于2010年进行规划时,规划有化工仓库、普通仓库等物流设施,涉及危化品储存保管等物流作业。但项目地块从一开始就不具备从事危化品的仓库物流的规划条件。从事危化品的仓储物流必须在物流三类用地建设运营。XXXX物流园项目地块为物流一类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该项目用地性质决定了该项目一开始就不具备建设化工物流条件。因此,被申请人关于广西XXXX物流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柳环审字(2010XX号)已经不适用于物流园的建设。申请人的广西XXXX物流园项目至今未正式启动建设,更不存在正式运营的情况。广西XXXX物流园项目的总平方案于20141020日审定后,因其中规划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污水处理站和排污管道坐落的土地至今未挂牌出让,所以,该项目规划总平环保设施的土地条件未成就,申请人也就未能建设该环保设施。由于柳江区被并入柳州市行政区域的调整过程中,柳州市规划局也相应调整优化XXXX物流园项目原来的规划总平方案,新的总平方案中已经取消化工仓库建设项目,与此主体工程相关的污水处理站不再需要设计。柳州市规划局同时停止了原来的广西XXXX物流园规划总平方案的执行。因此,申请人必须在柳州市规划局重新调整规划完成新的广西XXXX物流园的规划总平后,才能依法启动项目建设,其中包含环保设施的建设。以上事实足以证明,XXXX物流园项目至今还不具备正式启动建设的条件,因而不存在项目正式运营至今的情形。如今项目土地上的一些建筑均是经批准同意建设的临时设施和办公场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作出处罚所适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所处罚情形的前提条件是建设项目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环保设施,或者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形下,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但申请人的物流园项目由于前述原因未启动正式建设,也不存在正式生产或者使用这些处罚的前提条件,所以,被申请人引用的法律条款作出处罚,是错误的。

综上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889日和81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调查和相关调查,发现申请人于2010623日经柳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在柳江进德镇建设广西XXXX物流园项目,于20178月运营至今,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得当。申请人建设的广西XXXX物流园项目,自20178月正式运营至今,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却未建成,申请人此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贰拾万元整(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得当。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针对申请人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作出了《柳州市柳江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责改字〔2018XX号),并送达给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被申请人告知了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08519日,申请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江国用(2008)第05XXXX号),登记地号为0603XXXX4,使用权面积75126.35㎡,土地使用权由广西富满地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取得。20096月,申请人由出让取得地号0603XXXX6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为111528.43㎡。2010813日,申请人参加柳江区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举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竞买,于2011512日取得江国用(2011)第05XXXX号、江国用(2011)第05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地号为0605XXXX00605XXXX1土地,使用权面积分别为191999.50㎡和27325.08㎡。2015318,申请人公开交易登记取得地号450221XXXXXX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为57116.24㎡。20171222日,申请人首次登记取得地号450221XXXXXX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为83146.50㎡。2010623日,申请人取得柳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西XXXX物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柳环审〔2010XXX号)(以下简称《批复》),《批复》同意申请人按照环评报告书中广西XXXX物流园项目的环境保护对应措施进行项目建设,园区主要建设内容为铁路综合货场、化学品储运区、物流展览交易区、配套生活小区、普通仓储区、粮油加工储运区、公路货运集装箱储运区、农贸产品储运区、汽配产品储运区、冷库储运区、公共景观区、后勤服务区、加油站、汽修厂、停车场及相应的排水、消防、电气、通风空调、绿化等工程。2014年,申请人的广西进德XXXX物流园总平面图方案获得柳江区规委会《2014年规委会第一次会议纪要(2014213日)》(江规阅〔2014X号),会议批准该项目地块为二类物流仓储用地。2017年,柳州市规划局和柳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柳州进德物流园区与城市规划衔接研究》,研究指出柳江区撤县设区后,进德物流园区纳入柳州市主城区管理,并对进德物流园区功能布局进行调整,《研究》建议原定位为特殊物流的XX物流园调整为一般物流用地,原则上在进德物流园内不再增加特殊物流用地面积。2017613日,柳州市规划局召开会议对《柳州进德物流园区与城市规划衔接研究》进行审议,并作出《市规划委员会专家组2017年第55次会议纪要》(柳规委纪要〔2017XX号)同意该规划研究方案,会议要求从全市物流园分布及功能布局角度论证进德物流园区的功能定位。2018329日,柳州市规划局根据会议精神作出《柳州市规划局关于广西XXXX物流园规划总平优化调整的函》(柳规函〔2018XXX号),要求申请人完善XXXX物流园项目总平规划方案并进行重新规划重新报批。2018年,申请人因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经营范围登记为:运输代理服务、装卸服务、包装服务;物流顾问、物流软件开发、物流信息咨询(均不含限制项目);物流项目管理、供应链管理、国内货运代理、装卸搬运,自有房屋、土地租赁服务;仓储服务(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物业管理服务、代收居民水电费及其他费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889日,被申请人到申请人公司现场检查,并制作《柳州市柳江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柳州市柳江区环境保护局现场勘查示意图》,申请人现场负责人在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据上签字确认。同年8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负责人调查询问,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柳州市柳江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责改字〔2018XX号)。201895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建成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及未验先投予以立案审查。同年108日,被申请人作出《柳州市柳江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江环罚告字〔2018XX号),告知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于同年1015日送达申请人。20181017日,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同年1025日,被申请人作出《柳州市柳江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江环听通字〔2018XX号)并于111日送达申请人。1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延期听证申请。1115日,被申请人组织听证。被申请人经集体审议,20181213日作出《柳州市柳江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环罚字〔2018XX号),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是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2014年,申请人的广西XXXX物流园项目土地确定为二类物流仓储用地。2017年,申请人项目土地由特殊物流用地调整为一般物流用地,土地类型已发生改变。2018年,物流园项目按要求应进行重新规划,但至今尚未确定总平规划方案。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应进行重新报批(或备案),因申请人的项目土地性质、园区功能定位发生调整,2010623日柳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柳环审〔2010XXX号《批复》已不再适用新的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建设。故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按2010年取得的《批复》进行环境保护设施及未验先投进行查处,与事实不符,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20181213日作出的《柳州市柳江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环罚字2018XX号)

  

  

  

  

  柳州市柳江人民政府

                      201941


行政执法
江政复决字〔2019〕1号柳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法律事务股  |   发布日期: 2019-04-05 09:55    |  作者: 法律事务股

柳州市柳江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政复决字〔20191

  

申请人:广西XXXXXX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柳州市柳江区环境保护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81213日作出的《柳州市柳江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环罚字〔2018XX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复议完毕。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181213日作出的柳州市柳江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环罚字〔2018XX号)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与事实不符。申请人的广西XXXX物流园项目于2010年进行规划时,规划有化工仓库、普通仓库等物流设施,涉及危化品储存保管等物流作业。但项目地块从一开始就不具备从事危化品的仓库物流的规划条件。从事危化品的仓储物流必须在物流三类用地建设运营。XXXX物流园项目地块为物流一类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该项目用地性质决定了该项目一开始就不具备建设化工物流条件。因此,被申请人关于广西XXXX物流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柳环审字(2010XX号)已经不适用于物流园的建设。申请人的广西XXXX物流园项目至今未正式启动建设,更不存在正式运营的情况。广西XXXX物流园项目的总平方案于20141020日审定后,因其中规划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污水处理站和排污管道坐落的土地至今未挂牌出让,所以,该项目规划总平环保设施的土地条件未成就,申请人也就未能建设该环保设施。由于柳江区被并入柳州市行政区域的调整过程中,柳州市规划局也相应调整优化XXXX物流园项目原来的规划总平方案,新的总平方案中已经取消化工仓库建设项目,与此主体工程相关的污水处理站不再需要设计。柳州市规划局同时停止了原来的广西XXXX物流园规划总平方案的执行。因此,申请人必须在柳州市规划局重新调整规划完成新的广西XXXX物流园的规划总平后,才能依法启动项目建设,其中包含环保设施的建设。以上事实足以证明,XXXX物流园项目至今还不具备正式启动建设的条件,因而不存在项目正式运营至今的情形。如今项目土地上的一些建筑均是经批准同意建设的临时设施和办公场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作出处罚所适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所处罚情形的前提条件是建设项目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环保设施,或者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形下,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但申请人的物流园项目由于前述原因未启动正式建设,也不存在正式生产或者使用这些处罚的前提条件,所以,被申请人引用的法律条款作出处罚,是错误的。

综上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889日和81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调查和相关调查,发现申请人于2010623日经柳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在柳江进德镇建设广西XXXX物流园项目,于20178月运营至今,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得当。申请人建设的广西XXXX物流园项目,自20178月正式运营至今,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却未建成,申请人此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贰拾万元整(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得当。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针对申请人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作出了《柳州市柳江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责改字〔2018XX号),并送达给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被申请人告知了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08519日,申请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江国用(2008)第05XXXX号),登记地号为0603XXXX4,使用权面积75126.35㎡,土地使用权由广西富满地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取得。20096月,申请人由出让取得地号0603XXXX6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为111528.43㎡。2010813日,申请人参加柳江区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举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竞买,于2011512日取得江国用(2011)第05XXXX号、江国用(2011)第05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地号为0605XXXX00605XXXX1土地,使用权面积分别为191999.50㎡和27325.08㎡。2015318,申请人公开交易登记取得地号450221XXXXXX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为57116.24㎡。20171222日,申请人首次登记取得地号450221XXXXXX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为83146.50㎡。2010623日,申请人取得柳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西XXXX物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柳环审〔2010XXX号)(以下简称《批复》),《批复》同意申请人按照环评报告书中广西XXXX物流园项目的环境保护对应措施进行项目建设,园区主要建设内容为铁路综合货场、化学品储运区、物流展览交易区、配套生活小区、普通仓储区、粮油加工储运区、公路货运集装箱储运区、农贸产品储运区、汽配产品储运区、冷库储运区、公共景观区、后勤服务区、加油站、汽修厂、停车场及相应的排水、消防、电气、通风空调、绿化等工程。2014年,申请人的广西进德XXXX物流园总平面图方案获得柳江区规委会《2014年规委会第一次会议纪要(2014213日)》(江规阅〔2014X号),会议批准该项目地块为二类物流仓储用地。2017年,柳州市规划局和柳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柳州进德物流园区与城市规划衔接研究》,研究指出柳江区撤县设区后,进德物流园区纳入柳州市主城区管理,并对进德物流园区功能布局进行调整,《研究》建议原定位为特殊物流的XX物流园调整为一般物流用地,原则上在进德物流园内不再增加特殊物流用地面积。2017613日,柳州市规划局召开会议对《柳州进德物流园区与城市规划衔接研究》进行审议,并作出《市规划委员会专家组2017年第55次会议纪要》(柳规委纪要〔2017XX号)同意该规划研究方案,会议要求从全市物流园分布及功能布局角度论证进德物流园区的功能定位。2018329日,柳州市规划局根据会议精神作出《柳州市规划局关于广西XXXX物流园规划总平优化调整的函》(柳规函〔2018XXX号),要求申请人完善XXXX物流园项目总平规划方案并进行重新规划重新报批。2018年,申请人因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经营范围登记为:运输代理服务、装卸服务、包装服务;物流顾问、物流软件开发、物流信息咨询(均不含限制项目);物流项目管理、供应链管理、国内货运代理、装卸搬运,自有房屋、土地租赁服务;仓储服务(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物业管理服务、代收居民水电费及其他费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889日,被申请人到申请人公司现场检查,并制作《柳州市柳江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柳州市柳江区环境保护局现场勘查示意图》,申请人现场负责人在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据上签字确认。同年8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负责人调查询问,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柳州市柳江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责改字〔2018XX号)。201895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建成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及未验先投予以立案审查。同年108日,被申请人作出《柳州市柳江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江环罚告字〔2018XX号),告知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于同年1015日送达申请人。20181017日,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同年1025日,被申请人作出《柳州市柳江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江环听通字〔2018XX号)并于111日送达申请人。1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延期听证申请。1115日,被申请人组织听证。被申请人经集体审议,20181213日作出《柳州市柳江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环罚字〔2018XX号),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是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2014年,申请人的广西XXXX物流园项目土地确定为二类物流仓储用地。2017年,申请人项目土地由特殊物流用地调整为一般物流用地,土地类型已发生改变。2018年,物流园项目按要求应进行重新规划,但至今尚未确定总平规划方案。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应进行重新报批(或备案),因申请人的项目土地性质、园区功能定位发生调整,2010623日柳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柳环审〔2010XXX号《批复》已不再适用新的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建设。故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按2010年取得的《批复》进行环境保护设施及未验先投进行查处,与事实不符,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20181213日作出的《柳州市柳江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环罚字2018XX号)

  

  

  

  

  柳州市柳江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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