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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政复决字〔2019〕6号柳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法律事务股  |   发布日期: 2019-04-28 09:00    |  作者: 法律事务股

柳州市柳江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政复决字〔20196

申请人X

被申请人:柳江区穿山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X

第三人:X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8129日作出的《柳江区穿山镇人民政府关于XXXXXXX”权属纠纷处理决定》(穿政处〔2018X,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复议完毕。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18129日作出的《柳江区穿山镇人民政府关于XXXXXXX”权属纠纷处理决定》(穿政处〔2018X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山林归属划分没有依据。XX屯马鞍山为南北走向,土地承包到户前,南北两端均为荒地,东面半山坡以下是XX屯第九生产队耕地,半山坡以上为无主荒地;西面半山坡以下是XX屯第九、第十生产队耕地,半山坡以上为无主荒地;没有明确划归哪个生产队所有。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中将山顶东南面0.378亩荒地划归XX屯第十生产队所有无依据,并确认为第三人罗X省、梁X寿承包更无事实依据。决定中证人罗X表、罗X所证明说山东面归属XX屯第九生产队,山西面归属第十生产队,在决定中又确定为山东面0.378亩地归属XX屯第十生产队,山西北面0.042亩地归属XX屯第九生产队,认定事实前后矛盾。且证人罗X表、罗X所均为第三人梁X寿家族中人,仅为口头作证,第三人罗X省、梁X寿都没有土地承包证或发包记录等有效证据,以上都不能证明XXXXX东南面0.378亩荒地为他俩人承包。故被申请人认定土地是第三人承包是错误的。

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该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三人在案件审理期间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第三人均系穿山镇XXXX屯村民。因申请人与第三人对XX屯“XXX”土地发生权属纠纷,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确权申请。2018129,被申请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规定作出《柳江区穿山镇人民政府关于XXXXXXX”权属纠纷处理决定》(穿政处〔2018X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穿政处〔2018X《处理决定》向本机关提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复,也未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视为被申请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2018129日作出的《柳江区穿山镇人民政府关于XXXXXXX”权属纠纷处理决定》(穿政处〔2018X

二、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90日内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柳江人民政府

                                 2019426


行政执法
江政复决字〔2019〕6号柳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法律事务股  |   发布日期: 2019-04-28 09:00    |  作者: 法律事务股

柳州市柳江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政复决字〔20196

申请人X

被申请人:柳江区穿山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X

第三人:X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8129日作出的《柳江区穿山镇人民政府关于XXXXXXX”权属纠纷处理决定》(穿政处〔2018X,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复议完毕。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18129日作出的《柳江区穿山镇人民政府关于XXXXXXX”权属纠纷处理决定》(穿政处〔2018X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山林归属划分没有依据。XX屯马鞍山为南北走向,土地承包到户前,南北两端均为荒地,东面半山坡以下是XX屯第九生产队耕地,半山坡以上为无主荒地;西面半山坡以下是XX屯第九、第十生产队耕地,半山坡以上为无主荒地;没有明确划归哪个生产队所有。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中将山顶东南面0.378亩荒地划归XX屯第十生产队所有无依据,并确认为第三人罗X省、梁X寿承包更无事实依据。决定中证人罗X表、罗X所证明说山东面归属XX屯第九生产队,山西面归属第十生产队,在决定中又确定为山东面0.378亩地归属XX屯第十生产队,山西北面0.042亩地归属XX屯第九生产队,认定事实前后矛盾。且证人罗X表、罗X所均为第三人梁X寿家族中人,仅为口头作证,第三人罗X省、梁X寿都没有土地承包证或发包记录等有效证据,以上都不能证明XXXXX东南面0.378亩荒地为他俩人承包。故被申请人认定土地是第三人承包是错误的。

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该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三人在案件审理期间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第三人均系穿山镇XXXX屯村民。因申请人与第三人对XX屯“XXX”土地发生权属纠纷,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确权申请。2018129,被申请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规定作出《柳江区穿山镇人民政府关于XXXXXXX”权属纠纷处理决定》(穿政处〔2018X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穿政处〔2018X《处理决定》向本机关提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复,也未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视为被申请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2018129日作出的《柳江区穿山镇人民政府关于XXXXXXX”权属纠纷处理决定》(穿政处〔2018X

二、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90日内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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