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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政复决字〔2019〕12号柳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法律事务股  |   发布日期: 2019-07-23 11:05    |  作者: 法律事务股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政复决字〔201912

申请人:X

被申请人: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516日作出的(2019)第X《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复议完毕。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516日作出的(2019)第X《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19516日作出(2019)第X《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填写需获取检验报告显然不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所制作和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而本案的检验报告显然是行政管理活动中获取的信息,并且已对外产生一定的拘束力。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应当为行政执法过程的关联性进行排列编注页码、填写目录,并装订成册的行政执法文书组合,故本案申请人所需获取的信息为信息公开的范围。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检验报告是被申请人行政处罚案

卷信息,依法可以不予公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由广西XXXX有限责任公司供样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批号XXXX)的检验报告是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案卷的证据材料之一,该行政处罚案卷名称为广西XXXX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柳江食药监药罚2018XX号”,立案时间为2018810日,结案时间为20189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由广西XXXX有限责任公司供样的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批号XXXX)的检验报告也是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案卷的证据材料之一,该行政处罚案卷名称为广西XXXX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柳江食药监药罚2018XX号”,立案时间为201882日,结案时间为2018929日。2019516日,被申请人依申请人申请作出了2019X《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由广西XXXX有限责任公司供样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批号XXXX)的检验报告和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批号XXXX)的检验报告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是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18930日,已将柳江食药监药罚2018XX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柳江食药监药罚2018XX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主动公开,并告知申请人通过以下链接自行查http://www.liujiang.gov.cn/xxgk/zdlyxxgk/xzzf/201904/t20190425_1279128.html,是完全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的2019X《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90510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对广西XXXX有限责任公司供样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批号XXXX)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批号XXXX)的两项检验报告和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用途为生活所需。被申请人于同年512日收到申请人递交的书面申请,并于同年5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2019)第X《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可通过链接:http://www.liujiang.gov.cn/xxgk/zdlyxxgk/xzzf/201904/t20190425_1279128.html自行查询柳江食药监药罚2018XX、柳江食药监药罚2018XX《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布广西XXXX有限责任公司供样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批号XXXX),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批号XXXX)的两份检验报告为被申请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20195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同月18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另查,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检验报告存档于《广西XXXX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案》(柳江食药监药罚2018XX)案卷中,存档页码为1214页;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检验报告存档于《广西XXXX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案》(柳江食药监药罚2018XX)案卷中,存档页码为1214页。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单位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具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4日内作出(2019)第X《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柳江食药监药罚2018XX号”柳江食药监药罚2018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主动公开事项,被申请人作出(2019)第X《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查询方式,符合《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广西XXXX有限责任公司供样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批号XXXX)及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批号XXXX)的两项检验报告,为被申请人作为证据材料之一存档于行政处罚案卷内,属于《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申请人未能提供该政府信息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两项检验报告的申请事项不予公开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职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应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理由不充分,应不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18516日作出的(2019)第X《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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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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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江政复决字〔2019〕12号柳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法律事务股  |   发布日期: 2019-07-23 11:05    |  作者: 法律事务股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政复决字〔201912

申请人:X

被申请人: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516日作出的(2019)第X《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复议完毕。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516日作出的(2019)第X《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19516日作出(2019)第X《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填写需获取检验报告显然不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所制作和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而本案的检验报告显然是行政管理活动中获取的信息,并且已对外产生一定的拘束力。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应当为行政执法过程的关联性进行排列编注页码、填写目录,并装订成册的行政执法文书组合,故本案申请人所需获取的信息为信息公开的范围。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检验报告是被申请人行政处罚案

卷信息,依法可以不予公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由广西XXXX有限责任公司供样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批号XXXX)的检验报告是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案卷的证据材料之一,该行政处罚案卷名称为广西XXXX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柳江食药监药罚2018XX号”,立案时间为2018810日,结案时间为20189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由广西XXXX有限责任公司供样的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批号XXXX)的检验报告也是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案卷的证据材料之一,该行政处罚案卷名称为广西XXXX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柳江食药监药罚2018XX号”,立案时间为201882日,结案时间为2018929日。2019516日,被申请人依申请人申请作出了2019X《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由广西XXXX有限责任公司供样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批号XXXX)的检验报告和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批号XXXX)的检验报告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是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18930日,已将柳江食药监药罚2018XX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柳江食药监药罚2018XX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主动公开,并告知申请人通过以下链接自行查http://www.liujiang.gov.cn/xxgk/zdlyxxgk/xzzf/201904/t20190425_1279128.html,是完全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的2019X《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90510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对广西XXXX有限责任公司供样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批号XXXX)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批号XXXX)的两项检验报告和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用途为生活所需。被申请人于同年512日收到申请人递交的书面申请,并于同年5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2019)第X《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可通过链接:http://www.liujiang.gov.cn/xxgk/zdlyxxgk/xzzf/201904/t20190425_1279128.html自行查询柳江食药监药罚2018XX、柳江食药监药罚2018XX《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布广西XXXX有限责任公司供样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批号XXXX),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批号XXXX)的两份检验报告为被申请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20195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同月18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另查,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检验报告存档于《广西XXXX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案》(柳江食药监药罚2018XX)案卷中,存档页码为1214页;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检验报告存档于《广西XXXX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案》(柳江食药监药罚2018XX)案卷中,存档页码为1214页。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单位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具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4日内作出(2019)第X《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柳江食药监药罚2018XX号”柳江食药监药罚2018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主动公开事项,被申请人作出(2019)第X《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查询方式,符合《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广西XXXX有限责任公司供样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批号XXXX)及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批号XXXX)的两项检验报告,为被申请人作为证据材料之一存档于行政处罚案卷内,属于《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申请人未能提供该政府信息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两项检验报告的申请事项不予公开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职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应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理由不充分,应不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18516日作出的(2019)第X《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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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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