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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江区拉堡镇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公告

来源: 拉堡镇  |   发布日期: 2018-09-13 11:26   

  柳江区拉堡镇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 

  整改情况公告 

                                         

  2018年3月至7月,柳江区审计局对柳江区拉堡镇人民政府2017年征地拆迁材料进行了审计。对审计指出的问题,我镇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部署整改工作,问题已整改完毕。现将审计查出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计项目名称 

  柳江区拉堡镇人民政府2017年度征地拆迁收支情况审计。 

  二、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 

  (一)少补问题 

  1.7月82号凭证覃志海-铝合金窗补偿标准是150元,征地办补偿40元;共少补2244元。 

  2.8月50号凭证覃荣生-砖石化粪池补偿标准是250元,征地办补偿90元;共少补480元。 

  3.8月113号凭证陈东汉、覃建美-混凝土地坪9厘米补偿标准是60元,征地办补偿40元;共少补190.8元。 

  4.8月113号凭证覃引平-室外地板砖补偿标准最低是60元,征地办补偿40元;共少补855元。 

  5.11月116号凭证练茂林-室外地板砖补偿标准最低是60元,征地办补偿40元;共少补1120元。 

  6.6月25号凭证许应六-空调补偿标准300元,征地办补偿100元;共少补100元。 

  7.7月108号凭证黄记友-装修包干补偿5项补偿标准是60元/每项,总共补偿标准是300元,征地办补偿80元;共少补24983.2元。 

  8.8月101号凭证陈荣秀、9月128号凭证刘建成、10月27号凭证覃思导不锈钢扶手补偿标准是150元,征地办补偿100元;共少补3835元。 

  9.9月57号凭证黄其光简易木门补偿标准是200元,征地办补偿100元;共少补100元。 

  10.5月43号凭证黄坤宝-木瓜3*20=60,征地办核算为20元;共少补40元。 

  11.9月125号凭证覃秋发账上合计金额错误,龙眼1*520=520番石榴1*320=320、番石榴1*80=80,合计为520+320+80=920征地办共支付90元,少支付830.00元;共少补830元。 

  12.9月16号凭证覃明权挡墙(三面片石)账上明细表金额填写错误少支付500.00元;共少补500元。 

  13.9月23号凭证刘子权账上明细确认表与付款金额差异0.4元;共少补0.4元。 

  14.10月93号凭证覃秀明芭蕉-挂果125*40=5000、芭蕉-未挂果115*20=2300,合计数5000+2300=7800扣减青苗补偿费4718等于2582元,征地办核算为2382元,少支付200.00元;共少补200元。 

  (二)多补问题 

  1.3月10号凭证钟运平-不锈钢防盗网补偿标准是100元,征地办补偿150元;共多补567元。 

  2.8月100号凭证覃永选-水沟(砖砌)补偿标准是120元,征地办补偿250元;共多补2340元。 

  3.8月91号凭证覃永龙-混凝土地坪8厘米补偿标准是60元,征地办补偿80元;共多补3216.4元。 

  4.10月26号凭证覃天春-混凝土地坪8厘米补偿标准是60元,征地办补偿80元;共多补3800元。 

  5.9月150号凭证黄亚球-围墙(一八墙红砖)补偿标准是60元,征地办补偿120元;共多补1260元 

  6.8月93号凭证黄华强-工棚补偿标准是80元,征地办补偿120元;共多补110.4元。 

  7.7月58号凭证刘社友-铁质扶手补偿标准是80元,征地办补偿100元;共多补283元。 

  (三)重复补偿问题 

  2017年10月74号凭证支付许应雄房屋拆迁第二期补偿(搬迁费、临时过渡费和实际可安置面积奖励费)182,925.20元,但在2017年11月77号凭证中重新支付了这笔金额。 

  (四)协议中数据差错问题 

  2017年3月2号凭证钟运才房屋征收补偿已按照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在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中第二大点第2小点中乙方可得自行购房货币补偿款为1,150,000.00元,但协议中写1,323,304.12元,第5小点中超面积差额结算,乙方超面积购房款应支付44,860.00元,但协议中写乙方超面积应支付购房款共计17,860.00元。 

  (五)同户主补偿标准不同问题 

  1.2017年6月27号证,户主刘树民拥有水田地块号118、324、381、165-3,面积合计1.025亩,土地补偿标准48300元,同时刘树民拥有水田地块号71 面积0.078亩,土地补偿标准45990元, 

  2.2017年11月92号凭证,户主建都八队拥有旱地2.294 亩、 鱼塘7.366亩,土地补偿标准应是48300元,但实际补偿标准为45990元。 

  (六)三产用地成本的构成包不包含青苗补助费问题 

  2017年6月21号和9月123号、8月76号、9月25号、10月10号、10月38号凭证,户主分别为刘冬林、刘德安、刘德光、刘益芳、刘国平,在计算三产成本时未含青苗补偿,2017年4月35号、37号凭证等;在计算三产成本时含青苗补偿 

  三、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一)针对少补问题,经核对,主要原因是各工作组没有认真审核。我办分别在2018年5月8日把陈荣秀的少补补偿款转到该户账上;2018年5月10日覃志海、覃引平、练茂林、刘子权的少补补偿款转到该拆迁户账上;2018年5月16日覃荣生、陈东汉、覃建美、许应六的少补补偿款转到拆迁户账上;2018年5月17日刘建成的少补补偿款转到该户账上;2018年5月19日黄记友、覃秋发、覃明权、覃秀明的少补补偿款转到该户账上;2018年6月4日覃思导、黄其光、黄坤宝的少补补偿款转到该户账上。以上所有少补的补偿款全部补完。整改完毕。 

  (二)针对多补问题,我办工作人员经过努力已在2018年4月27日拆迁户钟运平、黄华强、刘社友的多补补偿款退回到我单位的对公账上;2018年5月2日拆迁户黄亚球的多补补偿款退回到我单位的对公账上;2018年5月4日拆迁户覃永选的多补补偿款退回到我单位的对公账上2018年5月9日拆迁户覃天春的多补补偿款退回到我单位的对公账上;2018年6月21日拆迁户覃永龙的多补补偿款退回到我单位的对公账上。没有给国家资金受到损失。 

  (三)重复补偿问题,是由于该工作组工作人员变动时未把工作交接好,导致重复支付了该笔款项。但该笔款项在2018年1月10日,已由拆迁户将该笔重复支付的款项退回到我单位的对公账号上,因此我单位需把退款材料和退款凭证复印给事务所核查。 

  (四)数据差错的问题,因只是在协议中金额的合计存在误差,但实际支付出去的金额仍按正确的补偿金额支付;我单位在2017年5月10日重新签订正确数据的协议。 

  (五)针对以上第五大问题中的第一小点问题,是因为项目不同,参考补偿的文件号不同,所以补偿标准不一致;因此不需要整改。针对第二小点问题,是由于签协议时把补偿文件号写错,写成《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柳政发〔2016〕13号),实际是按《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柳江新城规划区域范围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江政函〔2013〕243号)(即江政发〔2013〕5号)文的标准补偿,实际补偿金额无误;我单位在2018年5月10日重新签订正确文号的协议。 

  (六)2017年4月记35号、37号等凭证按照《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柳江新城片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江政函〔2009〕191号)文件的标准补偿,三产用地成本的构成包不包含青苗补助费这个问题,材料是我单位成立征地办,接手柳江区新城管委会负责的高村段征地拆迁材料时,高村征地基本完成,三产用地成本的计算包含青苗补助费的做法为沿用柳江新城管委会的补偿习惯计算方法。太阳屯堡隆路项目的征地补偿是拉堡镇经区征地办审核后进行补偿,故一直沿用区征地办的补偿习惯方法(因《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柳江新城片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江政函〔2009〕191号)文中也未明确三产用地成本是否包含青苗补助费),所以补偿2017年6月记21号和9月记123号、8月记76号、9月记25号、10月记10号、10月记38号凭证材料时就不包含青苗补助费。以上原因主要是各工作组工作中没有认真负责,今后我们将严格要求各工作组按照文件要求统一一个补偿标准进行核算,杜绝有不同核算标准出现。 

    

      

                                           柳江区拉堡镇人民政府 

                                              2018年9月7日 

    

通知公告
柳江区拉堡镇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公告

来源: 拉堡镇  |   发布日期: 2018-09-13 11:26   

  柳江区拉堡镇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 

  整改情况公告 

                                         

  2018年3月至7月,柳江区审计局对柳江区拉堡镇人民政府2017年征地拆迁材料进行了审计。对审计指出的问题,我镇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部署整改工作,问题已整改完毕。现将审计查出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计项目名称 

  柳江区拉堡镇人民政府2017年度征地拆迁收支情况审计。 

  二、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 

  (一)少补问题 

  1.7月82号凭证覃志海-铝合金窗补偿标准是150元,征地办补偿40元;共少补2244元。 

  2.8月50号凭证覃荣生-砖石化粪池补偿标准是250元,征地办补偿90元;共少补480元。 

  3.8月113号凭证陈东汉、覃建美-混凝土地坪9厘米补偿标准是60元,征地办补偿40元;共少补190.8元。 

  4.8月113号凭证覃引平-室外地板砖补偿标准最低是60元,征地办补偿40元;共少补855元。 

  5.11月116号凭证练茂林-室外地板砖补偿标准最低是60元,征地办补偿40元;共少补1120元。 

  6.6月25号凭证许应六-空调补偿标准300元,征地办补偿100元;共少补100元。 

  7.7月108号凭证黄记友-装修包干补偿5项补偿标准是60元/每项,总共补偿标准是300元,征地办补偿80元;共少补24983.2元。 

  8.8月101号凭证陈荣秀、9月128号凭证刘建成、10月27号凭证覃思导不锈钢扶手补偿标准是150元,征地办补偿100元;共少补3835元。 

  9.9月57号凭证黄其光简易木门补偿标准是200元,征地办补偿100元;共少补100元。 

  10.5月43号凭证黄坤宝-木瓜3*20=60,征地办核算为20元;共少补40元。 

  11.9月125号凭证覃秋发账上合计金额错误,龙眼1*520=520番石榴1*320=320、番石榴1*80=80,合计为520+320+80=920征地办共支付90元,少支付830.00元;共少补830元。 

  12.9月16号凭证覃明权挡墙(三面片石)账上明细表金额填写错误少支付500.00元;共少补500元。 

  13.9月23号凭证刘子权账上明细确认表与付款金额差异0.4元;共少补0.4元。 

  14.10月93号凭证覃秀明芭蕉-挂果125*40=5000、芭蕉-未挂果115*20=2300,合计数5000+2300=7800扣减青苗补偿费4718等于2582元,征地办核算为2382元,少支付200.00元;共少补200元。 

  (二)多补问题 

  1.3月10号凭证钟运平-不锈钢防盗网补偿标准是100元,征地办补偿150元;共多补567元。 

  2.8月100号凭证覃永选-水沟(砖砌)补偿标准是120元,征地办补偿250元;共多补2340元。 

  3.8月91号凭证覃永龙-混凝土地坪8厘米补偿标准是60元,征地办补偿80元;共多补3216.4元。 

  4.10月26号凭证覃天春-混凝土地坪8厘米补偿标准是60元,征地办补偿80元;共多补3800元。 

  5.9月150号凭证黄亚球-围墙(一八墙红砖)补偿标准是60元,征地办补偿120元;共多补1260元 

  6.8月93号凭证黄华强-工棚补偿标准是80元,征地办补偿120元;共多补110.4元。 

  7.7月58号凭证刘社友-铁质扶手补偿标准是80元,征地办补偿100元;共多补283元。 

  (三)重复补偿问题 

  2017年10月74号凭证支付许应雄房屋拆迁第二期补偿(搬迁费、临时过渡费和实际可安置面积奖励费)182,925.20元,但在2017年11月77号凭证中重新支付了这笔金额。 

  (四)协议中数据差错问题 

  2017年3月2号凭证钟运才房屋征收补偿已按照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在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中第二大点第2小点中乙方可得自行购房货币补偿款为1,150,000.00元,但协议中写1,323,304.12元,第5小点中超面积差额结算,乙方超面积购房款应支付44,860.00元,但协议中写乙方超面积应支付购房款共计17,860.00元。 

  (五)同户主补偿标准不同问题 

  1.2017年6月27号证,户主刘树民拥有水田地块号118、324、381、165-3,面积合计1.025亩,土地补偿标准48300元,同时刘树民拥有水田地块号71 面积0.078亩,土地补偿标准45990元, 

  2.2017年11月92号凭证,户主建都八队拥有旱地2.294 亩、 鱼塘7.366亩,土地补偿标准应是48300元,但实际补偿标准为45990元。 

  (六)三产用地成本的构成包不包含青苗补助费问题 

  2017年6月21号和9月123号、8月76号、9月25号、10月10号、10月38号凭证,户主分别为刘冬林、刘德安、刘德光、刘益芳、刘国平,在计算三产成本时未含青苗补偿,2017年4月35号、37号凭证等;在计算三产成本时含青苗补偿 

  三、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一)针对少补问题,经核对,主要原因是各工作组没有认真审核。我办分别在2018年5月8日把陈荣秀的少补补偿款转到该户账上;2018年5月10日覃志海、覃引平、练茂林、刘子权的少补补偿款转到该拆迁户账上;2018年5月16日覃荣生、陈东汉、覃建美、许应六的少补补偿款转到拆迁户账上;2018年5月17日刘建成的少补补偿款转到该户账上;2018年5月19日黄记友、覃秋发、覃明权、覃秀明的少补补偿款转到该户账上;2018年6月4日覃思导、黄其光、黄坤宝的少补补偿款转到该户账上。以上所有少补的补偿款全部补完。整改完毕。 

  (二)针对多补问题,我办工作人员经过努力已在2018年4月27日拆迁户钟运平、黄华强、刘社友的多补补偿款退回到我单位的对公账上;2018年5月2日拆迁户黄亚球的多补补偿款退回到我单位的对公账上;2018年5月4日拆迁户覃永选的多补补偿款退回到我单位的对公账上2018年5月9日拆迁户覃天春的多补补偿款退回到我单位的对公账上;2018年6月21日拆迁户覃永龙的多补补偿款退回到我单位的对公账上。没有给国家资金受到损失。 

  (三)重复补偿问题,是由于该工作组工作人员变动时未把工作交接好,导致重复支付了该笔款项。但该笔款项在2018年1月10日,已由拆迁户将该笔重复支付的款项退回到我单位的对公账号上,因此我单位需把退款材料和退款凭证复印给事务所核查。 

  (四)数据差错的问题,因只是在协议中金额的合计存在误差,但实际支付出去的金额仍按正确的补偿金额支付;我单位在2017年5月10日重新签订正确数据的协议。 

  (五)针对以上第五大问题中的第一小点问题,是因为项目不同,参考补偿的文件号不同,所以补偿标准不一致;因此不需要整改。针对第二小点问题,是由于签协议时把补偿文件号写错,写成《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柳政发〔2016〕13号),实际是按《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柳江新城规划区域范围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江政函〔2013〕243号)(即江政发〔2013〕5号)文的标准补偿,实际补偿金额无误;我单位在2018年5月10日重新签订正确文号的协议。 

  (六)2017年4月记35号、37号等凭证按照《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柳江新城片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江政函〔2009〕191号)文件的标准补偿,三产用地成本的构成包不包含青苗补助费这个问题,材料是我单位成立征地办,接手柳江区新城管委会负责的高村段征地拆迁材料时,高村征地基本完成,三产用地成本的计算包含青苗补助费的做法为沿用柳江新城管委会的补偿习惯计算方法。太阳屯堡隆路项目的征地补偿是拉堡镇经区征地办审核后进行补偿,故一直沿用区征地办的补偿习惯方法(因《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柳江新城片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江政函〔2009〕191号)文中也未明确三产用地成本是否包含青苗补助费),所以补偿2017年6月记21号和9月记123号、8月记76号、9月记25号、10月记10号、10月记38号凭证材料时就不包含青苗补助费。以上原因主要是各工作组工作中没有认真负责,今后我们将严格要求各工作组按照文件要求统一一个补偿标准进行核算,杜绝有不同核算标准出现。 

    

      

                                           柳江区拉堡镇人民政府 

                                              201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