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江区卫生健康局 柳江区教育局
关于印发柳江区学校结核病疫情
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各中小学校:
现将《柳江区学校结核病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柳江区卫生健康局 柳州市柳江区教育局
2019年6月5日
柳江区学校结核病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为有效控制和规范处置我区学校结核病疫情,保障所有在校学生及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构建平安校园,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7〕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
明确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加强工作协作,规范管理、科学实施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预防控制结核病在学校的发病与传播,切实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实施范围
全区范围内各中小学。
三、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控制措施
学校结核病常规防控工作是预防学校结核病疫情发生的基础。区卫健局和区教育局依法履行相应职责,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每年召开沟通协调会,制定日常防控工作计划,督促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一)健康体检
学校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详见附件1),并将体检结果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档案。区疾控中心为学校师生健康体检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对发现的疑似肺结核病例,体检机构要及时反馈给学校,由学校告知学生(或家长)到区人民医院结核病门诊检查确诊并跟踪了解诊断结果。
(二)健康教育
学校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专题讲座,以及校园内传统媒介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向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提高师生对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区疾控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协助学校开展结核病防制健康教育工作。
(三)学校环境卫生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等涉及学校卫生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人均使用面积;加强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
(四)监测与报告
1.晨检工作
各学校应当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落实晨检工作,重点了解每名学生是否有咳嗽、咳痰、咯血或血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后,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卫生(保健)室和学校领导。
2.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及登记制度
班主任(或辅导员)应当及时了解因病缺勤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原因。如怀疑为肺结核,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卫生(保健)室和学校领导,并由学校卫生(保健)室或班主任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3.病例报告
对学校发现的肺结核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由学校疫情报告人立即向区疾控中心和区教育局报告。
4.疫情监测
区疾控中心要开展学校肺结核疫情监测和汇总分析。对监测发现的学生(或教职员工)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例报告信息,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将结果反馈给学校。
四、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的防控措施
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是指在学校内发现结核病确诊病例,但尚未构成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健局和区教育局要共同做好结核病散发疫情的处置工作,协调解决疫情应对和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效开展。学校在强化各项常规预防控制措施的同时,积极配合区疾控中心为严防结核病在校园内传播蔓延,采取的病例管理和密切接触者筛查等防控措施。
(一)及时确诊并报告
1.各医疗机构的临床医生,对就诊的学生及教职员工肺结核疑似患者或已确诊患者必须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规范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尤其是在患者的工作单位栏中要详细、准确地填写患者所在学校及班级名称,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将患者转诊到区人民医院结核病门诊进行统一管理。
2.区人民医院结核病门诊对学校师生中因症就诊或转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要详细询问病史和临床表现等,按照肺结核的诊疗规范进行胸部 X 光片检查、痰菌实验室检查,按照肺结核诊断标准作出明确诊断。确诊的学校肺结核患者应当及时在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
3.同一学校同一学期发现2例及以下患者,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及时向患者所在学校反馈;发现 3 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患者时,应当向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和学校报告、反馈。
(二)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
1.区疾控中心一旦发现确诊病例,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病例所在学校师生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
2.学校应当积极配合筛查工作,要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及授课教师的健康状况,宣传并要求学生进行自我观察,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肺结核疑似症状,应当及时就诊。
3.对接受预防性治疗的在校学生,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在区疾控中心的指导下督促其按时服药、定期到区人民医院结核病门诊随访复查。
(三)治疗管理
1.区人民医院结核病门诊对确诊病例提供规范抗结核病治疗。对休学在家的病例,区疾控中心应当组织落实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对在校治疗的病例,区疾控中心与学校共同组织落实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协助医疗卫生机构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并定期复查。
2.区疾控中心要指导学校做好疑似病例的隔离工作。疑似病例确诊后,学校应当及时登记,掌握后续治疗和转归情况,对不需休学的学生,应当安排好其在校期间的生活及学习。
(四)休复学管理。
1.区人民医院结核病门诊的医生,对符合下述病情条件之一的学生病例,应当开具休学诊断证明。根据休学诊断证明,学校对患肺结核的学生采取休学管理。
(1)菌阳肺结核患者(包括涂片阳性和/或培养阳性患者);
(2)胸部 X光片显示肺部病灶范围广泛和/或伴有空洞的菌阴肺结核患者;
(3)具有明显的肺结核症状;
(4)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议休学的其他情况。
2.患者经过规范治疗,病情好转,根据下列条件区人民医院结核病门诊的医生可开具复学诊断证明,建议复学,并注明后续治疗管理措施和要求。学校凭复学诊断证明为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并督促学生落实后续治疗管理措施。
(1)菌阳肺结核患者以及重症菌阴肺结核患者(包括有空洞/大片干酪状坏死病灶/粟粒性肺结核等)经过规范治疗完成全疗程,初治、复治、耐多药患者分别达到其治愈或治疗成功的标准。
(2)菌阴肺结核患者经过2个月的规范治疗后,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 X 光片病灶明显吸收,后续2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并且至少一次痰培养检查为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
3.对教职员工肺结核患者的休、复课管理,参照学生休、复学管理要求执行。
五、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同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区疾控中心应当根据现场调查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结果,判断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也可根据防控工作实际,按照规定工作程序直接确定事件性质。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预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的危害和影响。
(一)事件核实与上报
区卫健局和区教育局及时对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与核实,并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如确认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确定事件级别。应当在事件确认后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卫健局和市教育局报告。
(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
在学校的支持配合下,区疾控中心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根据疫情情况合理确定筛查范围。
对初次筛查结核菌素皮肤试验结果为弱阳性的密切接触者,应当在 2-3 个月后再次进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筛查,以便早期发现初次筛查时仍处于窗口期的新近感染者。
(三)健康教育与心理疏导
学校应当在区疾控中心的指导和协助下,强化开展全校师生及学生家长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及时消除其恐慌心理。
(四)校园环境卫生保障
学校应当加强公共场所通风换气工作,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并在区疾控中心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场所的消毒工作。
(五)事件评估
区卫健局和区教育局及时了解各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开展综合性评估,包括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
六、成立领导小组与防控技术小组
为保障学校结核病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区卫健局会同区教育局成立了柳江区学校结核病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及防控技术小组。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一)领导小组
组 长:韦守宜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韦献高 区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韦明标 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韦 莉 区教育局副局长
成 员:陈桂生 区人民医院院长
马要忠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莫益增 区卫生监督所所长
以及各镇卫生院院长、各中、小学学校校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局办公室,正、副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人员由区卫生健康局疾控股、医政股和教育局教育管理股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具体实施疫情调查控制、医疗救治、监督检查、健康教育以及信息管理、后勤保障等组织协调工作。
(二)预防控制组(设在区卫生健康局疾控股)
组 长:韦明标 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副组长:谭艺秋 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股股长
马要忠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韦启勇 区教育局教育管理股股长
成 员:由区疾控中心结防科、检验科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筛查,为学校开展健康教育提供技术支持,提出控制疫情措施建议,评估疫情控制效果。
(三)医疗救治组(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医政股)
组 长:顾文娟 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副组长:韦美发 区人民医院副院长
覃立专 区卫健局医政股股长
成 员:由各乡镇卫生院院长、区人民医院感染病科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病人转诊、诊断、登记、报告、隔离治疗及督导管理、预防性服药、开具休复学(课)证明等工作。
(四)卫生监督组(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医政股)
组 长:顾文娟 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副组长:莫益增 区卫生监督所所长
覃立专 区卫生健康局医政股股长
成 员:由区卫生监督所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学校各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学校健康教育、晨午检、缺课追踪、病人隔离、教室、宿舍通风、消毒等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五)宣传教育组(设在区教育局教育管理股)
组 长:韦 莉 区教育局副局长
副组长:韦启勇 区教育局教育管理股股长
成 员:由区教育局教育管理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全区各学校结核病防控健康教育,提高师生防病知识水平。
(六)信息组(设在区卫生健康局疾控股)
组 长:谭艺秋 区卫生健康局疾控股股长
副组长:李玉荣 区教育局教育管理股副股长
组 员:刘晓芳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科负责人
符立贤 区人民医院感染科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学校结核病防控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反馈、汇报等工作(不能向社会发布信息)。
(七)后勤保障组(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组 长:韦明标 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副组长:胡晓军 区教育局副局长
组 员:由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财务后勤科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疫情应急处置交通、经费、物资等保障工作,为疫情控制提供后勤保障。
七、监督与管理
区卫健局和区教育局定期联合组织督导检查,并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作为对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对报告不及时、疫情处置不力等原因造成疫情扩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工作要求
当发生学校结核病疫情后,发生疫情学校将开展和完成结核病疫情控制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加盖本单位公章)报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科;疫情处置结束后区疾控中心将疫情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校及教育局汇报。
八、联系方式
柳江区卫生健康局疾控股 谭艺秋 7225655
柳江区教育局教育管理股 钟震鸣 7221300
柳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科 刘晓芳 2483847
柳江区人民医院感染科 符立贤 7226160
附件:1.新生入学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结核病检查方案
2.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核心知识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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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19年6月5日印发 |
附件1
新生入学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结核病
检查方案
一、幼儿园、小学及非寄宿制初中入园(入学)新生体检应当询问肺结核密切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对有肺结核密切接触史者开展结核菌素皮肤试验。
二、高中和寄宿制初中的入学新生应当进行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者需要进行胸部 X 光片检查。
三、大学入学新生采用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和胸部 X 光片检查,重点地区和重点学校也可同时开展结核菌素皮肤试验。
四、教职员工健康体检中应包括胸部 X 光片检查。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者、或胸部 X 光片检查异常者需到区人民医院结核病门诊接受进一步检查。
附件2
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核心知识
一、肺结核是长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慢性传染病;
二、肺结核主要通过呼吸道传播,人人都有可能被感染;
三、咳嗽、咳痰 2 周以上,应当怀疑得了肺结核,要及时就诊;
四、不随地吐痰,咳嗽、打喷嚏时掩口鼻,戴口罩可以减少肺结核的传播;
五、规范全程治疗,绝大多数患者可以治愈,还可避免传染他人;
六、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或被诊断为肺结核后,应当主动向学校报告,不隐瞒病情、不带病上课;
七、养成勤开窗通风的习惯;
八、保证充足的睡眠,合理膳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抵御疾病的能力。
柳江区卫生健康局 柳江区教育局
关于印发柳江区学校结核病疫情
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各中小学校:
现将《柳江区学校结核病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柳江区卫生健康局 柳州市柳江区教育局
2019年6月5日
柳江区学校结核病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为有效控制和规范处置我区学校结核病疫情,保障所有在校学生及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构建平安校园,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7〕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
明确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加强工作协作,规范管理、科学实施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预防控制结核病在学校的发病与传播,切实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实施范围
全区范围内各中小学。
三、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控制措施
学校结核病常规防控工作是预防学校结核病疫情发生的基础。区卫健局和区教育局依法履行相应职责,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每年召开沟通协调会,制定日常防控工作计划,督促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一)健康体检
学校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详见附件1),并将体检结果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档案。区疾控中心为学校师生健康体检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对发现的疑似肺结核病例,体检机构要及时反馈给学校,由学校告知学生(或家长)到区人民医院结核病门诊检查确诊并跟踪了解诊断结果。
(二)健康教育
学校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专题讲座,以及校园内传统媒介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向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提高师生对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区疾控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协助学校开展结核病防制健康教育工作。
(三)学校环境卫生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等涉及学校卫生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人均使用面积;加强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
(四)监测与报告
1.晨检工作
各学校应当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落实晨检工作,重点了解每名学生是否有咳嗽、咳痰、咯血或血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后,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卫生(保健)室和学校领导。
2.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及登记制度
班主任(或辅导员)应当及时了解因病缺勤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原因。如怀疑为肺结核,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卫生(保健)室和学校领导,并由学校卫生(保健)室或班主任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3.病例报告
对学校发现的肺结核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由学校疫情报告人立即向区疾控中心和区教育局报告。
4.疫情监测
区疾控中心要开展学校肺结核疫情监测和汇总分析。对监测发现的学生(或教职员工)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例报告信息,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将结果反馈给学校。
四、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的防控措施
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是指在学校内发现结核病确诊病例,但尚未构成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健局和区教育局要共同做好结核病散发疫情的处置工作,协调解决疫情应对和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效开展。学校在强化各项常规预防控制措施的同时,积极配合区疾控中心为严防结核病在校园内传播蔓延,采取的病例管理和密切接触者筛查等防控措施。
(一)及时确诊并报告
1.各医疗机构的临床医生,对就诊的学生及教职员工肺结核疑似患者或已确诊患者必须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规范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尤其是在患者的工作单位栏中要详细、准确地填写患者所在学校及班级名称,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将患者转诊到区人民医院结核病门诊进行统一管理。
2.区人民医院结核病门诊对学校师生中因症就诊或转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要详细询问病史和临床表现等,按照肺结核的诊疗规范进行胸部 X 光片检查、痰菌实验室检查,按照肺结核诊断标准作出明确诊断。确诊的学校肺结核患者应当及时在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
3.同一学校同一学期发现2例及以下患者,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及时向患者所在学校反馈;发现 3 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患者时,应当向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和学校报告、反馈。
(二)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
1.区疾控中心一旦发现确诊病例,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病例所在学校师生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
2.学校应当积极配合筛查工作,要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及授课教师的健康状况,宣传并要求学生进行自我观察,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肺结核疑似症状,应当及时就诊。
3.对接受预防性治疗的在校学生,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在区疾控中心的指导下督促其按时服药、定期到区人民医院结核病门诊随访复查。
(三)治疗管理
1.区人民医院结核病门诊对确诊病例提供规范抗结核病治疗。对休学在家的病例,区疾控中心应当组织落实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对在校治疗的病例,区疾控中心与学校共同组织落实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协助医疗卫生机构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并定期复查。
2.区疾控中心要指导学校做好疑似病例的隔离工作。疑似病例确诊后,学校应当及时登记,掌握后续治疗和转归情况,对不需休学的学生,应当安排好其在校期间的生活及学习。
(四)休复学管理。
1.区人民医院结核病门诊的医生,对符合下述病情条件之一的学生病例,应当开具休学诊断证明。根据休学诊断证明,学校对患肺结核的学生采取休学管理。
(1)菌阳肺结核患者(包括涂片阳性和/或培养阳性患者);
(2)胸部 X光片显示肺部病灶范围广泛和/或伴有空洞的菌阴肺结核患者;
(3)具有明显的肺结核症状;
(4)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议休学的其他情况。
2.患者经过规范治疗,病情好转,根据下列条件区人民医院结核病门诊的医生可开具复学诊断证明,建议复学,并注明后续治疗管理措施和要求。学校凭复学诊断证明为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并督促学生落实后续治疗管理措施。
(1)菌阳肺结核患者以及重症菌阴肺结核患者(包括有空洞/大片干酪状坏死病灶/粟粒性肺结核等)经过规范治疗完成全疗程,初治、复治、耐多药患者分别达到其治愈或治疗成功的标准。
(2)菌阴肺结核患者经过2个月的规范治疗后,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 X 光片病灶明显吸收,后续2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并且至少一次痰培养检查为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
3.对教职员工肺结核患者的休、复课管理,参照学生休、复学管理要求执行。
五、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同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区疾控中心应当根据现场调查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结果,判断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也可根据防控工作实际,按照规定工作程序直接确定事件性质。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预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的危害和影响。
(一)事件核实与上报
区卫健局和区教育局及时对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与核实,并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如确认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确定事件级别。应当在事件确认后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卫健局和市教育局报告。
(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
在学校的支持配合下,区疾控中心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根据疫情情况合理确定筛查范围。
对初次筛查结核菌素皮肤试验结果为弱阳性的密切接触者,应当在 2-3 个月后再次进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筛查,以便早期发现初次筛查时仍处于窗口期的新近感染者。
(三)健康教育与心理疏导
学校应当在区疾控中心的指导和协助下,强化开展全校师生及学生家长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及时消除其恐慌心理。
(四)校园环境卫生保障
学校应当加强公共场所通风换气工作,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并在区疾控中心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场所的消毒工作。
(五)事件评估
区卫健局和区教育局及时了解各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开展综合性评估,包括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
六、成立领导小组与防控技术小组
为保障学校结核病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区卫健局会同区教育局成立了柳江区学校结核病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及防控技术小组。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一)领导小组
组 长:韦守宜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韦献高 区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韦明标 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韦 莉 区教育局副局长
成 员:陈桂生 区人民医院院长
马要忠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莫益增 区卫生监督所所长
以及各镇卫生院院长、各中、小学学校校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局办公室,正、副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人员由区卫生健康局疾控股、医政股和教育局教育管理股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具体实施疫情调查控制、医疗救治、监督检查、健康教育以及信息管理、后勤保障等组织协调工作。
(二)预防控制组(设在区卫生健康局疾控股)
组 长:韦明标 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副组长:谭艺秋 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股股长
马要忠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韦启勇 区教育局教育管理股股长
成 员:由区疾控中心结防科、检验科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筛查,为学校开展健康教育提供技术支持,提出控制疫情措施建议,评估疫情控制效果。
(三)医疗救治组(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医政股)
组 长:顾文娟 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副组长:韦美发 区人民医院副院长
覃立专 区卫健局医政股股长
成 员:由各乡镇卫生院院长、区人民医院感染病科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病人转诊、诊断、登记、报告、隔离治疗及督导管理、预防性服药、开具休复学(课)证明等工作。
(四)卫生监督组(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医政股)
组 长:顾文娟 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副组长:莫益增 区卫生监督所所长
覃立专 区卫生健康局医政股股长
成 员:由区卫生监督所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学校各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学校健康教育、晨午检、缺课追踪、病人隔离、教室、宿舍通风、消毒等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五)宣传教育组(设在区教育局教育管理股)
组 长:韦 莉 区教育局副局长
副组长:韦启勇 区教育局教育管理股股长
成 员:由区教育局教育管理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全区各学校结核病防控健康教育,提高师生防病知识水平。
(六)信息组(设在区卫生健康局疾控股)
组 长:谭艺秋 区卫生健康局疾控股股长
副组长:李玉荣 区教育局教育管理股副股长
组 员:刘晓芳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科负责人
符立贤 区人民医院感染科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学校结核病防控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反馈、汇报等工作(不能向社会发布信息)。
(七)后勤保障组(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组 长:韦明标 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副组长:胡晓军 区教育局副局长
组 员:由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财务后勤科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疫情应急处置交通、经费、物资等保障工作,为疫情控制提供后勤保障。
七、监督与管理
区卫健局和区教育局定期联合组织督导检查,并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作为对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对报告不及时、疫情处置不力等原因造成疫情扩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工作要求
当发生学校结核病疫情后,发生疫情学校将开展和完成结核病疫情控制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加盖本单位公章)报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科;疫情处置结束后区疾控中心将疫情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校及教育局汇报。
八、联系方式
柳江区卫生健康局疾控股 谭艺秋 7225655
柳江区教育局教育管理股 钟震鸣 7221300
柳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科 刘晓芳 2483847
柳江区人民医院感染科 符立贤 7226160
附件:1.新生入学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结核病检查方案
2.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核心知识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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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19年6月5日印发 |
附件1
新生入学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结核病
检查方案
一、幼儿园、小学及非寄宿制初中入园(入学)新生体检应当询问肺结核密切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对有肺结核密切接触史者开展结核菌素皮肤试验。
二、高中和寄宿制初中的入学新生应当进行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者需要进行胸部 X 光片检查。
三、大学入学新生采用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和胸部 X 光片检查,重点地区和重点学校也可同时开展结核菌素皮肤试验。
四、教职员工健康体检中应包括胸部 X 光片检查。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者、或胸部 X 光片检查异常者需到区人民医院结核病门诊接受进一步检查。
附件2
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核心知识
一、肺结核是长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慢性传染病;
二、肺结核主要通过呼吸道传播,人人都有可能被感染;
三、咳嗽、咳痰 2 周以上,应当怀疑得了肺结核,要及时就诊;
四、不随地吐痰,咳嗽、打喷嚏时掩口鼻,戴口罩可以减少肺结核的传播;
五、规范全程治疗,绝大多数患者可以治愈,还可避免传染他人;
六、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或被诊断为肺结核后,应当主动向学校报告,不隐瞒病情、不带病上课;
七、养成勤开窗通风的习惯;
八、保证充足的睡眠,合理膳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抵御疾病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