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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卫字〔2019〕28号柳江区卫生健康局关于成立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来源: 柳江区卫生健康局  |   发布日期: 2019-10-30 16:33   

江卫字〔201928

 

柳江区卫生健康局关于成立医疗纠纷行政

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建立和谐医患关系,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第701号令)的有关要求,按照中共柳江区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成立柳江卫生健康局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委员会。

柳江卫生健康局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7名,具体名单如下:  

   韦守宜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副主任顾文娟   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覃立专  卫生健康局医政股股长

罗运姣 区卫生健康局医政股干事

覃述策  区卫生健康局政法股股长

    区人民医院医务部部长

练春萍  区中医医院医务科科长

徐晓亮  区妇幼保健院医务科科长

          周巧燕  法律顾问 

  委员会下设调解办公室调解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医政股,办公室主任由覃立专同志兼任并主持日常工作 

调解委员会成员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落实责任扎实做好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工作。今后若有人员变动,由接任者继续履行相应职责,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柳江区卫生健康局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程

 

 

柳州市柳江区卫生健康局

20191029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柳江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191029日印发

 

 

附件

 

柳江区卫生健康局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柳江区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工作规程适用对象包括柳江区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机构(以下简称行政调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医疗纠纷案件行政调解的调解员、医学专家和法学专家等调解人员。

  第三条  行政调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调解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工作规程,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  行政调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调解人员应当对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等事项予以保密,不得有意偏袒一方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分则

  第五条  当事人来电来访咨询相关医疗纠纷行政调解问题时,工作人员应耐心解答并做好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包括:医患双方当事人名称、医患纠纷内容、建议解决途径、来访人数及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  当事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调解时,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调解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4.病历、费用凭据等证据材料。

  患方申请行政调解时还应提交:案情陈述及主张的理由、索赔金额及诉求明细,请求数额在十二万元以上的,需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书,并告知无法复印的材料(如X片、CTMRI等)应在行政调解时提供。

  医方申请行政调解时还应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面答辩意见及病程、讨论等主观病历等。

  行政调解机构接收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应出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调解机构应出具受理决定书并自批准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延期的,可以延期一个月。

  第七条  案件调解程序分为简易调解程序和普通调解程序。行政调解机构受理当事人的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确定适用的行政调解程序,通常情况下应适用普通行政调解程序;对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且已基本达成调解意向的,可适用简易行政调解程序。

  适用普通行政调解程序的,行政调解机构应由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组对案件进行调解。行政调解过程应包含行政调解前准备工作、行政调解组调查询问、行政调解组集体讨论、背靠背行政调解及行政调解方案见面五个环节。

  第八条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组原则上由调解员、医学专家、医疗行政管理专家、法学专家及记录员各一人组成,若案件存在医疗学科交叉、罕见疑难疾病等情形,行政调解机构可视实际需要请市级专家指导或转市级医疗纠纷行政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第九条  行政调解机构本着公正公平原则确定行政调解组成员,公示调解员、医学专家及法学专家等行政调解组成人员信息,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告知。

  第十条  行政调解机构确定案件行政调解时间后应提前3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和行政调解组成员,同时将案件材料送交相关行政调解组成员,行政调解组成员应准时出席参加案件行政调解。

  第十一条  行政调解工作由调解员主持,调解员应当按照行政调解的工作原则和程序开展行政调解活动,充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利,引导行政调解活动有序高效进行。医学专家和法学专家应就纠纷本身发表专业性意见并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提供咨询解答,其发表独立性的意见见解不受医患双方当事人不合理干预。记录员应做好调解过程的记录工作。

  第十二条  经行政调解解决的医患纠纷,行政调解机构应当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调解期限届满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行政调解机构应及时出具调解终结书交予双方当事人,并告知解决纠纷的其他法律途径。

  第十三条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完毕后,行政调解机构应根据实际的工作需要,及时收集、整理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的医疗机构在管理、诊疗和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行政调解机构应在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结束后30日内及时对调解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做好卷宗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  对重大医患纠纷,接医疗机构现场处置申请后,行政调解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指派工作人员到纠纷现场协助工作,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柳江区卫生健康局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2019111日起施行。

部门文件
江卫字〔2019〕28号柳江区卫生健康局关于成立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来源: 柳江区卫生健康局  |   发布日期: 2019-10-30 16:33   

江卫字〔201928

 

柳江区卫生健康局关于成立医疗纠纷行政

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建立和谐医患关系,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第701号令)的有关要求,按照中共柳江区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成立柳江卫生健康局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委员会。

柳江卫生健康局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7名,具体名单如下:  

   韦守宜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副主任顾文娟   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覃立专  卫生健康局医政股股长

罗运姣 区卫生健康局医政股干事

覃述策  区卫生健康局政法股股长

    区人民医院医务部部长

练春萍  区中医医院医务科科长

徐晓亮  区妇幼保健院医务科科长

          周巧燕  法律顾问 

  委员会下设调解办公室调解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医政股,办公室主任由覃立专同志兼任并主持日常工作 

调解委员会成员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落实责任扎实做好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工作。今后若有人员变动,由接任者继续履行相应职责,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柳江区卫生健康局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程

 

 

柳州市柳江区卫生健康局

20191029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柳江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191029日印发

 

 

附件

 

柳江区卫生健康局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柳江区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工作规程适用对象包括柳江区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机构(以下简称行政调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医疗纠纷案件行政调解的调解员、医学专家和法学专家等调解人员。

  第三条  行政调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调解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工作规程,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  行政调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调解人员应当对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等事项予以保密,不得有意偏袒一方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分则

  第五条  当事人来电来访咨询相关医疗纠纷行政调解问题时,工作人员应耐心解答并做好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包括:医患双方当事人名称、医患纠纷内容、建议解决途径、来访人数及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  当事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调解时,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调解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4.病历、费用凭据等证据材料。

  患方申请行政调解时还应提交:案情陈述及主张的理由、索赔金额及诉求明细,请求数额在十二万元以上的,需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书,并告知无法复印的材料(如X片、CTMRI等)应在行政调解时提供。

  医方申请行政调解时还应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面答辩意见及病程、讨论等主观病历等。

  行政调解机构接收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应出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调解机构应出具受理决定书并自批准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延期的,可以延期一个月。

  第七条  案件调解程序分为简易调解程序和普通调解程序。行政调解机构受理当事人的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确定适用的行政调解程序,通常情况下应适用普通行政调解程序;对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且已基本达成调解意向的,可适用简易行政调解程序。

  适用普通行政调解程序的,行政调解机构应由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组对案件进行调解。行政调解过程应包含行政调解前准备工作、行政调解组调查询问、行政调解组集体讨论、背靠背行政调解及行政调解方案见面五个环节。

  第八条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组原则上由调解员、医学专家、医疗行政管理专家、法学专家及记录员各一人组成,若案件存在医疗学科交叉、罕见疑难疾病等情形,行政调解机构可视实际需要请市级专家指导或转市级医疗纠纷行政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第九条  行政调解机构本着公正公平原则确定行政调解组成员,公示调解员、医学专家及法学专家等行政调解组成人员信息,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告知。

  第十条  行政调解机构确定案件行政调解时间后应提前3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和行政调解组成员,同时将案件材料送交相关行政调解组成员,行政调解组成员应准时出席参加案件行政调解。

  第十一条  行政调解工作由调解员主持,调解员应当按照行政调解的工作原则和程序开展行政调解活动,充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利,引导行政调解活动有序高效进行。医学专家和法学专家应就纠纷本身发表专业性意见并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提供咨询解答,其发表独立性的意见见解不受医患双方当事人不合理干预。记录员应做好调解过程的记录工作。

  第十二条  经行政调解解决的医患纠纷,行政调解机构应当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调解期限届满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行政调解机构应及时出具调解终结书交予双方当事人,并告知解决纠纷的其他法律途径。

  第十三条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完毕后,行政调解机构应根据实际的工作需要,及时收集、整理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的医疗机构在管理、诊疗和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行政调解机构应在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结束后30日内及时对调解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做好卷宗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  对重大医患纠纷,接医疗机构现场处置申请后,行政调解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指派工作人员到纠纷现场协助工作,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柳江区卫生健康局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20191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