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9日18时50分许,在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南大街149号体育中心水上乐园深水游泳池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成立了柳州市智信嘉体育服务有限公司“8·9”一般淹溺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联合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联合调查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方婉香任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区应急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总工会、区卫生健康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拉堡镇人民政府派人组成。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和区人民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联合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防范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认定,柳州市智信嘉体育服务有限公司“8·9”一般淹溺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柳州市智信嘉体育服务有限公司。为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南大街149号体育中心水上乐园经营管理方,法定代表人:覃某勤,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18年6月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MA5NXXXXXX,营业期限:长期,公司住所: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南大街149号体育中心内西侧游泳场,注册资本:壹佰万圆整,经营范围:游泳服务,食品、泳衣、玩具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在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南大街149号体育中心水上乐园深水游泳池内,该游泳池长50米、宽25米,水面面积1250平方米,水深1.4米-1.5米,未区分成人区和儿童区。体育中心水上乐园布局为:东侧:由南至北依次为售票厅→餐饮区→休息区,西侧:滑梯,南侧:造浪区,北侧:浅水区,中间:深水游泳池。事故地点位于深水游泳池内,距泳池的南边约10米、东边约12.5米位置。(见图1、见图2)


体育中心水上乐园售票厅内张贴《入园须知》、《游泳池安全经营岗位职责》、《游泳场所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等制度,“请家长看好自己的小孩不能让小孩离开自己的视线”标语。(见图3)

深水游泳池东侧的墙上张贴“请所有家长不要低头玩手机,不能让小孩离开自己的视线,所有小朋友只能在家长所在的区域内玩耍”标语、《游泳池溺水事故处理制度》,西侧悬挂“标准泳池规定:本区域水深1.4米-1.5米,儿童需在监护人的看护下方可入内,游客必须听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严禁在池内打闹、打水仗、跳水及在池内边吸烟或饮食”横幅。(见图4)

深水游泳池设置了4个救生观察台,在深水游泳池西南角(造浪区附近)放置有救生衣、东北角(休息区)放置有游泳圈。(见图5)

(一)淹溺者的基本情况
韦某耀,男,2019年出生(事发时6岁3个月),身份证号:45020620190418XXXX,籍贯:广西柳州市柳江区,父亲:韦某仟,母亲:覃某芝。韦某耀的母亲带其到柳江区拉堡镇南大街149号体育中心水上乐园总共游玩2次,第一次是2025年7月9日,第二次是2025年8月9日(此次发生溺水)。
一、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柳州市智信嘉体育服务有限公司制定了《游泳池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游泳池安全经营岗位职责》(包括:前台售票员岗位职责、销售员工作职责、救生员工作职责、秩序员工作职责、安保员工作职责)、《入园须知》等制度,并在游泳池周围设置了3处以上警示标语。
柳州市智信嘉体育服务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无安全检查记录。
柳州市智信嘉体育服务有限公司深水游泳池设置了4个救生观察台、配备有4名游泳救生员(林某容、韦某海、韦某香、余某璠),其中3人持有游泳救生员证书(林某容、韦某香、余某璠)。按照《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GB19079.1-2013)[1]的要求,该深水游泳池应至少设置6个救生观察台、配备7名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游泳救生员,该深水游泳
池救生观察台及游泳救生员的数量未达到规范要求。事发当天韦某海、林某容在事发水域附近岗位值班。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经调取现场监控视频、查看医院出诊记录单及对现场当事人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2025年8月9日18时15分,覃某芝带其儿子韦某耀、女儿韦某恬(1岁4个月)通过微信扫码购买了1张门票进入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南大街149号体育中心水上乐园,入园时自带了1个游泳圈。入园后韦某耀进入浅水区玩耍,覃某芝在浅水区岸边照顾其女儿并看护着韦某耀,大约5分钟后,韦某耀脱离了其母亲的视线范围。
监控显示韦某耀于18时48分22秒出现在滑梯上,18时49分04秒其拿着游泳圈从滑梯上走下去,18时49分20秒来到深水游泳池西岸边,18时49分27秒将游泳圈套在上半身进入深水游泳池,之后借助游泳圈浮力朝东游,18时50分13秒游至距泳池东边约12.5米位置停住,18时50分19秒游泳圈从上半身脱落引发溺水,发生溺水后其在水中挣扎,18时52分21秒停止挣扎(从发生溺水到停止挣扎间隔约2分钟)。19时01分53秒覃某芝从浅水区附近向深水游泳池南边走去,19时02分03秒在深水游泳池游泳的一位成年男性游客发现了溺水的韦某耀而后将其抱起(从发生溺水至被抱起间隔约11分44秒),19时02分25秒韦某耀被抱到泳池南岸边递给了岸上的救生员林某容,与此同时覃某芝也来到了泳池南边并发现溺水的小孩是其儿子韦某耀,之后覃某芝打电话通知了其老公和父亲来到现场。韦某耀被抱到岸上后,林某容、龙某锋、周某(龙某锋和周某系柳州市冠君体育管理有限公司的游泳教练,租借该游泳池给其自己的学员上课),以及一位女游客立即合力对韦某耀进行心肺复苏抢救,韦某海则于19时03分用手机拨打了120。19时12分06秒120急救人员来到事故现场,120急救人员继续对韦某耀进行抢救,在现场继续抢救了约50分钟,20时03分20秒救护车将韦某耀送去柳江区人民医院,之后韦某耀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柳江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方婉香立即组织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区应急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总工会、区卫生健康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拉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验、收集证据等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2025年8月9日,柳州市柳江区人民医院出具了韦某耀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原因系溺水。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
姓名 |
伤害 程度 |
性别 |
年龄 |
户籍所在地 |
直接经济损失 |
|
韦某耀 |
死亡 |
男 |
6岁3个月 |
广西柳江 |
暂定 |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韦某耀在无家长看护下独自进入到深水游泳池游泳,套在上半身的游泳圈意外脱落后发生溺水,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韦某耀的母亲覃某芝,未履行监护义务[2],违反柳州市智信嘉体育服务有限公司制定的深水游泳池管理规定[3],事发时韦某耀独自在深水游泳池游泳,监护人看护缺失。
2.柳州市智信嘉体育服务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事发时未按规定设置足够数量的救生观察台、未配齐游泳救生员,未按规定[4]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未成年人在无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深水游泳池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柳州市智信嘉体育服务有限公司“8·9”一般淹溺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覃某芝,作为韦某耀的监护人,未履行监护义务,违反柳州市智信嘉体育服务有限公司制定的深水游泳池管理规定,事发时韦某耀独自在深水游泳池游泳致其溺水,监护人看护缺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2.柳州市智信嘉体育服务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事发时未按规定设置足够数量的救生观察台、未配齐游泳救生员,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未成年人在无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深水游泳池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柳州市柳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3.覃某勤,柳州市智信嘉体育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未成年人在无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深水游泳池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柳州市柳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柳州市智信嘉体育服务有限公司
“ 8·9”一般淹溺事故联合调查组
2025年9月15日
[1]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GB19079.1-2013) 7.1.1 应配置有救生观察台。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 ㎡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水面面积在250㎡及以上的,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设一个救生观察台的比例,配置救生观察台。救生观察台高度应不小于1.5米。7.2游泳救生员 水面面积在250㎡及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水面面积在250㎡以上的游泳池,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齐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3] “标准泳池规定:本区水深1.4米-1.5米,儿童需在监护人的看护下方可入内,游客必须听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严禁在池内打闹、打水仗、跳水及在池内边吸烟或饮食。”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025年8月9日18时50分许,在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南大街149号体育中心水上乐园深水游泳池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成立了柳州市智信嘉体育服务有限公司“8·9”一般淹溺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联合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联合调查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方婉香任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区应急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总工会、区卫生健康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拉堡镇人民政府派人组成。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和区人民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联合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防范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认定,柳州市智信嘉体育服务有限公司“8·9”一般淹溺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柳州市智信嘉体育服务有限公司。为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南大街149号体育中心水上乐园经营管理方,法定代表人:覃某勤,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18年6月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MA5NXXXXXX,营业期限:长期,公司住所: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南大街149号体育中心内西侧游泳场,注册资本:壹佰万圆整,经营范围:游泳服务,食品、泳衣、玩具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在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南大街149号体育中心水上乐园深水游泳池内,该游泳池长50米、宽25米,水面面积1250平方米,水深1.4米-1.5米,未区分成人区和儿童区。体育中心水上乐园布局为:东侧:由南至北依次为售票厅→餐饮区→休息区,西侧:滑梯,南侧:造浪区,北侧:浅水区,中间:深水游泳池。事故地点位于深水游泳池内,距泳池的南边约10米、东边约12.5米位置。(见图1、见图2)


体育中心水上乐园售票厅内张贴《入园须知》、《游泳池安全经营岗位职责》、《游泳场所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等制度,“请家长看好自己的小孩不能让小孩离开自己的视线”标语。(见图3)

深水游泳池东侧的墙上张贴“请所有家长不要低头玩手机,不能让小孩离开自己的视线,所有小朋友只能在家长所在的区域内玩耍”标语、《游泳池溺水事故处理制度》,西侧悬挂“标准泳池规定:本区域水深1.4米-1.5米,儿童需在监护人的看护下方可入内,游客必须听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严禁在池内打闹、打水仗、跳水及在池内边吸烟或饮食”横幅。(见图4)

深水游泳池设置了4个救生观察台,在深水游泳池西南角(造浪区附近)放置有救生衣、东北角(休息区)放置有游泳圈。(见图5)

(一)淹溺者的基本情况
韦某耀,男,2019年出生(事发时6岁3个月),身份证号:45020620190418XXXX,籍贯:广西柳州市柳江区,父亲:韦某仟,母亲:覃某芝。韦某耀的母亲带其到柳江区拉堡镇南大街149号体育中心水上乐园总共游玩2次,第一次是2025年7月9日,第二次是2025年8月9日(此次发生溺水)。
一、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柳州市智信嘉体育服务有限公司制定了《游泳池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游泳池安全经营岗位职责》(包括:前台售票员岗位职责、销售员工作职责、救生员工作职责、秩序员工作职责、安保员工作职责)、《入园须知》等制度,并在游泳池周围设置了3处以上警示标语。
柳州市智信嘉体育服务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无安全检查记录。
柳州市智信嘉体育服务有限公司深水游泳池设置了4个救生观察台、配备有4名游泳救生员(林某容、韦某海、韦某香、余某璠),其中3人持有游泳救生员证书(林某容、韦某香、余某璠)。按照《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GB19079.1-2013)[1]的要求,该深水游泳池应至少设置6个救生观察台、配备7名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游泳救生员,该深水游泳
池救生观察台及游泳救生员的数量未达到规范要求。事发当天韦某海、林某容在事发水域附近岗位值班。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经调取现场监控视频、查看医院出诊记录单及对现场当事人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2025年8月9日18时15分,覃某芝带其儿子韦某耀、女儿韦某恬(1岁4个月)通过微信扫码购买了1张门票进入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南大街149号体育中心水上乐园,入园时自带了1个游泳圈。入园后韦某耀进入浅水区玩耍,覃某芝在浅水区岸边照顾其女儿并看护着韦某耀,大约5分钟后,韦某耀脱离了其母亲的视线范围。
监控显示韦某耀于18时48分22秒出现在滑梯上,18时49分04秒其拿着游泳圈从滑梯上走下去,18时49分20秒来到深水游泳池西岸边,18时49分27秒将游泳圈套在上半身进入深水游泳池,之后借助游泳圈浮力朝东游,18时50分13秒游至距泳池东边约12.5米位置停住,18时50分19秒游泳圈从上半身脱落引发溺水,发生溺水后其在水中挣扎,18时52分21秒停止挣扎(从发生溺水到停止挣扎间隔约2分钟)。19时01分53秒覃某芝从浅水区附近向深水游泳池南边走去,19时02分03秒在深水游泳池游泳的一位成年男性游客发现了溺水的韦某耀而后将其抱起(从发生溺水至被抱起间隔约11分44秒),19时02分25秒韦某耀被抱到泳池南岸边递给了岸上的救生员林某容,与此同时覃某芝也来到了泳池南边并发现溺水的小孩是其儿子韦某耀,之后覃某芝打电话通知了其老公和父亲来到现场。韦某耀被抱到岸上后,林某容、龙某锋、周某(龙某锋和周某系柳州市冠君体育管理有限公司的游泳教练,租借该游泳池给其自己的学员上课),以及一位女游客立即合力对韦某耀进行心肺复苏抢救,韦某海则于19时03分用手机拨打了120。19时12分06秒120急救人员来到事故现场,120急救人员继续对韦某耀进行抢救,在现场继续抢救了约50分钟,20时03分20秒救护车将韦某耀送去柳江区人民医院,之后韦某耀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柳江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方婉香立即组织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区应急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总工会、区卫生健康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拉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验、收集证据等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2025年8月9日,柳州市柳江区人民医院出具了韦某耀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原因系溺水。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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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伤害 程度 |
性别 |
年龄 |
户籍所在地 |
直接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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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耀 |
死亡 |
男 |
6岁3个月 |
广西柳江 |
暂定 |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韦某耀在无家长看护下独自进入到深水游泳池游泳,套在上半身的游泳圈意外脱落后发生溺水,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韦某耀的母亲覃某芝,未履行监护义务[2],违反柳州市智信嘉体育服务有限公司制定的深水游泳池管理规定[3],事发时韦某耀独自在深水游泳池游泳,监护人看护缺失。
2.柳州市智信嘉体育服务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事发时未按规定设置足够数量的救生观察台、未配齐游泳救生员,未按规定[4]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未成年人在无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深水游泳池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柳州市智信嘉体育服务有限公司“8·9”一般淹溺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覃某芝,作为韦某耀的监护人,未履行监护义务,违反柳州市智信嘉体育服务有限公司制定的深水游泳池管理规定,事发时韦某耀独自在深水游泳池游泳致其溺水,监护人看护缺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2.柳州市智信嘉体育服务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事发时未按规定设置足够数量的救生观察台、未配齐游泳救生员,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未成年人在无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深水游泳池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柳州市柳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3.覃某勤,柳州市智信嘉体育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未成年人在无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深水游泳池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柳州市柳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柳州市智信嘉体育服务有限公司
“ 8·9”一般淹溺事故联合调查组
2025年9月15日
[1]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GB19079.1-2013) 7.1.1 应配置有救生观察台。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 ㎡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水面面积在250㎡及以上的,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设一个救生观察台的比例,配置救生观察台。救生观察台高度应不小于1.5米。7.2游泳救生员 水面面积在250㎡及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水面面积在250㎡以上的游泳池,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齐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3] “标准泳池规定:本区水深1.4米-1.5米,儿童需在监护人的看护下方可入内,游客必须听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严禁在池内打闹、打水仗、跳水及在池内边吸烟或饮食。”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