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应急发〔2025〕20号
柳州市柳江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柳江区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规划布点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监督管理,现将《柳江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规划布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柳州市柳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江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规划布点
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和《柳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收官工作方案的通知》(柳环发〔2025〕46号)文件要求,规范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加强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方案。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要求
1. 应选择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地域。
2.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和涵洞内。
3.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4.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5.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6.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千伏的电力线路下方。
7.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旁边有220千伏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或220千伏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烟花爆竹总药量≤80㎏,最小允许距离为50米。烟花爆竹总药量>80㎏且≤100㎏,最小允许距离为60米。烟花爆竹总药量>100㎏且≤200㎏,最小允许距离为65米。烟花爆竹总药量>200㎏且≤300㎏,最小允许距离为70米。
8.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离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最小距离为100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9. 采用临时建筑物,以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为80米。
10.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且不应大于200㎡。专柜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店,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
11.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消防要求,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0㎜。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周围25米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应配备5㎏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4具分为2个设置点。
12. 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临时接头。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线路接头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22区DIP22、IP54。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13.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仅允许零售符合GB10631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得销售超标、违禁或者非法的烟花爆竹。
14. 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应在店外随意摆放烟花爆竹。
15. 不应在零售场所外30米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不应在零售场所外80米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16. 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17. 烟花爆竹的堆放应稳固,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米。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烟花爆竹应防水防潮。
18.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负责人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19. 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责任制应包括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和销售人员、看护人员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报告等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烟花爆竹的查验、折箱、搬运、堆码等安全要求。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妥善保管购销票据、产品配送单。
20. 应制定并张贴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在适当的醒目位置张贴应急联系电话信息。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21.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存放限量、平面布置、建筑结构按照应急管理部发布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规范落实。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原则
烟花爆竹布点规划原则,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本着从严控制数量、安全合理布局、逐步减少烟花爆竹零售点的要求,全区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总数不能超过当年规划布点的控制数(详见附件)。
三、核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区行政审批办证大厅服务窗口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认真研读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规定并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将申请资料交至区行政审批办证大厅服务窗口统一受理。
(二)现场审查。由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对申请的场所进行安全条件自查,区行政审批局根据经营者自查结果组织人员现场核查。
(三)发证。经现场审查合格,由区行政审批局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四、工作要求
(一)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各镇应协助区应急管理局在本辖区内组织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工作,并根据镇城建规划结合实际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布点工作提出建议意见(禁燃禁放区域内涉及的村屯除外)。各镇需要增加或者减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应向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区应急管理局班子讨论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后方可实施。
(二)加大宣传,规范建设。各镇要切实做好烟花爆竹“打非”宣传工作,按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要求,指导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申报工作,消防车辆不能顺畅到达的地域不宜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
(三)严格审查,强化监管。区行政审批局要依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严把安全条件各项要素审查关。对“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安全间距不足、安全管理混乱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供销社等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销售伪劣产品、无证经营、非法燃放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环节监管。
(四)严格执法,建立退出机制。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有效申请人的有效权属不得转让(更名),一旦发现有转让(更名)行为,则视为自动放弃有效权属。烟花爆竹经营者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准走街串巷销售、离店经营、沿街摆卖,做到专人管理、专人销售,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烟花爆竹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对因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及时向区行政审批局申报变更。有一证多点、异地销售、超量储存、随意变更经营场所、销售旺季乱摆摊设点、销售或储存非法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相应处罚,累教不改的取缔经营许可。
附件:柳江区2026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规划布点控制数
附件
柳江区2026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规划布点控制数
|
序号 |
单位 |
长期零售店 |
备注 |
|
1 |
拉堡镇 |
0 |
|
|
2 |
进德镇 |
3 |
|
|
3 |
成团镇 |
14 |
|
|
4 |
百朋镇 |
11 |
|
|
5 |
三都镇 |
7 |
|
|
6 |
里高镇 |
7 |
|
|
7 |
土博镇 |
4 |
|
|
8 |
穿山镇 |
10 |
|
|
9 |
新 兴 |
4 |
|
|
合计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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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应急发〔2025〕20号
柳州市柳江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柳江区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规划布点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监督管理,现将《柳江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规划布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柳州市柳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江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规划布点
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和《柳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收官工作方案的通知》(柳环发〔2025〕46号)文件要求,规范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加强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方案。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要求
1. 应选择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地域。
2.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和涵洞内。
3.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4.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5.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6.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千伏的电力线路下方。
7.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旁边有220千伏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或220千伏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烟花爆竹总药量≤80㎏,最小允许距离为50米。烟花爆竹总药量>80㎏且≤100㎏,最小允许距离为60米。烟花爆竹总药量>100㎏且≤200㎏,最小允许距离为65米。烟花爆竹总药量>200㎏且≤300㎏,最小允许距离为70米。
8.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离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最小距离为100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9. 采用临时建筑物,以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为80米。
10.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且不应大于200㎡。专柜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店,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
11.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消防要求,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0㎜。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周围25米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应配备5㎏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4具分为2个设置点。
12. 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临时接头。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线路接头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22区DIP22、IP54。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13.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仅允许零售符合GB10631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得销售超标、违禁或者非法的烟花爆竹。
14. 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应在店外随意摆放烟花爆竹。
15. 不应在零售场所外30米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不应在零售场所外80米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16. 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17. 烟花爆竹的堆放应稳固,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米。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烟花爆竹应防水防潮。
18.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负责人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19. 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责任制应包括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和销售人员、看护人员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报告等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烟花爆竹的查验、折箱、搬运、堆码等安全要求。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妥善保管购销票据、产品配送单。
20. 应制定并张贴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在适当的醒目位置张贴应急联系电话信息。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21.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存放限量、平面布置、建筑结构按照应急管理部发布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规范落实。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原则
烟花爆竹布点规划原则,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本着从严控制数量、安全合理布局、逐步减少烟花爆竹零售点的要求,全区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总数不能超过当年规划布点的控制数(详见附件)。
三、核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区行政审批办证大厅服务窗口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认真研读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规定并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将申请资料交至区行政审批办证大厅服务窗口统一受理。
(二)现场审查。由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对申请的场所进行安全条件自查,区行政审批局根据经营者自查结果组织人员现场核查。
(三)发证。经现场审查合格,由区行政审批局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四、工作要求
(一)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各镇应协助区应急管理局在本辖区内组织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工作,并根据镇城建规划结合实际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布点工作提出建议意见(禁燃禁放区域内涉及的村屯除外)。各镇需要增加或者减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应向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区应急管理局班子讨论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后方可实施。
(二)加大宣传,规范建设。各镇要切实做好烟花爆竹“打非”宣传工作,按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要求,指导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申报工作,消防车辆不能顺畅到达的地域不宜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
(三)严格审查,强化监管。区行政审批局要依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严把安全条件各项要素审查关。对“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安全间距不足、安全管理混乱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供销社等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销售伪劣产品、无证经营、非法燃放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环节监管。
(四)严格执法,建立退出机制。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有效申请人的有效权属不得转让(更名),一旦发现有转让(更名)行为,则视为自动放弃有效权属。烟花爆竹经营者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准走街串巷销售、离店经营、沿街摆卖,做到专人管理、专人销售,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烟花爆竹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对因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及时向区行政审批局申报变更。有一证多点、异地销售、超量储存、随意变更经营场所、销售旺季乱摆摊设点、销售或储存非法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相应处罚,累教不改的取缔经营许可。
附件:柳江区2026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规划布点控制数
附件
柳江区2026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规划布点控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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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长期零售店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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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拉堡镇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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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进德镇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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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成团镇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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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百朋镇 |
11 |
|
|
5 |
三都镇 |
7 |
|
|
6 |
里高镇 |
7 |
|
|
7 |
土博镇 |
4 |
|
|
8 |
穿山镇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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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 兴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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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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