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减办发〔2023〕6号
柳州市柳江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柳州市柳江区居民因自然灾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维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稳步推进落实居民因自然灾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工作,确保顺利完成全区2023年度居民因自然灾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工作目标任务,现将《2023年柳州市柳江区居民因自然灾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柳江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16日
2023年柳州市柳江区居民因自然灾害倒损住房
恢复重建(维修)实施方案
2023年以来,柳江区多次发生洪涝、风雹、干旱等自然灾害(以下简称“因灾”),造成部分居民住房倒塌或者损坏,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以及自治区、柳州市的要求,为做好2023年我区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工作,积极支持和帮助受灾困难群众恢复重建家园,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和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精心谋划灾后重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积极稳妥做好2023年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全区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工作在区减灾委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做好重建(维修)资金补助、政策扶持、技术指导、质量监管、竣工验收等工作,积极引导受灾群众开展恢复重建(维修),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群众自力更生、自主建房和维修住房的主体作用。
(二)坚持规范管理,公平公正公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公开申报条件,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执行评议、审核、公示等评审步骤,公平公正确定帮扶对象,公开审批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结合我区实际,建立分类救助机制,充分考虑受灾损失、家庭收入等情况,优先考虑对受灾特困供养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户、残疾人家庭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受灾群众的救助。
(四)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规划指导,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建房地址尽量避开灾害多发、易发区域,确保重建住房安全可行。
三、工作任务
(一)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基本标准。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房屋要认真考虑受灾群众的经济状况和家庭能力,重建房屋力求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经济安全。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一人户不小于20平方米,两人户不小于30平方米,三人以上户不小于人均13平方米。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等要求。
(二)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
住房恢复重建工作任务完成时限:2023年度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任务应在2023年12月底前达到入住条件,因恢复重建工作中确实存在特殊困难的,最迟在2024年春节前全部完成;住房恢复维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对2023年度因灾受损住房的受灾居民户,要督促组织受灾户及时对因灾受损住房进行维修,受损住房的维修工作应在1个月时间内完成。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住房重建(维修)工作的组织领导。区减灾委员会负责全区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加强对全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研究,集中部署。区应急管理局要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到各镇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同心协力组织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工作。
(二)确定住房恢复重建(维修)的帮扶对象。住房恢复重建的帮扶对象:2023年因灾造成正常居住使用的唯一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居民受灾户,均属本年度住房恢复重建的救助对象;住房恢复维修的帮扶对象:2023年因灾造成居住使用的住房一般受损的居民受灾户,均属本年度住房恢复维修的救助对象。
(三)明确住房恢复重建(维修)的补助标准。住房恢复重建的补助标准:2023年居民因灾倒塌或严重受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按2万元/户执行(如上级对该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的,按新调整的补助标准执行);住房恢复维修的补助标准:2023年居民因灾受损住房恢复维修补助标准按2000元/户执行(如上级对该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的,按新调整的补助标准执行)。
(四)认真做好住房重建的选址和规划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结合防灾减灾要求,妥善帮助因灾倒损住房群众做好住房重建的选址和规划工作;住房恢复重建选址要避开行蓄洪区、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风灾入口处等灾害隐患地点,努力提升新建民居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对适宜集中重建条件的村屯, 引导灾民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进行建设;对分散重建户,要尊重倒损房户的意见,或在原址或重新选址进行重建。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住房应为砖混结构,房屋结构的设计既要符合防灾减灾标准的要求,又要从受灾群众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出发,做到量力而行。
(五)严格执行住房恢复重建(维修)工作程序。开展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工作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本人(户主)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民主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公示栏上进行公示(5天)→乡镇人民政府与重建(维修)户签订重建(维修)协议→重建(维修)户实施住房重建(维修)→乡镇组织人员对重建(维修)住房验收→村(居)民委员会对住房重建(维修)审批表签署调查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对住房重建(维修)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区应急管理局对住房重建(维修)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再次公示(5天)→区应急管理局依规发放重建(维修)补助资金。
(六)各部门履行住房恢复重建(维修)工作的职责。村(居)委会、镇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要严格按照住房恢复重建(维修)工作职责要求,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认真履职履责。
村(居)委会:负责对本村(居)委会内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户的摸底调查统计报送工作;做好组织召开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工作民主评议会议、民主评议结果公示、审核审批通过恢复重建(维修)户的公示等工作;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房屋竣工验收工作;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做好对住房恢复重建(维修)户的调查意见;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户相关信息、材料的收集填报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落实本辖区范围内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工作;负责指导村(居)委会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工作民主评议、相关公示等工作;负责做好与重建(维修)户签订住房恢复重建(维修)协议工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住房恢复重建户家庭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的查询工作;督促指导重建户办理住房重建相关批建手续;负责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因灾住房重建(维修)房屋竣工验收工作;做好对住房恢复重建(维修)户的核实意见;负责做好住房恢复重建(维修)户相关材料的上报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工作;按照重建(维修)工作程序和要求,及时对各镇上报重建(维修)审批材料进行审批;指导各镇做好重建(维修)审批通过户的相关公示工作;负责全区住房恢复重建(维修)补助资金的申请,并依规发放重建(维修)补助资金。
五、重建户的责任
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的主体是受灾群众,政府给予的扶持帮助是在因灾倒损住房户自主恢复重建(维修)的基础上实施的救助行为。受灾群众要克服等、靠、要的思想,积极主动地自筹重建(维修)资金,并严格按时间要求完成住房恢复重建(维修)。对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完成住房重建(维修)或根本不进行住房恢复重建(维修)的受灾群众,不能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住房恢复重建(维修)补助待遇。
六、科学高效管理
(一)严格住房重建(维修)资金管理。居民因灾倒损住房重建(维修)资金的筹措应坚持“自力更生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社会予以扶持”的方针,实行政府补一点、社会捐赠募一点、邻里互助帮一点、受灾群众自筹解决一点的办法多方筹措。建立住房恢复重建(维修)补助资金专户,坚持做到“四个公开”即:重建(维修)工作程序公开、民主评议公开、重建(维修)对象公开、重建(维修)补助标准公开,主动接受行政、审计和社会的监督,确保住房恢复重(维修)建资金的专款专用和重点使用,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和贪污住房恢复重建(维修)专项资金违法违规的行为发生。
(二)确保住房重建(维修)资金的安全使用。重建(维修)补助资金应按以下流程审批后方可进行发放:重建(维修)房屋竣工验收后,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申请审批表》→村(居)委出具调查意见→镇人民政府重建审核意见→区应急管理局出具审批意见→审批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5天)→区应急管理局依规通过银行发放重建(维修)资金。
(三)认真执行住房重建扶持的优惠政策。各相关部门在为受灾群众办理住房重建审批手续时,对涉及的税费、工本费、管理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要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做到少收费或零收费,努力为受灾群众开辟“绿色通道”,最大程度地减轻受灾群众的负担。
(四)强化对住房重建(维修)工作的监督检查。各镇和相关责任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住房重建(维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的督促检查,了解重建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重建(维修)工作中碰到的实际情况,做到重建(维修)工程进度及时、重建(维修)工程质量达标、重建(维修)资金使用安全,确保重建(维修)工作落到实处。要主动向社会公开住房重建(维修)工作的情况,积极接受社会的监督。
(五)严格执行住房重建(维修)工作责任制。在推进落实住房重建(维修)工作中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全区通报;对在重建(维修)工作中积极认真负责,并按时完成年度住房重建(维修)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六)认真做好住房重建(维修)工作材料的整理归档。住房重建(维修)工作结束后,各责任单位要及时对住房恢复重建(维修)工作的文件、申请材料、民主评议情况、公示的结果图片、协议书、审批表、验收情况等相关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做好工作档案材料的归档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减办发〔2023〕6号
柳州市柳江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柳州市柳江区居民因自然灾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维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稳步推进落实居民因自然灾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工作,确保顺利完成全区2023年度居民因自然灾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工作目标任务,现将《2023年柳州市柳江区居民因自然灾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柳江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16日
2023年柳州市柳江区居民因自然灾害倒损住房
恢复重建(维修)实施方案
2023年以来,柳江区多次发生洪涝、风雹、干旱等自然灾害(以下简称“因灾”),造成部分居民住房倒塌或者损坏,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以及自治区、柳州市的要求,为做好2023年我区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工作,积极支持和帮助受灾困难群众恢复重建家园,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和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精心谋划灾后重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积极稳妥做好2023年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全区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工作在区减灾委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做好重建(维修)资金补助、政策扶持、技术指导、质量监管、竣工验收等工作,积极引导受灾群众开展恢复重建(维修),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群众自力更生、自主建房和维修住房的主体作用。
(二)坚持规范管理,公平公正公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公开申报条件,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执行评议、审核、公示等评审步骤,公平公正确定帮扶对象,公开审批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结合我区实际,建立分类救助机制,充分考虑受灾损失、家庭收入等情况,优先考虑对受灾特困供养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户、残疾人家庭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受灾群众的救助。
(四)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规划指导,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建房地址尽量避开灾害多发、易发区域,确保重建住房安全可行。
三、工作任务
(一)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基本标准。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房屋要认真考虑受灾群众的经济状况和家庭能力,重建房屋力求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经济安全。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一人户不小于20平方米,两人户不小于30平方米,三人以上户不小于人均13平方米。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等要求。
(二)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
住房恢复重建工作任务完成时限:2023年度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任务应在2023年12月底前达到入住条件,因恢复重建工作中确实存在特殊困难的,最迟在2024年春节前全部完成;住房恢复维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对2023年度因灾受损住房的受灾居民户,要督促组织受灾户及时对因灾受损住房进行维修,受损住房的维修工作应在1个月时间内完成。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住房重建(维修)工作的组织领导。区减灾委员会负责全区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加强对全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研究,集中部署。区应急管理局要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到各镇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同心协力组织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工作。
(二)确定住房恢复重建(维修)的帮扶对象。住房恢复重建的帮扶对象:2023年因灾造成正常居住使用的唯一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居民受灾户,均属本年度住房恢复重建的救助对象;住房恢复维修的帮扶对象:2023年因灾造成居住使用的住房一般受损的居民受灾户,均属本年度住房恢复维修的救助对象。
(三)明确住房恢复重建(维修)的补助标准。住房恢复重建的补助标准:2023年居民因灾倒塌或严重受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按2万元/户执行(如上级对该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的,按新调整的补助标准执行);住房恢复维修的补助标准:2023年居民因灾受损住房恢复维修补助标准按2000元/户执行(如上级对该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的,按新调整的补助标准执行)。
(四)认真做好住房重建的选址和规划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结合防灾减灾要求,妥善帮助因灾倒损住房群众做好住房重建的选址和规划工作;住房恢复重建选址要避开行蓄洪区、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风灾入口处等灾害隐患地点,努力提升新建民居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对适宜集中重建条件的村屯, 引导灾民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进行建设;对分散重建户,要尊重倒损房户的意见,或在原址或重新选址进行重建。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住房应为砖混结构,房屋结构的设计既要符合防灾减灾标准的要求,又要从受灾群众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出发,做到量力而行。
(五)严格执行住房恢复重建(维修)工作程序。开展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工作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本人(户主)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民主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公示栏上进行公示(5天)→乡镇人民政府与重建(维修)户签订重建(维修)协议→重建(维修)户实施住房重建(维修)→乡镇组织人员对重建(维修)住房验收→村(居)民委员会对住房重建(维修)审批表签署调查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对住房重建(维修)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区应急管理局对住房重建(维修)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再次公示(5天)→区应急管理局依规发放重建(维修)补助资金。
(六)各部门履行住房恢复重建(维修)工作的职责。村(居)委会、镇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要严格按照住房恢复重建(维修)工作职责要求,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认真履职履责。
村(居)委会:负责对本村(居)委会内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户的摸底调查统计报送工作;做好组织召开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工作民主评议会议、民主评议结果公示、审核审批通过恢复重建(维修)户的公示等工作;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房屋竣工验收工作;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做好对住房恢复重建(维修)户的调查意见;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户相关信息、材料的收集填报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落实本辖区范围内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工作;负责指导村(居)委会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工作民主评议、相关公示等工作;负责做好与重建(维修)户签订住房恢复重建(维修)协议工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住房恢复重建户家庭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的查询工作;督促指导重建户办理住房重建相关批建手续;负责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因灾住房重建(维修)房屋竣工验收工作;做好对住房恢复重建(维修)户的核实意见;负责做好住房恢复重建(维修)户相关材料的上报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工作;按照重建(维修)工作程序和要求,及时对各镇上报重建(维修)审批材料进行审批;指导各镇做好重建(维修)审批通过户的相关公示工作;负责全区住房恢复重建(维修)补助资金的申请,并依规发放重建(维修)补助资金。
五、重建户的责任
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的主体是受灾群众,政府给予的扶持帮助是在因灾倒损住房户自主恢复重建(维修)的基础上实施的救助行为。受灾群众要克服等、靠、要的思想,积极主动地自筹重建(维修)资金,并严格按时间要求完成住房恢复重建(维修)。对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完成住房重建(维修)或根本不进行住房恢复重建(维修)的受灾群众,不能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住房恢复重建(维修)补助待遇。
六、科学高效管理
(一)严格住房重建(维修)资金管理。居民因灾倒损住房重建(维修)资金的筹措应坚持“自力更生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社会予以扶持”的方针,实行政府补一点、社会捐赠募一点、邻里互助帮一点、受灾群众自筹解决一点的办法多方筹措。建立住房恢复重建(维修)补助资金专户,坚持做到“四个公开”即:重建(维修)工作程序公开、民主评议公开、重建(维修)对象公开、重建(维修)补助标准公开,主动接受行政、审计和社会的监督,确保住房恢复重(维修)建资金的专款专用和重点使用,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和贪污住房恢复重建(维修)专项资金违法违规的行为发生。
(二)确保住房重建(维修)资金的安全使用。重建(维修)补助资金应按以下流程审批后方可进行发放:重建(维修)房屋竣工验收后,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申请审批表》→村(居)委出具调查意见→镇人民政府重建审核意见→区应急管理局出具审批意见→审批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5天)→区应急管理局依规通过银行发放重建(维修)资金。
(三)认真执行住房重建扶持的优惠政策。各相关部门在为受灾群众办理住房重建审批手续时,对涉及的税费、工本费、管理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要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做到少收费或零收费,努力为受灾群众开辟“绿色通道”,最大程度地减轻受灾群众的负担。
(四)强化对住房重建(维修)工作的监督检查。各镇和相关责任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住房重建(维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的督促检查,了解重建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重建(维修)工作中碰到的实际情况,做到重建(维修)工程进度及时、重建(维修)工程质量达标、重建(维修)资金使用安全,确保重建(维修)工作落到实处。要主动向社会公开住房重建(维修)工作的情况,积极接受社会的监督。
(五)严格执行住房重建(维修)工作责任制。在推进落实住房重建(维修)工作中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全区通报;对在重建(维修)工作中积极认真负责,并按时完成年度住房重建(维修)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六)认真做好住房重建(维修)工作材料的整理归档。住房重建(维修)工作结束后,各责任单位要及时对住房恢复重建(维修)工作的文件、申请材料、民主评议情况、公示的结果图片、协议书、审批表、验收情况等相关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做好工作档案材料的归档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