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站、室,局属各二层单位:
现将《柳州市柳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微信公众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柳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18日
柳州市柳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微信
公众号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局政务微信公众号“柳江住建”的作用,规范信息发布、保证对外发布信息的一致性,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柳江住建”微信公众号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视频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二、信息采集
第三条 “柳江住建”微信公众号推送内容主要为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可对外发布的政务信息公开、信息查询、政策解读、活动开展、通知公告等。
第四条 “柳江住建”微信公众号的信息来源必须确保来自合法的、正规的渠道。局属各股、站、室及二层机构应按“柳江住建”微信公众号要求,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提供信息。转载其他官方媒体的新闻信息,要标明信息来源和日期。
三、信息审核
第五条 “柳江住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六条 “柳江住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应严格审批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其中,局属各股、站、室及二层机构提供的信息,由股室负责人审核把关,经分管领导审定,根据信息内容,如有必要,报局主要领导签阅。文章末注明拟稿人、编辑、审核人。
第七条 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网上信息有无涉密问题
(二)网上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三)信息中的数据是否准确、情况是否真实
四、信息发布
第八条 “柳江住建”微信公众号的信息由局办公室安排专人发布,以图文消息为主,统一排版。
第九条 微信公众号运营人员在发布信息前,要做进一步核实,网上的信息有无涉密问题,在发布工作结束后,要立即退出管理系统,防止他人非法使用。
第十条 局办公室应加强对“柳江住建”微信公众号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范有害信息网上传播。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删除的,素材提供部门应请示本部门分管局领导同意,并在第一时间联系局办公室第一时间删除,减小影响。
第十二条 微信公众号运营人员负责查看微信后台留言,筛选出网友反映较多或较典型的留言,转交相应股室负责人,需要作出解答并对外发布的,相应股室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由微信运营人员在微信后台进行发布。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柳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18日印发
各股、站、室,局属各二层单位:
现将《柳州市柳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微信公众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柳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18日
柳州市柳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微信
公众号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局政务微信公众号“柳江住建”的作用,规范信息发布、保证对外发布信息的一致性,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柳江住建”微信公众号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视频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二、信息采集
第三条 “柳江住建”微信公众号推送内容主要为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可对外发布的政务信息公开、信息查询、政策解读、活动开展、通知公告等。
第四条 “柳江住建”微信公众号的信息来源必须确保来自合法的、正规的渠道。局属各股、站、室及二层机构应按“柳江住建”微信公众号要求,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提供信息。转载其他官方媒体的新闻信息,要标明信息来源和日期。
三、信息审核
第五条 “柳江住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六条 “柳江住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应严格审批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其中,局属各股、站、室及二层机构提供的信息,由股室负责人审核把关,经分管领导审定,根据信息内容,如有必要,报局主要领导签阅。文章末注明拟稿人、编辑、审核人。
第七条 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网上信息有无涉密问题
(二)网上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三)信息中的数据是否准确、情况是否真实
四、信息发布
第八条 “柳江住建”微信公众号的信息由局办公室安排专人发布,以图文消息为主,统一排版。
第九条 微信公众号运营人员在发布信息前,要做进一步核实,网上的信息有无涉密问题,在发布工作结束后,要立即退出管理系统,防止他人非法使用。
第十条 局办公室应加强对“柳江住建”微信公众号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范有害信息网上传播。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删除的,素材提供部门应请示本部门分管局领导同意,并在第一时间联系局办公室第一时间删除,减小影响。
第十二条 微信公众号运营人员负责查看微信后台留言,筛选出网友反映较多或较典型的留言,转交相应股室负责人,需要作出解答并对外发布的,相应股室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由微信运营人员在微信后台进行发布。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柳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