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政发〔2025〕9号
柳江区百朋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5年百朋镇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我镇2025年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严防动物疫情发生,确保养殖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动物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5〕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2025年百朋镇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5年3月27日
2025年百朋镇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实施方案
一、免疫病种和目标要求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实行强制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犬只狂犬病。实行全面免疫,常年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免疫抗体总体阳转率在70%以上。
(三)猪瘟、新城疫。按照原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猪瘟防治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城疫防治实施方案》(桂渔牧办发〔2017〕109号)要求开展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四)牛结节性*********。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关于加强牛结节性*********防控工作的通知》(桂重防指发〔2020〕2号)的要求开展全面免疫。
(五)布鲁氏菌病。布鲁氏菌病原则上不实施免疫,确需免疫的当逐级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制定布鲁氏菌病免疫和生物安全管理方案,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做好免疫工作,建立真实、完整的免疫记录档案。未经批准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按阳性动物处理。
(六)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山羊痘等其他动物疫病。各养殖场(户)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决定是否免疫。
二、疫苗种类
使用经国家批准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兽用狂犬病、山羊痘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医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实施畜禽免疫的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措施。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具体实施措施,组织召开全镇年度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部署会,明确各单位及部门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动物防疫物资的发放工作,指导养殖场户开展免疫工作,开展使用环节免疫效果评价,并及时向养殖场户反馈免疫效果评价结果,组织开展动物防疫技能、信息报送、物资管理等的培训工作;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并落实做好散养畜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定期补免、对规模养殖场实行程序化免疫,负责动物防疫物资具体使用管理。2025年春季集中免疫时间为3月上旬至5月上旬,秋季集中免疫时间为9月上旬至10月底。
(二)规范动物疫苗管理。镇农业服务中心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苗管理办法(修订版)》(桂渔牧办发〔2016〕84号)规定,严格动物疫苗运输、入库、储存、调拨、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防止疫苗失效、积压、浪费;及时在广西动物防疫物资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动物疫苗出入库情况,建立完整、准确的动物疫苗实物台账。
(三)全面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对符合条件、自行申领补助的规模养殖场要实现“先打后补”全覆盖;对已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46 号)规定的申请备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公司+农户”管理模式的畜禽养殖企业,不再发放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可按规定申领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申领疫苗未满足其实际需要的,由养殖场(户)自行采购。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确保免疫密度。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市场机制主导作用,推动“先打后补”工作有效落实。对不自行申领、不按要求免疫、抽检发现免疫效果不达标的,不予发放“先打后补”补助资金。
(四)加强技术培训。要切实加强免疫技术培训,特别是加强镇农业服务中心承担畜牧兽医监管服务职能的工作人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等人员的免疫技术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疫苗贮存、使用基本常识以及免疫程序、免疫操作规范。
(五)规范免疫操作。督促指导相关人员在实施动物免疫时严格按免疫程序和操作规范进行免疫注射,及时更换针头,做好消毒和个人防护,严防免疫注射过程中人为传播动物疫病。
(六)严格建立健全免疫档案。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督促指导养殖场(户)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镇农业服务中心、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实施畜禽免疫后,要做好免疫档案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七)评估免疫效果。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坚持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对接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抽查,确保免疫效果。春、秋防结束后,镇农业服务中心按相关通知要求,及时保质按量送检本辖区样品,确保全区免疫效果达国标要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开展春、秋季动物疫病免疫效果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
(八)严格规范实施动物检疫。官方兽医实施动物产地检疫 时,要严格按规定查验畜禽的免疫情况;应进行实验室检测的,要凭检测结果符合规定的检测报告出具检疫证明。
(九)提高犬只狂犬病免疫率。根据实际,可采取依托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镇农业服务中心等单位设立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点,或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进村入户的方式,提供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务,免疫服务范围实行全覆盖。
(十)强化布鲁氏菌病免疫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要强化对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批准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养殖场(户)进行备案管理,健全免疫档案,开展免疫评价,加强技术指导和免疫情况监督抽检,确保免疫密度和效果。建立监测净化方案,明确免疫退出机制。加强辖区内牛羊饲养场的布病监测,一旦出现阳性病例,马上启动净化方案进行隔离和无害化处理。
(十一)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对免疫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要求,对辖区内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要及时报送紧急免疫情况。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上报数据信息。疫苗采购情况包括镇级及养殖场(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情况。镇农业服务中心统计养殖场(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情况,报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存档。
五、监督管理
(一)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强化疫苗销售使用环节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和非法销售行为。
(三)加强对实施“先打后补”全过程工作的指导、跟踪、检查、监测评估和总结,结合动物防疫监管、产地检疫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深入推进工作开展。
六、经费支持
2025年中央及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资金已切块下达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要积极协调区财政局尽快落实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保障动物免疫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方案
2. 口蹄疫强制免疫方案
3. 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方案
4. 家犬狂犬病免疫方案
5. 猪瘟免疫方案
6.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免疫方案
7. 新城疫免疫方案
8. 牛结节性*********免疫方案
9. 牛羊布鲁氏菌病免疫方案
10. 2025年柳江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情况检查及质
量评估工作方案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有关企业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
1. 种鸡、蛋鸡。雏鸡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开产前再强化免疫,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 商品代肉鸡。7~10日龄时,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初免后间隔3~4周加强免疫。
3. 种鸭、蛋鸭、种鹅、蛋鹅。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
4. 商品肉鸭、肉鹅。7~10日龄时,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过70日龄的,初免后间隔3~4周加强免疫。
5. 鹌鹑等其他禽类。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二)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对新补栏家禽进行补免。生长期超过70天的家禽在首免3~4周后进行二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养殖场户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开展紧急免疫。野禽栖息地周边养殖场有暴露风险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可对高风险区进行紧急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使用高致病性禽流感三价灭活疫苗(H5N6 H5-Re13株+H5N8 H5-Re14株+H7N9 H7-Re4株)或(H5N2 rHN5801株+rGD59株,H7N9 rHN7903株)。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按 GB/T18936-2020《 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定的血凝和血凝抑制试验检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和H7亚型抗体。
(二)免疫效果判定
免疫21天后,HI抗体效价不低于1:16(24或4log2), 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强制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全市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全市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
根据母畜免疫次数、母源抗体等差异,仔猪可选择在28~60日龄时进行初免,羔羊可在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犊牛可在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之后每间隔4~6个月进行加强免疫。
(二)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养殖场户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开展紧急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选择与本地流行毒株抗原性匹配的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使用灭活疫苗免疫的,按 GB/T 18935-2018《口蹄疫诊断技术》推荐的ELISA方法检测抗体。使用合成肽疫苗免疫的,采用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方法检测抗体。
(二)免疫效果评价
猪免疫28天后,其他家畜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结果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3
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免疫保护期到期的羊只、新补栏羊只进行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
根据本场母羊免疫情况,羔羊可在3月龄后进行免疫,之后根据疫苗保护期加强免疫。
(二)散养户
春秋季对未免疫羊和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疫区、受威胁区内养殖场户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结果,开展紧急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或小反刍兽疫联苗。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按照GB/T27982-2011《小反刍兽疫诊断技术》规定的ELISA方法检测抗体。
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4
家犬狂犬病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犬只实行全面免疫,重点做好人间狂犬病高发地区的农村和城乡接合部犬只的免疫工作。
二、免疫程序
对3月龄以上的犬进行首免,之后每年定期免疫。
三、免疫方法
按疫苗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四、免疫时间
宠物犬按免疫程序实行常年免疫;农村家犬春、秋两季进行集中免疫,定期对未免疫家犬及时补免。
五、使用疫苗种类
兽用狂犬病灭活苗。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狂犬病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
存栏犬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5
猪瘟免疫方案
一、推荐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
应根据本场疫病流行状况、母猪免疫次数、母源抗体消长等制定适合本场的免疫程序。仔猪可在28~60日龄用活疫苗进行初免。种猪每6个月免疫一次。猪瘟亚单位疫苗应按照说明书使用说明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
(二)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二、使用疫苗种类
使用猪瘟活疫苗或亚单位疫苗。
三、免疫效果监测
采用 GB/T16551-2020《猪瘟诊断技术》规定的ELISA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 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群体免疫不合格时要及时加强免疫接种。
附件6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免疫方案
一、推荐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
种母猪一年免疫2~3次活疫苗,仔猪也需进行免疫。商品猪根据种猪群疫病状态及保育阶段猪只发病日龄评估,可以在猪群感染时间前推3~4周进行免疫;哺乳猪的首次免疫时间应不早于14日龄。疫苗免疫时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
(二)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二、使用疫苗种类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灭活疫苗和活疫苗。在猪繁殖与呼吸综 合征发病猪场或阳性不稳定场,可选择使用和本场流行毒株匹配 的活疫苗;在阳性稳定场,需逐渐减少使用活疫苗;在阴性场、原种猪场和种公猪站,应停止使用活疫苗。
三、免疫效果监测
采用 GB/T18090-2023《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诊断方法》规定的 ELISA 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由于检测的抗体水平与免疫保护效果无直接相关性,抗体检 测主要用于评估免疫后抗体转阳率。抗原和抗体检测均为阴性的 群体免疫28天后,群抗体转阳率应大于80%。群体免疫不合格时要及时加强免疫。
附件7
新城疫免疫方案
一、免疫程序
(一)商品肉鸡。7~10日龄时,用新城疫活疫苗进行初免,
2周后,用新城疫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二)种鸡、商品蛋鸡。3~7日龄,用新城疫活疫苗进行初免;10~ 14日龄,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二免;12周龄,用新城 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17~18周龄或开产前,再用 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
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强化免疫。
(三)肉鸽。25~30日龄,用新城疫灭活疫苗进行初免;40~45日龄,用新城疫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种鸽在配种或开产前再强化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强化免疫。
二、免疫方法
按疫苗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三、使用疫苗种类
使用新城疫灭活疫苗或弱毒活疫苗。
四、免疫效果监测
采用 GB/T16550-2020《新城疫诊断技术》规定的血凝试验(HA)和血凝抑制试验(HI)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免疫21天后,免疫抗体效价不低于1:32(25或5log2),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个体免疫抗体合格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8
牛结节性*********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牛只实行全面免疫。
二、免疫程序
采用5倍免疫剂量的山羊痘活疫苗,60~90日龄首次免疫,之后一年免疫一次。
使用牛结节性*********灭活疫苗,60~90日龄首次免疫,首免21天后加强免疫,之后每隔6个月免疫一次。
三、免疫方法
山羊痘活疫苗使用5倍免疫剂量(羊),皮内接种;使用牛结节性*********灭活疫苗,肌肉注射。
四、使用疫苗种类
使用山羊痘活疫苗或牛结节性*********灭活疫苗。
附件9
牛羊布鲁氏菌病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五年行动方案(2022—2026年)》(桂农厅发〔2022〕106号)要求,全区禁止对种畜和奶畜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其他家畜原则上不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确实需要免疫的养殖场户,由当地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逐级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实施。
二、免疫程序
牛在3~8月龄进行免疫,羊在3~6月龄进行免疫。
三、免疫方法
接种剂量和途径,应严格遵照疫苗说明书。
四、使用疫苗种类
布鲁氏菌病活疫苗,推荐有条件的养殖场户选择基因缺失活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模块中查询。
五、免疫后抗体转阳率的测定
检测的抗体水平与免疫保护效果无直接相关性,抗体检测主要用于评估免疫后抗体转阳率。按照 GB/T18646-2018《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规定的虎红平板凝集试验、ELISA检测抗体。可在免疫后4周内测定抗体转阳率。
附件10
2025年柳江区百朋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情况检查及质量评估工作方案
为促进我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科学评估免疫效果和质量,决定于2025年5月中旬、11月中旬,分别开展春、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情况检查及免疫质量评估工作。根据百朋镇实际情况制定评估工作方案。
一、组成检查组
由镇人民政府及各单位有关人员组成2个检查验收工作小组(具体分组成员名单检查前另发通知)。
二、检查组分工
(一)检查材料分工及工作要求
各组负责被检村委现场检查畜禽免疫密度、畜禽佩戴标识情况和防疫文件材料、生物制品管理、防疫档案材料、防疫监督等情况(具体检查的村委、村屯检查前另发;各组具体负责主检村防疫材料分工检查前另发)。
(二)检查材料汇总及工作要求
各组检查结束后,需将检查评分表、相关表格及各组所负责检查的村的家畜、家禽免疫情况汇总表交给材料收集人,由材料收集人负责整理汇总,汇总后的材料交到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各镇具体材料收集人及材料汇总后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所有检查表格,凡是有“检查组签字”项,必须该检查组所有人签字。填写《柳江区防疫抽查散养户畜(禽)免疫密度汇总表》时(表格另附),需将示范屯和非示范屯分开统计,不要合并统计。
三、检查方式
(一)现场核查采样。检查组应深入村屯、养殖场(户)实地检查畜禽免疫密度、家畜标识佩戴、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建立、规模养殖场统计监管、生物制品及标识管理、动物产地检疫开展、防疫文件材料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拔点灭源工作等情况,并按规定要求采样送检。
(二)提交汇报材料。被检村委按照检查验收内容撰写本镇开展2025年春、秋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总结,向检查组提交纸质(另附电子文档)总结材料1份。
(三)反馈检查意见。检查验收结束后,由镇农业服务中心将各检查验收组提交的检查验收材料进行汇总,形成检查验收工作情况通报,向被检镇反馈检查验收情况,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内容
(一)检查总体情况
1.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情况。包括防控目标、整体部署、防疫责任区人员包干落实等情况。
2. 各种防疫物资管理情况。包括疫苗、标识的领取、发放、出入库管理、使用情况等。
3.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的免疫密度。随机抽查畜禽的存栏数、应免疫数、实际免疫数、免疫密度,家畜标识佩戴率。
4. 畜禽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的建立、保存、管理情况,档案的填写是否规范,规模养殖场统计和监管情况等。
5. 信息报送情况。包括疫情监测信息、有无疫情月报、免疫进度报表等。
6. 检查动物产地检疫、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随意丢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拔点灭源工作等开展情况。
(二)现场抽样调查
1. 每个村委由检查组随机抽查一个自然屯,每个自然屯至少抽查10户农户,其中5户养禽户(合计10只以上的鸡和10只以上的鸭),5户家畜户。至少检查1户合计20头以上养羊户(无养羊除外)。被检查的养殖户既有家畜又有家禽的则按2户计算。2个镇级防疫示范屯必须全部检查,被检村委有示范屯的须再另抽检一个屯。重点检查畜禽存栏及免疫情况、防疫档案的记录是否规范,以及猪、牛、羊挂标等情况。
检查畜禽规模牛(或羊)、鸡、水禽养殖场各一个,重点检查畜禽免疫情况、防疫档案的建立和完善情况,养殖场监管情况等。
2. 对已免疫的犬只进行验收,每个村委随机抽查1个屯,每个屯抽查10户,不够10户的余下在另一屯抽。有造假者(与造册登记表不一致,多报、不免疫只记数者),所有的补助费一律不予发放。
3. 检查被检村防疫材料、建立畜禽防疫档案、疫苗与标识的出入库使用管理、各种规定与制度是否建立并上墙公布、动物产地检疫开展情况等。
五、检查评分办法
以村委为检查验收单位,采用100分制,检查组严格按照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考核评分。
六、检查时间安排
(一)(检查时间另行通知)到村、屯实地检查。
(二)具体到村检查时间以检查组电话通知为准。
七、有关工作要求
(一)检查验收实行组长负责制。各组在组长的领导下统一行动,分工协作,严格要求,认真负责,每检查完一个村委后及时进行汇总,各组组长对被检村委的检查结果负责。
(二)检查验收除进行现场检查外,还要查阅相关文件、凭据、档案、记录等文字图片材料。
(三)各村委要认真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与检查验收相关的总结材料、文档资料等,确保检查验收工作顺利完成。
(四)集中汇报总结时,各组须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汇报材料,包括检查组总结报告、评分表、检查统计表等。
(五)检查组提交的书面检查报告、评分结果(评分表)等检查材料务必真实,数据务必准确,要客观真实地反映检查的实际情况,并由组长、组员、被检村委村级防疫人员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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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朋镇党政办公室 2025年3月27日印发 |
百政发〔2025〕9号
柳江区百朋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5年百朋镇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我镇2025年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严防动物疫情发生,确保养殖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动物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5〕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2025年百朋镇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5年3月27日
2025年百朋镇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实施方案
一、免疫病种和目标要求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实行强制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犬只狂犬病。实行全面免疫,常年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免疫抗体总体阳转率在70%以上。
(三)猪瘟、新城疫。按照原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猪瘟防治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城疫防治实施方案》(桂渔牧办发〔2017〕109号)要求开展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四)牛结节性*********。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关于加强牛结节性*********防控工作的通知》(桂重防指发〔2020〕2号)的要求开展全面免疫。
(五)布鲁氏菌病。布鲁氏菌病原则上不实施免疫,确需免疫的当逐级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制定布鲁氏菌病免疫和生物安全管理方案,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做好免疫工作,建立真实、完整的免疫记录档案。未经批准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按阳性动物处理。
(六)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山羊痘等其他动物疫病。各养殖场(户)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决定是否免疫。
二、疫苗种类
使用经国家批准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兽用狂犬病、山羊痘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医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实施畜禽免疫的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措施。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具体实施措施,组织召开全镇年度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部署会,明确各单位及部门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动物防疫物资的发放工作,指导养殖场户开展免疫工作,开展使用环节免疫效果评价,并及时向养殖场户反馈免疫效果评价结果,组织开展动物防疫技能、信息报送、物资管理等的培训工作;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并落实做好散养畜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定期补免、对规模养殖场实行程序化免疫,负责动物防疫物资具体使用管理。2025年春季集中免疫时间为3月上旬至5月上旬,秋季集中免疫时间为9月上旬至10月底。
(二)规范动物疫苗管理。镇农业服务中心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苗管理办法(修订版)》(桂渔牧办发〔2016〕84号)规定,严格动物疫苗运输、入库、储存、调拨、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防止疫苗失效、积压、浪费;及时在广西动物防疫物资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动物疫苗出入库情况,建立完整、准确的动物疫苗实物台账。
(三)全面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对符合条件、自行申领补助的规模养殖场要实现“先打后补”全覆盖;对已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46 号)规定的申请备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公司+农户”管理模式的畜禽养殖企业,不再发放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可按规定申领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申领疫苗未满足其实际需要的,由养殖场(户)自行采购。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确保免疫密度。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市场机制主导作用,推动“先打后补”工作有效落实。对不自行申领、不按要求免疫、抽检发现免疫效果不达标的,不予发放“先打后补”补助资金。
(四)加强技术培训。要切实加强免疫技术培训,特别是加强镇农业服务中心承担畜牧兽医监管服务职能的工作人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等人员的免疫技术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疫苗贮存、使用基本常识以及免疫程序、免疫操作规范。
(五)规范免疫操作。督促指导相关人员在实施动物免疫时严格按免疫程序和操作规范进行免疫注射,及时更换针头,做好消毒和个人防护,严防免疫注射过程中人为传播动物疫病。
(六)严格建立健全免疫档案。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督促指导养殖场(户)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镇农业服务中心、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实施畜禽免疫后,要做好免疫档案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七)评估免疫效果。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坚持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对接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抽查,确保免疫效果。春、秋防结束后,镇农业服务中心按相关通知要求,及时保质按量送检本辖区样品,确保全区免疫效果达国标要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开展春、秋季动物疫病免疫效果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
(八)严格规范实施动物检疫。官方兽医实施动物产地检疫 时,要严格按规定查验畜禽的免疫情况;应进行实验室检测的,要凭检测结果符合规定的检测报告出具检疫证明。
(九)提高犬只狂犬病免疫率。根据实际,可采取依托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镇农业服务中心等单位设立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点,或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进村入户的方式,提供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务,免疫服务范围实行全覆盖。
(十)强化布鲁氏菌病免疫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要强化对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批准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养殖场(户)进行备案管理,健全免疫档案,开展免疫评价,加强技术指导和免疫情况监督抽检,确保免疫密度和效果。建立监测净化方案,明确免疫退出机制。加强辖区内牛羊饲养场的布病监测,一旦出现阳性病例,马上启动净化方案进行隔离和无害化处理。
(十一)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对免疫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要求,对辖区内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要及时报送紧急免疫情况。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上报数据信息。疫苗采购情况包括镇级及养殖场(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情况。镇农业服务中心统计养殖场(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情况,报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存档。
五、监督管理
(一)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强化疫苗销售使用环节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和非法销售行为。
(三)加强对实施“先打后补”全过程工作的指导、跟踪、检查、监测评估和总结,结合动物防疫监管、产地检疫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深入推进工作开展。
六、经费支持
2025年中央及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资金已切块下达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要积极协调区财政局尽快落实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保障动物免疫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方案
2. 口蹄疫强制免疫方案
3. 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方案
4. 家犬狂犬病免疫方案
5. 猪瘟免疫方案
6.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免疫方案
7. 新城疫免疫方案
8. 牛结节性*********免疫方案
9. 牛羊布鲁氏菌病免疫方案
10. 2025年柳江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情况检查及质
量评估工作方案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有关企业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
1. 种鸡、蛋鸡。雏鸡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开产前再强化免疫,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 商品代肉鸡。7~10日龄时,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初免后间隔3~4周加强免疫。
3. 种鸭、蛋鸭、种鹅、蛋鹅。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
4. 商品肉鸭、肉鹅。7~10日龄时,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过70日龄的,初免后间隔3~4周加强免疫。
5. 鹌鹑等其他禽类。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二)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对新补栏家禽进行补免。生长期超过70天的家禽在首免3~4周后进行二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养殖场户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开展紧急免疫。野禽栖息地周边养殖场有暴露风险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可对高风险区进行紧急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使用高致病性禽流感三价灭活疫苗(H5N6 H5-Re13株+H5N8 H5-Re14株+H7N9 H7-Re4株)或(H5N2 rHN5801株+rGD59株,H7N9 rHN7903株)。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按 GB/T18936-2020《 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定的血凝和血凝抑制试验检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和H7亚型抗体。
(二)免疫效果判定
免疫21天后,HI抗体效价不低于1:16(24或4log2), 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强制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全市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全市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
根据母畜免疫次数、母源抗体等差异,仔猪可选择在28~60日龄时进行初免,羔羊可在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犊牛可在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之后每间隔4~6个月进行加强免疫。
(二)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养殖场户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开展紧急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选择与本地流行毒株抗原性匹配的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使用灭活疫苗免疫的,按 GB/T 18935-2018《口蹄疫诊断技术》推荐的ELISA方法检测抗体。使用合成肽疫苗免疫的,采用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方法检测抗体。
(二)免疫效果评价
猪免疫28天后,其他家畜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结果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3
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免疫保护期到期的羊只、新补栏羊只进行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
根据本场母羊免疫情况,羔羊可在3月龄后进行免疫,之后根据疫苗保护期加强免疫。
(二)散养户
春秋季对未免疫羊和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疫区、受威胁区内养殖场户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结果,开展紧急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或小反刍兽疫联苗。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按照GB/T27982-2011《小反刍兽疫诊断技术》规定的ELISA方法检测抗体。
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4
家犬狂犬病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犬只实行全面免疫,重点做好人间狂犬病高发地区的农村和城乡接合部犬只的免疫工作。
二、免疫程序
对3月龄以上的犬进行首免,之后每年定期免疫。
三、免疫方法
按疫苗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四、免疫时间
宠物犬按免疫程序实行常年免疫;农村家犬春、秋两季进行集中免疫,定期对未免疫家犬及时补免。
五、使用疫苗种类
兽用狂犬病灭活苗。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狂犬病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
存栏犬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5
猪瘟免疫方案
一、推荐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
应根据本场疫病流行状况、母猪免疫次数、母源抗体消长等制定适合本场的免疫程序。仔猪可在28~60日龄用活疫苗进行初免。种猪每6个月免疫一次。猪瘟亚单位疫苗应按照说明书使用说明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
(二)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二、使用疫苗种类
使用猪瘟活疫苗或亚单位疫苗。
三、免疫效果监测
采用 GB/T16551-2020《猪瘟诊断技术》规定的ELISA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 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群体免疫不合格时要及时加强免疫接种。
附件6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免疫方案
一、推荐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
种母猪一年免疫2~3次活疫苗,仔猪也需进行免疫。商品猪根据种猪群疫病状态及保育阶段猪只发病日龄评估,可以在猪群感染时间前推3~4周进行免疫;哺乳猪的首次免疫时间应不早于14日龄。疫苗免疫时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
(二)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二、使用疫苗种类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灭活疫苗和活疫苗。在猪繁殖与呼吸综 合征发病猪场或阳性不稳定场,可选择使用和本场流行毒株匹配 的活疫苗;在阳性稳定场,需逐渐减少使用活疫苗;在阴性场、原种猪场和种公猪站,应停止使用活疫苗。
三、免疫效果监测
采用 GB/T18090-2023《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诊断方法》规定的 ELISA 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由于检测的抗体水平与免疫保护效果无直接相关性,抗体检 测主要用于评估免疫后抗体转阳率。抗原和抗体检测均为阴性的 群体免疫28天后,群抗体转阳率应大于80%。群体免疫不合格时要及时加强免疫。
附件7
新城疫免疫方案
一、免疫程序
(一)商品肉鸡。7~10日龄时,用新城疫活疫苗进行初免,
2周后,用新城疫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二)种鸡、商品蛋鸡。3~7日龄,用新城疫活疫苗进行初免;10~ 14日龄,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二免;12周龄,用新城 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17~18周龄或开产前,再用 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
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强化免疫。
(三)肉鸽。25~30日龄,用新城疫灭活疫苗进行初免;40~45日龄,用新城疫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种鸽在配种或开产前再强化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强化免疫。
二、免疫方法
按疫苗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三、使用疫苗种类
使用新城疫灭活疫苗或弱毒活疫苗。
四、免疫效果监测
采用 GB/T16550-2020《新城疫诊断技术》规定的血凝试验(HA)和血凝抑制试验(HI)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免疫21天后,免疫抗体效价不低于1:32(25或5log2),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个体免疫抗体合格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8
牛结节性*********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牛只实行全面免疫。
二、免疫程序
采用5倍免疫剂量的山羊痘活疫苗,60~90日龄首次免疫,之后一年免疫一次。
使用牛结节性*********灭活疫苗,60~90日龄首次免疫,首免21天后加强免疫,之后每隔6个月免疫一次。
三、免疫方法
山羊痘活疫苗使用5倍免疫剂量(羊),皮内接种;使用牛结节性*********灭活疫苗,肌肉注射。
四、使用疫苗种类
使用山羊痘活疫苗或牛结节性*********灭活疫苗。
附件9
牛羊布鲁氏菌病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五年行动方案(2022—2026年)》(桂农厅发〔2022〕106号)要求,全区禁止对种畜和奶畜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其他家畜原则上不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确实需要免疫的养殖场户,由当地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逐级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实施。
二、免疫程序
牛在3~8月龄进行免疫,羊在3~6月龄进行免疫。
三、免疫方法
接种剂量和途径,应严格遵照疫苗说明书。
四、使用疫苗种类
布鲁氏菌病活疫苗,推荐有条件的养殖场户选择基因缺失活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模块中查询。
五、免疫后抗体转阳率的测定
检测的抗体水平与免疫保护效果无直接相关性,抗体检测主要用于评估免疫后抗体转阳率。按照 GB/T18646-2018《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规定的虎红平板凝集试验、ELISA检测抗体。可在免疫后4周内测定抗体转阳率。
附件10
2025年柳江区百朋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情况检查及质量评估工作方案
为促进我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科学评估免疫效果和质量,决定于2025年5月中旬、11月中旬,分别开展春、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情况检查及免疫质量评估工作。根据百朋镇实际情况制定评估工作方案。
一、组成检查组
由镇人民政府及各单位有关人员组成2个检查验收工作小组(具体分组成员名单检查前另发通知)。
二、检查组分工
(一)检查材料分工及工作要求
各组负责被检村委现场检查畜禽免疫密度、畜禽佩戴标识情况和防疫文件材料、生物制品管理、防疫档案材料、防疫监督等情况(具体检查的村委、村屯检查前另发;各组具体负责主检村防疫材料分工检查前另发)。
(二)检查材料汇总及工作要求
各组检查结束后,需将检查评分表、相关表格及各组所负责检查的村的家畜、家禽免疫情况汇总表交给材料收集人,由材料收集人负责整理汇总,汇总后的材料交到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各镇具体材料收集人及材料汇总后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所有检查表格,凡是有“检查组签字”项,必须该检查组所有人签字。填写《柳江区防疫抽查散养户畜(禽)免疫密度汇总表》时(表格另附),需将示范屯和非示范屯分开统计,不要合并统计。
三、检查方式
(一)现场核查采样。检查组应深入村屯、养殖场(户)实地检查畜禽免疫密度、家畜标识佩戴、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建立、规模养殖场统计监管、生物制品及标识管理、动物产地检疫开展、防疫文件材料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拔点灭源工作等情况,并按规定要求采样送检。
(二)提交汇报材料。被检村委按照检查验收内容撰写本镇开展2025年春、秋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总结,向检查组提交纸质(另附电子文档)总结材料1份。
(三)反馈检查意见。检查验收结束后,由镇农业服务中心将各检查验收组提交的检查验收材料进行汇总,形成检查验收工作情况通报,向被检镇反馈检查验收情况,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内容
(一)检查总体情况
1.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情况。包括防控目标、整体部署、防疫责任区人员包干落实等情况。
2. 各种防疫物资管理情况。包括疫苗、标识的领取、发放、出入库管理、使用情况等。
3.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的免疫密度。随机抽查畜禽的存栏数、应免疫数、实际免疫数、免疫密度,家畜标识佩戴率。
4. 畜禽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的建立、保存、管理情况,档案的填写是否规范,规模养殖场统计和监管情况等。
5. 信息报送情况。包括疫情监测信息、有无疫情月报、免疫进度报表等。
6. 检查动物产地检疫、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随意丢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拔点灭源工作等开展情况。
(二)现场抽样调查
1. 每个村委由检查组随机抽查一个自然屯,每个自然屯至少抽查10户农户,其中5户养禽户(合计10只以上的鸡和10只以上的鸭),5户家畜户。至少检查1户合计20头以上养羊户(无养羊除外)。被检查的养殖户既有家畜又有家禽的则按2户计算。2个镇级防疫示范屯必须全部检查,被检村委有示范屯的须再另抽检一个屯。重点检查畜禽存栏及免疫情况、防疫档案的记录是否规范,以及猪、牛、羊挂标等情况。
检查畜禽规模牛(或羊)、鸡、水禽养殖场各一个,重点检查畜禽免疫情况、防疫档案的建立和完善情况,养殖场监管情况等。
2. 对已免疫的犬只进行验收,每个村委随机抽查1个屯,每个屯抽查10户,不够10户的余下在另一屯抽。有造假者(与造册登记表不一致,多报、不免疫只记数者),所有的补助费一律不予发放。
3. 检查被检村防疫材料、建立畜禽防疫档案、疫苗与标识的出入库使用管理、各种规定与制度是否建立并上墙公布、动物产地检疫开展情况等。
五、检查评分办法
以村委为检查验收单位,采用100分制,检查组严格按照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考核评分。
六、检查时间安排
(一)(检查时间另行通知)到村、屯实地检查。
(二)具体到村检查时间以检查组电话通知为准。
七、有关工作要求
(一)检查验收实行组长负责制。各组在组长的领导下统一行动,分工协作,严格要求,认真负责,每检查完一个村委后及时进行汇总,各组组长对被检村委的检查结果负责。
(二)检查验收除进行现场检查外,还要查阅相关文件、凭据、档案、记录等文字图片材料。
(三)各村委要认真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与检查验收相关的总结材料、文档资料等,确保检查验收工作顺利完成。
(四)集中汇报总结时,各组须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汇报材料,包括检查组总结报告、评分表、检查统计表等。
(五)检查组提交的书面检查报告、评分结果(评分表)等检查材料务必真实,数据务必准确,要客观真实地反映检查的实际情况,并由组长、组员、被检村委村级防疫人员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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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朋镇党政办公室 2025年3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