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委、各相关单位及企业:
为了进一步提高穿山镇地震灾害防御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我镇结合实际,制定《柳江区穿山镇地震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落实。
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7日
柳江区穿山镇地震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开展好地震应急工作,提高全镇人民处置地震灾害能力,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3 工作原则
(1)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地震灾害发生后,各村委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3)镇人民政府是处置本镇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遇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在启动镇级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处置程序的基础上,报告区人民政府,并服从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领导。
(4)镇有关部门、单位和各村(社区)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同行动。
2 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镇抗震救灾工作。地震时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受灾村按照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协调各村抗震救灾资源和行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担任。
指挥部指挥长由镇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副镇长、党政办公室主任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党政办、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林业站、穿山派出所、穿山交警中队、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公共文化服务中心、公共安全办、退役军人服务站、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财政所、穿山市场监管所、穿山供电所、穿山司法所、穿山卫生院、各村(社区)委组成。
必要时,由镇主要领导任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镇长担任第一副总指挥长,其他人员作相应调整。
指 挥 长:韦贵江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指挥长:覃傅斌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覃天官 镇党委政法委员、副镇长
覃新花 镇副镇长
事发地村(社区)委主要负责人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由指挥部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国务院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由指挥部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柳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由指挥部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柳江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可请求市应急管理局等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支持。
地震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要及时接收区应急局传达的各类地震观测数据,配合区应急局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分析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及时上报。
4.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对于达到以下级别的地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应快速将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报区人民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发生3.0级以上的地震。
(2)镇行政区域发生3.5级以上的地震。
4.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震区所在镇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区人民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区应急局及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公安、交通、铁路、电力、通信、水利、住建、自然资源、教育、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和区指挥部。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镇人民政府要迅速核实并报区指挥部,由区指挥部相关单位报告区应急局、统战部。
5 应急响应
各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具体措施由承担相应职责的工作组牵头实施。
5.1 搜救人员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村委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应急、消防、矿山、建筑和志愿者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
镇级指挥部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疾病控制工作。及时对灾区生活饮用水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风险监测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加强医疗废弃物的监管,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 安置受灾群众
配合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开放灾区及临近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处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 抢修基础设施
服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 防御次生灾害
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对水库、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对遭受地震破坏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贮存场所尽快开展放射源搜寻和放射性污染的处置工作。
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设备、输油气管道和输送电线路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6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7 上报信息
收集和观测受灾区的相关信息,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地震灾害信息。上报要及时、准确。
5.8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恢复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2 恢复重建实施
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委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
7 应急准备与保障措施
7.1 避难场所保障
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2 基础设施保障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配合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人民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配合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3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应急、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应急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镇人民政府及各村(社区)委应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镇人民政府组织各村(社区)委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各村(社区)委、各相关单位及企业:
为了进一步提高穿山镇地震灾害防御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我镇结合实际,制定《柳江区穿山镇地震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落实。
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7日
柳江区穿山镇地震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开展好地震应急工作,提高全镇人民处置地震灾害能力,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3 工作原则
(1)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地震灾害发生后,各村委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3)镇人民政府是处置本镇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遇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在启动镇级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处置程序的基础上,报告区人民政府,并服从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领导。
(4)镇有关部门、单位和各村(社区)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同行动。
2 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镇抗震救灾工作。地震时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受灾村按照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协调各村抗震救灾资源和行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担任。
指挥部指挥长由镇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副镇长、党政办公室主任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党政办、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林业站、穿山派出所、穿山交警中队、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公共文化服务中心、公共安全办、退役军人服务站、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财政所、穿山市场监管所、穿山供电所、穿山司法所、穿山卫生院、各村(社区)委组成。
必要时,由镇主要领导任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镇长担任第一副总指挥长,其他人员作相应调整。
指 挥 长:韦贵江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指挥长:覃傅斌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覃天官 镇党委政法委员、副镇长
覃新花 镇副镇长
事发地村(社区)委主要负责人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由指挥部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国务院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由指挥部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柳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由指挥部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柳江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可请求市应急管理局等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支持。
地震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要及时接收区应急局传达的各类地震观测数据,配合区应急局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分析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及时上报。
4.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对于达到以下级别的地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应快速将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报区人民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发生3.0级以上的地震。
(2)镇行政区域发生3.5级以上的地震。
4.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震区所在镇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区人民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区应急局及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公安、交通、铁路、电力、通信、水利、住建、自然资源、教育、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和区指挥部。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镇人民政府要迅速核实并报区指挥部,由区指挥部相关单位报告区应急局、统战部。
5 应急响应
各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具体措施由承担相应职责的工作组牵头实施。
5.1 搜救人员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村委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应急、消防、矿山、建筑和志愿者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
镇级指挥部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疾病控制工作。及时对灾区生活饮用水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风险监测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加强医疗废弃物的监管,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 安置受灾群众
配合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开放灾区及临近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处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 抢修基础设施
服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 防御次生灾害
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对水库、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对遭受地震破坏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贮存场所尽快开展放射源搜寻和放射性污染的处置工作。
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设备、输油气管道和输送电线路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6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7 上报信息
收集和观测受灾区的相关信息,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地震灾害信息。上报要及时、准确。
5.8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恢复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2 恢复重建实施
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委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
7 应急准备与保障措施
7.1 避难场所保障
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2 基础设施保障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配合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人民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配合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3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应急、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应急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镇人民政府及各村(社区)委应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镇人民政府组织各村(社区)委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