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委、各相关单位及企业:
为了加强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我镇结合实际,制定《柳江区穿山镇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落实。
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7日
柳江区穿山镇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有效处置辖区可能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确保事故处理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切实保障辖区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真正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落到实处,全力做好交通事故的救援和处置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平安、向上、和谐”的新型交通。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及时、高效地协调处理交通安全事故,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特成立穿山镇重大交通事故应急指挥小组,领导成员如下:
指 挥 长:韦贵江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指挥长:覃傅斌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覃天官 镇党委政法委员、副镇长
覃新花 镇副镇长
曹 飞 穿山交警中队中队长
事发地村(社区)委主要负责人
成 员: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镇公共文化服务中心、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镇公共安全办、镇党政办、镇退役军人服务站、镇林业站、穿山市场监管所、镇财政所、穿山派出所、穿山交警中队、穿山供电所、穿山司法所、穿山卫生院、各村(社区)委。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由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姚家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镇党政办唐杰赟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传达并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指示批示精神,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队伍、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决定事故救援其他重大事项及各项协调处理工作。
(二)现场指挥部组织分工和职责
按照镇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各单位,各村(社区)委成立重大交通事故应急小组。在出现重大交通事故紧急情况下,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机制,并上报镇应急管理办公室。保证做到统一指挥、职责明确、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处置果断,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1.指挥部职责
(1)分析、研判事故发生的规模及可能带来的损害,发布启动本预案命令。
(2)制定处置救援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工作方案。
(3)召开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宣布处置救援方案,分配工作任务。
(4)现场指挥、协调、督导各小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检查处置救援方案执行情况,随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2.应急处置
(1)坚持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协调作战,及时协调穿山交警中队、穿山派出所、镇公共安全办、穿山卫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配合协助的原则。
(2)坚持管制交通,分流车辆,优先抢救伤员、疏导群众,防止事态扩大的原则。
(3)坚持及时清理事故现场,恢复交通,尽量缩短交通管制时间,减少滞留车辆的原则。
(三)指挥部下设工作小组,有关小组和人员应按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做出应急处理反应
各小组的组成和任务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由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穿山交警中队、穿山派出所、事故发生地村(社区)委、其他相关单位等组成。在镇指挥部领导下,履行组织会议、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抢险救援组
由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穿山交警中队、镇公共安全办、穿山消防救援队、穿山卫生院、事发地村(社区)委等组成。主要负责实施经镇指挥部同意批准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负责提供救援所需物资清单,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救援现场的资料,对现场伤亡人员的救助,控制和稳定事故现场。
3.警戒保卫组
由镇公共安全办、穿山交警中队、镇人民武装部、穿山派出所、事发地村(社区)委等组成。主要负责封锁、警戒、控制、保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疏散转移现场和周边受威胁区域人员;开展交通管制,在现场外围开辟专用通道供应急救援车辆和人员通行,保证救援车辆物资畅通及损坏道路抢修、维护;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
4.医疗救护组
由穿山卫生院牵头,各有关医疗机构等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救护车、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开展伤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消毒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工作。
5.后勤保障组
由镇党政办、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穿山交警中队、穿山供电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救援物资的联系、供应、车辆及油料的调配、环卫、环保等协调工作;协调电力企业保证现场电力供应;现场救援物资和设备存放及保管。
6.善后处置组
由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穿山交警中队、镇财政所、事发地村(社区)委组成。主要负责开展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补偿和保险理赔等。
7.新闻报道组
由镇公共文化服务中心牵头,镇党政办、事发地村(社区)委等参加。主要负责开展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媒体服务管理和舆情管控等。
8.事故调查组
由穿山交警中队、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穿山派出所以及柳江区各有关单位和有关专家等组成。主要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取证,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三、适用范围
穿山镇辖区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本预案:
(一)客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11人以上受伤的;
(二)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一次死亡1人,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同时重伤11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发生恶性肇事逃逸交通事故的;
(四)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引发安全事件,致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交通中断3小时以上的;
(五)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可能造成人畜伤害或大面积环境污染的。
四、处置原则
交通事故救援工作,必须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灵活运用抢险救援操作程序,加强现场秩序维护,迅速、准确部署任务。各抢险救援小组协同配合,迅速实施救援,力争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五、工作要求
(一)事故处置要坚持”统一指挥,科学决断”的原则,有效处置,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
(二)事故处置救援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业务知识,努力增强个人安全防护意识和业务素质;
(三)各相关部门要落实事故处置所需的设施、物资、器材的配备,确保应急使用;
(四)事故处置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主动完成工作任务;
(五)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紧急调用车辆、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
六、责任追究制度
对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工作中,工作滞后、反应迟钝和不听从指挥、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工作纪律、影响事故处置工作的有关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从严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它事项
(一)本预案是穿山镇对发生在辖区内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组织实施处置救援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修订。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意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二)穿山镇各有关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域内的车辆在公路上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置预案;
(三)穿山镇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明确职责、任务和要求,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预案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处置、救援工作;
(四)本预案由穿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村(社区)委、各相关单位及企业:
为了加强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我镇结合实际,制定《柳江区穿山镇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落实。
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7日
柳江区穿山镇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有效处置辖区可能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确保事故处理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切实保障辖区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真正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落到实处,全力做好交通事故的救援和处置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平安、向上、和谐”的新型交通。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及时、高效地协调处理交通安全事故,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特成立穿山镇重大交通事故应急指挥小组,领导成员如下:
指 挥 长:韦贵江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指挥长:覃傅斌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覃天官 镇党委政法委员、副镇长
覃新花 镇副镇长
曹 飞 穿山交警中队中队长
事发地村(社区)委主要负责人
成 员: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镇公共文化服务中心、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镇公共安全办、镇党政办、镇退役军人服务站、镇林业站、穿山市场监管所、镇财政所、穿山派出所、穿山交警中队、穿山供电所、穿山司法所、穿山卫生院、各村(社区)委。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由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姚家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镇党政办唐杰赟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传达并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指示批示精神,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队伍、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决定事故救援其他重大事项及各项协调处理工作。
(二)现场指挥部组织分工和职责
按照镇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各单位,各村(社区)委成立重大交通事故应急小组。在出现重大交通事故紧急情况下,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机制,并上报镇应急管理办公室。保证做到统一指挥、职责明确、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处置果断,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1.指挥部职责
(1)分析、研判事故发生的规模及可能带来的损害,发布启动本预案命令。
(2)制定处置救援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工作方案。
(3)召开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宣布处置救援方案,分配工作任务。
(4)现场指挥、协调、督导各小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检查处置救援方案执行情况,随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2.应急处置
(1)坚持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协调作战,及时协调穿山交警中队、穿山派出所、镇公共安全办、穿山卫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配合协助的原则。
(2)坚持管制交通,分流车辆,优先抢救伤员、疏导群众,防止事态扩大的原则。
(3)坚持及时清理事故现场,恢复交通,尽量缩短交通管制时间,减少滞留车辆的原则。
(三)指挥部下设工作小组,有关小组和人员应按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做出应急处理反应
各小组的组成和任务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由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穿山交警中队、穿山派出所、事故发生地村(社区)委、其他相关单位等组成。在镇指挥部领导下,履行组织会议、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抢险救援组
由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穿山交警中队、镇公共安全办、穿山消防救援队、穿山卫生院、事发地村(社区)委等组成。主要负责实施经镇指挥部同意批准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负责提供救援所需物资清单,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救援现场的资料,对现场伤亡人员的救助,控制和稳定事故现场。
3.警戒保卫组
由镇公共安全办、穿山交警中队、镇人民武装部、穿山派出所、事发地村(社区)委等组成。主要负责封锁、警戒、控制、保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疏散转移现场和周边受威胁区域人员;开展交通管制,在现场外围开辟专用通道供应急救援车辆和人员通行,保证救援车辆物资畅通及损坏道路抢修、维护;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
4.医疗救护组
由穿山卫生院牵头,各有关医疗机构等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救护车、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开展伤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消毒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工作。
5.后勤保障组
由镇党政办、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穿山交警中队、穿山供电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救援物资的联系、供应、车辆及油料的调配、环卫、环保等协调工作;协调电力企业保证现场电力供应;现场救援物资和设备存放及保管。
6.善后处置组
由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穿山交警中队、镇财政所、事发地村(社区)委组成。主要负责开展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补偿和保险理赔等。
7.新闻报道组
由镇公共文化服务中心牵头,镇党政办、事发地村(社区)委等参加。主要负责开展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媒体服务管理和舆情管控等。
8.事故调查组
由穿山交警中队、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穿山派出所以及柳江区各有关单位和有关专家等组成。主要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取证,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三、适用范围
穿山镇辖区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本预案:
(一)客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11人以上受伤的;
(二)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一次死亡1人,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同时重伤11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发生恶性肇事逃逸交通事故的;
(四)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引发安全事件,致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交通中断3小时以上的;
(五)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可能造成人畜伤害或大面积环境污染的。
四、处置原则
交通事故救援工作,必须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灵活运用抢险救援操作程序,加强现场秩序维护,迅速、准确部署任务。各抢险救援小组协同配合,迅速实施救援,力争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五、工作要求
(一)事故处置要坚持”统一指挥,科学决断”的原则,有效处置,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
(二)事故处置救援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业务知识,努力增强个人安全防护意识和业务素质;
(三)各相关部门要落实事故处置所需的设施、物资、器材的配备,确保应急使用;
(四)事故处置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主动完成工作任务;
(五)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紧急调用车辆、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
六、责任追究制度
对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工作中,工作滞后、反应迟钝和不听从指挥、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工作纪律、影响事故处置工作的有关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从严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它事项
(一)本预案是穿山镇对发生在辖区内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组织实施处置救援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修订。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意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二)穿山镇各有关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域内的车辆在公路上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置预案;
(三)穿山镇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明确职责、任务和要求,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预案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处置、救援工作;
(四)本预案由穿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