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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成团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团镇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成团镇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17-05-17 16:35   

柳州市柳江区成团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团镇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

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镇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根据《民政部 中央综治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在全国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6〕19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49号)《柳州市民政局 综治办 中级法院 检察院 教育局 公安局 财政局 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民发〔2016〕130号)以及《柳州市柳江区民政局、综治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司法局、卫计局关于印发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民发20179精神,制定了《成团镇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柳江区成团镇人民政府

                                                                                                            20175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成团镇党政办公室                                        201752日印发

 

成团镇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

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 中央综治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在全国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6〕19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4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柳州市民政局 综治办 中级法院 检察院 教育局 公安局 财政局 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民发〔2016〕130号)精神,根据《柳州市柳江区民政局 综治办、法院 检察院 教育局 公安局 财政局 司法局  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民发〔2017〕9号,以下简称《通知》)工作要求,切实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问题,扎实推进我镇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使农村留守儿童普受惠、长受惠,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优化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有针对性、长期性的关爱帮扶工作,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美满幸福,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坚持儿童权益优先,把实现和维护好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不走过场、不留隐患。坚持分类施策、精准保护,及时响应并解决当前部分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等现实问题,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通过方案措施,将我镇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杜绝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有效遏制监护人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切实兜住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底线。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儿童优先。从有利于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实际出发,突出家庭监护的主体责任,督促指导父母及委托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实现和维护好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分类施策。将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和患病、残疾的农村留守儿童作为重点对象,分类施策、精准保护,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

三是坚持动态管理。在落实自治区政府《实施意见》的要求,动态更新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坚持“边排查、边发现、边报告、边帮扶”的原则,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不走过场,不留隐患。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主体责任在家庭,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教育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照料,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加强与学校教师和其他监护人的沟通交流,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或外出务工后改变地址的,应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村(社区)和子女就读学校(幼儿园)。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的,村(社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暂时无法返家的,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要督促和指导其选择具备较强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亲属、朋友担任受委托监护人,并指导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见附件1),落实委托监护责任。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应当对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进行初步评估,对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及时督促留守儿童父母确定其他受委托监护人。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部门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二)落实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无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下落不明的,强化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定监护人的法定责任,落实具体监护人。村(社区)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家庭信息档案;要强化村规民约,依法制定监护人责任清单;指导外出父母与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并加强对委托监护情况的监督;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做到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要把对农村留守儿童家访帮扶工作作为驻村干部、村(社区)干部工作任务之一,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镇人民政府要牵头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抓好业务培训等,为村(社区)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三)落实强制报告责任。镇人民政府、教育、卫生、民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依法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强制报告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提供侵害类型、案情经过、严重程度等具体线索。镇人民政府要指导(社区)按照“边排查、边发现、边报告”的原则,随时将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无人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强制报告责任主体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报告人的隐私和人身安全。

(四)落实临时监护责任。对正处于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状态,且暂时联系不上外出务工父母,委托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监护不当的农村留守儿童,公安机关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社区)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继续采取多种方式联系留守儿童父母,及时向临时监护照料主体通报联系情况。民政部门要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时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农村留守儿童,按照最有利于儿童利益的原则,采取机构内养育、爱心家庭寄养等方式,为其提供临时照料服务。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为临时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统筹协调生活、学习等事宜,并根据儿童实际需求,为其提供课业辅导、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农村留守儿童因交由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需要转学、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调保障。

(五)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各教育部门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镇人民政府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教育、民政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要指导各中小学校、村(社区)采取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逐一核查,及时联系并督促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送适龄留守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学生逃学旷课,存在监护缺失等行为的,中小学校要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提醒督促家长履行教育养育责任;对学生无故不到校的,中小学校要及时了解原因,超过一个星期的,要及时组织劝返;劝返无效的,中小学校要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要依法采取措施,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应及时书面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督促做好相关工作,确保适龄的失学辍学留守儿童返校复学。适龄留守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六)落实户口登记责任。对发现的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公安机关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为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要协助公安机关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义务,积极动员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其中非亲生落户的儿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集其DNA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进行比对。

(七)依法打击遗弃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出警处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遗弃留守儿童的不法行为。对于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特别轻微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当地(社区)。对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具有对留守儿童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或者遗弃致使留守儿童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涉嫌遗弃犯罪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好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职责,予以惩处。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其近亲属、(社区)、民政部门及有关团体和单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上述个人、组织和机关应当提出撤销监护资格申请而没有提出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建议、督促、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其他侵害行为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依法处理。

四、行动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11月—2016年12月)。按照柳州市柳江区民政局、综治办、法院、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司法局、卫生计生委等九部门《通知》精神和本方案的要求,制定本镇、单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要求、方法、步骤和措施。建立专项行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集中行动阶段(2017年1月—2017年9月)。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强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强制报告意识,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和督促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及时发现和保护处于无人监护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严厉打击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等监护侵害行为,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针对性帮扶。

(三)巩固深化阶段(2017年10月—2017年12月)。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和经验,及时归纳梳理专项行动的有效做法和协作方式,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或意见,研究确定巩固措施和方案。发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制度作用,建立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制度,形成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行动机制。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开展“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成立专项行动领导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细化职责分工、进度安排、组织保障等要求,严格按照既定时限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柳州市柳江区成团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与实施工作。

(二)强化激励问责,明确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具体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留守儿童控辍保学、户口登记、临时监护等工作,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各中小学校在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维护留守儿童信息。镇人民政府、各(社区)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工作中发现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及时将其纳入专项行动范围。对其他农村留守儿童,组织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关爱服务,促进其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

(三)健全通报机制,及时掌握情况。教育、公安、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制度。镇人民政府要在每季度末填写《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由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报送给区民政局,并抄报镇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镇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分别核实更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中的控辍保学、户口登记和应急处置有关数据,提供给镇人民政府报送数据,在教育部门、公安机关核实更新数据的基础上,汇总形成镇《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上报至柳江区民政局。

(四)强化激励问责,确保工作成效。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把此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工作开展得好,予以奖励。

(五)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工作举措。突出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强法制宣传、督促指导、责任追究,坚决遏制“生而不养,养而不育”的现象;突出精准识别、精准施策,完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机制;突出基层工作能力建设,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同时要求镇落实专人担任儿童保护督导员,(社区)指定专人担任儿童保护专干,学校安排教师兼任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辅导员,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六)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各有关单位、部门要注重挖掘和宣传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发出好声音,凝聚正能量,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七)及时总结经验,按时报送材料。在专项行动中,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填写、各部门有关数据统计、典型案例收集等工作,每个季度要进行一次数据汇总和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同时,镇人民政府按时填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于每个季度结束前10日内报送柳州市柳江区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办;并将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专项行动年度工作总结分别上报柳州市柳江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镇人民政府要汇总形成本辖区2017年1月1日至9月20日期间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和专项行动总结报告,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于2017年9月20日前报送区民政局。

联系人:熊淑慧

电话:0772—2488060

传真07727558226

邮箱:ctmz 75590903@163.com

                                   

 

 

附件:1. 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

2.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

      3.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

        护专项行动联络表。

 

 

 

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

 

留守儿童情况

姓名

 

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

 

就读

学校

 

现居

住地

 

留守儿童父母情况

父亲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

电话

 

母亲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

电话

 

当前务工地点

 

受委托监护人情况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

电话

 

与留守儿童的关系

 

现居

住地

 

委托监护期限

 

     本人                         委托,担任          的受委托监护人,并自愿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的监督和指导。具体委托监护事项及权利、义务由                与本人协商确定。现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



受委托监护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监督人(盖章):      村(社区)   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证明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1、此表一式三份,受委托人、(社区)、镇政府各留一份存档。2、填表证明人为镇村干部或者其他在场人。


附件2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单位:人

地区

前期摸底排查数据

对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和无人监护

留守儿童的监护责任落实情况

失学辍学儿童返校复学数量

无户籍儿童户口登记数量

对失职父母的处置情况

无户籍儿童

无人监护儿童

父或母无监护能力儿童

失学辍学儿童

父或母一方留家照料

父或母带儿童外出共同生活

委托祖父母、外祖父母监护

委托其他亲属、朋友监护

由村(居)民委员会临时监护

由救助管理机构临时监护

由福利机构临时监护

批评教育

治安管理处罚

追究刑事责任

剥夺监护权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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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单位负责人(签名): 填表人(签名):

注:1.1-4列为专项行动开展前的摸底排查数据情况。

2.5-17列为专项行动开展后的有关措施落实情况。民政、教育、公安部门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填报10-17列有关数据。

3:表间勾稽关系:1列≥13列,2列+3列≥5列+6列+7列+8列+9列+10列+11列,4列≥12列。

乡镇文件
柳州市柳江区成团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团镇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成团镇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17-05-17 16:35   

柳州市柳江区成团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团镇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

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镇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根据《民政部 中央综治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在全国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6〕19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49号)《柳州市民政局 综治办 中级法院 检察院 教育局 公安局 财政局 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民发〔2016〕130号)以及《柳州市柳江区民政局、综治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司法局、卫计局关于印发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民发20179精神,制定了《成团镇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柳江区成团镇人民政府

                                                                                                            20175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成团镇党政办公室                                        201752日印发

 

成团镇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

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 中央综治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在全国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6〕19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4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柳州市民政局 综治办 中级法院 检察院 教育局 公安局 财政局 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民发〔2016〕130号)精神,根据《柳州市柳江区民政局 综治办、法院 检察院 教育局 公安局 财政局 司法局  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民发〔2017〕9号,以下简称《通知》)工作要求,切实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问题,扎实推进我镇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使农村留守儿童普受惠、长受惠,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优化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有针对性、长期性的关爱帮扶工作,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美满幸福,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坚持儿童权益优先,把实现和维护好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不走过场、不留隐患。坚持分类施策、精准保护,及时响应并解决当前部分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等现实问题,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通过方案措施,将我镇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杜绝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有效遏制监护人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切实兜住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底线。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儿童优先。从有利于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实际出发,突出家庭监护的主体责任,督促指导父母及委托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实现和维护好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分类施策。将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和患病、残疾的农村留守儿童作为重点对象,分类施策、精准保护,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

三是坚持动态管理。在落实自治区政府《实施意见》的要求,动态更新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坚持“边排查、边发现、边报告、边帮扶”的原则,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不走过场,不留隐患。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主体责任在家庭,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教育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照料,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加强与学校教师和其他监护人的沟通交流,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或外出务工后改变地址的,应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村(社区)和子女就读学校(幼儿园)。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的,村(社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暂时无法返家的,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要督促和指导其选择具备较强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亲属、朋友担任受委托监护人,并指导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见附件1),落实委托监护责任。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应当对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进行初步评估,对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及时督促留守儿童父母确定其他受委托监护人。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部门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二)落实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无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下落不明的,强化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定监护人的法定责任,落实具体监护人。村(社区)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家庭信息档案;要强化村规民约,依法制定监护人责任清单;指导外出父母与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并加强对委托监护情况的监督;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做到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要把对农村留守儿童家访帮扶工作作为驻村干部、村(社区)干部工作任务之一,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镇人民政府要牵头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抓好业务培训等,为村(社区)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三)落实强制报告责任。镇人民政府、教育、卫生、民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依法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强制报告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提供侵害类型、案情经过、严重程度等具体线索。镇人民政府要指导(社区)按照“边排查、边发现、边报告”的原则,随时将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无人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强制报告责任主体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报告人的隐私和人身安全。

(四)落实临时监护责任。对正处于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状态,且暂时联系不上外出务工父母,委托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监护不当的农村留守儿童,公安机关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社区)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继续采取多种方式联系留守儿童父母,及时向临时监护照料主体通报联系情况。民政部门要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时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农村留守儿童,按照最有利于儿童利益的原则,采取机构内养育、爱心家庭寄养等方式,为其提供临时照料服务。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为临时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统筹协调生活、学习等事宜,并根据儿童实际需求,为其提供课业辅导、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农村留守儿童因交由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需要转学、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调保障。

(五)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各教育部门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镇人民政府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教育、民政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要指导各中小学校、村(社区)采取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逐一核查,及时联系并督促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送适龄留守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学生逃学旷课,存在监护缺失等行为的,中小学校要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提醒督促家长履行教育养育责任;对学生无故不到校的,中小学校要及时了解原因,超过一个星期的,要及时组织劝返;劝返无效的,中小学校要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要依法采取措施,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应及时书面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督促做好相关工作,确保适龄的失学辍学留守儿童返校复学。适龄留守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六)落实户口登记责任。对发现的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公安机关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为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要协助公安机关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义务,积极动员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其中非亲生落户的儿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集其DNA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进行比对。

(七)依法打击遗弃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出警处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遗弃留守儿童的不法行为。对于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特别轻微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当地(社区)。对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具有对留守儿童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或者遗弃致使留守儿童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涉嫌遗弃犯罪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好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职责,予以惩处。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其近亲属、(社区)、民政部门及有关团体和单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上述个人、组织和机关应当提出撤销监护资格申请而没有提出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建议、督促、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其他侵害行为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依法处理。

四、行动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11月—2016年12月)。按照柳州市柳江区民政局、综治办、法院、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司法局、卫生计生委等九部门《通知》精神和本方案的要求,制定本镇、单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要求、方法、步骤和措施。建立专项行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集中行动阶段(2017年1月—2017年9月)。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强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强制报告意识,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和督促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及时发现和保护处于无人监护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严厉打击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等监护侵害行为,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针对性帮扶。

(三)巩固深化阶段(2017年10月—2017年12月)。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和经验,及时归纳梳理专项行动的有效做法和协作方式,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或意见,研究确定巩固措施和方案。发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制度作用,建立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制度,形成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行动机制。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开展“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成立专项行动领导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细化职责分工、进度安排、组织保障等要求,严格按照既定时限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柳州市柳江区成团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与实施工作。

(二)强化激励问责,明确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具体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留守儿童控辍保学、户口登记、临时监护等工作,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各中小学校在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维护留守儿童信息。镇人民政府、各(社区)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工作中发现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及时将其纳入专项行动范围。对其他农村留守儿童,组织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关爱服务,促进其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

(三)健全通报机制,及时掌握情况。教育、公安、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制度。镇人民政府要在每季度末填写《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由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报送给区民政局,并抄报镇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镇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分别核实更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中的控辍保学、户口登记和应急处置有关数据,提供给镇人民政府报送数据,在教育部门、公安机关核实更新数据的基础上,汇总形成镇《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上报至柳江区民政局。

(四)强化激励问责,确保工作成效。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把此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工作开展得好,予以奖励。

(五)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工作举措。突出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强法制宣传、督促指导、责任追究,坚决遏制“生而不养,养而不育”的现象;突出精准识别、精准施策,完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机制;突出基层工作能力建设,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同时要求镇落实专人担任儿童保护督导员,(社区)指定专人担任儿童保护专干,学校安排教师兼任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辅导员,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六)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各有关单位、部门要注重挖掘和宣传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发出好声音,凝聚正能量,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七)及时总结经验,按时报送材料。在专项行动中,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填写、各部门有关数据统计、典型案例收集等工作,每个季度要进行一次数据汇总和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同时,镇人民政府按时填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于每个季度结束前10日内报送柳州市柳江区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办;并将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专项行动年度工作总结分别上报柳州市柳江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镇人民政府要汇总形成本辖区2017年1月1日至9月20日期间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和专项行动总结报告,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于2017年9月20日前报送区民政局。

联系人:熊淑慧

电话:0772—2488060

传真07727558226

邮箱:ctmz 75590903@163.com

                                   

 

 

附件:1. 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

2.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

      3.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

        护专项行动联络表。

 

 

 

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

 

留守儿童情况

姓名

 

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

 

就读

学校

 

现居

住地

 

留守儿童父母情况

父亲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

电话

 

母亲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

电话

 

当前务工地点

 

受委托监护人情况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

电话

 

与留守儿童的关系

 

现居

住地

 

委托监护期限

 

     本人                         委托,担任          的受委托监护人,并自愿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的监督和指导。具体委托监护事项及权利、义务由                与本人协商确定。现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



受委托监护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监督人(盖章):      村(社区)   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证明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1、此表一式三份,受委托人、(社区)、镇政府各留一份存档。2、填表证明人为镇村干部或者其他在场人。


附件2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单位:人

地区

前期摸底排查数据

对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和无人监护

留守儿童的监护责任落实情况

失学辍学儿童返校复学数量

无户籍儿童户口登记数量

对失职父母的处置情况

无户籍儿童

无人监护儿童

父或母无监护能力儿童

失学辍学儿童

父或母一方留家照料

父或母带儿童外出共同生活

委托祖父母、外祖父母监护

委托其他亲属、朋友监护

由村(居)民委员会临时监护

由救助管理机构临时监护

由福利机构临时监护

批评教育

治安管理处罚

追究刑事责任

剥夺监护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单位负责人(签名): 填表人(签名):

注:1.1-4列为专项行动开展前的摸底排查数据情况。

2.5-17列为专项行动开展后的有关措施落实情况。民政、教育、公安部门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填报10-17列有关数据。

3:表间勾稽关系:1列≥13列,2列+3列≥5列+6列+7列+8列+9列+10列+11列,4列≥12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