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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江区拉堡镇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 拉堡镇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17-11-23 15:35   

 

拉委会〔201775

 

 

中共拉堡镇委员会  拉堡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柳江区拉堡镇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村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和〈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发〔201727号)、《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柳办〔201732号)及《中共柳江区委办公室 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江办〔201734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水建管函〔2017544号)要求,依据《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桂河长办〔20179号),我镇制定了河长会议、信息共享、信息报送、工作督察、考核问责和激励、验收等六项拉堡镇河长制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柳江区拉堡镇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

      2. 柳江区拉堡镇河长会议制度(试行)

      3. 柳江区拉堡镇河长制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试行)

      4. 柳江区拉堡镇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5. 柳江区拉堡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试行)

      6. 柳江区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验收制度(试行)

 

 

柳江区拉堡镇人民政府

20171113

 

 

 

 

 

 

 

 

 

 

附件1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长制,强化责任与措施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发〔201727号)、《柳州市柳江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柳江办〔201734号)及《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团发〔201777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对拉堡镇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督察与指导,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拉堡镇河长对拉堡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下级河长的工作督察。

第三条 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督察工作。

第四条 督察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督促指导、整改提高的原则。

第五条 督察组织形式按督察主体和督察对象不同分为河长督察和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察督察两类。

(一)河长督察。由拉堡镇河长对下级河长履职情况和拉堡镇有关责任部门的督察。具体督察工作由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拉堡镇党政办统筹协调安排。

(二)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察。由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对全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

第六条 20186月前重点督察全面建立河长制进展情况。

(一)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村河长全部设立,村级河长责任明确;各部门职责明确,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严格落实工作督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严格执行考核问责,出台考核办法,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并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依据,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追究责任;严格整改落实,对各级督察、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的问题按期整改到位;严格社会监督,建立江河湖库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利用举报电话、微信等方式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 20186月后重点督察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成效。

(一)河长履职情况。

(二)河长制工作方案实施情况。

(三)组织体系运行情况。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执法监督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落实情况。

(四)制度执行情况。河长会议、信息共享、信息报送、考核问责与激励、工作督察、验收制度及其他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河长制任务推进实施情况。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

(六)“一江一策、一河一策、一湖一策、一库一策”实施情况。

(七)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河长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河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上级部门检查、督察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八条 督察单位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自查报告和文件资料、实地察看核查、听取公众意见、突击暗访等形式开展督察。督察过程中可聘请社会监督员、第三方机构对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督察报告的部分内容。

第九条 拉堡镇河长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督察。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督察。

第十条 督察单位根据督察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一般情况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督察。

(一)督察准备。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督察工作计划或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督察工作方案,明确督察事项、督察时间及督察要求等。

(二)督察实施。督察单位按照督察工作方案开展督察工作。

(三)督察报告。督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督察单位向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督察报告。

(四)督察反馈。督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发现的问题,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督察单位下达《督办告知单》。

(五)督察整改。被督察单位要按照《督办告知单》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一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况开展回头看,组织重点督察。

(六)督察台帐管理。督察单位应当对督察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察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察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察报告、《督办告知单》等资料立卷归档,并报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督察单位突击暗访可考虑不定时间、不定地点、不打招呼,直奔现场、直接检查。

第十二条 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对督察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释义。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河长制工作督办告知单

 

 

 

 

 

 

 

 

 

 

 

 

 

 

 

 

 

 

 

 

 

 

 

附件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河长制工作督办告知单

拉堡镇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督〔2017 

督察单位

 

被督查单位

 

督察事项

 

督察时间

    -       

存在问题情况说明

 

整改要求

 

办理期限

请你们收到本告知单(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我单位。

督察人员

(签字)

 

签发人

(签字)

(公章)

     

签发单位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附件2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河长会议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拉堡镇河长制工作,切实履行好拉堡镇河长会议职责,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发〔201727号)、《柳州市柳江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柳江办〔201734号)及《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团发〔2017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拉堡镇河长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三条 拉堡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由拉堡镇党政办、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财政所、派出所、农技推广站、水利站、林业站等有关部门组成。会议由拉堡镇总河长或拉堡镇河长主持。

拉堡镇总河长主持召开的河长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拉堡镇河长主持召开的会议,主要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成员单位成员参加;其他参会人员由拉堡镇总河长或河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拉堡镇河长会议由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拉堡镇党政办公室组织。

第四条 拉堡镇河长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研究制定河长制相关制度和办法;

(二)协调解决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项;

(三)统筹协调有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衔接与实施;

(四)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村屯之间有关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的重大争议;

(五)部署开展综合考核工作。

第五条 拉堡镇河长会议遵循如下工作规则:

(一)会议频次。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议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研究其它事项。根据工作需要,拉堡镇总河长、河长可以临时决定召开全体会议。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开展调研、督导、考核等有关工作。

(二)议题提出。由会议成员单位提出议题报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拉堡镇总河长、河长批示指示和工作需要提出议题。

(三)提议要求。提交拉堡镇河长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须在会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形成送审书面材料。遇有意见分歧的,由提议单位负责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要将有关意见和理由在送审材料中说明清楚。

(四)议题确定。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单位提出的议题按轻重缓急列出清单和审议时间计划,报请拉堡镇总河长或河长确定。

(五)会议筹备。拉堡镇河长会议议题确定后,由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议题单位按要求准备汇报材料和送审材料在会上分发。由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会议方案并按程序报请拉堡镇总河长或河长审定后,按经审定的方案筹备。

第六条 会议基本议程如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安排;

(二)议题单位汇报。拉堡镇河长会议的议题,原则上由会议议题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三)会议审议。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讨论;

(四)会议记录。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

(五)会议决议。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议题作出决定;

(六)会议纪要。由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会议审议决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

第七条 经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拉堡镇总河长或河长综合讨论意见作出的会议决定,应以印发会议纪要形式最终形成会议决议。

第八条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拉堡镇总河长或河长审定后印发。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

河长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负责承办,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拉堡镇总河长或河长报告。

第九条 本制度由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释义。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河长制考核问责

和激励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河长制工作落实,强化考核问责和激励,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及《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团发〔2017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拉堡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和各村委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年度考核问责和激励。

 

第二章  考核

 

第三条 考核对象

(一)村河长;

(二)拉堡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

第四条 考核组织

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总河长、河长的领导下开展对各村委和拉堡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履行河长制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负责拟订河长制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统计及公布考核结果;拉堡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考核方案职责分工协助承担对各村委相关考核工作。

第五条 考核原则

(一)协调性原则。河长制考核与年度河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

(二)动态性原则。按照拉堡镇河长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和重点。

(三)权责对等原则。考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拉堡镇相关责任单位分别负责。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全面建立河长制情况;

(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

(三)加强江河湖库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情况;

(四)全面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情况;

(五)加大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情况;

(六)加大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力度情况;

(七)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情况。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根据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由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对各村河长以及拉堡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年度考核方案,并报河长或河长会议审议批准,内容包括: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等。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

(二)开展年度考核。按照经批准的考核方案,由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考核。

(三)公布考核结果。计算各考核对象单个指标的分值和综合得分,报河长或河长会议审定后,公布考核结果。

第八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具体评分标准和确定分值由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第十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经拉堡镇河长会议审定后,由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村委及拉堡镇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二)拉堡镇组织部门将考核结果纳入各村委党支书、主任政绩考核。

(三)拉堡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纳入拉堡镇相关责任单位年度绩效考评。

(四)考核结果作为问责、奖励的依据。

第十一条 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相关考核对象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第三章  问责

 

第十二条 问责情形。

各村河长及拉堡镇河长会议各成员单位,在落实河长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一)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发现江河湖库管理保护违法违规问题后不及时制止和报告,未积极主动协调江河湖库问题整改的;

(三)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江河湖库保护问题处置失当的;

(四)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江河湖库资源环境遭受损害的;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应问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 问责方式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具体由有处理权的机关实施。

第十四条 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有本制度规定的问责情形的,须按照职责依法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同时,对问责对象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情节轻微,影响和造成后果较小的,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影响和造成后果较大的,以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或相关党纪政纪处分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和造成后果重大的,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相关党纪政纪处分的方式问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整改不及时甚至拒绝改正错误,经上级督办或通报后仍无实质性进展,干扰、阻碍问责工作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事实真相的;

(三)对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从重处理的。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七条 对在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在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给予通报表扬,并将情况报请拉堡镇党委、拉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释义。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拉堡镇河长制信息报送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发〔201727号)、《柳州市柳江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柳江办〔201734号)及《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团发〔2017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河长制信息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实行分级负责、逐级报送。信息的报送、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拉堡镇河长制信息的报送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拉堡镇本级河长制信息报送工作;负责督促拉堡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村委开展信息报送工作。特别重要的河长制信息,经总河长同意,可越级上报。

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设和维护拉堡镇河长制信息报送系统。

第五条 各村委和拉堡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向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村和本系统有关信息。各村委应明确一名村干部作为信息报送责任人和联络员。拉堡镇河长会议成员和联络员是相应成员单位信息报送责任人和联络员。

 

第二章  报送内容

 

第六条 河长制信息分为日常信息、年度信息、专题信息和专业信息。

日常信息包括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和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决策部署和任务安排,开展河长制有关工作情况及落实拉堡镇总河长、河长交办事项情况的信息;推行河长制工作中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等创新、特色和亮点工作;反映河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信息等。

年度信息是落实本年度河长制工作计划和目标相关工作的信息和下年度河长制工作安排的信息。

专题信息是关于跨流域、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协调情况、推行河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件、突发水污染问题、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有必要以专题信息形式上报的信息。

专业信息是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用于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工作的江河湖库自然属性信息、水量与水质监测动态信息等。

第七条 河长会议成员单位重点报送部门负责的主要任务进展情况、总河长和河长交办工作落实情况、河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和重大问题,以及要求共享的专业监测动态信息等。按规定报送日常信息、年度信息、专题信息和专业信息。

各村委重点报送本村河长制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村河长工作开展情况、镇总河长和河长交办工作落实情况、河长制热点舆情、河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和重大问题等。按规定报送日常信息、年度信息和专题信息。

 

第三章  报送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 报送方式可以采用公文报送、电话报送、微短信报送和网络报送等多种方式。重要信息应采取公文报送方式,须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如遇紧急情况,可先采取电话、微短信和网络等便捷方式报送后再行公文报送。

第九条 信息报送实行专人负责、领导审核、逐级上报的工作程序。特别重要的信息,应报请总河长、河长审定,未经总河长审定或授权审定同意不得越级上报。

拉堡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村委汇总、选取、审核、编辑信息后,向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选取、审核、编辑信息后,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拉堡镇河长及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抄送有关单位。需要在网络上公开或共享的专业信息,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日常信息原则上每月报送一次。拉堡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村委每月25日前完成向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报送工作。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信息报送要求的,相关单位和部门须按规定报送。

年度信息每年报送一次。拉堡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村委每年1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信息。

专题信息报送按拉堡镇河长制重大问题报告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信息报送责任人负责报送信息的审核和信息重要性的确认与处置,对特别重要信息提出呈报意见。全部信息报送单要作为原始凭证存档备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信息报送制度,按规定明确信息报送责任人和联络员(信息员),组织开展信息报送工作。河长制信息报送工作是对落实河长制工作情况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因组织不力、把关不严造成迟报、瞒报、误报、虚报、漏报,造成不利影响或导致不良后果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负责人,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权力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释义。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5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全面掌握各有关部门、各村委开展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情况,强化责任落实和协调联动,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发〔201727号)、《柳州市柳江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柳江办〔201734号)及《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团发〔2017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规范拉堡镇本级河长制信息的采集、交换、通报、公开、共享工作。

第三条 拉堡镇河长制信息的具体种类、详细内容、传输方式、存储格式等共享具体事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另行规定。

第四条 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拉堡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工作,负责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重大事项应提请拉堡镇河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

 

第五条 拉堡镇河长制信息应当在拉堡镇政府网站公开,并利用公共传播媒体和宣传广告、公示牌等方式发布。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不宜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六条 河长制信息公开一般包括河长名单、河长职责,江河湖库基础属性信息及管理保护动态信息,河长制工作监督举报、投诉电话等。

第七条 河长名单、河长职责及时上网公开;河长制工作情况实时公开;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情况适时更新,且应每月至少更新一次。

第八条 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拉堡镇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审核。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第三章  信息通报

 

第九条 信息通报以拉堡镇河长会议、河长制工作简报、政府网站、微博或微信公众号等为主要载体进行。

第十条 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或敏感涉水事项信息,须经河长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审核,并报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定批准,在适当范围内以一定形式通报。

第十一条 通报信息内容为各村委和拉堡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

(一)对上级有关区域河长制工作重要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年度工作目标、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三)工作中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先进经验等创新、特色和亮点工作;

(四)对重点督办事项的整改要求、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五)工作推进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危害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

(七)考评结果、奖励与考核问责情况。

第十二条 拉堡镇河长制信息原则上每个月通报1次,于每月10日前通报上个月的情况。重要工作调度、工作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第十三条 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拉堡镇河长制信息通报工作,并对通报内容审签。

 

第四章  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拉堡镇河长制信息共享遵循“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统一标准,统筹建设”的原则。

第十五条 信息共享内容主要包括江河湖库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方面的信息,以及直接或间接影响江河湖库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共享信息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两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的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信息;可提供给相关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的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信息。

各有关部门因其履行职责需要均可使用共享信息。

第十七条 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和统一管理拉堡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平台,统筹协调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共享信息数据交换与存取技术规则等工作,信息使用部门和社会公众按权限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十八条 拉堡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维护纳入水利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现有系统的运行维护,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

第十九条 无条件共享类信息资源由使用部门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有条件共享类信息资源由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提请共享平台管理单位授权,使用部门按授权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按照河长制信息共享要求提供应共享的河长制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河长制信息共享工作的督促检查,做好信息共享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逐步完善共享信息采集、传输、审核、发布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统计并通报拉堡镇河长会议各成员单位信息公开、通报及共享情况。

第二十四条 拉堡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整改;被通报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并提交整改报告,确有困难的需给出书面情况说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拉堡镇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一)未按规定要求向共享平台及时提供共享信息;

(二)向共享平台提供的信息未及时更新或提供的信息不符合规定要求;

(三)未经共享信息提供单位同意,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非公益性活动的;

(四)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释义。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河长制共享信息申请表

2.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河长制信息发布(共享)审批表

 

 

 

 

 

 

 

 

 

附件1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

河长制共享信息申请表

信息使用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共享信息需求

内容及用途

 

 

 

                              (盖章)

                              

信息提供部门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信息提供部门

意见

 

 

 

                             (盖章)

                              

共享平台

管理单位授权

 

 

 

                             (盖章)

                              


附件2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

河长制信息发布(共享)审批表

信息题目

 

信息来源

 

提交日期

  

发布类别

数据□ 公告□  通知□  新闻□  其它□

表现形式

文字□  报表□  图片□  视频□  链接□

经办人

 

 

 

  

提供者

 

 

 

  

经办部门

意见

 

 

 

 

                                   

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

意见

 

 

 

 

 

                                   

 

附件6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

全面推行河长制验收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落地见效,按规定标准要求完成全面建立河长制,根据中央、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和拉堡镇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全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三条 按分级负责原则组织验收。拉堡镇组织对各村委进行验收。验收组织工作由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四条 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本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验收工作组开展验收工作。

 

第三章  验收标准

 

第五条 全面建立河长制是验收总体目标。具体验收内容包括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情况、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情况。

第六条 按以下标准组织验收:

(一)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村河长全部设立,村级河长责任明确;各部门职责明确,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严格落实工作督查制度,定期逐级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严格执行考核问责,出台考核办法,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并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依据,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格整改落实,对各级督察、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的问题按期整改到位;严格社会监督,建立江河湖库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利用举报电话、微信等方式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七条 验收流程分为验收准备、自验、验收三个阶段。

验收工作组负责审查河长制相关文件,听取工作报告,制定验收评分标准,对河长制建设情况作出评价。

第八条 20183月至6月,采取自查、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的方式,对全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对照检查,督促整改落实措施,总结经验做法,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第九条 20186月前,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工作组对各村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论。

第十一条 由验收工作组对各村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验收,对达到验收标准的予以通过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出具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完毕,到期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验收,并严格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释义。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拉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13印发 

乡镇文件
关于印发柳江区拉堡镇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 拉堡镇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17-11-23 15:35   

 

拉委会〔201775

 

 

中共拉堡镇委员会  拉堡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柳江区拉堡镇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村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和〈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发〔201727号)、《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柳办〔201732号)及《中共柳江区委办公室 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江办〔201734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水建管函〔2017544号)要求,依据《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桂河长办〔20179号),我镇制定了河长会议、信息共享、信息报送、工作督察、考核问责和激励、验收等六项拉堡镇河长制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柳江区拉堡镇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

      2. 柳江区拉堡镇河长会议制度(试行)

      3. 柳江区拉堡镇河长制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试行)

      4. 柳江区拉堡镇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5. 柳江区拉堡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试行)

      6. 柳江区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验收制度(试行)

 

 

柳江区拉堡镇人民政府

20171113

 

 

 

 

 

 

 

 

 

 

附件1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长制,强化责任与措施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发〔201727号)、《柳州市柳江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柳江办〔201734号)及《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团发〔201777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对拉堡镇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督察与指导,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拉堡镇河长对拉堡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下级河长的工作督察。

第三条 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督察工作。

第四条 督察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督促指导、整改提高的原则。

第五条 督察组织形式按督察主体和督察对象不同分为河长督察和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察督察两类。

(一)河长督察。由拉堡镇河长对下级河长履职情况和拉堡镇有关责任部门的督察。具体督察工作由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拉堡镇党政办统筹协调安排。

(二)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察。由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对全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

第六条 20186月前重点督察全面建立河长制进展情况。

(一)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村河长全部设立,村级河长责任明确;各部门职责明确,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严格落实工作督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严格执行考核问责,出台考核办法,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并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依据,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追究责任;严格整改落实,对各级督察、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的问题按期整改到位;严格社会监督,建立江河湖库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利用举报电话、微信等方式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 20186月后重点督察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成效。

(一)河长履职情况。

(二)河长制工作方案实施情况。

(三)组织体系运行情况。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执法监督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落实情况。

(四)制度执行情况。河长会议、信息共享、信息报送、考核问责与激励、工作督察、验收制度及其他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河长制任务推进实施情况。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

(六)“一江一策、一河一策、一湖一策、一库一策”实施情况。

(七)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河长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河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上级部门检查、督察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八条 督察单位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自查报告和文件资料、实地察看核查、听取公众意见、突击暗访等形式开展督察。督察过程中可聘请社会监督员、第三方机构对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督察报告的部分内容。

第九条 拉堡镇河长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督察。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督察。

第十条 督察单位根据督察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一般情况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督察。

(一)督察准备。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督察工作计划或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督察工作方案,明确督察事项、督察时间及督察要求等。

(二)督察实施。督察单位按照督察工作方案开展督察工作。

(三)督察报告。督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督察单位向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督察报告。

(四)督察反馈。督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发现的问题,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督察单位下达《督办告知单》。

(五)督察整改。被督察单位要按照《督办告知单》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一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况开展回头看,组织重点督察。

(六)督察台帐管理。督察单位应当对督察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察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察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察报告、《督办告知单》等资料立卷归档,并报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督察单位突击暗访可考虑不定时间、不定地点、不打招呼,直奔现场、直接检查。

第十二条 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对督察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释义。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河长制工作督办告知单

 

 

 

 

 

 

 

 

 

 

 

 

 

 

 

 

 

 

 

 

 

 

 

附件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河长制工作督办告知单

拉堡镇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督〔2017 

督察单位

 

被督查单位

 

督察事项

 

督察时间

    -       

存在问题情况说明

 

整改要求

 

办理期限

请你们收到本告知单(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我单位。

督察人员

(签字)

 

签发人

(签字)

(公章)

     

签发单位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附件2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河长会议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拉堡镇河长制工作,切实履行好拉堡镇河长会议职责,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发〔201727号)、《柳州市柳江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柳江办〔201734号)及《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团发〔2017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拉堡镇河长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三条 拉堡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由拉堡镇党政办、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财政所、派出所、农技推广站、水利站、林业站等有关部门组成。会议由拉堡镇总河长或拉堡镇河长主持。

拉堡镇总河长主持召开的河长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拉堡镇河长主持召开的会议,主要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成员单位成员参加;其他参会人员由拉堡镇总河长或河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拉堡镇河长会议由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拉堡镇党政办公室组织。

第四条 拉堡镇河长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研究制定河长制相关制度和办法;

(二)协调解决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项;

(三)统筹协调有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衔接与实施;

(四)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村屯之间有关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的重大争议;

(五)部署开展综合考核工作。

第五条 拉堡镇河长会议遵循如下工作规则:

(一)会议频次。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议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研究其它事项。根据工作需要,拉堡镇总河长、河长可以临时决定召开全体会议。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开展调研、督导、考核等有关工作。

(二)议题提出。由会议成员单位提出议题报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拉堡镇总河长、河长批示指示和工作需要提出议题。

(三)提议要求。提交拉堡镇河长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须在会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形成送审书面材料。遇有意见分歧的,由提议单位负责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要将有关意见和理由在送审材料中说明清楚。

(四)议题确定。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单位提出的议题按轻重缓急列出清单和审议时间计划,报请拉堡镇总河长或河长确定。

(五)会议筹备。拉堡镇河长会议议题确定后,由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议题单位按要求准备汇报材料和送审材料在会上分发。由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会议方案并按程序报请拉堡镇总河长或河长审定后,按经审定的方案筹备。

第六条 会议基本议程如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安排;

(二)议题单位汇报。拉堡镇河长会议的议题,原则上由会议议题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三)会议审议。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讨论;

(四)会议记录。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

(五)会议决议。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议题作出决定;

(六)会议纪要。由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会议审议决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

第七条 经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拉堡镇总河长或河长综合讨论意见作出的会议决定,应以印发会议纪要形式最终形成会议决议。

第八条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拉堡镇总河长或河长审定后印发。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

河长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负责承办,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拉堡镇总河长或河长报告。

第九条 本制度由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释义。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河长制考核问责

和激励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河长制工作落实,强化考核问责和激励,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及《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团发〔2017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拉堡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和各村委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年度考核问责和激励。

 

第二章  考核

 

第三条 考核对象

(一)村河长;

(二)拉堡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

第四条 考核组织

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总河长、河长的领导下开展对各村委和拉堡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履行河长制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负责拟订河长制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统计及公布考核结果;拉堡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考核方案职责分工协助承担对各村委相关考核工作。

第五条 考核原则

(一)协调性原则。河长制考核与年度河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

(二)动态性原则。按照拉堡镇河长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和重点。

(三)权责对等原则。考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拉堡镇相关责任单位分别负责。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全面建立河长制情况;

(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

(三)加强江河湖库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情况;

(四)全面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情况;

(五)加大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情况;

(六)加大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力度情况;

(七)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情况。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根据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由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对各村河长以及拉堡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年度考核方案,并报河长或河长会议审议批准,内容包括: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等。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

(二)开展年度考核。按照经批准的考核方案,由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考核。

(三)公布考核结果。计算各考核对象单个指标的分值和综合得分,报河长或河长会议审定后,公布考核结果。

第八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具体评分标准和确定分值由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第十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经拉堡镇河长会议审定后,由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村委及拉堡镇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二)拉堡镇组织部门将考核结果纳入各村委党支书、主任政绩考核。

(三)拉堡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纳入拉堡镇相关责任单位年度绩效考评。

(四)考核结果作为问责、奖励的依据。

第十一条 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相关考核对象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第三章  问责

 

第十二条 问责情形。

各村河长及拉堡镇河长会议各成员单位,在落实河长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一)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发现江河湖库管理保护违法违规问题后不及时制止和报告,未积极主动协调江河湖库问题整改的;

(三)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江河湖库保护问题处置失当的;

(四)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江河湖库资源环境遭受损害的;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应问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 问责方式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具体由有处理权的机关实施。

第十四条 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有本制度规定的问责情形的,须按照职责依法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同时,对问责对象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情节轻微,影响和造成后果较小的,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影响和造成后果较大的,以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或相关党纪政纪处分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和造成后果重大的,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相关党纪政纪处分的方式问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整改不及时甚至拒绝改正错误,经上级督办或通报后仍无实质性进展,干扰、阻碍问责工作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事实真相的;

(三)对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从重处理的。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七条 对在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在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给予通报表扬,并将情况报请拉堡镇党委、拉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释义。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拉堡镇河长制信息报送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发〔201727号)、《柳州市柳江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柳江办〔201734号)及《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团发〔2017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河长制信息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实行分级负责、逐级报送。信息的报送、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拉堡镇河长制信息的报送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拉堡镇本级河长制信息报送工作;负责督促拉堡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村委开展信息报送工作。特别重要的河长制信息,经总河长同意,可越级上报。

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设和维护拉堡镇河长制信息报送系统。

第五条 各村委和拉堡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向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村和本系统有关信息。各村委应明确一名村干部作为信息报送责任人和联络员。拉堡镇河长会议成员和联络员是相应成员单位信息报送责任人和联络员。

 

第二章  报送内容

 

第六条 河长制信息分为日常信息、年度信息、专题信息和专业信息。

日常信息包括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和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决策部署和任务安排,开展河长制有关工作情况及落实拉堡镇总河长、河长交办事项情况的信息;推行河长制工作中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等创新、特色和亮点工作;反映河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信息等。

年度信息是落实本年度河长制工作计划和目标相关工作的信息和下年度河长制工作安排的信息。

专题信息是关于跨流域、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协调情况、推行河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件、突发水污染问题、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有必要以专题信息形式上报的信息。

专业信息是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用于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工作的江河湖库自然属性信息、水量与水质监测动态信息等。

第七条 河长会议成员单位重点报送部门负责的主要任务进展情况、总河长和河长交办工作落实情况、河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和重大问题,以及要求共享的专业监测动态信息等。按规定报送日常信息、年度信息、专题信息和专业信息。

各村委重点报送本村河长制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村河长工作开展情况、镇总河长和河长交办工作落实情况、河长制热点舆情、河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和重大问题等。按规定报送日常信息、年度信息和专题信息。

 

第三章  报送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 报送方式可以采用公文报送、电话报送、微短信报送和网络报送等多种方式。重要信息应采取公文报送方式,须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如遇紧急情况,可先采取电话、微短信和网络等便捷方式报送后再行公文报送。

第九条 信息报送实行专人负责、领导审核、逐级上报的工作程序。特别重要的信息,应报请总河长、河长审定,未经总河长审定或授权审定同意不得越级上报。

拉堡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村委汇总、选取、审核、编辑信息后,向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选取、审核、编辑信息后,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拉堡镇河长及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抄送有关单位。需要在网络上公开或共享的专业信息,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日常信息原则上每月报送一次。拉堡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村委每月25日前完成向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报送工作。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信息报送要求的,相关单位和部门须按规定报送。

年度信息每年报送一次。拉堡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村委每年1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信息。

专题信息报送按拉堡镇河长制重大问题报告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信息报送责任人负责报送信息的审核和信息重要性的确认与处置,对特别重要信息提出呈报意见。全部信息报送单要作为原始凭证存档备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信息报送制度,按规定明确信息报送责任人和联络员(信息员),组织开展信息报送工作。河长制信息报送工作是对落实河长制工作情况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因组织不力、把关不严造成迟报、瞒报、误报、虚报、漏报,造成不利影响或导致不良后果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负责人,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权力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释义。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5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全面掌握各有关部门、各村委开展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情况,强化责任落实和协调联动,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发〔201727号)、《柳州市柳江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柳江办〔201734号)及《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团发〔2017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规范拉堡镇本级河长制信息的采集、交换、通报、公开、共享工作。

第三条 拉堡镇河长制信息的具体种类、详细内容、传输方式、存储格式等共享具体事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另行规定。

第四条 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拉堡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工作,负责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重大事项应提请拉堡镇河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

 

第五条 拉堡镇河长制信息应当在拉堡镇政府网站公开,并利用公共传播媒体和宣传广告、公示牌等方式发布。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不宜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六条 河长制信息公开一般包括河长名单、河长职责,江河湖库基础属性信息及管理保护动态信息,河长制工作监督举报、投诉电话等。

第七条 河长名单、河长职责及时上网公开;河长制工作情况实时公开;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情况适时更新,且应每月至少更新一次。

第八条 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拉堡镇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审核。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第三章  信息通报

 

第九条 信息通报以拉堡镇河长会议、河长制工作简报、政府网站、微博或微信公众号等为主要载体进行。

第十条 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或敏感涉水事项信息,须经河长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审核,并报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定批准,在适当范围内以一定形式通报。

第十一条 通报信息内容为各村委和拉堡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

(一)对上级有关区域河长制工作重要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年度工作目标、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三)工作中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先进经验等创新、特色和亮点工作;

(四)对重点督办事项的整改要求、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五)工作推进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危害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

(七)考评结果、奖励与考核问责情况。

第十二条 拉堡镇河长制信息原则上每个月通报1次,于每月10日前通报上个月的情况。重要工作调度、工作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第十三条 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拉堡镇河长制信息通报工作,并对通报内容审签。

 

第四章  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拉堡镇河长制信息共享遵循“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统一标准,统筹建设”的原则。

第十五条 信息共享内容主要包括江河湖库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方面的信息,以及直接或间接影响江河湖库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共享信息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两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的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信息;可提供给相关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的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信息。

各有关部门因其履行职责需要均可使用共享信息。

第十七条 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和统一管理拉堡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平台,统筹协调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共享信息数据交换与存取技术规则等工作,信息使用部门和社会公众按权限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十八条 拉堡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维护纳入水利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现有系统的运行维护,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

第十九条 无条件共享类信息资源由使用部门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有条件共享类信息资源由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提请共享平台管理单位授权,使用部门按授权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按照河长制信息共享要求提供应共享的河长制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河长制信息共享工作的督促检查,做好信息共享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逐步完善共享信息采集、传输、审核、发布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统计并通报拉堡镇河长会议各成员单位信息公开、通报及共享情况。

第二十四条 拉堡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整改;被通报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并提交整改报告,确有困难的需给出书面情况说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拉堡镇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一)未按规定要求向共享平台及时提供共享信息;

(二)向共享平台提供的信息未及时更新或提供的信息不符合规定要求;

(三)未经共享信息提供单位同意,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非公益性活动的;

(四)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释义。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河长制共享信息申请表

2.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河长制信息发布(共享)审批表

 

 

 

 

 

 

 

 

 

附件1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

河长制共享信息申请表

信息使用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共享信息需求

内容及用途

 

 

 

                              (盖章)

                              

信息提供部门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信息提供部门

意见

 

 

 

                             (盖章)

                              

共享平台

管理单位授权

 

 

 

                             (盖章)

                              


附件2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

河长制信息发布(共享)审批表

信息题目

 

信息来源

 

提交日期

  

发布类别

数据□ 公告□  通知□  新闻□  其它□

表现形式

文字□  报表□  图片□  视频□  链接□

经办人

 

 

 

  

提供者

 

 

 

  

经办部门

意见

 

 

 

 

                                   

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

意见

 

 

 

 

 

                                   

 

附件6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

全面推行河长制验收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落地见效,按规定标准要求完成全面建立河长制,根据中央、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和拉堡镇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全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三条 按分级负责原则组织验收。拉堡镇组织对各村委进行验收。验收组织工作由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四条 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本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验收工作组开展验收工作。

 

第三章  验收标准

 

第五条 全面建立河长制是验收总体目标。具体验收内容包括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情况、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情况。

第六条 按以下标准组织验收:

(一)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村河长全部设立,村级河长责任明确;各部门职责明确,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严格落实工作督查制度,定期逐级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严格执行考核问责,出台考核办法,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并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依据,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格整改落实,对各级督察、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的问题按期整改到位;严格社会监督,建立江河湖库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利用举报电话、微信等方式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七条 验收流程分为验收准备、自验、验收三个阶段。

验收工作组负责审查河长制相关文件,听取工作报告,制定验收评分标准,对河长制建设情况作出评价。

第八条 20183月至6月,采取自查、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的方式,对全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对照检查,督促整改落实措施,总结经验做法,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第九条 20186月前,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工作组对各村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论。

第十一条 由验收工作组对各村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验收,对达到验收标准的予以通过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出具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完毕,到期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验收,并严格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拉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释义。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拉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13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