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政发〔2018〕2号
关于转发《柳江区出租屋消防安全
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刻汲取北京大兴“11.18”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全力做好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镇政府同意,现将《柳江区出租屋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柳江区拉堡镇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0日
柳州市柳江区
消防安全委员会
柳江消安〔2018〕1号
关于印发《柳江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
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刻汲取北京大兴“11.18”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全力做好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定了《柳江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2018年1月5日
抄送:各镇、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柳州市柳江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2018年1月5日印发
柳江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北京大兴“11.18”群租房亡19人,8人受伤的火事故教训,全面加强我市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自即日起至2018年4月底,在全区组织开展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治理。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公共安全工作的重要部署,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全面排查辖区范围内的出租房屋,集中整治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督促出租方、承租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健全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效遏制亡人火灾,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亡人和有影响的火灾事故,确保全区火灾形势稳定。
二、组织领导
成立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创建活动的统筹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如下:
组 长:覃滔涛 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
副组长:覃彦泽 区人民政府办副主任
区综治办主任
韦如向 区公安局党委副书记
夏浩湖 区消防大队大队长
成 员:各镇人民政府、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各1名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消防大队,区消防大队大队长夏浩湖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出租屋治理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扎实推进出租屋治理工作。
三、整治重点
1.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居民住宅小区等用于人员居住的出租房屋;
2.企业租赁用于员工集体宿舍的场所;
3.居住人数10人以上(含)的出租房屋;
4.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混合设置的“三合一”、“多合一”等租赁场所。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1月5日至1月8日)。各地要结合实际,成立领导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明确辖区政府和行业部门的排查治理责任,住建、工商质监、治安、消防等部门和各镇政府,组织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查清辖区出租房屋底数,细化分解治理任务。
(二)集中排查阶段(1月9日至5月15日)。住建、工商质监、治安、消防等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对照整治重点,按照《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检查要点》(附件1),开展集中排查治理;对排查发现的问题,按照职责权限,依法从严查处。各镇政府要组织社区、巡防、物业、保安等力量,逐个区域、逐个场所摸清房屋数量、租户人数、建筑消防设施状况及消防安全管理等情况,认真填写排查情况登记表(附件4),建立工作台账(附件6)。要发动基层网格员及时采集场所基本信息,加强消防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图片和台账,并将场所基本信息和检查情况录入综治网格化管理等相关信息系统。对辖区出租房屋开展进门入户式的防火检查和宣传提示,督促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三)总结巩固阶段(5月16日至5月28日)。梳理总结本辖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治理工作情况,剖析存在的普遍性突出问题,制定出台具体规定,推动出租房屋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工作措施
(一)整治突出问题。紧盯用火用电、违规装修、堵塞通道、锁闭出口、违规留宿住人、群租群住等突出问题,切实加大排查治理力度。对在居住房间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灶具,以及在楼道门厅内停放电动车并充电的,责令立即清理;对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责令整改;对采用泡沫夹芯彩钢板搭建的出租房,予以拆除、查封。
(二)畅通生命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的,责令按照标准增设。全面清理疏散楼梯、走道堆放的杂物和电动车,确保疏散通道畅通。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责令限期拆除。积极引导出租屋配置防烟面罩、逃生软梯、室内固定逃生绳、逃生缓降器等逃生设施,组织人员熟悉使用。
(三)完善技防措施。结合排查治理工作,督促出租房屋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落实定期维护保养制度。各镇政府要结合实际,在群租房、老旧小区出租屋广泛推广安装简易喷淋、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增设火灾应急广播,提高初起火灾预警和处置能力。
(四)强化宣传教育。各镇要将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承租人纳入消防安全重点目标人群,精准推送用火用电用气和逃生自救、报警疏散等常识。要充分发挥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作用,将消防安全纳入其日常经营活动,加强对出租人、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警示提醒。要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居民小区和出租房集中区域广泛张贴《关于加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提醒群众注意消防安全。要利用各级媒体、楼宇电视、户外视频等播发火灾警示片,让社会公众知晓利害、受到触动,自觉养成良好的防火习惯。
(五)健全长效机制。督促出租房屋业主或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租赁用户用火用电等行为。在出租房屋集中的建筑逐栋设立“楼长”,具体负责日常火灾隐患排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在出租房屋密集区域建立集防火、灭火、宣传于一体的微型消防站,配齐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落实日常值班、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等制度,加强与消防大队的联勤联训。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分工协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责,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公安分局负责出租房屋的消防监督检查,组织治安、消防和派出所等警力,依法查处涉及出租房屋的消防违法行为。
(二)严格考核奖惩。集中治理期间,消安委成立督导组,明查暗访基层工作落实情况。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对履责不力、工作敷衍的,将约谈负责同志。治理工作期间,对因工作失职造成出租屋亡人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各镇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治理工作部署情况(方案、会议讲话稿、纪要、图片等)请于1月10日前报送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1月起,每月20日上报《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排查情况登记表》(附件5)、《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治理情况统计表》(附件6)、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台帐(附件7),2月底前各镇要与辖区所有出租屋业主签订《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责任书》并报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5月25日前上报工作总结。联系人:覃冬梅,电话:7261119,邮箱:ljxf7261119@163.com。
附件:1、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检查要点
2、关于加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3、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提示短信
4、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责任书
5、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排查情况登记表
6、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治理情况统计表
7、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台帐
附件1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检查要点
一、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
(一)居住出租房屋不得设置在地下建筑、木结构建筑、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建筑、储存易燃易爆危化品场所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允许设置居住出租房的建筑内。
(二)与生产、储存、经营非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采用实体墙进行分隔,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并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
(三)居住出租房屋原自然间不得分隔,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供人员居住。
(四)居住出租房的内部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
(五)电动车应集中停放和充电,不具备单独设置停放点条件的,可以设置在独立房间内,与其他部位采用实体墙分隔并设置乙级防火门,并应配备移动式灭火器或自动灭火系统。集中停放和充电点的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
(六)群租房密集区的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不得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和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二、安全疏散
(一)应当以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元,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当地政府相关规定。
(二)层数为3层以上的建筑作为出租房使用,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处理的室内金属楼梯,应设置为封闭楼梯间,疏散楼梯宜通向屋顶平台。
(三)居住人数超过50人且建筑层数超过3层时,应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当采用室外楼梯时,扶手高度不小于1.1米,倾斜角度不大于45度。
(四)公共走道和疏散楼梯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长度超过20m的室内疏散走道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五)设置在多层建筑内的居住出租房的公共疏散走道应满足自然采光通风的要求,开窗形式便于火灾扑救及人员逃生,窗口净面积不小于1㎡。出租房各居室宜均设置外窗。
(六)居住出租房的外窗不应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三、消防设施
(一)用于居住出租的建筑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技术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对建筑体积超过5000㎡的,应在生活给水管道上设置DN20的软管,并保证一股水流能达到室内任何部位。
(二)居住出租房应按照每个自然间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应选用3公斤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并放置在易于取用的部位。
(三)群租房屋所属建筑内原设有自动喷水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将系统延伸至群租房屋每个自然间内。未设置上述系统的,应在群租房屋每个自然间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探测器应具有声或声光报警功能);对于出租房屋含3个以上自然间,或未分隔自然间且居住人数超过6人的,应在使用明火灶具的厨房、电动车集中停放区域、公共疏散走道等公共部位及每个自然间内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四)居住出租房应当按每人一套的标准配备口罩、报警哨和手电筒等装备,鼓励配置防烟面罩及其他逃生防护装备。
(五)设置在3层以上且仅有一部疏散楼梯的群租房,应在公共区域至少设置一部逃生软梯或缓降器。确有困难的,3层以上设有外窗的居室应配备逃生绳并有利于固定的设施。
四、防火措施
(一)居住房间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灶具,不应使用、存放甲、乙类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等化学危险品。
(二)使用明火的厨房应满足下列条件:与建筑内其他部位采用实体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应安装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且满足自然通风条件。不具备通风条件时,应增设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联动的防爆型机械排烟设备。应选用带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燃气灶具连接胶管应规范安装并定期更换。
(三)电气线路应设置具备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剩余电流(漏电)保护功能的装置,不得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四)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气线路敷设应当采用金属套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PVC阻燃套管保护。
(五)不得私自、违规拉接电气线路,不得使用不合格和破损的开关、电线、灯头、插座等电气产品,空调、电热水器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应设专用插座,灯具等散热电气设备不得紧贴可燃物。
(六)人员较多、用电量较大的群租房应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五、消防安全管理
(一)居住房屋出租实行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二)出租人、承租人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或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居住人数超过100人的群租房,出租人应确定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
(三)出租人是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出租房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督促承租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监督、制止承租人影响房屋消防安全的行为。
(四)承租人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擅自转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应当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五)在明显位置张贴出租房消防安全提示、出(承)租人消防安全职责及疏散通道示意图。
(六)群租房密集区域应设置微型消防站和固定消防宣传点。
附件2
关于加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就加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工作通告如下。
一、出租方、承租方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出租方、承租方应当依法以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负责。
(二)出租方应当提供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出租房屋;对于违法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以及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不得出租。
(三)出租方、承租方应当约定额定居住人数;出租方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人均租用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对现有住房改造出租的,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
(四)对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出租房屋,当套内居住使用人数大于10人(含本数)的,出租方应当配备应急照明灯具和灭火器材,宜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出租方、承租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维护职责,确保完好有效;对合同中未约定的,由承租方承担。
(六)出租房屋用于员工集体宿舍的,承租方应当确定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承租方应当接受出租方和其他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发现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消除,属于出租方责任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方消除。
(八)不得擅自将住宅出租用作公共娱乐、仓储、生产加工等场所。
二、居住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九)掌握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和急救常识,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十)不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十一)不私拉乱接电线和超负荷用电,使用电热毯、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热器具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十二)不擅自拆改、安装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具等设施,并定期检查有无泄漏。
(十三)不卧床吸烟,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使用蚊香、蜡烛、煤炉时应当采取可靠防护措施,教育儿童不玩火。
(十四)不在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等处堆放杂物,不在楼内停放电动车或充电。
(十五)严禁生产、经营、储存或者违规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十六)定期清理厨房和阳台的杂物,经常检查电气线路,外出时关闭火源、电源和气源。
三、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开展日常消防宣传,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占用、堵塞、封闭、分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五)及时处置初起火灾,并组织人员疏散。
四、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二)督促提醒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三)负责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教育和指导工作。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初起火灾扑救和救援救助等工作。
本通告所称出租房屋,是指租赁用于居住的房屋。
特此通告。
2017年1月5日
附件3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提示短信
1.房东和租户签署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相关消防安全责任条款。房东请切实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时刻注意防火,失火将被严肃追责,直至判刑;房东切莫做甩手掌柜,租客失火也要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2.出租方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对现有住房改造出租的,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
3.加强用火安全管理,居住房间内不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灶具,不要焚香、点蜡烛,使用盘式蚊香要放置在金属托盘上、并远离可燃物。
4.房东应经常检查电线线路,发现破损老化及时更换。租客一定不要私拉乱接电线,不要使用劣质或假冒伪劣电器,不在同一插座上使用多个大功率电器。
5.居民楼内严禁用作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已经使用的要立即清理确保居民安全。用作一般物品仓库时,要安全用电,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严防火灾发生。
6.小商店小门面小作坊小厂房等生产经营性场所,住宿不能超过2人,不要违规动火用电,建议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和简易喷淋装置。
7.楼梯间是生命通道,为了您和他人安全,严禁在楼梯间堆放杂物、停放电动车或拉飞线为电动车充电。电动车燃烧时产生的氰化物有剧毒,吸入少量就可致人死亡或重伤。
8.家长要加强对儿童的安全监护,对孩子进行火灾危害性教育,教育其不玩火,不随意触碰电器,教会孩子必备的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
附件4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责任书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消防管理,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共同做好消防安全防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相关规定,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特制订本责任书:
1、向承租方传达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2、维护出租房屋范围内公共区域(不包含各承租单元内)的消防安全,加强消防安全巡查工作。
3、出租方在必要时,经事先通知,可对承租方的承租单元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如发现乙方的承租单元内存有消防安全隐患,有权及时督促乙方进行整改。在任何时候,如遇火灾等紧急情况,出租方有权不经通知而进入承租方承租单元内进行灭火,且不承担因灭火过程中应急处置而对承租方所造成的损失。
4、按照法律法规在出租房屋公共区域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并进行检查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置。负责督促承租方配置符合规范的轻便灭火器材
5、负责组织承租方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得在出租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6、严禁承租方在出租屋内对电动车进行充电,如有需要必须按照规范设置充电点和装置,要求承租方对承租范围内用火用电做好安全防范,严禁乱拉乱接电器线路;
7、配合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及其他执法机关对消防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
8、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行为,自愿接受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单位名称:柳州市柳江区XX镇人民政府
房屋出租人: 身份证号码:
出租房屋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一份业主留存,一份镇政府留存,一份报消安委办公室。
附件5: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排查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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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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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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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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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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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结构 |
□钢结构 □钢混结构 □简易棚 □夹芯彩钢板 □砖木结构 □木结构 |
检查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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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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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检查项目 |
1、群租房、“三合一”场所设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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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住房屋出租是否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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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是否改建出租给人员居住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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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群租房内部隔是否为不燃烧体墙,并完全砌筑至楼板底部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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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筑外保温、室内装修、保温层、彩钢板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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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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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消防车道是否保持畅通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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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疏散楼梯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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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外窗是否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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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是否违规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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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电气线路是否设置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剩余电流(漏电)等装置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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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电气线路敷设是否采用金属套管、金属线槽或PVC阻燃套管保护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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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出(承)租人是否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或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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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是否配备口罩、报警哨、手电筒等辅助逃生装备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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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是否张贴消防安全提示、疏散通道示意图等标识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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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配备消防设施情况: □ABC干粉灭火器 □室内消火栓 □应急照明灯 □简易或自动喷水 □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 □火灾自动报警 □机械防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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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问题)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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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人签名(盖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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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签收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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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承租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时间。2、发现不符合消防条件的,须一式二份,一份留所存档一份通报给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处理。
附件6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治理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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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
出动 检查组(个) |
出动 人员(人) |
排查 出租 房屋(个) |
排查三合一 场所(个) |
发现火灾隐患(处) |
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处) |
清理违规留宿人员(人) |
清理 电动自行车(辆) |
清理私拉乱接电线(处) |
处罚个人(人) |
罚款 (万元) |
行政拘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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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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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台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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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属地镇 |
属地村(社区) |
具体地址 |
房东姓名 |
联系电话 |
出租房间数 |
主要消防设施(器材) |
承租人数 |
是否签订消防责任书 |
消防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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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拉堡镇党政办公室 2018年1月30日印发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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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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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江区拉堡镇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0日
柳州市柳江区
消防安全委员会
柳江消安〔2018〕1号
关于印发《柳江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
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刻汲取北京大兴“11.18”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全力做好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定了《柳江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2018年1月5日
抄送:各镇、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柳州市柳江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2018年1月5日印发
柳江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北京大兴“11.18”群租房亡19人,8人受伤的火事故教训,全面加强我市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自即日起至2018年4月底,在全区组织开展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治理。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公共安全工作的重要部署,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全面排查辖区范围内的出租房屋,集中整治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督促出租方、承租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健全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效遏制亡人火灾,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亡人和有影响的火灾事故,确保全区火灾形势稳定。
二、组织领导
成立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创建活动的统筹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如下:
组 长:覃滔涛 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
副组长:覃彦泽 区人民政府办副主任
区综治办主任
韦如向 区公安局党委副书记
夏浩湖 区消防大队大队长
成 员:各镇人民政府、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各1名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消防大队,区消防大队大队长夏浩湖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出租屋治理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扎实推进出租屋治理工作。
三、整治重点
1.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居民住宅小区等用于人员居住的出租房屋;
2.企业租赁用于员工集体宿舍的场所;
3.居住人数10人以上(含)的出租房屋;
4.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混合设置的“三合一”、“多合一”等租赁场所。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1月5日至1月8日)。各地要结合实际,成立领导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明确辖区政府和行业部门的排查治理责任,住建、工商质监、治安、消防等部门和各镇政府,组织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查清辖区出租房屋底数,细化分解治理任务。
(二)集中排查阶段(1月9日至5月15日)。住建、工商质监、治安、消防等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对照整治重点,按照《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检查要点》(附件1),开展集中排查治理;对排查发现的问题,按照职责权限,依法从严查处。各镇政府要组织社区、巡防、物业、保安等力量,逐个区域、逐个场所摸清房屋数量、租户人数、建筑消防设施状况及消防安全管理等情况,认真填写排查情况登记表(附件4),建立工作台账(附件6)。要发动基层网格员及时采集场所基本信息,加强消防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图片和台账,并将场所基本信息和检查情况录入综治网格化管理等相关信息系统。对辖区出租房屋开展进门入户式的防火检查和宣传提示,督促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三)总结巩固阶段(5月16日至5月28日)。梳理总结本辖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治理工作情况,剖析存在的普遍性突出问题,制定出台具体规定,推动出租房屋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工作措施
(一)整治突出问题。紧盯用火用电、违规装修、堵塞通道、锁闭出口、违规留宿住人、群租群住等突出问题,切实加大排查治理力度。对在居住房间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灶具,以及在楼道门厅内停放电动车并充电的,责令立即清理;对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责令整改;对采用泡沫夹芯彩钢板搭建的出租房,予以拆除、查封。
(二)畅通生命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的,责令按照标准增设。全面清理疏散楼梯、走道堆放的杂物和电动车,确保疏散通道畅通。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责令限期拆除。积极引导出租屋配置防烟面罩、逃生软梯、室内固定逃生绳、逃生缓降器等逃生设施,组织人员熟悉使用。
(三)完善技防措施。结合排查治理工作,督促出租房屋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落实定期维护保养制度。各镇政府要结合实际,在群租房、老旧小区出租屋广泛推广安装简易喷淋、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增设火灾应急广播,提高初起火灾预警和处置能力。
(四)强化宣传教育。各镇要将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承租人纳入消防安全重点目标人群,精准推送用火用电用气和逃生自救、报警疏散等常识。要充分发挥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作用,将消防安全纳入其日常经营活动,加强对出租人、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警示提醒。要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居民小区和出租房集中区域广泛张贴《关于加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提醒群众注意消防安全。要利用各级媒体、楼宇电视、户外视频等播发火灾警示片,让社会公众知晓利害、受到触动,自觉养成良好的防火习惯。
(五)健全长效机制。督促出租房屋业主或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租赁用户用火用电等行为。在出租房屋集中的建筑逐栋设立“楼长”,具体负责日常火灾隐患排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在出租房屋密集区域建立集防火、灭火、宣传于一体的微型消防站,配齐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落实日常值班、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等制度,加强与消防大队的联勤联训。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分工协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责,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公安分局负责出租房屋的消防监督检查,组织治安、消防和派出所等警力,依法查处涉及出租房屋的消防违法行为。
(二)严格考核奖惩。集中治理期间,消安委成立督导组,明查暗访基层工作落实情况。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对履责不力、工作敷衍的,将约谈负责同志。治理工作期间,对因工作失职造成出租屋亡人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各镇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治理工作部署情况(方案、会议讲话稿、纪要、图片等)请于1月10日前报送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1月起,每月20日上报《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排查情况登记表》(附件5)、《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治理情况统计表》(附件6)、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台帐(附件7),2月底前各镇要与辖区所有出租屋业主签订《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责任书》并报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5月25日前上报工作总结。联系人:覃冬梅,电话:7261119,邮箱:ljxf7261119@163.com。
附件:1、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检查要点
2、关于加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3、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提示短信
4、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责任书
5、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排查情况登记表
6、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治理情况统计表
7、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台帐
附件1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检查要点
一、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
(一)居住出租房屋不得设置在地下建筑、木结构建筑、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建筑、储存易燃易爆危化品场所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允许设置居住出租房的建筑内。
(二)与生产、储存、经营非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采用实体墙进行分隔,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并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
(三)居住出租房屋原自然间不得分隔,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供人员居住。
(四)居住出租房的内部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
(五)电动车应集中停放和充电,不具备单独设置停放点条件的,可以设置在独立房间内,与其他部位采用实体墙分隔并设置乙级防火门,并应配备移动式灭火器或自动灭火系统。集中停放和充电点的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
(六)群租房密集区的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不得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和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二、安全疏散
(一)应当以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元,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当地政府相关规定。
(二)层数为3层以上的建筑作为出租房使用,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处理的室内金属楼梯,应设置为封闭楼梯间,疏散楼梯宜通向屋顶平台。
(三)居住人数超过50人且建筑层数超过3层时,应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当采用室外楼梯时,扶手高度不小于1.1米,倾斜角度不大于45度。
(四)公共走道和疏散楼梯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长度超过20m的室内疏散走道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五)设置在多层建筑内的居住出租房的公共疏散走道应满足自然采光通风的要求,开窗形式便于火灾扑救及人员逃生,窗口净面积不小于1㎡。出租房各居室宜均设置外窗。
(六)居住出租房的外窗不应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三、消防设施
(一)用于居住出租的建筑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技术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对建筑体积超过5000㎡的,应在生活给水管道上设置DN20的软管,并保证一股水流能达到室内任何部位。
(二)居住出租房应按照每个自然间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应选用3公斤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并放置在易于取用的部位。
(三)群租房屋所属建筑内原设有自动喷水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将系统延伸至群租房屋每个自然间内。未设置上述系统的,应在群租房屋每个自然间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探测器应具有声或声光报警功能);对于出租房屋含3个以上自然间,或未分隔自然间且居住人数超过6人的,应在使用明火灶具的厨房、电动车集中停放区域、公共疏散走道等公共部位及每个自然间内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四)居住出租房应当按每人一套的标准配备口罩、报警哨和手电筒等装备,鼓励配置防烟面罩及其他逃生防护装备。
(五)设置在3层以上且仅有一部疏散楼梯的群租房,应在公共区域至少设置一部逃生软梯或缓降器。确有困难的,3层以上设有外窗的居室应配备逃生绳并有利于固定的设施。
四、防火措施
(一)居住房间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灶具,不应使用、存放甲、乙类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等化学危险品。
(二)使用明火的厨房应满足下列条件:与建筑内其他部位采用实体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应安装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且满足自然通风条件。不具备通风条件时,应增设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联动的防爆型机械排烟设备。应选用带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燃气灶具连接胶管应规范安装并定期更换。
(三)电气线路应设置具备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剩余电流(漏电)保护功能的装置,不得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四)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气线路敷设应当采用金属套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PVC阻燃套管保护。
(五)不得私自、违规拉接电气线路,不得使用不合格和破损的开关、电线、灯头、插座等电气产品,空调、电热水器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应设专用插座,灯具等散热电气设备不得紧贴可燃物。
(六)人员较多、用电量较大的群租房应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五、消防安全管理
(一)居住房屋出租实行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二)出租人、承租人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或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居住人数超过100人的群租房,出租人应确定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
(三)出租人是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出租房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督促承租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监督、制止承租人影响房屋消防安全的行为。
(四)承租人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擅自转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应当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五)在明显位置张贴出租房消防安全提示、出(承)租人消防安全职责及疏散通道示意图。
(六)群租房密集区域应设置微型消防站和固定消防宣传点。
附件2
关于加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就加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工作通告如下。
一、出租方、承租方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出租方、承租方应当依法以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负责。
(二)出租方应当提供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出租房屋;对于违法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以及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不得出租。
(三)出租方、承租方应当约定额定居住人数;出租方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人均租用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对现有住房改造出租的,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
(四)对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出租房屋,当套内居住使用人数大于10人(含本数)的,出租方应当配备应急照明灯具和灭火器材,宜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出租方、承租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维护职责,确保完好有效;对合同中未约定的,由承租方承担。
(六)出租房屋用于员工集体宿舍的,承租方应当确定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承租方应当接受出租方和其他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发现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消除,属于出租方责任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方消除。
(八)不得擅自将住宅出租用作公共娱乐、仓储、生产加工等场所。
二、居住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九)掌握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和急救常识,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十)不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十一)不私拉乱接电线和超负荷用电,使用电热毯、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热器具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十二)不擅自拆改、安装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具等设施,并定期检查有无泄漏。
(十三)不卧床吸烟,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使用蚊香、蜡烛、煤炉时应当采取可靠防护措施,教育儿童不玩火。
(十四)不在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等处堆放杂物,不在楼内停放电动车或充电。
(十五)严禁生产、经营、储存或者违规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十六)定期清理厨房和阳台的杂物,经常检查电气线路,外出时关闭火源、电源和气源。
三、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开展日常消防宣传,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占用、堵塞、封闭、分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五)及时处置初起火灾,并组织人员疏散。
四、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二)督促提醒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三)负责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教育和指导工作。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初起火灾扑救和救援救助等工作。
本通告所称出租房屋,是指租赁用于居住的房屋。
特此通告。
2017年1月5日
附件3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提示短信
1.房东和租户签署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相关消防安全责任条款。房东请切实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时刻注意防火,失火将被严肃追责,直至判刑;房东切莫做甩手掌柜,租客失火也要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2.出租方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对现有住房改造出租的,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
3.加强用火安全管理,居住房间内不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灶具,不要焚香、点蜡烛,使用盘式蚊香要放置在金属托盘上、并远离可燃物。
4.房东应经常检查电线线路,发现破损老化及时更换。租客一定不要私拉乱接电线,不要使用劣质或假冒伪劣电器,不在同一插座上使用多个大功率电器。
5.居民楼内严禁用作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已经使用的要立即清理确保居民安全。用作一般物品仓库时,要安全用电,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严防火灾发生。
6.小商店小门面小作坊小厂房等生产经营性场所,住宿不能超过2人,不要违规动火用电,建议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和简易喷淋装置。
7.楼梯间是生命通道,为了您和他人安全,严禁在楼梯间堆放杂物、停放电动车或拉飞线为电动车充电。电动车燃烧时产生的氰化物有剧毒,吸入少量就可致人死亡或重伤。
8.家长要加强对儿童的安全监护,对孩子进行火灾危害性教育,教育其不玩火,不随意触碰电器,教会孩子必备的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
附件4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责任书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消防管理,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共同做好消防安全防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相关规定,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特制订本责任书:
1、向承租方传达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2、维护出租房屋范围内公共区域(不包含各承租单元内)的消防安全,加强消防安全巡查工作。
3、出租方在必要时,经事先通知,可对承租方的承租单元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如发现乙方的承租单元内存有消防安全隐患,有权及时督促乙方进行整改。在任何时候,如遇火灾等紧急情况,出租方有权不经通知而进入承租方承租单元内进行灭火,且不承担因灭火过程中应急处置而对承租方所造成的损失。
4、按照法律法规在出租房屋公共区域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并进行检查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置。负责督促承租方配置符合规范的轻便灭火器材
5、负责组织承租方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得在出租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6、严禁承租方在出租屋内对电动车进行充电,如有需要必须按照规范设置充电点和装置,要求承租方对承租范围内用火用电做好安全防范,严禁乱拉乱接电器线路;
7、配合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及其他执法机关对消防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
8、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行为,自愿接受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单位名称:柳州市柳江区XX镇人民政府
房屋出租人: 身份证号码:
出租房屋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一份业主留存,一份镇政府留存,一份报消安委办公室。
附件5: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排查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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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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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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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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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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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结构 |
□钢结构 □钢混结构 □简易棚 □夹芯彩钢板 □砖木结构 □木结构 |
检查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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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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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检查项目 |
1、群租房、“三合一”场所设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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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住房屋出租是否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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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是否改建出租给人员居住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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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群租房内部隔是否为不燃烧体墙,并完全砌筑至楼板底部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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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筑外保温、室内装修、保温层、彩钢板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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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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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消防车道是否保持畅通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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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疏散楼梯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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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外窗是否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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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是否违规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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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电气线路是否设置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剩余电流(漏电)等装置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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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电气线路敷设是否采用金属套管、金属线槽或PVC阻燃套管保护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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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出(承)租人是否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或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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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是否配备口罩、报警哨、手电筒等辅助逃生装备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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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是否张贴消防安全提示、疏散通道示意图等标识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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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配备消防设施情况: □ABC干粉灭火器 □室内消火栓 □应急照明灯 □简易或自动喷水 □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 □火灾自动报警 □机械防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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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问题)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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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人签名(盖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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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签收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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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承租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时间。2、发现不符合消防条件的,须一式二份,一份留所存档一份通报给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处理。
附件6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治理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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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
出动 检查组(个) |
出动 人员(人) |
排查 出租 房屋(个) |
排查三合一 场所(个) |
发现火灾隐患(处) |
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处) |
清理违规留宿人员(人) |
清理 电动自行车(辆) |
清理私拉乱接电线(处) |
处罚个人(人) |
罚款 (万元) |
行政拘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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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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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台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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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属地镇 |
属地村(社区) |
具体地址 |
房东姓名 |
联系电话 |
出租房间数 |
主要消防设施(器材) |
承租人数 |
是否签订消防责任书 |
消防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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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拉堡镇党政办公室 2018年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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