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政发〔2018〕11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镇直各单位:
现将《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程(试行)
拉堡镇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3日
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拉堡镇党政办公室 2018年4月13日印发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8号)等规定(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镇实际,按照促进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要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有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柳江区拉堡镇(以下简称本镇)开展的公平竞争审查,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第二章 公平竞争审查内容
第四条 本镇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等政策措施,以及提请区政府审议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均应该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五条 从维护公平竞争和防止不当干预市场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二)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措施起草部门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三章 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第七条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政策措施起草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起草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政策措施起草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柳江区物价局意见。柳江区物价局根据《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和公平竞争审查的原则、标准,对公平竞争审查结论进行把关。
第八条 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负责制定《柳江区拉堡镇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见附件 1)。
第九条 上报区政府审议的政策措施,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应当将公平竞争审查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加盖镇公章,随同政策措施一并上报区政府。
第十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政策措施,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在向镇法制机构提出合法性审查申请时,应当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第十一条 柳江区物价局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的事务性协调工作。
第四章 公平竞争审查方式
第十二条 按照“先增量后存量”的要求,在规范增量政策措施的同时,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措施。
本镇于2017年11月底之前制定的政策措施为存量政策措施, 2017年12月1日始制定的政策措施为增量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第十四条 本镇牵头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由本镇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并将审查报告与政策措施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
第十五条 本镇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公平竞争审查材料由政策措施起草部门自行归档、备查。
第五章 及时规范增量
第十七条 本镇制定的增量政策措施,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应当及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经审查后,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要求后出台,并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第十八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起草部门须按年度制定《柳江区拉堡镇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汇总清单》(见附件2) ,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镇领导审核。
本镇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上一年度增量政策措施的集中评估工作。集中评估由政策措施起草部门自行组织,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尽快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并制定《柳江区拉堡镇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评估报告》(见附件5)。集中评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如有必要评估报告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有序清理存量
第十九条 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应当对现行存量价格政策措施开展清理和自查。
经审查后,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予以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6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
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第二十条 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对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须制定《柳江区拉堡镇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见附件3)和《柳江区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修改调整类或废止类)汇总清单》(见附件4)。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责任追究机制。
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行为,查实后严肃处理。
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将有关情况移送行政监察机关。
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柳江区拉堡镇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2.《柳江区拉堡镇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汇总清单》
3.《柳江区拉堡镇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4.《柳江区拉堡镇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修改调整类或废止类)汇总清单 》
5.《柳江区拉堡镇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评估报告》
附件1:
柳江区拉堡镇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柳江区拉堡镇XXX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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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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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部门 |
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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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起草部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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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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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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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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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的背景、目的和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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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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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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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注:1.审查结论填写:“经审查, 可以实施”;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8号)号“属例外规定可以实施”,但必须说明理由。
2.表格内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附件2:
柳江区拉堡镇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汇总清单
XXXX年度
柳江区拉堡镇XXX部门 承办人: 职务: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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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策措施名称 |
文号 |
出台日期 |
制定单位 |
审查日期 |
审查结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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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制定单位”栏,限本部门填写。
2.“审查结论”栏填写:“经查实,可以实施”;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8号)“属例外规定可以实施”。
附件3:
柳江区拉堡镇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柳江区拉堡镇XXX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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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部门 |
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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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起草部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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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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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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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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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政策措施的总数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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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结果 |
可以继续实施的政策措施数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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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例外规定可以继续实施的政策措施数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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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修改调整完善的政策措施数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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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废止的政策措施数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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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数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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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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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审查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注:对需要修改调整完善和废止的政策措施必须一并附汇总清单。
附件4:
柳江区拉堡镇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修改调整类或废止类)汇总清单
XXXX年度
柳江区拉堡镇XXX部门 承办人: 职务: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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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策措施名称 |
文号 |
出台日期 |
制定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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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制定单位”栏,限本部门填写。
附件5:
柳江区拉堡镇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评估报告
柳江区拉堡镇XXX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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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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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 部门 |
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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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起草部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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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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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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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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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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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公平竞争的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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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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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注:1.评估结论填写:XX条款或措施不符合公平竞争标准,修改为“XX”,或“应当废止”。
2.表格内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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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政发〔2018〕11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镇直各单位:
现将《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程(试行)
拉堡镇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3日
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拉堡镇党政办公室 2018年4月13日印发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8号)等规定(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镇实际,按照促进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要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有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柳江区拉堡镇(以下简称本镇)开展的公平竞争审查,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第二章 公平竞争审查内容
第四条 本镇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等政策措施,以及提请区政府审议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均应该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五条 从维护公平竞争和防止不当干预市场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二)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措施起草部门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三章 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第七条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政策措施起草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起草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政策措施起草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柳江区物价局意见。柳江区物价局根据《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和公平竞争审查的原则、标准,对公平竞争审查结论进行把关。
第八条 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负责制定《柳江区拉堡镇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见附件 1)。
第九条 上报区政府审议的政策措施,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应当将公平竞争审查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加盖镇公章,随同政策措施一并上报区政府。
第十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政策措施,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在向镇法制机构提出合法性审查申请时,应当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第十一条 柳江区物价局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的事务性协调工作。
第四章 公平竞争审查方式
第十二条 按照“先增量后存量”的要求,在规范增量政策措施的同时,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措施。
本镇于2017年11月底之前制定的政策措施为存量政策措施, 2017年12月1日始制定的政策措施为增量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第十四条 本镇牵头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由本镇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并将审查报告与政策措施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
第十五条 本镇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公平竞争审查材料由政策措施起草部门自行归档、备查。
第五章 及时规范增量
第十七条 本镇制定的增量政策措施,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应当及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经审查后,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要求后出台,并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第十八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起草部门须按年度制定《柳江区拉堡镇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汇总清单》(见附件2) ,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镇领导审核。
本镇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上一年度增量政策措施的集中评估工作。集中评估由政策措施起草部门自行组织,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尽快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并制定《柳江区拉堡镇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评估报告》(见附件5)。集中评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如有必要评估报告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有序清理存量
第十九条 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应当对现行存量价格政策措施开展清理和自查。
经审查后,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予以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6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
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第二十条 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对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须制定《柳江区拉堡镇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见附件3)和《柳江区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修改调整类或废止类)汇总清单》(见附件4)。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责任追究机制。
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行为,查实后严肃处理。
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将有关情况移送行政监察机关。
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柳江区拉堡镇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2.《柳江区拉堡镇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汇总清单》
3.《柳江区拉堡镇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4.《柳江区拉堡镇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修改调整类或废止类)汇总清单 》
5.《柳江区拉堡镇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评估报告》
附件1:
柳江区拉堡镇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柳江区拉堡镇XXX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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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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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部门 |
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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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起草部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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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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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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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的背景、目的和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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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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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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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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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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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审查结论填写:“经审查, 可以实施”;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8号)号“属例外规定可以实施”,但必须说明理由。
2.表格内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附件2:
柳江区拉堡镇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汇总清单
XXXX年度
柳江区拉堡镇XXX部门 承办人: 职务: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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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策措施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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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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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制定单位”栏,限本部门填写。
2.“审查结论”栏填写:“经查实,可以实施”;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8号)“属例外规定可以实施”。
附件3:
柳江区拉堡镇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柳江区拉堡镇XXX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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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部门 |
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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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例外规定可以继续实施的政策措施数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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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数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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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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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注:对需要修改调整完善和废止的政策措施必须一并附汇总清单。
附件4:
柳江区拉堡镇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修改调整类或废止类)汇总清单
XXXX年度
柳江区拉堡镇XXX部门 承办人: 职务: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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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策措施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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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制定单位”栏,限本部门填写。
附件5:
柳江区拉堡镇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评估报告
柳江区拉堡镇XXX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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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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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 部门 |
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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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注:1.评估结论填写:XX条款或措施不符合公平竞争标准,修改为“XX”,或“应当废止”。
2.表格内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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