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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政发〔2018〕19号关于印发《柳江区拉堡镇河长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 拉堡镇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18-05-09 15:21   

 

 

拉政发〔201819

 

 

关于印发柳江区拉堡镇河长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村(社区):

经研究决定,现将《柳江区拉堡镇河长巡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拉堡镇人民政府

201859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拉堡镇党政办公室 201859日印发

柳江区拉堡镇河长巡查制度(试行

 

  1.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长的河流巡查工作,确保河长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掌握江河湖库水环境质量情况,实现河流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保障江河湖库健康。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发〔201727号)及《柳州市柳江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柳江办〔2017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河长巡查,是指镇总河长、河长对所负责的河流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现场巡回检查,通过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或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或向镇河长办、上级河长报告,要求协调解决。

 

  1. 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级总河长负责对辖区内的重点河流进行巡查,是辖区内河流巡查的领导者和指挥者。

第四条 镇级河长是所负责的河流巡查工作的领导者、指挥者和督查者,负责对村级(含居委会)河长(以下统称基层河长)巡查工作的督查。

第五条 基层河长是所负责的河段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设置相应数量的巡查员,原则上按河流长度510公里应设置1名巡查员,负责本辖区江河湖库的巡查工作,将巡查工作落实到人,所需经费由镇河长办专项经费支出。河流巡查员要结合巡查等日常工作,积极协助基层河长开展巡查,及时发现“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以及非法捕捞、采摘和捕捉等影响水生态、水环境和水安全的人和事,并第一时间报告河长。鼓励组织、聘请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志愿者协助开展河道巡查工作。

第七条 河长应熟悉辖区内河流和责任河段水系的基本情况,了解流域内产业布局、污染源分布以及可能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土、水利部门应为河长履责创造条件,提供水系分布图、入河湖排污(水)口分布图、污染源清单、河道治理等有关信息。基层河长应及时、准确掌握上述信息。

第八条 镇河长办组织基层河长参加上级的培训,提高基层河长巡查履职能力。原则上,新任河长应及时接受培训,基层河长两年内需轮训一次。

第九条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河长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突出以基层河长日常巡查履职为重点,实现及时、方便、高效巡查。镇河长办建立河长制工作即时联络群,及时沟通信息、联络工作。

 

  1. 巡查频次和内容

 

第十条 巡查分重点巡查和一般巡查。重点巡查是指对主要河流、重点河段、敏感时间进行的巡查。一般巡查是指对河流全河段进行的日常巡查。

第十一条 镇级总河长及镇级河长原则上应对责任河段进行一般巡查。每月对责任河段进行一般巡查不少于1 次。

第十二条 村级河长对责任河段的一般巡查每周不少于 1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河流应加密巡查频次。基层河长因故不能开展巡查的,应委托其他工作人员代为开展巡查,巡查情况及时报告基层河长。河道巡查员应当每天对责任河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长。

第十三条 河长巡查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一)河面、河岸保洁是否到位;

(二)是否存在涉河违建和其他侵占河道岸线问题;

(三)是否存在向河道弃土弃渣和倾倒废弃物品的行为;

(四)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排放是否明显异常和违法偷排行为;

(五)河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

(六)是否存在非法采砂或在河床堆放尾料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破坏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情况;

(八)是否存在河道水体异味、颜色异常情况;

(九)是否存在非法捕捞水生野生动物、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采集或采挖湿地植物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十)是否存在工矿等企业不按国家规定配备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或者向水体倾倒废弃物品的行为;

(十一)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湖生态环境的问题;

(十二)是否存在河长公示牌设置不规范、影响使用和美观的问题;

(十三)历次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真正解决;

(十四)下级河长、巡查员、保洁员履职情况。

 

第四章 巡查记录

 

第十四条 基层河长巡查过程中或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准确、详细记录《河长巡查日志》或巡查记录表,以纸质或电子记录等形式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河长巡查日志》由镇河长办统一制作,《河长巡查日志》应当包括起止时间、起止位置、参加人员、本次检查内容、上次巡查检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本次检查新发现的问题(包括问题现状、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处理情况(包括当场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和限期整改意见)、拟报请上级河长协调的问题等。

 

第五章 问题发现和处理

 

第十六条 基层河长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在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妥善处理并跟踪处理到位,否则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将问题书面或通过河长办即时工作联络群等方式报告当地河长办,由当地河长办转交有关责任单位解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所提交问题涉及多个责任单位或难以确定责任单位的,基层河长可提请上一级河长或柳江区河长办予以协调,落实责任部门。

第十七条 镇级河长办及其有关责任单位接到基层河长提交的有关问题,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处理并书面或通过河长办即时工作联络群答复基层河长。

第十八条 基层河长及河长办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并在 3 个工作日内赴现场或安排人员进行初步核实。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当予以解决,并跟踪落实到位。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参照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基层河长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第十九条 实行问题清单制度。河长办要认真建立问题清单制度,把巡查发现的、群众举报投诉等各渠道反映的问题均纳入问题清单进行管理。问题清单分级、销号和更新管理。建立镇、村两级问题清单制度。下级不能解决的问题进入上一级问题清单,问题得到妥善处理的,及时销号;问题没有处理的,滚动进入下一期问题清单。

第二十条 实行责任清单制度。河长办对出现的问题应当在问题清单中列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切实落实责任。基层河长是所负责河段问题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河道发现的各种问题应当及时处置。职责范围内难以解决的,应当向上级河长和河长办报告,由上级河长或河长办协调解决。上级河长或河长办 10 个工作日内仍无法解决的,应将该问题记入本级问题清单。对投诉举报的问题,有关河长或河长办应在问题处理结束后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镇级河长办对定期考核、日常抽查、社会监督中发现基层河长巡查履职存在问题或隐患苗头的,应约谈警示。对巡查履职不到位、整改不力等行为,在约谈警示的基础上,还应进行督办通告,视情启动问责程序。

第二十二条 基层河长巡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重大涉河涉水事件发生或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等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未按规定进行巡查的;

()巡查中对有关问题视而不见的;

()发现问题不处理的,或未及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

()巡查日志记录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三条 镇河长办要积极发现基层河长履职工作的典型,大力宣传先进事迹,每年开展优秀基层河长评选活动,对履职优秀的基层河长予以通报表扬。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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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文件
拉政发〔2018〕19号关于印发《柳江区拉堡镇河长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 拉堡镇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18-05-09 15:21   

 

 

拉政发〔201819

 

 

关于印发柳江区拉堡镇河长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村(社区):

经研究决定,现将《柳江区拉堡镇河长巡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拉堡镇人民政府

201859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拉堡镇党政办公室 201859日印发

柳江区拉堡镇河长巡查制度(试行

 

  1.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长的河流巡查工作,确保河长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掌握江河湖库水环境质量情况,实现河流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保障江河湖库健康。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发〔201727号)及《柳州市柳江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柳江办〔2017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河长巡查,是指镇总河长、河长对所负责的河流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现场巡回检查,通过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或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或向镇河长办、上级河长报告,要求协调解决。

 

  1. 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级总河长负责对辖区内的重点河流进行巡查,是辖区内河流巡查的领导者和指挥者。

第四条 镇级河长是所负责的河流巡查工作的领导者、指挥者和督查者,负责对村级(含居委会)河长(以下统称基层河长)巡查工作的督查。

第五条 基层河长是所负责的河段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设置相应数量的巡查员,原则上按河流长度510公里应设置1名巡查员,负责本辖区江河湖库的巡查工作,将巡查工作落实到人,所需经费由镇河长办专项经费支出。河流巡查员要结合巡查等日常工作,积极协助基层河长开展巡查,及时发现“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以及非法捕捞、采摘和捕捉等影响水生态、水环境和水安全的人和事,并第一时间报告河长。鼓励组织、聘请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志愿者协助开展河道巡查工作。

第七条 河长应熟悉辖区内河流和责任河段水系的基本情况,了解流域内产业布局、污染源分布以及可能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土、水利部门应为河长履责创造条件,提供水系分布图、入河湖排污(水)口分布图、污染源清单、河道治理等有关信息。基层河长应及时、准确掌握上述信息。

第八条 镇河长办组织基层河长参加上级的培训,提高基层河长巡查履职能力。原则上,新任河长应及时接受培训,基层河长两年内需轮训一次。

第九条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河长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突出以基层河长日常巡查履职为重点,实现及时、方便、高效巡查。镇河长办建立河长制工作即时联络群,及时沟通信息、联络工作。

 

  1. 巡查频次和内容

 

第十条 巡查分重点巡查和一般巡查。重点巡查是指对主要河流、重点河段、敏感时间进行的巡查。一般巡查是指对河流全河段进行的日常巡查。

第十一条 镇级总河长及镇级河长原则上应对责任河段进行一般巡查。每月对责任河段进行一般巡查不少于1 次。

第十二条 村级河长对责任河段的一般巡查每周不少于 1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河流应加密巡查频次。基层河长因故不能开展巡查的,应委托其他工作人员代为开展巡查,巡查情况及时报告基层河长。河道巡查员应当每天对责任河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长。

第十三条 河长巡查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一)河面、河岸保洁是否到位;

(二)是否存在涉河违建和其他侵占河道岸线问题;

(三)是否存在向河道弃土弃渣和倾倒废弃物品的行为;

(四)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排放是否明显异常和违法偷排行为;

(五)河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

(六)是否存在非法采砂或在河床堆放尾料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破坏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情况;

(八)是否存在河道水体异味、颜色异常情况;

(九)是否存在非法捕捞水生野生动物、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采集或采挖湿地植物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十)是否存在工矿等企业不按国家规定配备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或者向水体倾倒废弃物品的行为;

(十一)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湖生态环境的问题;

(十二)是否存在河长公示牌设置不规范、影响使用和美观的问题;

(十三)历次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真正解决;

(十四)下级河长、巡查员、保洁员履职情况。

 

第四章 巡查记录

 

第十四条 基层河长巡查过程中或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准确、详细记录《河长巡查日志》或巡查记录表,以纸质或电子记录等形式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河长巡查日志》由镇河长办统一制作,《河长巡查日志》应当包括起止时间、起止位置、参加人员、本次检查内容、上次巡查检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本次检查新发现的问题(包括问题现状、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处理情况(包括当场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和限期整改意见)、拟报请上级河长协调的问题等。

 

第五章 问题发现和处理

 

第十六条 基层河长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在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妥善处理并跟踪处理到位,否则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将问题书面或通过河长办即时工作联络群等方式报告当地河长办,由当地河长办转交有关责任单位解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所提交问题涉及多个责任单位或难以确定责任单位的,基层河长可提请上一级河长或柳江区河长办予以协调,落实责任部门。

第十七条 镇级河长办及其有关责任单位接到基层河长提交的有关问题,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处理并书面或通过河长办即时工作联络群答复基层河长。

第十八条 基层河长及河长办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并在 3 个工作日内赴现场或安排人员进行初步核实。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当予以解决,并跟踪落实到位。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参照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基层河长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第十九条 实行问题清单制度。河长办要认真建立问题清单制度,把巡查发现的、群众举报投诉等各渠道反映的问题均纳入问题清单进行管理。问题清单分级、销号和更新管理。建立镇、村两级问题清单制度。下级不能解决的问题进入上一级问题清单,问题得到妥善处理的,及时销号;问题没有处理的,滚动进入下一期问题清单。

第二十条 实行责任清单制度。河长办对出现的问题应当在问题清单中列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切实落实责任。基层河长是所负责河段问题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河道发现的各种问题应当及时处置。职责范围内难以解决的,应当向上级河长和河长办报告,由上级河长或河长办协调解决。上级河长或河长办 10 个工作日内仍无法解决的,应将该问题记入本级问题清单。对投诉举报的问题,有关河长或河长办应在问题处理结束后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镇级河长办对定期考核、日常抽查、社会监督中发现基层河长巡查履职存在问题或隐患苗头的,应约谈警示。对巡查履职不到位、整改不力等行为,在约谈警示的基础上,还应进行督办通告,视情启动问责程序。

第二十二条 基层河长巡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重大涉河涉水事件发生或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等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未按规定进行巡查的;

()巡查中对有关问题视而不见的;

()发现问题不处理的,或未及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

()巡查日志记录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三条 镇河长办要积极发现基层河长履职工作的典型,大力宣传先进事迹,每年开展优秀基层河长评选活动,对履职优秀的基层河长予以通报表扬。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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