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综治办、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局、残联,柳东新区管委会、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
根据自治区综治办、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卫计委、残联等部门《关于印发〈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实施以奖代补政策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桂综办〔2016〕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柳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公安局 柳州市民政局

柳州市财政局
2017年 7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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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柳州市委政法委办公室 2017年7月 28日 印发 |
柳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帮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监护管理责任,强化重点人群服务管理,有效防止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推进平安柳州建设,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50号)和《关于印发<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实施以奖代补政策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桂综办通〔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确定被监护人及监护人
(一)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指危害他人安全或伤害自身的高发人群。
(二)本试行办法规定的被监护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并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达3级以上及纳入公安机关管理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以下统称被监护人。
(三)本试行办法规定的监护人是指与被监护人共同居住,有监护管理能力且实际履行监护照料、送诊救治等监护管理责任的法定监护人,由被监护人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确定,以下统称监护人。本暂行办法确定的监护人不作为主张其他监护权利的依据。
(四)法定监护人无能力落实监护责任和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街道)提请,由公安、民政、卫计部门认定后,依法另行明确监护人并将患者监护人确定为以奖代补对象,由乡镇(街道)和患者监护人签订监管责任书,依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实施有奖监护。
第三条 监护人的监护管理责任
(一)照料、看管被监护人日常生活,防止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流浪乞讨、肇事肇祸,不得虐待、遗弃被监护人。
(二)每日观察被监护人病情变化情况,每月填写《监护管理记录手册》。
(三)引导被监护人逐渐恢复社会功能,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协助其申请并监督定期参加康复活动。
(四)为被监护人申请享受相关医疗保障救助政策,按医嘱监督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
(五)配合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残联及监护服务小组开展随访、管理等工作。
(六)被监护人发生居住地迁移、监护人变更等情况及时向被监护人居住地村(居)委员会报告,并按要求履行变更手续。
(七)被监护人发生失踪、下落不明、病情波动,或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时应当及时报告被监护人监护服务小组。
(八)根据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医学建议,履行接出院等相关责任。
第四条 监护管理责任的认定
由综治牵头的以居住地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网格员)、社区精防医生、社区(驻村)民警、残联专干、监护人等组成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服务小组,并纳入网格化管理,监护服务小组自接到监护人申请后每月对监护人监护管理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并在《监护管理记录手册》相应栏目中签字:
(一)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网格员)每月对患者进行一次走访服务,并将服务记录录入广西综合治理信息系统,同时对监护人履行照料、看管责任进行认定;
(二)派出所对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进行认定,记录有无肇事肇祸情况;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服务、配合日常随访、督促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情况进行认定;
(四)残联专干对持证精神残疾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参与残联组织的康复活动进行认定;
(五)乡镇(街道)民政专干对被监护人接受流浪救助情况进行认定。
第五条 申领流程、领取条件、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申请流程。被监护人建档后由监护人在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领取《柳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登记表》,经被监护人居住地村(居)委会初审、派出所和乡镇(街道)复审确定后,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监管责任书》,监护人从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领取《柳州市严重精神障碍监护管理记录手册》,在一个监护管理年度期满后,监护人可向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提交《领取年度(季度)监护管理补贴的申请》,村(居)委会将《领取年度(季度)监护管理补贴的申请》统一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监护管理记录手册》的认定签字情况进行审核,向符合发放条件的监护人发放监护管理补贴。
(二)适用对象。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达3级以上并纳入公安机关管理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自然人)适用本办法申领监护管理补贴。由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不适用本试行办法申领监护管理补贴。
(三)领取条件。在一个监护管理年度内履行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监护管理责任,并按照第四条要求经监护服务小组全体成员认定,被监护人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监护人可以足额领取当年度监护管理补贴。在监护管理年度内,各县区也可以视情按季度认定并发放补贴。
(四)补贴标准:一个监护管理年度补贴金额2400元(平均每个月200元)。若按季度发放,每季600元。
(五)资金来源。监护管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县(区)财政足额保障。
第六条 不再给予监护管理补贴的情形
(一)被监护人户籍或居住地迁出本市的。
(二)被监护人死亡。
(三)监护人丧失履责能力。
自发生前三款情形的下月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监护人前期履责情况结清监护管理补贴。
第七条 停发监护管理补贴的情形
(一)监护人未履行本暂行办法笫三条规定的责任。
(二)被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以下肇事肇祸行为的:
1.杀人、强奸、伤害等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行为;
2.放火、爆炸、投毒、破坏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3.抢夺、损毁公私财物行为;
4.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行为;
5.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6.其它肇事肇祸行为。
前两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自下一个监护管理年度(季度)起,监护人可重新向现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提交《领取年度(季度)监护管理补贴的申请》。
第八条 停发监护管理补贴的情形
(一)被监护人住院治疗期间。
(二)被监护人入住康复、养老等福利机构期间。
(三)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期间。
(四)被监护人离开居住地外出(打工、就医等)。不报告被监护人监护小组的。
(五)应当按年(季)停发监护管理补贴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持续期间,不予发放监护管理补贴。
第九条 即时申领
当发生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监护人丧失屡责能力、被监护人户籍迁出本市或居住地迁出本辖区的情况时,可进行即时审查与认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被监护人死亡,由其监护人持身份证、《领取年度(季度)监护管理补贴的申请》、《监护管理记录手册》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死亡医学证明,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即时认定与监护奖金发放。
(二)监护人死亡或丧失履责能力,由监护人或其代理人持身份证、代理书、《领取年度(季度)监护管理补贴的申请》、《监护管理记录手册》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死亡医学证明,丧失履责能力申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即时认定与监护奖金发放。
(三)被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本市区域内迁移的,监护人持身份证、《领取年度(季度)监护管理补贴的申请》和《监护管理记录手册》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迁出手续,并按实际监护管理月数领取补贴。监护人应于办理迁出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持身份证和《监护管理记录手册》到迁入地村(居)民委员会重新提交申请,监护管理年度(季度)自申请提交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条 职责分工
(一)综治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将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纳入综治信息系统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网格员对患者定期走访、日常监护情况记录的工作责任考核制度,将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患者监护责任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考评内容。
(二)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部署,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治疗和医学随访管理工作、定期将掌握的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患者及时通报公安等部门;在本系统内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精防医生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督促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情况进行认定。
(三)财政部门:负责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监护管理补贴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明确资金预算程序及拨付流程,对基层在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等环节出现的问题进行指导解释;按照职责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公安部门:负责协助配合卫生计生、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筛查、诊断、评估工作。负责将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达3级以上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纳入管理,建立台账,按时入户回访,督促监护人及近亲属严加看护;对派出所、社区 (驻村)民警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督促社区(驻村)民警对被监护人有无肇事肇祸行为及时通报社区监护服务小组其他成员;对掌握的在档患者失踪或下落不明情况进行认定。
(五)民政部门:负责对特困人员、低保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及时进行身份认定,并按照相关救助政策实施救助,协调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收治急性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将本暂行办法中村(居)委员会承担的职责列入村(居)委员会工作目录,支持、指导村(居)委员会开展工作。
(六)残联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社区防治康复活动。向符合残疾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放残疾人证;对持证精神残疾人在有条件情况下,参与残联组织的康复活动进行认定。
(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定监护人,在相关部门指导配合下与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签订监管责任书,审核各部门意见,对符合发放条件的监护人发放补贴;按照本辖区在档患者人数制订年度补贴预算;纳入补贴发放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印制《监护责任登记表》、《领取年度(季度)监护管理补贴的申请》、《监护管理记录手册》及《居住地迁移通知单》。
(八)村(居)委员会:协助政府部门在所在村、社区宣讲本暂行办法及补贴兑现方式,与社区(驻村)民警、精神医生对监护人监护管理能力进行认定;确定一名履行监护管理责任的监护人;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接受监护人提交的《监护责任登记表》、领取年度监护管理补贴的申请》,向监护人发放及指导其填写《监护指管理记录手册》;对监护人履行照料、看管责任进行认定;协助监护人领取补贴,督促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参保参合,申请享受相关医疗保障救助政策。
第十一条 经费预算
每年9月底前,卫计部门将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达3级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数据提供给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组织辖区综治、卫计、残联、公安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确定精神障碍患者相关数据。每年10月15日前,各乡镇(街道)按照本辖区在档患者人数制定下一个年度监护奖金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管理与监督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乡镇(街道)、单位分别对本辖区、本单位患者负责监督管理责任,不得随意放任流落社会,造成危害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要追究监护人(单位)的责任。
涉及监护管理补贴发放工作的民政、残联等部门和村(居)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把关,按时足额计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控,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发生营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监护管理补贴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并追回所涉及资金。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残联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柳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登记表
2.柳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管理记录手册
3.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领取年度(季度)监护管理补贴申请表
4.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监管责任书
5.柳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居住地迁移通知单
6.柳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奖监护流程图
附件1
柳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登记表
县(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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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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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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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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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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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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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监护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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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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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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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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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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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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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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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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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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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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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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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 初审意见 |
经初审,拟确定申请人 作为患者的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责任后领取监护奖金。
审核人: 村(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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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复审意见 |
经会同 派出所审核,同意/不同意村(居)委会的初审意见。
审核人: 乡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 ||||
注:申请人及被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本地居住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接受属地乡镇(社区)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服务的证明等材料附后。
附件2
柳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管理记录手册
姓 名:
性 别:
住 址:
建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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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人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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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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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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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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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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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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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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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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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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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肇事肇祸案(事)件简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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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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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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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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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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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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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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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患者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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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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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服务处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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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小组成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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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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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 干部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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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精防医生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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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驻村)民警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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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专干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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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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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 |
0(0级)、1(1级)、2(2级)、3(3级)、4(4级)、5(5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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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症状 |
1交流困难□ 2猜疑□ 3 幻觉□ 4喜怒无常□ 5行为怪异□ 6兴奋多话 7伤人毁物□ 8悲观厌世□ 9无故外走□ 10自言自语□ 11行为孤僻□ 12其他 | |||
|
自知力 |
1自知力完全 2自知力不全 3自知力缺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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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眠情况 |
1良好 2一般 3较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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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情况 |
1良好 2一般 3较差 □ | |||
|
社会 功能 情况 |
个人生活料理 |
1良好 2一般 3较差 □ | ||
|
家务劳动 |
1良好 2一般 3较差 □ | |||
|
生产劳动及工作 |
1良好 2一般 3较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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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能力 |
1良好 2一般 3较差 □ | |||
|
社会人际交往 |
1良好 2一般 3较差 □ | |||
|
服药情况 |
1按时服药 2服药但不按时服 3不愿服药 4药物间断 5无力购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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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效果 |
1痊愈 2好转 3无变化 4加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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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措施 |
1生活劳动能力□ 2职业训练□ 3学习能力□ 4社会交往□ 5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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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锁情况 |
1无关锁 2关锁 3关锁解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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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访分类 |
1不稳定 2基本稳定 3稳定 4未访问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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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或家属 签名 |
本月内,被监护人是否入住康复、养老等福利机构,或住院治疗的时间 是□ 否□
签字: 年 月 日 |
村(居)委会干部(网格员) 签名 |
监护人履行对患者的日常生活照料看管 是 □ 否 □
签字: 年 月 日
| |
|
社区精防 医生签名 |
配合日常随访及按时按量服药 是□ 否□
签字: 年 月 日 |
社区(驻村) 民警签名 |
肇事肇祸行为 有□ 无□ 失踪或下落不明 有□ 无□
签字: 年 月 日 | |
|
残联专干签名 |
残疾证 有□ 无□ 定期参加康复活动 是□ 否□
签字: 年 月 日 |
|
| |
注:危险性评估的评级分以下6级,0级:无符合以下1~5级中的任何行为;1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2级: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3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4级: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包括自伤、自杀;5级:持管制性危险武器的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
附件3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领取
年度监护管理补贴申请表
县(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
监护人姓名 |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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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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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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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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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及账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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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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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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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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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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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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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监护人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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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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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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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时间 |
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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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情况 审核意见 |
村(居)干部(签名): 村(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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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防医生(签名):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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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民警(签名): 派出所(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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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专干(签名): 残疾人联合会(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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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发放 审批意见 |
乡镇(街道)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领取季度监护管理补贴申请表
县(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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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姓名 |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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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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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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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及账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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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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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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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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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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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机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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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监护人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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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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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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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时间 |
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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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情况 审核意见 |
村(居)干部(签名): 村(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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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防医生(签名):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 ||||||
|
经办民警(签名): 派出所(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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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专干(签名): 残疾人联合会(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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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发放 审批意见 |
乡镇(街道)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政府(盖章):
(此表适用于季度发放补贴的县区使用)
附件4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监管责任书
甲方(乡镇、街道):
乙方(法定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
为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和管理,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和避免因监管不到位导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生危害自身和社会的行为,经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派出所、精神病患者家属座谈协商,特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的监护人 签订本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1.监护人要保障被监护人的基本生活权益,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禁止对被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被监护人。
2.监护人负责被监护人日常生活的照料看管和按医嘱监督被监护人按时服药。对易失控的被监护人实行重点监护,限制其活动范围,随时监测病情变化。发现肇事肇祸行为或出现肇事肇祸倾向,监护人须立即向监护管理小组报告,并立即送医院治疗,发现被监护人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监护人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3.监护人必须加强对被监护人的日常监护,防止被监护人发生以下行为:(1)杀人、强奸、伤害等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行为;(2)放火、爆炸、投毒、破坏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3)抢夺、损毁公私财物行为;(4)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行为;(5)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6)其它肇事肇祸行为。
4.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被监护人,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为监护人申请享受相关医疗保障救助政策。
5.监护人应当协助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
6.配合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残联及监护服务小组开展随访、管理等工作。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村(居)委会、派出所各一份,共同遵守执行。
乡镇(街道)(盖章):
法定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监护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年 月 日
附件5
柳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居住地迁移通知单
|
【迁出通知单】 患 者: 身份证: 患者单位: 监护人: 监护人联系方式: 迁出地: 县(区) 街道(乡镇) 社区(村) 迁出时间: 现居住家庭详细地址: 目前户口在: 县(区) 街道(乡镇) 社区(村) 迁出地村(居)委工作人员签字: 迁出地街道(乡镇)负责人签字:
街道(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注:迁出通知单一式三份,监护人、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各留存一份。发生被监护人迁出情况后,由村(居)委会告知民警、民政专干、精防医生、残联专干等。 |
|
【迁入通知单】 患 者: 身份证: 患者单位: 监护人: 监护人联系方式: 迁入地: 县(区) 街道(乡镇) 社区(村) 迁入时间: 迁入地村(居)委工作人员签字: 迁入地街道(乡镇)负责人签字:
街道(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注:迁入通知单一式三份,监护人、村(居)委会和街道(乡镇)各留存一份。发生被监护人迁入情况后,由村(居)委会告知民警、民政专干、精防医生、残联专干等。 |
说明:被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本市内迁移的,监护人持身份证、申请表和《柳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管理记录手册》到村(居)委会,开具《柳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居住地迁移通知单》,办理迁出手续,并按实际看护管理月数领取监护奖金。监护人应于办理迁出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持身份证和《柳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管理记录手册》到迁入地村(居)委会重新提交申请。
附件6
柳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奖监护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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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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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综治办、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局、残联,柳东新区管委会、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
根据自治区综治办、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卫计委、残联等部门《关于印发〈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实施以奖代补政策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桂综办〔2016〕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柳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公安局 柳州市民政局

柳州市财政局
2017年 7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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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柳州市委政法委办公室 2017年7月 28日 印发 |
柳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帮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监护管理责任,强化重点人群服务管理,有效防止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推进平安柳州建设,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50号)和《关于印发<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实施以奖代补政策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桂综办通〔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确定被监护人及监护人
(一)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指危害他人安全或伤害自身的高发人群。
(二)本试行办法规定的被监护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并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达3级以上及纳入公安机关管理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以下统称被监护人。
(三)本试行办法规定的监护人是指与被监护人共同居住,有监护管理能力且实际履行监护照料、送诊救治等监护管理责任的法定监护人,由被监护人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确定,以下统称监护人。本暂行办法确定的监护人不作为主张其他监护权利的依据。
(四)法定监护人无能力落实监护责任和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街道)提请,由公安、民政、卫计部门认定后,依法另行明确监护人并将患者监护人确定为以奖代补对象,由乡镇(街道)和患者监护人签订监管责任书,依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实施有奖监护。
第三条 监护人的监护管理责任
(一)照料、看管被监护人日常生活,防止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流浪乞讨、肇事肇祸,不得虐待、遗弃被监护人。
(二)每日观察被监护人病情变化情况,每月填写《监护管理记录手册》。
(三)引导被监护人逐渐恢复社会功能,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协助其申请并监督定期参加康复活动。
(四)为被监护人申请享受相关医疗保障救助政策,按医嘱监督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
(五)配合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残联及监护服务小组开展随访、管理等工作。
(六)被监护人发生居住地迁移、监护人变更等情况及时向被监护人居住地村(居)委员会报告,并按要求履行变更手续。
(七)被监护人发生失踪、下落不明、病情波动,或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时应当及时报告被监护人监护服务小组。
(八)根据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医学建议,履行接出院等相关责任。
第四条 监护管理责任的认定
由综治牵头的以居住地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网格员)、社区精防医生、社区(驻村)民警、残联专干、监护人等组成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服务小组,并纳入网格化管理,监护服务小组自接到监护人申请后每月对监护人监护管理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并在《监护管理记录手册》相应栏目中签字:
(一)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网格员)每月对患者进行一次走访服务,并将服务记录录入广西综合治理信息系统,同时对监护人履行照料、看管责任进行认定;
(二)派出所对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进行认定,记录有无肇事肇祸情况;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服务、配合日常随访、督促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情况进行认定;
(四)残联专干对持证精神残疾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参与残联组织的康复活动进行认定;
(五)乡镇(街道)民政专干对被监护人接受流浪救助情况进行认定。
第五条 申领流程、领取条件、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申请流程。被监护人建档后由监护人在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领取《柳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登记表》,经被监护人居住地村(居)委会初审、派出所和乡镇(街道)复审确定后,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监管责任书》,监护人从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领取《柳州市严重精神障碍监护管理记录手册》,在一个监护管理年度期满后,监护人可向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提交《领取年度(季度)监护管理补贴的申请》,村(居)委会将《领取年度(季度)监护管理补贴的申请》统一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监护管理记录手册》的认定签字情况进行审核,向符合发放条件的监护人发放监护管理补贴。
(二)适用对象。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达3级以上并纳入公安机关管理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自然人)适用本办法申领监护管理补贴。由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不适用本试行办法申领监护管理补贴。
(三)领取条件。在一个监护管理年度内履行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监护管理责任,并按照第四条要求经监护服务小组全体成员认定,被监护人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监护人可以足额领取当年度监护管理补贴。在监护管理年度内,各县区也可以视情按季度认定并发放补贴。
(四)补贴标准:一个监护管理年度补贴金额2400元(平均每个月200元)。若按季度发放,每季600元。
(五)资金来源。监护管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县(区)财政足额保障。
第六条 不再给予监护管理补贴的情形
(一)被监护人户籍或居住地迁出本市的。
(二)被监护人死亡。
(三)监护人丧失履责能力。
自发生前三款情形的下月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监护人前期履责情况结清监护管理补贴。
第七条 停发监护管理补贴的情形
(一)监护人未履行本暂行办法笫三条规定的责任。
(二)被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以下肇事肇祸行为的:
1.杀人、强奸、伤害等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行为;
2.放火、爆炸、投毒、破坏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3.抢夺、损毁公私财物行为;
4.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行为;
5.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6.其它肇事肇祸行为。
前两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自下一个监护管理年度(季度)起,监护人可重新向现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提交《领取年度(季度)监护管理补贴的申请》。
第八条 停发监护管理补贴的情形
(一)被监护人住院治疗期间。
(二)被监护人入住康复、养老等福利机构期间。
(三)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期间。
(四)被监护人离开居住地外出(打工、就医等)。不报告被监护人监护小组的。
(五)应当按年(季)停发监护管理补贴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持续期间,不予发放监护管理补贴。
第九条 即时申领
当发生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监护人丧失屡责能力、被监护人户籍迁出本市或居住地迁出本辖区的情况时,可进行即时审查与认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被监护人死亡,由其监护人持身份证、《领取年度(季度)监护管理补贴的申请》、《监护管理记录手册》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死亡医学证明,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即时认定与监护奖金发放。
(二)监护人死亡或丧失履责能力,由监护人或其代理人持身份证、代理书、《领取年度(季度)监护管理补贴的申请》、《监护管理记录手册》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死亡医学证明,丧失履责能力申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即时认定与监护奖金发放。
(三)被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本市区域内迁移的,监护人持身份证、《领取年度(季度)监护管理补贴的申请》和《监护管理记录手册》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迁出手续,并按实际监护管理月数领取补贴。监护人应于办理迁出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持身份证和《监护管理记录手册》到迁入地村(居)民委员会重新提交申请,监护管理年度(季度)自申请提交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条 职责分工
(一)综治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将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纳入综治信息系统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网格员对患者定期走访、日常监护情况记录的工作责任考核制度,将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患者监护责任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考评内容。
(二)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部署,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治疗和医学随访管理工作、定期将掌握的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患者及时通报公安等部门;在本系统内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精防医生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督促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情况进行认定。
(三)财政部门:负责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监护管理补贴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明确资金预算程序及拨付流程,对基层在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等环节出现的问题进行指导解释;按照职责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公安部门:负责协助配合卫生计生、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筛查、诊断、评估工作。负责将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达3级以上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纳入管理,建立台账,按时入户回访,督促监护人及近亲属严加看护;对派出所、社区 (驻村)民警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督促社区(驻村)民警对被监护人有无肇事肇祸行为及时通报社区监护服务小组其他成员;对掌握的在档患者失踪或下落不明情况进行认定。
(五)民政部门:负责对特困人员、低保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及时进行身份认定,并按照相关救助政策实施救助,协调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收治急性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将本暂行办法中村(居)委员会承担的职责列入村(居)委员会工作目录,支持、指导村(居)委员会开展工作。
(六)残联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社区防治康复活动。向符合残疾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放残疾人证;对持证精神残疾人在有条件情况下,参与残联组织的康复活动进行认定。
(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定监护人,在相关部门指导配合下与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签订监管责任书,审核各部门意见,对符合发放条件的监护人发放补贴;按照本辖区在档患者人数制订年度补贴预算;纳入补贴发放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印制《监护责任登记表》、《领取年度(季度)监护管理补贴的申请》、《监护管理记录手册》及《居住地迁移通知单》。
(八)村(居)委员会:协助政府部门在所在村、社区宣讲本暂行办法及补贴兑现方式,与社区(驻村)民警、精神医生对监护人监护管理能力进行认定;确定一名履行监护管理责任的监护人;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接受监护人提交的《监护责任登记表》、领取年度监护管理补贴的申请》,向监护人发放及指导其填写《监护指管理记录手册》;对监护人履行照料、看管责任进行认定;协助监护人领取补贴,督促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参保参合,申请享受相关医疗保障救助政策。
第十一条 经费预算
每年9月底前,卫计部门将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达3级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数据提供给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组织辖区综治、卫计、残联、公安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确定精神障碍患者相关数据。每年10月15日前,各乡镇(街道)按照本辖区在档患者人数制定下一个年度监护奖金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管理与监督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乡镇(街道)、单位分别对本辖区、本单位患者负责监督管理责任,不得随意放任流落社会,造成危害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要追究监护人(单位)的责任。
涉及监护管理补贴发放工作的民政、残联等部门和村(居)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把关,按时足额计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控,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发生营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监护管理补贴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并追回所涉及资金。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残联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柳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登记表
2.柳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管理记录手册
3.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领取年度(季度)监护管理补贴申请表
4.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监管责任书
5.柳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居住地迁移通知单
6.柳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奖监护流程图
附件1
柳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登记表
县(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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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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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联系方式 |
|
与被监护人关系 |
|
|
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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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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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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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
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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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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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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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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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址: | |||||
|
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地址: | |||||
|
村(居)委会 初审意见 |
经初审,拟确定申请人 作为患者的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责任后领取监护奖金。
审核人: 村(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 ||||
|
乡镇(街道) 复审意见 |
经会同 派出所审核,同意/不同意村(居)委会的初审意见。
审核人: 乡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 ||||
注:申请人及被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本地居住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接受属地乡镇(社区)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服务的证明等材料附后。
附件2
柳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管理记录手册
姓 名:
性 别:
住 址:
建档日期:
|
被监护人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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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
性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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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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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地住址 |
|
现住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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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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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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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经肇事肇祸案(事)件简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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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评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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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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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
性别 |
|
联系电话 |
| ||||
|
身份证号码 |
|
与患者关系 |
| ||||||
|
监护人住址 |
| ||||||||
|
监护人服务处所 |
| ||||||||
|
监护小组成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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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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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 干部签名 |
| ||||||
|
社区精防医生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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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驻村)民警签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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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专干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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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 |||
|
※危险性 |
0(0级)、1(1级)、2(2级)、3(3级)、4(4级)、5(5级) □ | |||
|
目前 症状 |
1交流困难□ 2猜疑□ 3 幻觉□ 4喜怒无常□ 5行为怪异□ 6兴奋多话 7伤人毁物□ 8悲观厌世□ 9无故外走□ 10自言自语□ 11行为孤僻□ 12其他 | |||
|
自知力 |
1自知力完全 2自知力不全 3自知力缺失 □ | |||
|
睡眠情况 |
1良好 2一般 3较差 □ | |||
|
饮食情况 |
1良好 2一般 3较差 □ | |||
|
社会 功能 情况 |
个人生活料理 |
1良好 2一般 3较差 □ | ||
|
家务劳动 |
1良好 2一般 3较差 □ | |||
|
生产劳动及工作 |
1良好 2一般 3较差 □ | |||
|
学习能力 |
1良好 2一般 3较差 □ | |||
|
社会人际交往 |
1良好 2一般 3较差 □ | |||
|
服药情况 |
1按时服药 2服药但不按时服 3不愿服药 4药物间断 5无力购药 □ | |||
|
治疗效果 |
1痊愈 2好转 3无变化 4加重 □ | |||
|
康复措施 |
1生活劳动能力□ 2职业训练□ 3学习能力□ 4社会交往□ 5其他 | |||
|
关锁情况 |
1无关锁 2关锁 3关锁解除 □ | |||
|
走访分类 |
1不稳定 2基本稳定 3稳定 4未访问到 □ | |||
|
监护人或家属 签名 |
本月内,被监护人是否入住康复、养老等福利机构,或住院治疗的时间 是□ 否□
签字: 年 月 日 |
村(居)委会干部(网格员) 签名 |
监护人履行对患者的日常生活照料看管 是 □ 否 □
签字: 年 月 日
| |
|
社区精防 医生签名 |
配合日常随访及按时按量服药 是□ 否□
签字: 年 月 日 |
社区(驻村) 民警签名 |
肇事肇祸行为 有□ 无□ 失踪或下落不明 有□ 无□
签字: 年 月 日 | |
|
残联专干签名 |
残疾证 有□ 无□ 定期参加康复活动 是□ 否□
签字: 年 月 日 |
|
| |
注:危险性评估的评级分以下6级,0级:无符合以下1~5级中的任何行为;1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2级: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3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4级: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包括自伤、自杀;5级:持管制性危险武器的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
附件3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领取
年度监护管理补贴申请表
县(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
监护人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
|
家庭住址 |
|
联系电话 |
| |||
|
开户行及账号 |
| |||||
|
被监护人姓名 |
|
性别 |
|
危险性评级 |
| |
|
诊断 |
|
诊断机构 |
| |||
|
与监护人的关系 |
|
身份证号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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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 |||||
|
监护时间 |
至 | |||||
|
监护情况 审核意见 |
村(居)干部(签名): 村(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 |||||
|
精防医生(签名):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 ||||||
|
经办民警(签名): 派出所(盖章): 年 月 日 | ||||||
|
残联专干(签名): 残疾人联合会(盖章):
年 月 日 | ||||||
|
奖金发放 审批意见 |
乡镇(街道)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领取季度监护管理补贴申请表
县(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
监护人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
|
家庭住址 |
|
联系电话 |
| |||
|
开户行及账号 |
| |||||
|
被监护人姓名 |
|
性别 |
|
危险性评级 |
| |
|
诊断 |
|
诊断机构 |
| |||
|
与监护人的关系 |
|
身份证号码 |
| |||
|
家庭住址 |
| |||||
|
监护时间 |
至 | |||||
|
监护情况 审核意见 |
村(居)干部(签名): 村(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 |||||
|
精防医生(签名):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 ||||||
|
经办民警(签名): 派出所(盖章): 年 月 日 | ||||||
|
残联专干(签名): 残疾人联合会(盖章):
年 月 日 | ||||||
|
奖金发放 审批意见 |
乡镇(街道)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政府(盖章):
(此表适用于季度发放补贴的县区使用)
附件4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监管责任书
甲方(乡镇、街道):
乙方(法定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
为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和管理,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和避免因监管不到位导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生危害自身和社会的行为,经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派出所、精神病患者家属座谈协商,特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的监护人 签订本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1.监护人要保障被监护人的基本生活权益,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禁止对被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被监护人。
2.监护人负责被监护人日常生活的照料看管和按医嘱监督被监护人按时服药。对易失控的被监护人实行重点监护,限制其活动范围,随时监测病情变化。发现肇事肇祸行为或出现肇事肇祸倾向,监护人须立即向监护管理小组报告,并立即送医院治疗,发现被监护人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监护人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3.监护人必须加强对被监护人的日常监护,防止被监护人发生以下行为:(1)杀人、强奸、伤害等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行为;(2)放火、爆炸、投毒、破坏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3)抢夺、损毁公私财物行为;(4)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行为;(5)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6)其它肇事肇祸行为。
4.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被监护人,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为监护人申请享受相关医疗保障救助政策。
5.监护人应当协助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
6.配合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残联及监护服务小组开展随访、管理等工作。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村(居)委会、派出所各一份,共同遵守执行。
乡镇(街道)(盖章):
法定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监护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年 月 日
附件5
柳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居住地迁移通知单
|
【迁出通知单】 患 者: 身份证: 患者单位: 监护人: 监护人联系方式: 迁出地: 县(区) 街道(乡镇) 社区(村) 迁出时间: 现居住家庭详细地址: 目前户口在: 县(区) 街道(乡镇) 社区(村) 迁出地村(居)委工作人员签字: 迁出地街道(乡镇)负责人签字:
街道(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注:迁出通知单一式三份,监护人、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各留存一份。发生被监护人迁出情况后,由村(居)委会告知民警、民政专干、精防医生、残联专干等。 |
|
【迁入通知单】 患 者: 身份证: 患者单位: 监护人: 监护人联系方式: 迁入地: 县(区) 街道(乡镇) 社区(村) 迁入时间: 迁入地村(居)委工作人员签字: 迁入地街道(乡镇)负责人签字:
街道(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注:迁入通知单一式三份,监护人、村(居)委会和街道(乡镇)各留存一份。发生被监护人迁入情况后,由村(居)委会告知民警、民政专干、精防医生、残联专干等。 |
说明:被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本市内迁移的,监护人持身份证、申请表和《柳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管理记录手册》到村(居)委会,开具《柳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居住地迁移通知单》,办理迁出手续,并按实际看护管理月数领取监护奖金。监护人应于办理迁出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持身份证和《柳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管理记录手册》到迁入地村(居)委会重新提交申请。
附件6
柳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奖监护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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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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