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柳江区审改办《关于印发《调整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江审改办发〔2018〕11号)文件精神,我镇对行政许可事项1项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及法定办结时限,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镇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所及各村(居)委应按照区审改办部署对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及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编制、修订行政许可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确保调整到位、监管到位。
镇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所及各村(居)委应按照区审改办部署对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完善权责清单,并将申请调整权责清单报审表报区审改办;完善权责运行流程,将申请调整权力运行流程报审表报区政管办。
附件:柳州市柳江区土博镇人民政府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项)
柳州市柳江区土博镇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柳江区土博镇党政办公室 2018年11月23日印发
附件1
柳州市柳江区土博镇人民政府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项)
|
序号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主管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注 |
|
1 |
G20001 |
再生育审批 |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将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调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土博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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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柳江区审改办《关于印发《调整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江审改办发〔2018〕11号)文件精神,我镇对行政许可事项1项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及法定办结时限,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镇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所及各村(居)委应按照区审改办部署对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及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编制、修订行政许可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确保调整到位、监管到位。
镇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所及各村(居)委应按照区审改办部署对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完善权责清单,并将申请调整权责清单报审表报区审改办;完善权责运行流程,将申请调整权力运行流程报审表报区政管办。
附件:柳州市柳江区土博镇人民政府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项)
柳州市柳江区土博镇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柳江区土博镇党政办公室 2018年11月23日印发
附件1
柳州市柳江区土博镇人民政府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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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主管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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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G20001 |
再生育审批 |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将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调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土博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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