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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江区农业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须知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6-05-20 09:19   |

为加强农业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安全管理,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植保无人飞机安全施药技术规程》(NY/T 4259-2022等规定,制定本须知。适用于在柳江辖区范围内使用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农业植保作业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植保无人机)。

一、注册登记

植保无人机所有者应在使用前,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如实填写个人或单位信息、无人机型号、序列号等内容。

使用植保无人机从事飞行活动,应当依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操作人员

操作植保无人机进行农业植保作业的人员,无需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

下列情形者禁止操作: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人员;过度疲劳或出现身体不适人员;皮肤损伤未愈者哺乳期、孕期的妇女;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疾病的人员。

、飞行与施药安全规范

作业环境条件

1. 应选择气温在5℃35℃、风速不大于5m/s3级风以下),以及非雨、雪、雾、雷等恶劣天气的环境作业。

2. 在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飞行的,应当开启灯光系统并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不应在夜间进行超视距作业。

(二)作业区域安全要求

1. 植保无人机作业应在适飞空域内进行,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飞行活动。

2. 作业前应充分调查作业区域及周边环境信息,评估安全性,并将飞行计划、药剂种类、防护措施等信息报送所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并在村委、社区进行公示。现场应有指定作业负责人,负责现场作业安全和环境安全。

3. 作业路径应与家畜、桑蚕、蜂类、鱼类或其他药剂敏感作物保持不小于500m的安全距离,且不可设置在敏感区域上风向;与公路、行人众多的区域保持不小于50m的安全距离。

4. 作业前应设置安全隔离区,在计划作业的地块周围竖立警示标志。

起降点设置要求

起降点应位于田地上风处,周围视野开阔,无障碍物遮挡,长度和宽度不得少于机具对应长、宽的1.5倍。

施药作业安全要求

1. 按照农药产品登记的防治对象和安全间隔期选择农药;按作业要求稀释药液,不得超过药液箱额定容量,加液口应密封。

2. 作业人员应处于机具的上风处,穿戴好防护服、防护帽、口罩、防护镜、水靴等装备,不得吸烟、饮水和进食,加油时应避免静电,作业中与机具保持不低于15m以上的安全距离(或生产企业规定的安全距离)。

3. 操控员不得双手脱离遥控器或操控设备,应时刻观察机具的飞行状态。

4. 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且需与障碍物保持安全距离。药液不应喷洒到非目标区域。

应急处置

1. 出现以下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机具运行出现异响;操控失误、失灵;监控到飞行数据异常;出现不符合气象条件的情况;作业区域的人员、家畜、车辆等可能发生碰撞事故的不安全情况。

2. 发生无人机挂碰电线等事故,应第一时间疏散周边人员,并及时联系电力部门(95598),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3. 作业时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害的,及时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并向事故发生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

五、农药使用规范

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药,并按照农药产品标签或使用说明书的剂量和方法进行喷洒。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农药。优先选用无人机专用剂型,并添加飞防专用助剂以提高雾滴沉降、抗漂移、抗蒸发。

六、作业后要求

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洗植保无人机喷洒系统及操作人员防护装备,防止药剂残留;剩余药液须按环保规定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倾倒;农药外包装应安全带离作业现场并妥善处理;所有作业记录应完整存档,包括作业时间、区域、药剂种类与用量、操作人员及异常情况等,以备追溯核查。

七、监管与处罚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操作证书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咨询与投诉

农机购置补贴咨询电话:0772-7215127

(二)植保技术咨询电话:0772-7210236

(三)无操作证操作植保无人机举报电话:0772-7213511

广大植保无人机使用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须知要求,确保农业植保作业安全、高效、规范进行。



公示公告
柳江区农业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须知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6-05-20 09:19   

为加强农业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安全管理,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植保无人飞机安全施药技术规程》(NY/T 4259-2022等规定,制定本须知。适用于在柳江辖区范围内使用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农业植保作业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植保无人机)。

一、注册登记

植保无人机所有者应在使用前,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如实填写个人或单位信息、无人机型号、序列号等内容。

使用植保无人机从事飞行活动,应当依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操作人员

操作植保无人机进行农业植保作业的人员,无需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

下列情形者禁止操作: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人员;过度疲劳或出现身体不适人员;皮肤损伤未愈者哺乳期、孕期的妇女;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疾病的人员。

、飞行与施药安全规范

作业环境条件

1. 应选择气温在5℃35℃、风速不大于5m/s3级风以下),以及非雨、雪、雾、雷等恶劣天气的环境作业。

2. 在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飞行的,应当开启灯光系统并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不应在夜间进行超视距作业。

(二)作业区域安全要求

1. 植保无人机作业应在适飞空域内进行,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飞行活动。

2. 作业前应充分调查作业区域及周边环境信息,评估安全性,并将飞行计划、药剂种类、防护措施等信息报送所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并在村委、社区进行公示。现场应有指定作业负责人,负责现场作业安全和环境安全。

3. 作业路径应与家畜、桑蚕、蜂类、鱼类或其他药剂敏感作物保持不小于500m的安全距离,且不可设置在敏感区域上风向;与公路、行人众多的区域保持不小于50m的安全距离。

4. 作业前应设置安全隔离区,在计划作业的地块周围竖立警示标志。

起降点设置要求

起降点应位于田地上风处,周围视野开阔,无障碍物遮挡,长度和宽度不得少于机具对应长、宽的1.5倍。

施药作业安全要求

1. 按照农药产品登记的防治对象和安全间隔期选择农药;按作业要求稀释药液,不得超过药液箱额定容量,加液口应密封。

2. 作业人员应处于机具的上风处,穿戴好防护服、防护帽、口罩、防护镜、水靴等装备,不得吸烟、饮水和进食,加油时应避免静电,作业中与机具保持不低于15m以上的安全距离(或生产企业规定的安全距离)。

3. 操控员不得双手脱离遥控器或操控设备,应时刻观察机具的飞行状态。

4. 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且需与障碍物保持安全距离。药液不应喷洒到非目标区域。

应急处置

1. 出现以下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机具运行出现异响;操控失误、失灵;监控到飞行数据异常;出现不符合气象条件的情况;作业区域的人员、家畜、车辆等可能发生碰撞事故的不安全情况。

2. 发生无人机挂碰电线等事故,应第一时间疏散周边人员,并及时联系电力部门(95598),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3. 作业时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害的,及时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并向事故发生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

五、农药使用规范

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药,并按照农药产品标签或使用说明书的剂量和方法进行喷洒。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农药。优先选用无人机专用剂型,并添加飞防专用助剂以提高雾滴沉降、抗漂移、抗蒸发。

六、作业后要求

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洗植保无人机喷洒系统及操作人员防护装备,防止药剂残留;剩余药液须按环保规定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倾倒;农药外包装应安全带离作业现场并妥善处理;所有作业记录应完整存档,包括作业时间、区域、药剂种类与用量、操作人员及异常情况等,以备追溯核查。

七、监管与处罚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操作证书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咨询与投诉

农机购置补贴咨询电话:0772-7215127

(二)植保技术咨询电话:0772-7210236

(三)无操作证操作植保无人机举报电话:0772-7213511

广大植保无人机使用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须知要求,确保农业植保作业安全、高效、规范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