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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江区市场监管局开展药品零售企业 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11-14 16:55   |   作者: 蓝海凤

柳江区市场监管局开展药品零售企业

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在岗履职以及按照规定销售处方药,强化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柳江区市场监管局结合经营环节“清源”专项行动,狠抓整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

此次行动重点围绕执业药师是否在职在岗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未经执业药师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先销售后补方以及违规赠送处方药等情形,严厉打击执业药师“挂证”的行为。目前,柳江区市场监管局组织辖区内的230家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自查自纠,13家企业完成自查整改,开展监督检查56家次,责令改正6家次,立案查处2起。

柳江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深入推进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不断完善监管机制,加大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力度,持续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对存在问题的药店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维护辖区药品市场的良好秩序。

科普小知识:执业药师是负责提供药物知识和药事服务的专业人员,是保障公众合理用药的重要防线。《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以及不良反应信息收集与报告等工作。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执业活动的,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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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江区市场监管局开展药品零售企业 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11-14 16:55    |  作者: 蓝海凤

柳江区市场监管局开展药品零售企业

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在岗履职以及按照规定销售处方药,强化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柳江区市场监管局结合经营环节“清源”专项行动,狠抓整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

此次行动重点围绕执业药师是否在职在岗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未经执业药师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先销售后补方以及违规赠送处方药等情形,严厉打击执业药师“挂证”的行为。目前,柳江区市场监管局组织辖区内的230家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自查自纠,13家企业完成自查整改,开展监督检查56家次,责令改正6家次,立案查处2起。

柳江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深入推进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不断完善监管机制,加大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力度,持续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对存在问题的药店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维护辖区药品市场的良好秩序。

科普小知识:执业药师是负责提供药物知识和药事服务的专业人员,是保障公众合理用药的重要防线。《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以及不良反应信息收集与报告等工作。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执业活动的,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