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生态环境局 “一把手”和
领导班子成员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和监督机制
一、“一把手”权力清单
(一)议事决策方面
1. 权力清单
(1)工作部署主导权。对本单位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生态环境业务工作的谋划部署,以及工作的时序安排等。
(2)工作分工安排权。组织讨论班子成员分工范围;指定班子成员临时主持工作,暂代行使职责。
(3)重要文稿签发权。按权限审核、审定涉及本单位的重要文稿、信息、纪要等。
(4)重要会议主导权。主持本单位集体决策;作为召集(主持)人,确定重要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内容、参加人员,对重要议题、会议材料进行把关。
(5)财务资产管理权。根据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权限,审核审定本单位年度预(决)算的编制、申报或调整,专项资金使用以及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等事项。
(6)应急处置权。组织开展对本辖区突发事件或重大舆情的应急处置。
(7)联络协调权。组织开展对外交流、联络协调、协同协作等事项。
(8)其它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柳州市生态环境局或柳江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和工作需要,组织研究决策其它重要事项。
2. 负面清单
(1)严禁违法违纪以权谋私。应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遵纪守法,不得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得利用职权和个人影响以权谋私。
(2)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专项资金使用、工程招投标等事宜。
(3)严禁个人独断重大事项。应严格遵守“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不得由个人决定或以现场办公会、文件圈阅等方式作出决定。
(4)其它事项。不得行使其它违反党的纪律、行政纪律的权力。
(二)选人用人方面
1. 权力清单
(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加强对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情况的把关。
(2)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单位干部及直属单位的选人用人具有提名权、推荐权。组织研究本单位内部的岗位安排等事项。
(3)加强对本单位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监督,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谈话提醒、诫勉批评,并向柳州市生态环境局党组请示报告。
(4)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日常管理负总责,对评优评先、惩戒追责、干部考核等干部人事管理事项进行建议;对本单位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招录初设条件进行建议。
(5)其它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柳州市生态环境局工作需要,组织研究决策其它重要事项。
2. 负面清单
(1)在干部轮岗交流和日常管理中不得排除异己、任人唯亲、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徇私舞弊。
(2)不得对人员轮岗交流等人事问题,以及干部考核、评比表彰、惩戒追责等奖惩事项,作先行发言或倾向性发言,应坚持执行末位发言表态。
(3)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班子会集体讨论人事管理事项,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4)严禁违反保密纪律,泄露研究讨论人事管理问题等情况。
(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方面
1. 权力清单
(1)履行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职责,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作战方案。
(2)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牵头组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3)按照信访工作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信访工作。
(4)其它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上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工作部署以及工作需要,组织研究决策其它重要事项。
2. 负面清单
(1)在污染防治监管工作中,不得违反环境污染防治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得为环境违规违法行为打招呼,不得徇私袒护。
(2)不得违规干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工作。
二、领导班子成员
(一)权力清单
1. 贯彻执行权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参与班子集体领导和决策;
(3)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分工负责制,协助“一把手”完成分管的各项工作。
2.组织开展实施权
(1)掌握熟悉所分管部门的各项业务,经常督促指导分管部门的工作完成情况;
(2)独立处理分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的一般问题,遇到重大事项及时汇报“一把手”,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必要时提交班子会或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
3.监督管理权。对分管部门干部进行教育、监督、管理。
4.文件签发权。负责审核分管范围内本单位发出的各类材料和文件;负责督促办理“一把手”签阅后的分管范围内的各类文件。
(二)负面清单
1.不得在工作中有推诿、敷衍、扯皮现象,不得把自己等同于普通干部,随意放松职责要求和降低工作标准,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2.不得有违规违纪违法或者出格行为,不得利用职权和个人影响以权谋私,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应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
3.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资金管理、资产处置、资本运作和项目(工程)招投标等敏感事项,谋取私利或进行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应遵守相关规定并严格履行程序;
4.严禁其它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或上级有关政策的行为。
三、监督机制
为确保权力和负面清单事项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按照制度化、公开化、信息化要求,建立以下监督机制。
(一)信息公开机制。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加强权力和负面清单事项的信息公开。按照“长期挂网、随时可查”要求,全面向社会公开清单内容,主动接受民主监督。
(二)述职述评机制。将权力和负面清单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纳入“一把手”个人年度述责述廉报告内容范畴,接受民主评议和监督。
(三)督查指导机制。将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执行落实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和派驻监督的内容范畴,接受上级和监察部门监督。
(四)重大决策留痕机制。重大事项决策留痕机制,涉及权力清单事项必须依照相关规定运行并全程留痕。规范会议纪要,提高记录质量。严格落实“一把手”末位表态,对部分“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全程录音。
(五)追责问责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制度规定,接受监督问责。
柳州市柳江生态环境局 “一把手”和
领导班子成员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和监督机制
一、“一把手”权力清单
(一)议事决策方面
1. 权力清单
(1)工作部署主导权。对本单位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生态环境业务工作的谋划部署,以及工作的时序安排等。
(2)工作分工安排权。组织讨论班子成员分工范围;指定班子成员临时主持工作,暂代行使职责。
(3)重要文稿签发权。按权限审核、审定涉及本单位的重要文稿、信息、纪要等。
(4)重要会议主导权。主持本单位集体决策;作为召集(主持)人,确定重要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内容、参加人员,对重要议题、会议材料进行把关。
(5)财务资产管理权。根据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权限,审核审定本单位年度预(决)算的编制、申报或调整,专项资金使用以及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等事项。
(6)应急处置权。组织开展对本辖区突发事件或重大舆情的应急处置。
(7)联络协调权。组织开展对外交流、联络协调、协同协作等事项。
(8)其它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柳州市生态环境局或柳江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和工作需要,组织研究决策其它重要事项。
2. 负面清单
(1)严禁违法违纪以权谋私。应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遵纪守法,不得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得利用职权和个人影响以权谋私。
(2)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专项资金使用、工程招投标等事宜。
(3)严禁个人独断重大事项。应严格遵守“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不得由个人决定或以现场办公会、文件圈阅等方式作出决定。
(4)其它事项。不得行使其它违反党的纪律、行政纪律的权力。
(二)选人用人方面
1. 权力清单
(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加强对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情况的把关。
(2)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单位干部及直属单位的选人用人具有提名权、推荐权。组织研究本单位内部的岗位安排等事项。
(3)加强对本单位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监督,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谈话提醒、诫勉批评,并向柳州市生态环境局党组请示报告。
(4)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日常管理负总责,对评优评先、惩戒追责、干部考核等干部人事管理事项进行建议;对本单位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招录初设条件进行建议。
(5)其它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柳州市生态环境局工作需要,组织研究决策其它重要事项。
2. 负面清单
(1)在干部轮岗交流和日常管理中不得排除异己、任人唯亲、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徇私舞弊。
(2)不得对人员轮岗交流等人事问题,以及干部考核、评比表彰、惩戒追责等奖惩事项,作先行发言或倾向性发言,应坚持执行末位发言表态。
(3)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班子会集体讨论人事管理事项,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4)严禁违反保密纪律,泄露研究讨论人事管理问题等情况。
(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方面
1. 权力清单
(1)履行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职责,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作战方案。
(2)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牵头组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3)按照信访工作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信访工作。
(4)其它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上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工作部署以及工作需要,组织研究决策其它重要事项。
2. 负面清单
(1)在污染防治监管工作中,不得违反环境污染防治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得为环境违规违法行为打招呼,不得徇私袒护。
(2)不得违规干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工作。
二、领导班子成员
(一)权力清单
1. 贯彻执行权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参与班子集体领导和决策;
(3)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分工负责制,协助“一把手”完成分管的各项工作。
2.组织开展实施权
(1)掌握熟悉所分管部门的各项业务,经常督促指导分管部门的工作完成情况;
(2)独立处理分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的一般问题,遇到重大事项及时汇报“一把手”,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必要时提交班子会或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
3.监督管理权。对分管部门干部进行教育、监督、管理。
4.文件签发权。负责审核分管范围内本单位发出的各类材料和文件;负责督促办理“一把手”签阅后的分管范围内的各类文件。
(二)负面清单
1.不得在工作中有推诿、敷衍、扯皮现象,不得把自己等同于普通干部,随意放松职责要求和降低工作标准,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2.不得有违规违纪违法或者出格行为,不得利用职权和个人影响以权谋私,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应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
3.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资金管理、资产处置、资本运作和项目(工程)招投标等敏感事项,谋取私利或进行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应遵守相关规定并严格履行程序;
4.严禁其它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或上级有关政策的行为。
三、监督机制
为确保权力和负面清单事项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按照制度化、公开化、信息化要求,建立以下监督机制。
(一)信息公开机制。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加强权力和负面清单事项的信息公开。按照“长期挂网、随时可查”要求,全面向社会公开清单内容,主动接受民主监督。
(二)述职述评机制。将权力和负面清单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纳入“一把手”个人年度述责述廉报告内容范畴,接受民主评议和监督。
(三)督查指导机制。将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执行落实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和派驻监督的内容范畴,接受上级和监察部门监督。
(四)重大决策留痕机制。重大事项决策留痕机制,涉及权力清单事项必须依照相关规定运行并全程留痕。规范会议纪要,提高记录质量。严格落实“一把手”末位表态,对部分“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全程录音。
(五)追责问责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制度规定,接受监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