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农字〔2025〕38号
各镇人民政府,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中心):
现将《柳州市柳江区2025年广西粮食生产激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州市柳江区2025年广西粮食生产激励
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粮食生产和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粮食生产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粮食生产激励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5〕34号)、《柳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5年粮食生产激励资金的通知》(柳财预追〔2025〕243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管和使用,提高全区粮食生产积极性,推动全区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现结合柳江区粮食生产需求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促进我区粮食稳定发展和调动粮食生产积极性为目标,以防止耕地撂荒、“非粮化”治理、稳定粮食生产为抓手,通过实施粮食生产激励项目,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强化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培育,参与、承接耕地撂荒、“非粮化”复耕复种粮食作物治理、优质粮食全产业链融合发展联合体系建设、创建优质粮食生产基地等,辐射带动周边群众积极开展粮食生产,为保障粮食安全发挥重要的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全区粮食播种面积、单产和总产的稳步提升。
二、激励对象、方向和要求
(一)激励对象
1. 实施相对连片撂荒耕地(10亩以上)及清园、清桉、其他作物(10亩以上)等“非粮化”治理(以下简称“非粮化”治理)复(改)种粮食作物(水稻、玉米、大豆、红薯、马铃薯、高粱、小麦等粮食作物,下同)的生产主体(包括普通农户、规模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主体),包括自有撂荒、“非粮化”耕地和流转、代耕代种承接撂荒、“非粮化”耕地复耕复种粮食作物治理的主体。
2. 承担实施柳江区粮食高产攻关示范片创建,粮食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粮食高产轻便综合技术集成应用试验示范的生产主体。
3. 年完成粮食播种面积100亩(含复种)以上的规模粮食生产主体。
4. 承担柳江区规模(30亩以上)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的生产主体。
5. 承担柳江区本级粮食监测区内撂荒耕地清理复耕、其他作物改(复)种粮食作物及粮食种植的主体;
6. 承担实施洪涝、干旱、“倒春寒”“寒露风”“突发性重大病虫害”等灾后粮食恢复生产的经营主体;承担区本级粮食生产监测区应急种子采购、工厂化育秧、耕整、插秧、病虫害防治等集成作业的主体。
7. 承担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工程种植管护任务(每年至少完成一季水稻或水生作物),前茬作物产量符合规定后,继续利用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主体。
8. 承担实施秋冬播和春收粮食作物示范推广的主体。
9. 承担实施粮食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水稻工厂化育秧、粮食烘干、机械化插秧、秸秆粉碎还田、翻耙冬种绿肥的经营主体。
10. 承担实施水稻工厂化育秧、粮食烘干等产业提升项目建设的经营主体。
(二)激励补贴方向及要求
1. 给予实施相对连片10亩以上耕地撂荒及清园、清桉等“非粮化”耕地复耕复种粮食作物的生产主体撂荒复耕复种清表、机耕和生产补贴。经营主体根据签订的耕地流转、代耕代种合同(协议)或耕地所在村委、镇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开具的代耕代种证明及相关治理前后生产图片、验收核查材料,确定激励对象及补贴金额。该地类上复耕复种的粮食作物单产要求达到上年同期国家统计核定同类作物平均单产水平。已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加入合作社的、开展代耕代种的,由实际种植的生产者申报激励补贴。资金补助必须提供相关公示、村级单位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2. 给予实施柳江区粮食高产攻关示范片创建,粮食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粮食高产轻便综合技术集成应用试验示范主体种子、病虫害综合防控、配方施肥、机械化生产作业等物化或资金补助。项目建设需有镇级以上申报,区业务主管部门批复,相关农业生产图文、验收核查材料,物化、机械化作业及资金补助明细。该地类上粮食作物单产要求高于上年国家统计核定该作物平均单产的15%以上。资金补助必须完成相关公示,村级单位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3. 给予实施规模粮食生产[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单季30亩,其他粮食作物年播种面积100亩(含复种)以上]经营主体耕地流转补贴、机械化作业补贴及生产补贴。经营主体提供村、镇申报书,区业务主管部门批复,耕地来源证明材料、相关农业生产图片、验收核查材料,资金补助必须完成相关公示,村级单位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该地类上粮食作物单产要求高于上年国家统计核定该作物平均单产的10%以上。
4. 给予实施区本级粮食监测区内粮食高产创建主体物化或资金补助。给予承担实施区本级粮食监测区内撂荒耕地清理复耕、其他作物改(复)种粮食作物主体一次性清表、机耕补贴及耕地流转补助,该部分耕地面积不做硬性规定,按实际完成治理面积给予补助,同时享受其他生产补助。要求通过监测区的所在村、镇进行申报,经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并提供耕地来源证明材料、相关农业生产图片、验收核查材料,资金补助必须完成相关公示,该地类上粮食作物单产要求高于上年国家统计核定该作物平均单产的15%以上。
5. 给予承担实施洪涝、干旱、“倒春寒”“寒露风”“突发性重大病虫害”等灾后粮食恢复生产所需的应急种苗培育、抗旱、排涝、水渠清淤等必要基础设施设备建设主体全额补助;给予承担区本级粮食生产监测区应急种子采购、工厂化育秧、耕整、插秧、病虫害防治等集成作业主体全额补助。要求通过所在镇进行申报,经区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涉及物化补助和社会化服务购买的,由申报部门按财政资金相关要求完成集中采购、发放明细、公示、合同、票据等台账资料汇编,并完成项目核查验收。
7. 给予利用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工程、“冬闲田”等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主体生产补贴。要求耕地提质改造前的耕地前茬单产符合要求,“冬闲田”的耕地利用不能影响来年早稻生产。由耕地所在村、镇级申报,区业务主管部门批复,耕地来源证明材料、相关农业生产图片、验收核查材料,资金补助必须完成相关公示,村级单位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该地类上粮食作物单产要求与上年同期国家统计核定该作物平均单产持平。
8. 给予实施粮食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水稻工厂化育秧、粮食烘干、机械化插秧、秸秆粉碎还田、翻耙冬种绿肥等社会化服务的经营主体机械化作业补助。要求经营主体根据作业合同(协议)或耕地所在村、镇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开具的作业证明及相关作业图片、验收核查材料申报补助资金。
9. 给予承担实施水稻工厂化育秧、粮食烘干等产业提升项目建设的经营主体设施设备补助。主要用于育秧专用硬盘、机械化播种生产流水线、育秧保温大棚、烘干及辅助设施等生产设施设备及材料建设补助。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申请、建设票据及验收核查材料。
已领取此项激励补贴的生产者同样可以申报当年稻谷生产、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等国家普惠政策补贴。其他财政惠民惠粮资金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及发放。资金补助必须完成相关公示及通过“一卡通”发放。
三、激励补贴资金来源、管理和补贴标准
(一)资金来源及金额
项目建设总投资为129万元,资金来源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粮食生产激励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5〕34号)、《柳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5年粮食生产激励资金的通知》(柳财预追〔2025〕243号)等文件下达项目资金。
(二)资金管理
实行激励补贴自愿申报和部门核实制,激励资金用于发展与粮食密切相关的工作,重点用于粮食攻关示范创建,粮食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及综合技术集成应用推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培育奖励以及粮食生产、物化补助,优质粮食生产基地建设、规模化粮食生产及现代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体系建设,区本级监测区生产管控,撂荒、“非粮化”、其他作物改(复)耕地复耕复种粮食治理,秋冬播春收粮食作物示范推广等方面。其中,用于扶持粮食规模经营主体的资金不低于激励资金总额的10%。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粮食生产无关的支出。
(三)激励补贴标准
全区范围同一补贴科目执行统一补贴标准,标准如下:
1. 对参与粮食攻关示范创建、粮食新品种与新技术引进及综合技术集成应用推广、优质粮食生产基地建设、规模化粮食生产及现代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体系建设、区本级粮食监测区生产管控、撂荒与“非粮化”及其他作物改(复)耕地复耕复种粮食治理、秋冬播春收粮食作物示范推广等给予补助。全区单季粮食物化、生产补贴标准上限为:水稻400元/亩,玉米、大豆及秋冬播小麦350元/亩,马铃薯500元/亩,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甘薯300元/亩。在非粮食监测区,该项补贴包含机械化作业,种子、化肥等生产物资及资金补助。
2. 对实施相对连片10亩以上耕地撂荒、“非粮化”耕地(粮食监测区内不受限制,按实际完成面积)复耕复种粮食治理,最高给予一次性清表补贴100元/亩、机耕作业补贴100元/亩,同时享受生产补贴。
3. 对发展100亩以上规模粮食种植(含复种)、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单季30亩以上及粮食监测区内撂荒、“非粮化”耕地及其他作物复(改)粮食治理(粮食监测区内不受限制,按实际完成面积)给予耕地流转补贴,年最高不得超过200元/亩,实际补贴不得超过流转金额的50%,同时享受生产补贴。
4. 对承担实施洪涝、干旱、“倒春寒”“寒露风”“突发性重大病虫害”等灾后粮食恢复生产所需的应急种苗培育、抗旱、排涝、水渠清淤等必需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的主体给予全额补助;对承担区本级粮食生产监测区应急种子采购、工厂化育秧、耕整、插秧,病虫害防治等集成作业主体全额补助,同时享受生产补贴。
5. 对实施粮食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水稻工厂化育秧、粮食烘干、机械化插秧、秸秆粉碎还田、翻耙冬种绿肥等社会化服务的经营主体给予生产作业补助。其中非粮食监测区水稻工厂化育秧不得高于50元/亩,粮食烘干不得高于30元/亩,单次粮食病虫害机械化统防统治物资补贴不得高于30元/亩,统防统治作业补贴最高15元/亩,机械化插秧、秸秆粉碎还田、翻耙冬种绿肥作业不得高于40元/亩。
6. 给予承担实施水稻工厂化育秧、粮食烘干等产业提升项目建设的经营主体设施设备补助。主要用于育秧专用硬盘、机械化播种生产流水线、育秧保温大棚、烘干及辅助设施等生产设施设备及材料建设补助。单个主体最高补贴15.0万元。
7. 对开展粮食宣传给予资料印刷、示范牌、标语、横幅制作安装等全额补助,但总体支出不得高于项目总资金的5%。
四、补贴资金的发放方式
激励补贴对象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局按程序审核确认,并公示无异议,由区农业农村局向区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拨付,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通过委托金融部门或“一卡通”兑现补贴资金。
五、补贴项目实施主要流程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村、镇组织申报—镇级审核公示—汇总上报—县(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包括现场抽核)—报项目主管部门审定—财政部门拨付—委托金融部门或“一卡通”发放补贴资金”的程序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做好我区粮食激励资金补贴项目工作,成立项目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廖庆甫 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咸 剑 区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韦春瑶 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区农业综合
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李宏江 区农业农村局人事督查绩效办主任
覃柳盛 区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股股长
吴仁涛 区农业农村综合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蓝启和 区农业科技推广中心第一副主任
韦冬梅 区农业科技推广中心副主任
协调小组对项目实施负总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人员落实、审核制定实施方案、组织核查验收、兑付激励补贴资金等工作,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协调小组下设项目实施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农业科技推广中心全体干部职工组成,具体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指导,材料收集汇总,激励补贴资金分配制定、报批,总结,督导激励资金发放及使用等。
(二)强化协调配合
各级农业业务部门牵头做好激励补贴对象、项目实施督导、补贴面积汇总整理审核、补贴资金分配制定报批等工作。财务部门加快激励补贴资金审核、拨付申请,严格执行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三)加强政策宣传
实施小组深入基层,配合各镇、各有关部门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激励补贴政策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使基层干部群众、广大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了解激励补贴政策的意义和内容,提高各补贴对象对政策的知晓度、满意度和政策的导向性。
(四)严格工作要求
要加强激励补贴政策落实、资金拨付使用、工作台账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要严格执行激励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要坚持并完善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补贴信息完整真实。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五)做好项目总结
项目实施结束后,实施小组及时做好项目总结,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江农字〔2025〕38号
各镇人民政府,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中心):
现将《柳州市柳江区2025年广西粮食生产激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州市柳江区2025年广西粮食生产激励
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粮食生产和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粮食生产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粮食生产激励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5〕34号)、《柳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5年粮食生产激励资金的通知》(柳财预追〔2025〕243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管和使用,提高全区粮食生产积极性,推动全区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现结合柳江区粮食生产需求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促进我区粮食稳定发展和调动粮食生产积极性为目标,以防止耕地撂荒、“非粮化”治理、稳定粮食生产为抓手,通过实施粮食生产激励项目,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强化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培育,参与、承接耕地撂荒、“非粮化”复耕复种粮食作物治理、优质粮食全产业链融合发展联合体系建设、创建优质粮食生产基地等,辐射带动周边群众积极开展粮食生产,为保障粮食安全发挥重要的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全区粮食播种面积、单产和总产的稳步提升。
二、激励对象、方向和要求
(一)激励对象
1. 实施相对连片撂荒耕地(10亩以上)及清园、清桉、其他作物(10亩以上)等“非粮化”治理(以下简称“非粮化”治理)复(改)种粮食作物(水稻、玉米、大豆、红薯、马铃薯、高粱、小麦等粮食作物,下同)的生产主体(包括普通农户、规模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主体),包括自有撂荒、“非粮化”耕地和流转、代耕代种承接撂荒、“非粮化”耕地复耕复种粮食作物治理的主体。
2. 承担实施柳江区粮食高产攻关示范片创建,粮食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粮食高产轻便综合技术集成应用试验示范的生产主体。
3. 年完成粮食播种面积100亩(含复种)以上的规模粮食生产主体。
4. 承担柳江区规模(30亩以上)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的生产主体。
5. 承担柳江区本级粮食监测区内撂荒耕地清理复耕、其他作物改(复)种粮食作物及粮食种植的主体;
6. 承担实施洪涝、干旱、“倒春寒”“寒露风”“突发性重大病虫害”等灾后粮食恢复生产的经营主体;承担区本级粮食生产监测区应急种子采购、工厂化育秧、耕整、插秧、病虫害防治等集成作业的主体。
7. 承担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工程种植管护任务(每年至少完成一季水稻或水生作物),前茬作物产量符合规定后,继续利用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主体。
8. 承担实施秋冬播和春收粮食作物示范推广的主体。
9. 承担实施粮食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水稻工厂化育秧、粮食烘干、机械化插秧、秸秆粉碎还田、翻耙冬种绿肥的经营主体。
10. 承担实施水稻工厂化育秧、粮食烘干等产业提升项目建设的经营主体。
(二)激励补贴方向及要求
1. 给予实施相对连片10亩以上耕地撂荒及清园、清桉等“非粮化”耕地复耕复种粮食作物的生产主体撂荒复耕复种清表、机耕和生产补贴。经营主体根据签订的耕地流转、代耕代种合同(协议)或耕地所在村委、镇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开具的代耕代种证明及相关治理前后生产图片、验收核查材料,确定激励对象及补贴金额。该地类上复耕复种的粮食作物单产要求达到上年同期国家统计核定同类作物平均单产水平。已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加入合作社的、开展代耕代种的,由实际种植的生产者申报激励补贴。资金补助必须提供相关公示、村级单位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2. 给予实施柳江区粮食高产攻关示范片创建,粮食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粮食高产轻便综合技术集成应用试验示范主体种子、病虫害综合防控、配方施肥、机械化生产作业等物化或资金补助。项目建设需有镇级以上申报,区业务主管部门批复,相关农业生产图文、验收核查材料,物化、机械化作业及资金补助明细。该地类上粮食作物单产要求高于上年国家统计核定该作物平均单产的15%以上。资金补助必须完成相关公示,村级单位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3. 给予实施规模粮食生产[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单季30亩,其他粮食作物年播种面积100亩(含复种)以上]经营主体耕地流转补贴、机械化作业补贴及生产补贴。经营主体提供村、镇申报书,区业务主管部门批复,耕地来源证明材料、相关农业生产图片、验收核查材料,资金补助必须完成相关公示,村级单位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该地类上粮食作物单产要求高于上年国家统计核定该作物平均单产的10%以上。
4. 给予实施区本级粮食监测区内粮食高产创建主体物化或资金补助。给予承担实施区本级粮食监测区内撂荒耕地清理复耕、其他作物改(复)种粮食作物主体一次性清表、机耕补贴及耕地流转补助,该部分耕地面积不做硬性规定,按实际完成治理面积给予补助,同时享受其他生产补助。要求通过监测区的所在村、镇进行申报,经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并提供耕地来源证明材料、相关农业生产图片、验收核查材料,资金补助必须完成相关公示,该地类上粮食作物单产要求高于上年国家统计核定该作物平均单产的15%以上。
5. 给予承担实施洪涝、干旱、“倒春寒”“寒露风”“突发性重大病虫害”等灾后粮食恢复生产所需的应急种苗培育、抗旱、排涝、水渠清淤等必要基础设施设备建设主体全额补助;给予承担区本级粮食生产监测区应急种子采购、工厂化育秧、耕整、插秧、病虫害防治等集成作业主体全额补助。要求通过所在镇进行申报,经区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涉及物化补助和社会化服务购买的,由申报部门按财政资金相关要求完成集中采购、发放明细、公示、合同、票据等台账资料汇编,并完成项目核查验收。
7. 给予利用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工程、“冬闲田”等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主体生产补贴。要求耕地提质改造前的耕地前茬单产符合要求,“冬闲田”的耕地利用不能影响来年早稻生产。由耕地所在村、镇级申报,区业务主管部门批复,耕地来源证明材料、相关农业生产图片、验收核查材料,资金补助必须完成相关公示,村级单位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该地类上粮食作物单产要求与上年同期国家统计核定该作物平均单产持平。
8. 给予实施粮食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水稻工厂化育秧、粮食烘干、机械化插秧、秸秆粉碎还田、翻耙冬种绿肥等社会化服务的经营主体机械化作业补助。要求经营主体根据作业合同(协议)或耕地所在村、镇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开具的作业证明及相关作业图片、验收核查材料申报补助资金。
9. 给予承担实施水稻工厂化育秧、粮食烘干等产业提升项目建设的经营主体设施设备补助。主要用于育秧专用硬盘、机械化播种生产流水线、育秧保温大棚、烘干及辅助设施等生产设施设备及材料建设补助。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申请、建设票据及验收核查材料。
已领取此项激励补贴的生产者同样可以申报当年稻谷生产、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等国家普惠政策补贴。其他财政惠民惠粮资金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及发放。资金补助必须完成相关公示及通过“一卡通”发放。
三、激励补贴资金来源、管理和补贴标准
(一)资金来源及金额
项目建设总投资为129万元,资金来源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粮食生产激励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5〕34号)、《柳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5年粮食生产激励资金的通知》(柳财预追〔2025〕243号)等文件下达项目资金。
(二)资金管理
实行激励补贴自愿申报和部门核实制,激励资金用于发展与粮食密切相关的工作,重点用于粮食攻关示范创建,粮食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及综合技术集成应用推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培育奖励以及粮食生产、物化补助,优质粮食生产基地建设、规模化粮食生产及现代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体系建设,区本级监测区生产管控,撂荒、“非粮化”、其他作物改(复)耕地复耕复种粮食治理,秋冬播春收粮食作物示范推广等方面。其中,用于扶持粮食规模经营主体的资金不低于激励资金总额的10%。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粮食生产无关的支出。
(三)激励补贴标准
全区范围同一补贴科目执行统一补贴标准,标准如下:
1. 对参与粮食攻关示范创建、粮食新品种与新技术引进及综合技术集成应用推广、优质粮食生产基地建设、规模化粮食生产及现代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体系建设、区本级粮食监测区生产管控、撂荒与“非粮化”及其他作物改(复)耕地复耕复种粮食治理、秋冬播春收粮食作物示范推广等给予补助。全区单季粮食物化、生产补贴标准上限为:水稻400元/亩,玉米、大豆及秋冬播小麦350元/亩,马铃薯500元/亩,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甘薯300元/亩。在非粮食监测区,该项补贴包含机械化作业,种子、化肥等生产物资及资金补助。
2. 对实施相对连片10亩以上耕地撂荒、“非粮化”耕地(粮食监测区内不受限制,按实际完成面积)复耕复种粮食治理,最高给予一次性清表补贴100元/亩、机耕作业补贴100元/亩,同时享受生产补贴。
3. 对发展100亩以上规模粮食种植(含复种)、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单季30亩以上及粮食监测区内撂荒、“非粮化”耕地及其他作物复(改)粮食治理(粮食监测区内不受限制,按实际完成面积)给予耕地流转补贴,年最高不得超过200元/亩,实际补贴不得超过流转金额的50%,同时享受生产补贴。
4. 对承担实施洪涝、干旱、“倒春寒”“寒露风”“突发性重大病虫害”等灾后粮食恢复生产所需的应急种苗培育、抗旱、排涝、水渠清淤等必需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的主体给予全额补助;对承担区本级粮食生产监测区应急种子采购、工厂化育秧、耕整、插秧,病虫害防治等集成作业主体全额补助,同时享受生产补贴。
5. 对实施粮食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水稻工厂化育秧、粮食烘干、机械化插秧、秸秆粉碎还田、翻耙冬种绿肥等社会化服务的经营主体给予生产作业补助。其中非粮食监测区水稻工厂化育秧不得高于50元/亩,粮食烘干不得高于30元/亩,单次粮食病虫害机械化统防统治物资补贴不得高于30元/亩,统防统治作业补贴最高15元/亩,机械化插秧、秸秆粉碎还田、翻耙冬种绿肥作业不得高于40元/亩。
6. 给予承担实施水稻工厂化育秧、粮食烘干等产业提升项目建设的经营主体设施设备补助。主要用于育秧专用硬盘、机械化播种生产流水线、育秧保温大棚、烘干及辅助设施等生产设施设备及材料建设补助。单个主体最高补贴15.0万元。
7. 对开展粮食宣传给予资料印刷、示范牌、标语、横幅制作安装等全额补助,但总体支出不得高于项目总资金的5%。
四、补贴资金的发放方式
激励补贴对象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局按程序审核确认,并公示无异议,由区农业农村局向区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拨付,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通过委托金融部门或“一卡通”兑现补贴资金。
五、补贴项目实施主要流程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村、镇组织申报—镇级审核公示—汇总上报—县(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包括现场抽核)—报项目主管部门审定—财政部门拨付—委托金融部门或“一卡通”发放补贴资金”的程序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做好我区粮食激励资金补贴项目工作,成立项目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廖庆甫 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咸 剑 区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韦春瑶 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区农业综合
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李宏江 区农业农村局人事督查绩效办主任
覃柳盛 区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股股长
吴仁涛 区农业农村综合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蓝启和 区农业科技推广中心第一副主任
韦冬梅 区农业科技推广中心副主任
协调小组对项目实施负总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人员落实、审核制定实施方案、组织核查验收、兑付激励补贴资金等工作,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协调小组下设项目实施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农业科技推广中心全体干部职工组成,具体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指导,材料收集汇总,激励补贴资金分配制定、报批,总结,督导激励资金发放及使用等。
(二)强化协调配合
各级农业业务部门牵头做好激励补贴对象、项目实施督导、补贴面积汇总整理审核、补贴资金分配制定报批等工作。财务部门加快激励补贴资金审核、拨付申请,严格执行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三)加强政策宣传
实施小组深入基层,配合各镇、各有关部门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激励补贴政策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使基层干部群众、广大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了解激励补贴政策的意义和内容,提高各补贴对象对政策的知晓度、满意度和政策的导向性。
(四)严格工作要求
要加强激励补贴政策落实、资金拨付使用、工作台账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要严格执行激励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要坚持并完善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补贴信息完整真实。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五)做好项目总结
项目实施结束后,实施小组及时做好项目总结,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