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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做,就是违法!”

来源: 灞桥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1-07-26 16:21   |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5日,湟源县公安局民警发现一起群众举报线索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况,遂受理该案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处理

受案后,办案民警及时展开调查,对案件当事人及知情人制作询问笔录,调取了相关单位的调查报告等材料。经查明,违法行为人祁某某因未能承包到本村草山,遂对时任村委书记罗某怀恨在心,于2020年先后两次举报罗某贪赃枉法、在村内称王称霸,公安机关接报后,投入大量警力、精力开展调查,经查证,举报内容均为祁某某捏造、诬告陷害,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湟源县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祁某某处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法律分析

诬告陷害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行政、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本案中祁某某因未能达到本人目的、利益,对时任村委书记怀恨在心,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祁某某到案后,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综上,该行为构成诬告陷害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诬告,即捏造事实向有关部门控告,以达到使被诬陷者承担罪责的目的。诬告不仅侵犯被诬告者的名誉权,还会扰乱国家的司法秩序和社会的稳定,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轻则会受到舆论的谴责,重则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严重影响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导致人际关系恶化。



以案释法
“这样做,就是违法!”

来源: 灞桥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1-07-26 16:21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5日,湟源县公安局民警发现一起群众举报线索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况,遂受理该案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处理

受案后,办案民警及时展开调查,对案件当事人及知情人制作询问笔录,调取了相关单位的调查报告等材料。经查明,违法行为人祁某某因未能承包到本村草山,遂对时任村委书记罗某怀恨在心,于2020年先后两次举报罗某贪赃枉法、在村内称王称霸,公安机关接报后,投入大量警力、精力开展调查,经查证,举报内容均为祁某某捏造、诬告陷害,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湟源县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祁某某处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法律分析

诬告陷害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行政、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本案中祁某某因未能达到本人目的、利益,对时任村委书记怀恨在心,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祁某某到案后,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综上,该行为构成诬告陷害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诬告,即捏造事实向有关部门控告,以达到使被诬陷者承担罪责的目的。诬告不仅侵犯被诬告者的名誉权,还会扰乱国家的司法秩序和社会的稳定,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轻则会受到舆论的谴责,重则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严重影响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导致人际关系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