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柳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今日是:
模式切换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和调剂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  |   发布日期: 2023-05-29 09:00   |

一、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当前,我区水田指标较为充裕,但耕地数量指标相对不足。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加强耕地保护的相关要求,激发各地大力垦造新增耕地积极性,提高各类建设项目尤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耕地占补平衡保障能力,进一步规范我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我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拟从补充耕地指标建设成本、长期管护费、跨区域资源补偿费及市场交易环境与供求关系等多方面因素考虑,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价格进行调整。

(二)出台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

(四)《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31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49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41号)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5号)

二、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我厅于2023113日征询自治区财政厅意见,2023116日收到自治区财政厅反馈意见。另外,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反馈的审查意见,我厅又于202336日以函形式分别征询了14个设区市人民政府意见,并要求202339日以书面意见反馈。截至2023314日,我厅已收到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玉林市4个市正式书面反馈意见外,其余单位均未反馈意见。具体意见采纳情况详见一览表。

三、目标任务

(一)激发各地大力垦造新增耕地的积极性。本次主要调整耕地数量和粮食产能价格,水田规模价格不变,目的在于在确保我区水田规模指标稳中有增长同时,激发各地大力垦造新增耕地积极性。

(二)压实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耕地保护主体责任。

提高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费用,进一步压实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尤其优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我区耕地。

四、主要内容

主要有两个方面,即广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价格。

(一)广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

耕地数量价格5万元/亩,水田规模价格15万元/亩,粮食产能价格1万元/·百公斤。以上指标交易指导价作为交易最低价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41号)同时废止。

(二)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价格

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价格为耕地数量3.5万元/亩,水田规模10万元/亩,粮食产能0.7万元/·百公斤。对于本通知印发前,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35号)确定的调剂价格(即耕地数量1万元/亩、水田规模10万元/亩、粮食产能0.5万元/·百公斤)标准已计列项目投资估算作为建设成本,已取得国家或自治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交通、能源、水利等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在本通知印发后申请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时,仍按照耕地数量1万元/亩、水田规模10万元/亩、粮食产能0.5万元/·百公斤的调剂价格予以调剂。

五、涉及范围

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内各类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

六、执行标准

严格按照本通知以及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发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七、关键词诠释

无。

八、惠民利民举措

有利于倒逼非农建设单位不占或少占耕地,有利于引导社会资本加强对垦造耕地项目的投资,促进耕地数量保护,为守护耕地保护红线提供助力。同时,助力自治区本级补充耕地指标价值实现保值增值。

九、新旧政策差异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调整前为耕地数量1.5万元/亩,水田规模15万元/亩,粮食产能0.7万元/·百公斤,调整后为耕地数量5万元/亩,水田规模15万元/亩,粮食产能1万元/·百公斤,其中耕地数量涨幅233%,水田规模不变,粮食产能涨幅43%

有偿调剂指导价格调整前耕地数量1万元/亩,水田规模10万元/亩,粮食产能0.5万元/·百公斤,调整后耕地数量3.5万元/亩,水田规模10万元/亩,粮食产能0.7万元/·百公斤,其中耕地数量涨幅250%,水田规模不变,粮食产能涨幅40%

十、特色亮点

(一)保护数量,守护红线。20221014日广西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日前获自然资源部批准并正式启用,广西耕地保护目标不低于324.83万公顷,全区耕地保护红线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并且全区耕地宜耕后备资源不足,垦造耕地难度大大增加。本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进行修订,提高了耕地数量和粮食产能指标的交易指导价,有利于倒逼非农建设单位不占或少占耕地,有利于引导社会资本加强对垦造耕地项目的投资,促进耕地数量保护,为守护耕地保护红线提供助力。

(二)平稳过渡,有序衔接。一是本次水田规模指标交易指导价未作调整,仍保持15万元/亩,与现行价格保持一致,与承担国家跨省域补充耕地任务所得经费标准5万元/亩相比仍相对较高,与其他各省份省域内水田交易价格相比居中,耕地数量和粮食产能价格调整后略有提升,与其他各省份交易价格相比居中,三项指标价格总体做到平稳过渡,有序衔接。二是考虑到部分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重大项目已按照原调剂价格有关标准计列工程估算且已通过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批的,在今后申请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时,可仍按照原调剂价格予以调剂,确保了项目报批顺利开展。

(三)贴合实际,助力发展。本次指标交易指导价格修订测算,从补充耕地指标建设成本、长期管护费、跨区域资源补偿费及市场交易环境与供求关系等多方面因素考虑,吸收和借鉴了承担国家跨省域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经费标准以及部分先进省份工作经验,将进一步完善我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制度,为全区高质量发展提供自然资源新动力。



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和调剂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  |   发布日期: 2023-05-29 09:00   

一、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当前,我区水田指标较为充裕,但耕地数量指标相对不足。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加强耕地保护的相关要求,激发各地大力垦造新增耕地积极性,提高各类建设项目尤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耕地占补平衡保障能力,进一步规范我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我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拟从补充耕地指标建设成本、长期管护费、跨区域资源补偿费及市场交易环境与供求关系等多方面因素考虑,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价格进行调整。

(二)出台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

(四)《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31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49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41号)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5号)

二、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我厅于2023113日征询自治区财政厅意见,2023116日收到自治区财政厅反馈意见。另外,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反馈的审查意见,我厅又于202336日以函形式分别征询了14个设区市人民政府意见,并要求202339日以书面意见反馈。截至2023314日,我厅已收到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玉林市4个市正式书面反馈意见外,其余单位均未反馈意见。具体意见采纳情况详见一览表。

三、目标任务

(一)激发各地大力垦造新增耕地的积极性。本次主要调整耕地数量和粮食产能价格,水田规模价格不变,目的在于在确保我区水田规模指标稳中有增长同时,激发各地大力垦造新增耕地积极性。

(二)压实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耕地保护主体责任。

提高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费用,进一步压实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尤其优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我区耕地。

四、主要内容

主要有两个方面,即广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价格。

(一)广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

耕地数量价格5万元/亩,水田规模价格15万元/亩,粮食产能价格1万元/·百公斤。以上指标交易指导价作为交易最低价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41号)同时废止。

(二)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价格

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价格为耕地数量3.5万元/亩,水田规模10万元/亩,粮食产能0.7万元/·百公斤。对于本通知印发前,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35号)确定的调剂价格(即耕地数量1万元/亩、水田规模10万元/亩、粮食产能0.5万元/·百公斤)标准已计列项目投资估算作为建设成本,已取得国家或自治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交通、能源、水利等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在本通知印发后申请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时,仍按照耕地数量1万元/亩、水田规模10万元/亩、粮食产能0.5万元/·百公斤的调剂价格予以调剂。

五、涉及范围

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内各类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

六、执行标准

严格按照本通知以及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发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七、关键词诠释

无。

八、惠民利民举措

有利于倒逼非农建设单位不占或少占耕地,有利于引导社会资本加强对垦造耕地项目的投资,促进耕地数量保护,为守护耕地保护红线提供助力。同时,助力自治区本级补充耕地指标价值实现保值增值。

九、新旧政策差异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调整前为耕地数量1.5万元/亩,水田规模15万元/亩,粮食产能0.7万元/·百公斤,调整后为耕地数量5万元/亩,水田规模15万元/亩,粮食产能1万元/·百公斤,其中耕地数量涨幅233%,水田规模不变,粮食产能涨幅43%

有偿调剂指导价格调整前耕地数量1万元/亩,水田规模10万元/亩,粮食产能0.5万元/·百公斤,调整后耕地数量3.5万元/亩,水田规模10万元/亩,粮食产能0.7万元/·百公斤,其中耕地数量涨幅250%,水田规模不变,粮食产能涨幅40%

十、特色亮点

(一)保护数量,守护红线。20221014日广西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日前获自然资源部批准并正式启用,广西耕地保护目标不低于324.83万公顷,全区耕地保护红线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并且全区耕地宜耕后备资源不足,垦造耕地难度大大增加。本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进行修订,提高了耕地数量和粮食产能指标的交易指导价,有利于倒逼非农建设单位不占或少占耕地,有利于引导社会资本加强对垦造耕地项目的投资,促进耕地数量保护,为守护耕地保护红线提供助力。

(二)平稳过渡,有序衔接。一是本次水田规模指标交易指导价未作调整,仍保持15万元/亩,与现行价格保持一致,与承担国家跨省域补充耕地任务所得经费标准5万元/亩相比仍相对较高,与其他各省份省域内水田交易价格相比居中,耕地数量和粮食产能价格调整后略有提升,与其他各省份交易价格相比居中,三项指标价格总体做到平稳过渡,有序衔接。二是考虑到部分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重大项目已按照原调剂价格有关标准计列工程估算且已通过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批的,在今后申请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时,可仍按照原调剂价格予以调剂,确保了项目报批顺利开展。

(三)贴合实际,助力发展。本次指标交易指导价格修订测算,从补充耕地指标建设成本、长期管护费、跨区域资源补偿费及市场交易环境与供求关系等多方面因素考虑,吸收和借鉴了承担国家跨省域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经费标准以及部分先进省份工作经验,将进一步完善我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制度,为全区高质量发展提供自然资源新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