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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人社发〔2023〕5号 关于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场核验工作的通知

来源: 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3-02-09 17:10   |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证照分离”改革落地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21234号)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场核验工作的通知》(柳人社发20226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进行改革的要求,结合柳江区实际,现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场核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现场核验范围及时限要求

核验时限要求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向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审批局递交申办材料并获得审批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批局将学校相关信息发送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人社局在审批局作出审批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验

(二)核验范围

学校现场核验范围包括新设立,新增办学专业,地址变更。学校变更法人、理事和负责人等无需现场核验,其他特殊事项视情况决定是否开展现场核验。

二、现场核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4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参考广西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相关管理办法,主要对学校规划、章程和管理制度、学校领导、管理人员、办学规模、理论课教学场所及设备、实习操作场所及设备、学生食宿场所、教师配备、理论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教学文件等内容进行现场核验(详情见附件1)。人社局将视最新相关规章制度要求酌情考虑增减核验内容。

三、现场核验流程

(一)现场核验前

1.审批局向人社局发送需要现场核验学校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局批复、学校培训场地情况、学校师资情况、学校申办报告等;

2.人社局根据学校情况及申办职业(工种)从柳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评审专家库和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库中随机挑选专家,会同人社2名工作人员组建核验组择机开展核验工作;

3.向核验组专家、被核验学校下发核验通知。

(二)现场核验中

学校根据现场核验内容以及承诺事项,如实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供核验组人员查看,核验组人员应根据核验内容要求及专业知识,本着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做出判断,严禁学校相关人员干扰核验组正常工作。

(三)现场核验后

现场核验结束后,核验组人员按照要求填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变更审批现场核验表》(附件1)、现场核验告知书(附件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变更审批专家组现场核验意见》(附件3)和《整改复查情况》(附件4)等,告知学校核验结果。

四、核验结果运用

(一)核验组第一次现场核验合格的,人社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变更审批专家组现场核验意见》反馈至审批局,现场核验工作结束。

(二)核验组第一次现场核验不合格的,人社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学校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社局递交二次核验申请报告,逾期未递交二次核验申请报告视为自动放弃,核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人社局在接到学校二次核验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核验流程开展二次核验。

(三)核验组第二次现场核验后,人社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变更审批专家组现场核验意见》反馈至审批局。核验结果仍然不合格的,人社局将函告审批局撤销原有审批结果。对于弄虚作假情节恶劣或有其他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的学校,将纳入失信主体名单,2年内不允许再次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相关业务。二次现场核验工作结束。

五、其他事项

(一)核验过程中的相关材料由人社局留存五年,过期后自行销毁。

(二)聘请的核验专家在完成所有核验工作后,人社局将按照《关于增加<柳州市行政审批局事项评审查验费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审查验项目的通知》(柳审批发202014号)支付专家相应评审劳务费。

(三)核验组专家应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公平公正廉洁开展核验工作,自觉接受人社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如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人社局将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聘用资格,记入失信黑名单。

)本通知自202311日起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变更将适时调整,由人社局联合审批局予以解释。

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变更审批现场核验表

2.现场核验告知书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变更审批专家组现场核验意见

4.整改复查情况


柳州市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局

                                     20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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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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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3-02-09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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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证照分离”改革落地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21234号)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场核验工作的通知》(柳人社发20226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进行改革的要求,结合柳江区实际,现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场核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现场核验范围及时限要求

核验时限要求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向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审批局递交申办材料并获得审批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批局将学校相关信息发送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人社局在审批局作出审批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验

(二)核验范围

学校现场核验范围包括新设立,新增办学专业,地址变更。学校变更法人、理事和负责人等无需现场核验,其他特殊事项视情况决定是否开展现场核验。

二、现场核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4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参考广西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相关管理办法,主要对学校规划、章程和管理制度、学校领导、管理人员、办学规模、理论课教学场所及设备、实习操作场所及设备、学生食宿场所、教师配备、理论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教学文件等内容进行现场核验(详情见附件1)。人社局将视最新相关规章制度要求酌情考虑增减核验内容。

三、现场核验流程

(一)现场核验前

1.审批局向人社局发送需要现场核验学校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局批复、学校培训场地情况、学校师资情况、学校申办报告等;

2.人社局根据学校情况及申办职业(工种)从柳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评审专家库和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库中随机挑选专家,会同人社2名工作人员组建核验组择机开展核验工作;

3.向核验组专家、被核验学校下发核验通知。

(二)现场核验中

学校根据现场核验内容以及承诺事项,如实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供核验组人员查看,核验组人员应根据核验内容要求及专业知识,本着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做出判断,严禁学校相关人员干扰核验组正常工作。

(三)现场核验后

现场核验结束后,核验组人员按照要求填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变更审批现场核验表》(附件1)、现场核验告知书(附件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变更审批专家组现场核验意见》(附件3)和《整改复查情况》(附件4)等,告知学校核验结果。

四、核验结果运用

(一)核验组第一次现场核验合格的,人社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变更审批专家组现场核验意见》反馈至审批局,现场核验工作结束。

(二)核验组第一次现场核验不合格的,人社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学校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社局递交二次核验申请报告,逾期未递交二次核验申请报告视为自动放弃,核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人社局在接到学校二次核验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核验流程开展二次核验。

(三)核验组第二次现场核验后,人社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变更审批专家组现场核验意见》反馈至审批局。核验结果仍然不合格的,人社局将函告审批局撤销原有审批结果。对于弄虚作假情节恶劣或有其他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的学校,将纳入失信主体名单,2年内不允许再次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相关业务。二次现场核验工作结束。

五、其他事项

(一)核验过程中的相关材料由人社局留存五年,过期后自行销毁。

(二)聘请的核验专家在完成所有核验工作后,人社局将按照《关于增加<柳州市行政审批局事项评审查验费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审查验项目的通知》(柳审批发202014号)支付专家相应评审劳务费。

(三)核验组专家应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公平公正廉洁开展核验工作,自觉接受人社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如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人社局将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聘用资格,记入失信黑名单。

)本通知自202311日起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变更将适时调整,由人社局联合审批局予以解释。

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变更审批现场核验表

2.现场核验告知书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变更审批专家组现场核验意见

4.整改复查情况


柳州市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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