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终止的,提供: (1)死亡证明(通过基本证照核验,如未能获取还需提供公安机机关、人民法院、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验原件; (2)就业或参军、工亡职工配偶再婚、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需单位在《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请表》注明原因及时间;
3.申请停发的,需单位在《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请表》注明原因及时间;
4.申请续发的: (1)已办理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资格认证; (2)年满18岁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续发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通过内部核查,参保人无需提交)。
1.《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终止的,提供: (1)死亡证明(通过基本证照核验,如未能获取还需提供公安机机关、人民法院、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验原件; (2)就业或参军、工亡职工配偶再婚、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需单位在《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请表》注明原因及时间;
3.申请停发的,需单位在《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请表》注明原因及时间;
4.申请续发的: (1)已办理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资格认证; (2)年满18岁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续发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通过内部核查,参保人无需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