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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 柳江工伤举证字〔2025〕49号

来源: 柳江区人社局  |   发布日期: 2025-11-25 10:00   |

四川西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5116日我局受理杨加蕊(身份证号后四位:3537)的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主张2025391630分,在柳江区土博镇鱼宜高速TJ-6标鹞鹰山隧道内拆模板过程中,被上方掉落的模板击中头部,头部下落时被地上钢筋戳中面部受伤。经柳江区人民医院诊断为:1.面部裂伤2.舌损伤3.14牙脱落4.14、15牙槽骨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局递交有关书面意见、证据材料(A4纸复印》并制作证据目录,1、杨加蕊的工作职责、20253月份上下班时间安排,考勤记录和事故当天的工作情况等相关材料;2、你单位对该事故的处理意见,如你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你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你单位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3、你单位与郭海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你单位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如你单位已就劳动关系问题或用工主体责任问题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供受理或应诉通知书,如对已有仲裁裁决书或民事判决书,未起诉或上诉的,请予以说明;4、你单位负责本项工作的联系人或代理人,联系电话及联系地址;以上材料递交或邮寄到柳州市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股。综上,如你单位逾期不举证或举证不能,本局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书面证据提交地址: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瑞龙路125号 

联系人:柳州市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772-7217381(社会保障与基金监督股)            


                       柳州市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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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 柳江工伤举证字〔2025〕49号

来源: 柳江区人社局  |   发布日期: 2025-11-25 10:00   

四川西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5116日我局受理杨加蕊(身份证号后四位:3537)的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主张2025391630分,在柳江区土博镇鱼宜高速TJ-6标鹞鹰山隧道内拆模板过程中,被上方掉落的模板击中头部,头部下落时被地上钢筋戳中面部受伤。经柳江区人民医院诊断为:1.面部裂伤2.舌损伤3.14牙脱落4.14、15牙槽骨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局递交有关书面意见、证据材料(A4纸复印》并制作证据目录,1、杨加蕊的工作职责、20253月份上下班时间安排,考勤记录和事故当天的工作情况等相关材料;2、你单位对该事故的处理意见,如你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你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你单位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3、你单位与郭海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你单位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如你单位已就劳动关系问题或用工主体责任问题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供受理或应诉通知书,如对已有仲裁裁决书或民事判决书,未起诉或上诉的,请予以说明;4、你单位负责本项工作的联系人或代理人,联系电话及联系地址;以上材料递交或邮寄到柳州市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股。综上,如你单位逾期不举证或举证不能,本局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书面证据提交地址: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瑞龙路125号 

联系人:柳州市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772-7217381(社会保障与基金监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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