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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 柳江工伤举证字〔2026〕1号

来源: 柳江区人社局  |   发布日期: 2026-01-15 09:00   |

广西宏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26年1月9日我局受理徐艺(身份证号后四位:6218)的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主张2025年9月30日10时00分,在柳江区九曲印象1栋8层外墙钢管柱上装木板柱子,不慎从2米高钢管柱子上掉下来,胸部撞到钢管受伤。经柳江区人民医院诊断为:1.胸部损伤2.肋骨骨折(不完全性骨折)3.损伤疼痛4.肺气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局递交有关书面意见、证据材料(A4纸复印》并制作证据目录,1、王建武的工作职责、2025年9月份上下班时间安排,考勤记录和事故当天的工作情况等相关材料;2、你单位对该事故的处理意见,如你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你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你单位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3、你单位与郭海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你单位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如你单位已就劳动关系问题或用工主体责任问题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供受理或应诉通知书,如对已有仲裁裁决书或民事判决书,未起诉或上诉的,请予以说明;4、你单位负责本项工作的联系人或代理人,联系电话及联系地址;以上材料递交或邮寄到柳州市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股。综上,如你单位逾期不举证或举证不能,本局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书面证据提交地址: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瑞龙路125号 

联系人:柳州市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772-7217381(社会保障与基金监督股)            


                       柳州市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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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 柳江工伤举证字〔2026〕1号

来源: 柳江区人社局  |   发布日期: 2026-01-15 09:00   

广西宏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26年1月9日我局受理徐艺(身份证号后四位:6218)的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主张2025年9月30日10时00分,在柳江区九曲印象1栋8层外墙钢管柱上装木板柱子,不慎从2米高钢管柱子上掉下来,胸部撞到钢管受伤。经柳江区人民医院诊断为:1.胸部损伤2.肋骨骨折(不完全性骨折)3.损伤疼痛4.肺气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局递交有关书面意见、证据材料(A4纸复印》并制作证据目录,1、王建武的工作职责、2025年9月份上下班时间安排,考勤记录和事故当天的工作情况等相关材料;2、你单位对该事故的处理意见,如你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你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你单位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3、你单位与郭海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你单位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如你单位已就劳动关系问题或用工主体责任问题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供受理或应诉通知书,如对已有仲裁裁决书或民事判决书,未起诉或上诉的,请予以说明;4、你单位负责本项工作的联系人或代理人,联系电话及联系地址;以上材料递交或邮寄到柳州市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股。综上,如你单位逾期不举证或举证不能,本局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书面证据提交地址: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瑞龙路125号 

联系人:柳州市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772-7217381(社会保障与基金监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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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