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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 柳江工伤举证字〔2025〕15号

来源: 柳江区人社局  |   发布日期: 2025-07-02 10:00   |

平潭综合实验区正伟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5620日我局受理郭海(身份证号后四位:6451)的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主张20255242300分,在平潭综合实验区正伟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柳州鱼宜高速3标项目隧道工作,在百朋镇当白山隧道出口左洞拆钢模板时棍打滑,导致胸部磕在混凝土的钢筋头上导致受伤。经柳江区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侧肋骨骨折;2.肺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局递交有关书面意见、证据材料A4纸复印并制作证据目录,1、郭海的工作职20255月份上下班时间安排,考勤记录和事故当天的工作情况等相关材料2、你单位对该事故的处理意见,如你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你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你单位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3、你单位与郭海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你单位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如你单位已就劳动关系问题或用工主体责任问题向劳动人事争议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供受理或应诉通知书,如对已有仲裁裁决书或民事判决书,未起诉或上诉的,请予以说明;4你单位负责本项工作的联系人或代理人联系电话及联系地址以上材料递交或邮寄到柳州市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股。综上,如你单位逾期不举证或举证不能,本局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书面证据提交地址: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瑞龙125

联系人柳州市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与基金监督股)

联系电话0772-7217381

                   

        柳州市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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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 柳江工伤举证字〔2025〕15号

来源: 柳江区人社局  |   发布日期: 2025-07-02 10:00   

平潭综合实验区正伟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5620日我局受理郭海(身份证号后四位:6451)的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主张20255242300分,在平潭综合实验区正伟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柳州鱼宜高速3标项目隧道工作,在百朋镇当白山隧道出口左洞拆钢模板时棍打滑,导致胸部磕在混凝土的钢筋头上导致受伤。经柳江区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侧肋骨骨折;2.肺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局递交有关书面意见、证据材料A4纸复印并制作证据目录,1、郭海的工作职20255月份上下班时间安排,考勤记录和事故当天的工作情况等相关材料2、你单位对该事故的处理意见,如你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你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你单位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3、你单位与郭海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你单位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如你单位已就劳动关系问题或用工主体责任问题向劳动人事争议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供受理或应诉通知书,如对已有仲裁裁决书或民事判决书,未起诉或上诉的,请予以说明;4你单位负责本项工作的联系人或代理人联系电话及联系地址以上材料递交或邮寄到柳州市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股。综上,如你单位逾期不举证或举证不能,本局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书面证据提交地址: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瑞龙125

联系人柳州市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与基金监督股)

联系电话0772-7217381

                   

        柳州市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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