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范围
在柳江区辖区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须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
(一)户籍在柳江区管辖区内;
(二)持有有效期内的柳江区居住证(注: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居住证明等均不等同于有效期内居住证,不能替代使用);
(三)在柳江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5年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在读研究生。其中,2025年普通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仅限最后一学期且在认定结束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
(四)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且居住地在柳州市柳江区的;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在柳州市柳江区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的;
(五)驻柳江区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认定条件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自1995年12月12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户籍或人事档案在申请辖区范围内。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三)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教学科目教师资格者,其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甲等。
(四)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疾病,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认定范围
在柳江区辖区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须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
(一)户籍在柳江区管辖区内;
(二)持有有效期内的柳江区居住证(注: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居住证明等均不等同于有效期内居住证,不能替代使用);
(三)在柳江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5年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在读研究生。其中,2025年普通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仅限最后一学期且在认定结束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
(四)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且居住地在柳州市柳江区的;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在柳州市柳江区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的;
(五)驻柳江区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认定条件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自1995年12月12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户籍或人事档案在申请辖区范围内。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三)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教学科目教师资格者,其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甲等。
(四)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疾病,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